認同與向加害者認同,讓我們不得不模仿父母的防禦機制
2024-10-08 17:07:04
作者: 蘇菲雅 姚彥宇
前面我們從行為習得的角度,探討了低情緒價值行為的形成原理,包括潛伏學習、強化與懲罰、觀察學習、自我標準,並提出了通過設定目標、設計行為、行為強化這種設定自我標準並塑造行為的方式,將自己的低情緒價值行為逐漸轉變成高情緒價值行為。
從本部分開始,以及第三部分,我會帶你從原生家庭和精神分析的視角,重新審視前面我們提到的諸多低情緒價值的認知、情緒、行為模式,找到那些隱藏更深的、操控著我們、經常被我們認為是「命運」的未被覺知的潛意識。
認同,從強大者那裡獲得力量的方法
低情緒價值的溝通習慣,具有家族聚集現象以及代際傳遞現象。很少出現一家人都很難溝通,但養育出一個高情緒價值的孩子的情況。父母雙方都有錯誤的溝通習慣,孩子大概率好不到哪裡去,甚至這些壞習慣還可以傳承給孫輩、曾孫輩。在親子間傳遞低情緒價值溝通習慣的,是我們的一個心理防禦機制——認同。
認同,是一種成熟的建設性防禦機制,是在個體面臨無力改變現狀的困局時,讓自己變得像某些地位或成就比自己高的人,通過接納其特點或分享其成功,從而堅定自己的信心。
比如,一個學生害怕打針但又不得不打,而且還有很多同學在旁邊排隊,於是為了不露怯丟人,打針時這個學生心裡暗想:「關雲長刮骨療毒面不改色,我也可以!」這就是通過認同意志力遠比自己堅強的人,從而增加自己忍受打針之痛的決心和勇氣。
在成長過程中,我們會面臨很多年幼的自己無力解決的問題,這種情況下,我們往往就會通過認同自己最親近的養育者的方式來解決問題或增強信心。
比如,孩子考試成績差,做錯的題找老師或同學請教後也聽不懂,所以有很強的挫敗感,此時孩子想到,父親工作時遇到再多麻煩也會堅持處理,只有初中學歷的母親通過自考考到了大專和本科,還在準備讀研。孩子認為父母能這樣堅持,那自己也可以,於是把課本打開,耐心地從頭學習。這就是孩子對養育者的認同的積極作用——幫助孩子堅定信心、克服當下的困難。
但對養育者的認同也存在消極作用。如果父母有一些壞的溝通習慣,如前述的指責、道德綁架、陰陽怪氣等,我們由於毫無保留地愛父母、認同父母,便也會認同這些行為反應,若在實踐時恰好又得到了正強化,比如被同學語言攻擊,無力反駁的情況下學父母陰陽怪氣後成功使對方啞口無言,那這些行為也會被我們內化成自己的習慣。
我們保留著這些行為習慣,就算跟父母隔著千山萬水,也能通過這些習慣,把早年親子互動的模式在當下複製出一份,好讓我們持續回味早年體驗到的那些感受,這就是對父母的忠誠、對父母的愛。
比起這種對養育者不加區分的認同導致習得的低情緒價值的行為習慣,還有一種更複雜也更難調整的特殊認同,是向加害者認同。
向加害者認同,讓你變成自己最討厭的人
向加害者認同的典型例子,就是著名的斯德哥爾摩綜合徵:被害者由於加害者的加害而對其產生情感,甚至反過來幫助加害者,在法庭上為加害者開脫。
對於大部分人來說,這是很難理解的一件事,為什麼別人傷害你,你卻還想幫助甚至效仿他們呢?
