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逃民之招撫
2024-10-11 09:57:49
作者: 吳晗,孟森,呂思勉,張蔭麟,岑仲勉
凡逃戶,明初督令還本籍復業,賜復一年。老弱不能歸及不願歸者,令所在著籍,授田輸賦。1還是要責成所在地的官吏勒令逃民回到原籍去,給以一年的休息,第二年起還是照未逃亡前一樣生活。事實上不能強迫回到原籍去的,朝廷便令落籍在所逃亡的地方,照常盡百姓的義務,依舊被圈定在一土地的範疇。但被招撫的農民仍是不堪剝削,依舊逃亡。宣宗時特增府縣佐二官,專撫逃民。《明宣宗實錄》卷七十七宣德六年(1431)三月丁卯條:
先是巡按貴州監察御史陳斌言:「各處復業逃民,有司不能撫綏,仍有逃竄者。乞令戶部都察院各遣官同布政司、按察司取勘名數及所逃之處,取回復業。府縣仍增除佐貳官一員,專職撫綏。」上命行在戶部、兵部議。太子太師郭資等議:「在外逃民多有復業而再逃者,今當重造籍冊,民若逃亡,籍皆虛妄。今擬南北直隸遣御史二員,各布政司府州縣皆添設佐貳官一員,專撫逃民。」上曰:「凡郡縣官俱以撫民為職,何用增設。官多徒為民蠹,其更令吏部擬議以聞。」至是吏部言:「河南、山東、山西、湖廣、浙江、江西有巡撫侍郎,其府州縣七百三十五處已於額外增官一員,凡七百三十五員,宜改為撫民官。其餘府州縣宜各添設佐二官一員。」上從之曰:「此亦從權,若造冊完,取回別用。」於是增除府州縣佐二官三百七十一員。
因為恰逢十年一度重造黃冊的期間,質以特別增設撫民官,希望人口土地和冊籍一致。可是這種重床疊屋的官制,頭痛醫頭的辦法,仍不能阻止農民的再度逃亡。《明英宗實錄》卷十八正統元年(1436)六月甲寅條:
山西左參政王來言:逃民在各處年久成家,雖累蒙恩詔撫回,奈其田產荒涼,不能葺理,仍復逃去,深負朝廷矜恤之意,請令隨處附籍當差。
農民逃亡後在另一地域已開墾成一新家,又硬讓他們回到久已荒蕪的老家去,自然不能不做第二次的逃亡。同年閏六月戊寅條:
巡撫河南山西行在兵部右侍郎于謙言:「山西河南旱荒,人民逃移,遺下糧草,見在人戶包納。是以荒蕪處所,民愈少而糧不減,豐熟地方,民愈多而糧無增。乞令各處入籍,就納原籍糧草,庶稅無虧欠,國無靠損。」
以此重又下令命逃民占籍於所寓地方。同年十一月庚戌條:
先是行在戶部奏:「各處民流移就食者,因循年久,不思故土。以致本籍田地荒蕪,租稅逋負。將蠲之則歲入不足,將征之則無從追究。宜令各府縣備籍逃去之家並逃來之人,移交互報,審驗無異,令歸故鄉。其有不願歸者,令占籍所寓州縣,授以地畝,俾供租稅。則國無游食之民,野無荒蕪之地矣。」上命下廷臣議。至是僉以為便,從之。
這也只是一個理想的辦法,因為經過幾十年的流移,冊籍早已混亂,無從互報。而且即使冊籍具在,也不過是文字上的裝飾,和實際情形大相逕庭。例如宿州知州王永隆所說造冊報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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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統二年(1437)二月辛酉,直隸鳳陽府宿州知州王永隆奏:「近制各處倉庫儲蓄及戶口田土並歲入歲用之數,俱令歲終造冊送行在戶部存照。州縣惟恐後期,預於八月臆度造報。且八月至歲終,尚有四月,人口豈無消息,費用豈無盈縮,以此數目不清,徒為虛文。」2
正統五年(1440)四月又規定逃民撫恤辦法:
