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法律所規定的特權階級
2024-10-11 09:58:12
作者: 吳晗,孟森,呂思勉,張蔭麟,岑仲勉
明代士庶兩階級的分別,從《大明律·名例》里關於文武官犯私罪一條最可以看出。這條例規定:「文武官職,舉人,監生,生員,冠帶官,義官,知印,承差,陰陽生,醫生,但有職役者,犯贓犯奸,並一應行止有虧,俱發為民。」「發為民」的意思就是褫奪仕宦階級的特權。
仕宦階級最重要的特權是免役。士人一入學校,除本身外,並免戶內二丁差役。1溫寶忠的《士民說》里有這樣的話:「民間二十畝土產,不得一襴袍,則里役立碎。」2意思是說小農家如沒有人進學校,沒有一個青衿做護符,則其家業立為徭役所毀碎。關於見任官的免役,明太祖曾特降詔令說:
食祿之家,與庶民貴賤有等。趨事執役以奉上者,庶民之事。若賢人君子,既貴其身而復役其家,則君子野人無所分別,非勸士待賢之道。自今百司見任官員之家有田土者,輸租稅外,悉免其徭役。著為令。3
明代里役之制,以十家為甲,百家為里,每年按甲輪值為官府服役,里長、甲長在原則上以殷戶(地主)充當。里役最為庶民所苦,獨仕宦階級可置身事外。明末劉宗周曾疏言其不平,他說:
臣生之初,見現年裡役,亦止費二三十金,積至五六十金,今遂有贏至百金者。至一承南糧解戶,則計畝約費三五兩不等而家盡破矣。獨宦戶偃然處十甲之外,不值現年。4
致仕宦家居——鄉紳,除免役外,其尊嚴亦有法令保障。這法令頒布於洪武十二年(1379)八月辛巳:
上諭中書省臣曰:凡士非建功名之為難,而保全始終為難。自今內外官致仕還鄉者,復其家終身無所與。其居鄉里,惟於宗族敘尊卑如家人禮,若筵宴則設別席,不許坐於無官者之下。如與同致仕者會則序爵,爵同序齒。其與異姓無官者相見,不必答禮。庶民則以官禮謁見,敢有凌侮者論如律。著為令。5
甚至有由所在縣官送門皂、吏書、承應,體貌一如在官時。6其所享受之特權並可庇及宗族。7
蓄奴也是次要的特權,反之庶民如存養奴婢,便須受法律制裁。8至一般進士、舉、貢、生員,在法律上亦著有優待之條文,死罪至三宥,《明太祖實錄》記:
洪武二十年(1387)三月丙辰,常州府宜興縣丞張福生犯法當死,特宥之。先是,上以進士、國子生皆朝廷培養人材,初入仕有即麗於法者,雖欲改過不可得,遂命凡所犯難死罪,三宥之。福生以國子生故得宥。9
太祖以後,這一條法令雖然無形取消,但生員如犯刑章,地方官在行文學校褫革其衣衿以前,仍不得加以刑責。如所犯非重罪,也只行文學校當局,薄責了事。其家道寒苦、無力完糧者,並由地方官奏銷豁免,因之不但本人免役免賦,甚至包攬隱庇,成為利源。顧公燮記:
明季廩生官給每歲膏火銀一百二十兩……貧生無力完糧,奏銷豁免。諸生中不安分者,每月朔望赴縣懇准詞十張,名曰乞恩,又攬富戶錢糧立於自名下隱吞,故生員有「坐一百走三百」之語。10
這一階級的居室間數、建築方式、衣服材料顏色、輿馬儀從、相見禮貌,一切都按地位高下,由政府分別予以規定,不許紊越。11為保障階級的尊嚴,並著令不許和非類為婚,違者置法,例如明初李宜之案:
洪武十七年(1384)二月甲申,降江西布政使李宜之為廣西思恩縣主簿。時宜之在任,以小隸為壻。事聞,故降用之。12
注釋:
1.張居正《張太岳文集》卷三九《請申舊章飭學政以振興人才疏》:「生員之家,依洪武年間例,除本身外,戶內優免二丁差役。」
2.《溫寶忠遺稿》卷五。
3.《明太祖實錄》卷一一一,洪武十年二月丁卯。
4.《劉子文編》卷五,《責成巡方職掌疏》。
5.《明太祖實錄》卷一二六。
6.徐學謨《世廟識余錄》卷二〇:「淮安之俗,顯宦居鄉,縣送門皂、吏書、承應,比於親臨上司。往翰林學士蔡昂守制在籍時可驗也。」
7.《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一:「洪武十三年五月庚子,吏部郎中劉平仲叔父有罪,當杖為軍,上以平仲仕於朝,特免之。」
8.《明律》卷四《戶律》:「庶民之家,存養奴婢者,杖一百,即放從良。」
9.《明太祖實錄》卷一八一。
10.《消夏閒記摘抄》卷中。
11.參見《明史》禮志與服志。
12.《明太祖實錄》卷一五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