舉個更貼合我們現實生活的例子,就容易理解向加害者認同的原理。比如,現在你是個四年級的學生,你們班裡總共有60人,其中有20個人抱團為「青龍幫」,經常霸凌他們看不慣的同學。不幸的是,你是被霸凌的對象之一。有時你的作業交完被別人偷走了,老師認為你沒交作業還說謊,於是訓你一頓;有時你下課準備回家,才發現你的自行車車胎被放氣了、剎車被拆了;有時你課間上廁所,回來發現文具盒被弄壞,文具散落在桌子上。
每次你找老師告狀,但由於所有人都怕「青龍幫」,所以你沒有證人。老師就認為只是同學間鬧彆扭,把兩人都批評一頓。當你從辦公室回來時,你會發現自己的椅子上和抽屜里全是粉筆灰,而那些霸凌者輕蔑地看著你笑。
這時候,機會來了。有另外一個被霸凌的同學去跟老師告狀,他說你是證人,所以老師把你也叫過去。你是選擇支持這位同學,然後迎接告狀成功後更加猛烈的霸凌,還是藉此機會向霸凌你的那群人表誠意加入他們,好擺脫被霸凌的日常呢?
向加害者認同的人,就是選擇「投誠」加入霸凌者隊伍的人,也就是認同了加害者。
因為在被犯罪分子加害的過程中,這些人沒有抗衡罪犯暴力的能力,也沒有可以結盟對抗的實力,只能被動地接受罪犯肆無忌憚的暴力,這種無力感會驅使這些人追尋力量,而眼前最有力量的就是犯罪分子。於是這些人就認同了犯罪分子,內化了犯罪分子的行為、思維、情緒反應,完成了向受害者認同的過程。
所以,有斯德哥爾摩綜合徵的人之所以幫助加害者開脫罪名,其實不是在保護現實的加害者本身,而是在保護已經被自己認同並內化為自己一部分的從加害者那裡獲得的人格特質,這是受害者從苦難中收穫的唯一「財富」。受害者依託這些能讓自己體驗到力量感的特質,才能安撫自己不安的心:我已經跟加害我的人一樣強大了,我以後不用害怕其他人來害我了。
若要求受害者否定並放棄通過向加害者認同得到的這些特質,那就意味著他們白白受了苦難,而且自己是沒錯的,是沒有任何調整空間可以避免以後的苦難的。對於受害者來說,這將是災難性的打擊,所以這種認同是無法用三言兩語就消除的。
不過,向加害者認同這種防禦機制並不是百分之百會啟動,被劫匪綁架的人質里,只有少數人,會由於被綁架、被虐待、被毆打而啟動向加害者認同的防禦機制。大多數人,無論潛意識還是意識層面,都能夠把加害者放在敵對位置上。在被傷害時,是否啟動向加害者認同的防禦機制,關鍵在於被害者自身的自我認同(3)水平高低。自我認同水平高的人,能夠清晰地確信自己是一個什麼樣的人,所以就算經歷了這些事,也不會因此過多地改變自己。而自我認同水平不足的人,由於不了解、不確信自己是個什麼樣的人,所以往往易受外界影響而改變自己。
生活在早年環境中時,我們一般都處在自我認同水平不足的狀態中。我們被養育者「霸凌」時,沒有可以結盟的隊友,更沒有可以求援的壓得住加害者的權威者,只有無窮無盡的來自養育者的傷害。於是,向加害者認同幾乎是我們早年唯一的選擇。
無論是暴力行為,還是低情緒價值的溝通習慣,這些讓幼小的我們體驗到過載無力感和挫敗感的行為,都是加害行為,都會誘發我們向加害者認同的防禦機制,並以加害者為參照標準,修改我們的思維、行為、情緒反應,把這些融入我們的人格中。
減少愛恨,放下對父母的拙劣模仿
無論是由於認同養育者導致的低情緒價值行為,還是由於認同加害者導致的低情緒價值行為,其實都是由於我們潛意識中對養育者過於濃烈的愛恨,束縛了我們的行為。
為了忠誠於養育者,所以身上必須保留養育者的痕跡,就算這種痕跡可能影響當下的人際關係也不願改變,這是我們潛意識中對養育者過於濃烈的愛。為了對抗未能正確對待自己的養育者,把自己塑造成其不良一面的翻版,以備隨時與其對抗,這是我們潛意識中對養育者過於濃烈的恨。
