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被逼無奈的逃亡
2024-10-11 09:57:46
作者: 吳晗,孟森,呂思勉,張蔭麟,岑仲勉
對於逃民和流民的分別,《明史·食貨志》說:「其人戶避徭役者曰逃戶,年飢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其實都是在本地不能生活,忍痛離開朝夕相親的田地,漂流異地的貧農。
貧農除去上文所引述的一切人為的壓迫和剝削外,又受自然的摧殘,一有水旱,便不能生活:
困窮之民,田多者不過十餘畝,少者或六七畝,或二三畝,或無田而傭佃於人。幸無水旱之厄,所獲亦不能充數月之食,況復旱澇乘之,欲無饑寒,胡可得乎?1
或有疾病,便致流離:
農民之中,有一夫一婦受田百畝或四五十畝者,當春夏時耕種之務方殷,或不幸夫病而婦給湯藥,農務既廢,田亦隨荒。及病且愈,則時已過矣。上無以供國賦,下無以養其室家。窮困流離,職此之由。2
或不能備牛具、種子,無法耕種自己的田土,只好降為佃農,或乞丐度日,到處漂流。《明英宗實錄》卷三四記:
正統二年(1437)九月癸巳,行在戶部主事劉善言:比聞山東、山西、河南、陝西並直隸諸郡縣,民貧者無牛具、種子耕種,傭丐衣食以度日,父母妻子啼飢號寒者十室八九。有司既不能存恤,而又重征遠役,以故舉家逃竄。
洪熙元年(1425)閏七月,廣西布政使周干奉命到蘇、常、嘉、湖等府巡視民瘼。據他的報告,民之逃亡皆由官府弊政困民及糧長弓兵害民所致:
如吳江崑山民田畝舊稅五升,小民佃種富室田畝,出私租一石,後因沒入官,依私租減二斗,是十分而取其八也。撥賜公侯駙馬等項田,每畝舊輸租一石,後因事故還官,又如私租例盡取之。且十分而取其八,民猶不堪,況盡取之乎?盡取則無以給私家,而必至凍餒,欲不逃亡,不可得矣!又如杭之仁和、海寧,蘇之崑山,自永樂十二年以來,海水淪陷官民田一千九百三十餘頃,逮今十有餘年,猶征其租,田沒於海,租從何出?常之無錫等縣,洪武中沒入公侯田莊,其農具、水車皆腐朽已盡,如而有司猶責稅如故,此民之所以逃也。糧長之設,專以催徵稅糧。近者常、鎮、蘇、松、湖、杭等府無籍之徒,營充糧長,專掊克小民以肥私己。徵收之時,於各里內置立倉囤,私造大樣斗斛而倍量之,有立樣米抬斛米之名以巧取之,約收民五倍。卻以平斗正數付與小民,運付京倉輸納,緣途費用,所存無幾,及其不完,著令賠納,至有亡身破產者,連年逋欠,倘遇恩免,利歸糧長,小民全不沾恩。積習成風,以為得計。巡檢之設,從以弓兵,本用盤詰奸細,緝捕盜賊。常、鎮、蘇、松、嘉、湖、杭等府巡檢司弓兵不由府縣僉充,多是有力大戶令義男家人營謀充當,專一在鄉設計害民,占據田產,
騙耍子女,及稍有不從,輒加以拒捕私鹽之名,各執兵仗,圍繞其家,擒獲以多槳快船送司監收,挾制官吏,莫敢誰何,必厭其意乃已。不然,即聲言起解赴京,中途絕其飲食,或臧害致死。小民畏之,甚於豺虎,此糧長弓兵所以害民而致逃亡之事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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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松、常、鎮、嘉、湖、杭一帶,是全國財賦中心,農民所受的壓迫,從一位政府官吏口中的報告已是如此,其他各地的情形更可想見了。
各地的賦役都有定額,由被禁錮在土地上的農民負責輸納。逃亡的情形一發生,未逃亡或不能逃亡的一部分農民便為已逃亡的農民負責,盡雙重義務。原來自己所負的一份已覺過重,又加上替人負擔一份,逼得沒有辦法,也只好捨棄一切,跟著逃亡。發生這種事後最先倒霉的是里長,《明成祖實錄》卷九十九記:
永樂七年(1409)十二月丙寅,山西安邑縣言:「縣民逃徙者田土已荒,而稅糧尚責里甲賠納,侵損艱難,請暫停之,以俟招撫復業,然後征納。」上諭行在戶部尚書夏原吉曰:「百姓必耕以給租稅,既棄業逃徙,則租稅無出。若令里甲賠納,必致破產,破產不足,必又逃徙,租稅愈不足矣。」
次之是貧農,例如沅陵縣的農民,多因賠納而破產:
正統元年(1436)六月戊戌,湖廣辰州府沅陵縣奏:本縣人民因多陪納稅糧,充軍為事貧乏,將本戶田產典借富人錢帛,歲久不能贖,產去稅存,衣食艱難。4
清苑、臨晉兩縣的未逃農民,幸得邀特典而暫緩賠納:
正統三年(1438)正月辛亥,行在戶部奏:直隸清苑縣,人民逃移五百九十餘戶,遺下秋糧六百六十餘石,草一萬三千四百餘束。山西臨晉縣人民逃移四千五百七十餘戶,遺下秋糧三萬四千一百四十餘石,草六萬八千二百九十餘束。此二縣各稱,見存人戶該納糧草,尚且逋欠,若又包納逃民糧草,愈加困苦,乞暫停徵。上以民無食故逃,其無征之稅責於不逃之民,是又速其逃也,宜緩其征,逃民其設法招撫。5
可是朝廷也怕把未逃的農民也逼逃,已逃農民的糧草還是要追征,而未逃的農民也要追征,只是追征的手續叫地方官辦得慢一點而已。
農民逃亡的情形,試再舉諸城縣的情形為例:
正統十二年(1447)四月戊申,巡按山東監察御史史濡等奏:山東青州府地瘠民貧,差役繁重,頻年荒歉,諸城一縣逃移者一萬三百餘戶,民食不給,至掃草子削樹皮為食。續又逃亡三千五百餘家。地畝稅糧,動以萬計。6
單是一縣逃亡的戶數已達一萬三千八百戶。正統十四年(1449)據河南右布政使年富的報告,單是陳、潁二州的逃戶就不下萬餘。7試再就逃民所到處做一比較,同年五月據巡撫河南山西大理寺少卿于謙的報告,各處百姓遞年逃來河南者將及二十萬,尚有行勘未盡之數。8《明史·孫原貞傳》也說:
景泰五年(1454)冬,(原貞)疏言:臣昔官河南,稽諸逃民籍凡二十餘萬戶,悉轉徙南陽唐鄧襄樊間,群聚謀生。
成化初年荊襄盜起,流民附賊者至百萬。項忠用兵平定,先後招撫流民復業者九十三萬餘人。9成化十二年原傑出撫荊襄,復籍流民,得戶十一萬三千有奇,口四十三萬八千有奇。10
農民離開他的土地以後,同時也離去了登記他的戶籍的黃冊。雖然失去了倚以為生歷代相傳的田地,可是也從此脫離了國家的約束,不再向國家盡無盡的義務。他可以選一個荒僻的地帶,重新去開墾,做一個自由的農民。例如河南、湖廣等處的客朋,《明英宗實錄》卷十六記:
正統元年(1436)四月甲子,巡撫陝西行在戶部右侍郎李新奏:河南南陽府鄧州內鄉等州縣及附近湖廣均州光化等縣居民鮮少,郊野荒蕪,各處客商有自洪武永樂間潛居於此,娶妻生子成家業者,叢聚鄉村號為客朋,不當差役,無所鈐轄。
鄖陽一帶多山,地界湖廣、河南、陝西三省間,又多曠土,山谷阨塞,林菁蒙密,中有草木,可採掘食。正統二年歲飢,民徙入不可禁,聚既多,無所稟約束。11從此不再有任何壓迫,也不再有任何負擔,自耕自食,真是農民的理想生活。然而,地主不肯讓農民逃走,因為他們感覺到沒有人替他們耕種和服役的恐慌。官吏和胥役也不肯讓農民逃走,因為農民逃了不回來,他們便失去剝削的對象。國家更不肯讓農民躲著不受約束,因為他們最需要農民的力量,農民最馴良、最肯對國家盡責任,國家需要他們的血汗來服役,更需要他們用血汗換來的金錢,供皇家和貴族們揮霍。
他們都是農民身上的寄生蟲,非要農民回來不可。於是有招撫逃民之舉。
注釋:
1.《明英宗實錄》卷一八六。
2.《明太祖實錄》卷二三六。
3.《明宣宗實錄》卷六。
4.《明英宗實錄》卷一八。
5.《明英宗實錄》卷三八。
6.《明英宗實錄》卷一五二。
7.《明英宗實錄》卷一八四。
8.《明英宗實錄》卷一五四。
9.《明史》卷一七八,《項忠傳》。
10.《明史》卷一五九,《原傑傳》。
11.《明史紀事本末》卷三八,《平鄖陽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