過於濃烈的愛恨,說得形象點,就仿佛你是把父母背在背上生活著的,愛恨就是把你們牢牢綁在一塊的繩索。你並沒有獲得自主權,當你遇到現實問題時,在你準備處理之前,你「背上」的父母往往會直接「出手抓住你的手腳和嘴巴」,讓你用他們的方式去處理問題,所以就算你很努力地嘗試控制自己的行為,往往也會發現徒勞無功。
適當地把父母「背在背上」並不是一件壞事,畢竟我們每個人都需要有情感的根,才會有旺盛的生命活力和意義感,就像很多在異國他鄉的留學生都會帶方便麵和辣椒醬一樣,這種帶有養育者氣息和早年環境氣息的飲食習慣,能夠讓我們在孤獨或委屈時,心裡有所慰藉。所以對父母愛恨交加的這種情感紐帶,不需也不應該完全消除,只是我們需要把這種愛恨情感調整在可控範圍內,以確保自己能做到相對獨立,而不是成為父母的拙劣複製品。
放下對父母過於濃烈的愛,大部分愛都是為了相聚,父母的愛,大部分時候是鼓勵我們離開他們,去創造只屬於我們自己的獨一無二的人生。
分離不是指現實層面的分離,而是指心理上的分離,是指我們不能過於依賴父母的經驗,不能只追求做父母的一個附庸。愛父母,不應該讓自己變成一個離開父母就很難自理的巨嬰,而是應該自己去接觸這個世界、了解這個世界、適應這個世界,要「寫出」只屬於自己的「人生自傳」。春風得意是人生的一部分,困頓窘迫也是人生的一部分,從這些經歷里去體會人生的意義,而不能不假思索地就把自己的人生過成了父母人生的「續篇」甚至是「外傳」,把面對自己人生的責任推脫給父母承擔。
放下對父母過於濃烈的恨,角色對調的話,我們不一定就能做得比他們更好。
我們對父母過於濃烈的恨,大都基於一點自我覺察:如果是我的話,我一定不會像我父母這樣對待孩子。
問題是,我們在思考這種問題的時候,往往會脫離時代的局限性,沒有考慮到物質基礎對於一個人心理狀態的影響。
我們有幸,生於和平年代。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我們不能一邊享受著前面幾代人創造出的物質生活,一邊還嫌棄上一輩沒給我們的原生家庭問題減負,這樣的要求未免太高了。
我在提醒那些對伴侶有諸多不滿的女孩子時,總會說一句話,「沒有誰是完美的,對彼此寬容一點」,這句話用在對待父母、對待原生家庭上也一樣。父母也不是完美的,所有父母其實都在學著做父母,我們不能僅僅由於他們比我們早幾十年到這個並不完美的世界上,就對他們構建原生家庭環境的能力有完美的期望。
「沒有誰是完美的,對彼此寬容點,別計較太多」,當你能夠理解並接受這句話,你就能寬恕父母的過錯,削弱心中的恨意,也就放下了部分過去,並把握住了未來的多種可能性。
感情Tips
主觀體驗or客觀事實
我們探究原生家庭問題,是在探究一種主觀體驗,還是在探究曾經發生過的客觀事實呢?答案是前者。
比如,一個過分敏感的孩子,跟正常得不能再正常的父母一塊生活,但由於其太敏感,Ta感受到的所有情緒都會被放大。如果我們向Ta的父母以及親戚了解其成長經歷,那我們得到的可能會是一個無憂無慮的孩子幸福成長的故事。
可如果我們是向這個孩子了解,那我們得到的可能會是一個情緒經常被忽略、漠視,甚至會經常體驗到被拋棄的孤獨感的孩子痛苦成長的故事。
探究原生家庭問題不是破案,並不一定要還原事實,搞清楚孰是孰非。我們不需要了解客觀世界發生了什麼,我們只需要了解,曾經有過一些什麼樣的感受出現在這個人身上、這些感受被如何對待、它們當下是否依然有影響力、有何影響力等,這些才是我們需要研究的。感受,即真實。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2)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3) 自我認同,即對「我是一個什麼樣的人」這個問題的思考和回答,詳見後續第三部分中與「自戀」相關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