一、各處撫民官務要將該管逃民設法招撫,安插停當,明見下落。其逃民限半年內赴所在官司首告,回還原籍復業,悉免其罪,仍優免其戶下一應雜泛差役二年。有司官吏里老人等並要加意撫恤,不許以公私債負需索擾害,致其失所。其房屋田地,復業之日,悉令退還,不許占據,違者治罪。
二、逃民遺下田地,見在之民或有耕種者,先因州縣官吏里老人等,不驗所耕多寡,一概逼令全納逃民糧草,以致民不敢耕,田地荒蕪。今後逃戶田地,聽有力之家盡力耕種,免納糧草。
三、逃民既皆因貧困不得已流移外境,其戶下稅糧,有司不恤民難,責令見在里老親鄰人等代納,其見在之民被累艱苦以致逃走者眾。今後逃民遺下該納糧草,有司即據實申報上司,暫與停徵,不許逼令見在人民包納。若逃民已於各處附籍,明有下落者,即將本戶糧草除豁。違者處以重罪。3
撫民官的派出,目的本在撫輯流亡。可是恰和實際情形相反,恤民之官累設而流亡愈多4,他們不但不能安撫,反加剝削,縱容吏胥里老人等生事擾害。5正統十年(1445)從張驥言,取回濟南等府撫民通判等官。6一面又於陳州增設撫民知州,令負責招撫7,又置山東東昌府濮州同知、直隸鳳陽府潁州府亳縣縣丞各一員,專管收籍逃戶。8專負撫民的,河南山西巡撫于謙則撫定山東、山西、陝西等處逃民七萬餘戶,居相近者另立鄉都里,星散者就地安插。9可是不到一年,又復逃徙,同書卷一四六正統十一年(1446)十月乙巳條:
河南左布政使饒禮奏:「外境逃民占河南者,近遇水旱,又復轉徙,甚者聚黨為非。」
另一面則雖設官招撫,逃民亦不肯復業。例如景泰三年(1452)五月敕巡撫河南左副都御史王暹所言:「河南流民,雖常招撫,未見有復業者。」10
雖然有黃冊,有逃戶周知冊,可是都只是官樣文章,簿上的數目和實際上完全不符。由此出現兩種現象,第一是戶口和土地的減少,第二是分配不均的尖銳化。成化中(1465—1487)劉大夏上疏言:
今四方民窮則竭,逃亡過半。版籍所載,十去四五。今為之計,必須痛減征斂之繁,慎重守令之選,使逃民復業,人戶充實,庶幾軍士可充,營伍可實。11
從戶口方面看,王世貞《弇山堂別集》卷十八戶口登耗之異條:
國家戶口登耗之異,有絕不可信者,如洪武十四年(1381)天下承元之亂,殺戮流竄,不減隋氏之末,而戶尚有一千六百五十萬四千三百六十二,口五千九百八十七萬三千三百五。其後休養生息者二十餘年,至三十五年(建文四年,1402),而戶一千六十二萬六千七百七十九,口五千六百三十萬一千二十六。計戶減二萬二千五百八十三,口減三百五十七萬二千二百七十九,何也?其明年為永樂元年(1403),則戶一千一百四十一萬九千八百二十九,口六千六百五十九萬八千三百三十七。夫是時靖難之師,連歲不息,長淮以北,鞠為草莽,而戶驟增至七十八萬九千五十餘,口驟增至一千二十九萬七千三百十一,又何也?明年戶復為九百六十八萬五千二十,口復為五千九十五萬四百七十,比之三十五年,戶卻減九十四萬一千七百五十九,口減五百三十五萬五百五十六,又何也?……自是休養生息者六十年,而為天順七年(1463),戶僅九百三十八萬五千一十二,口僅五千六百三十七萬二百五十,比於舊有耗而無登者何也?然不一年而戶為九百一十萬七千二百五,減二十七萬七千八百七十二,口為六千四十七萬九千三百三十,增四百十二萬九千八十,其戶口登耗之相反,又何也?成化中戶不甚懸絕,二十二年(1486)而口至六千五百四十四萬二千六百八十,此盛之極也。二十三年(1487)而僅五千二十萬七千一百三十四,一年之間而減一千五百二十三萬五千五百四十六,又何也?……然則有司之造冊,與戶部之稽查,皆兒戲耳。
實際上這數目突升突降的古怪,倒並不是兒戲,只是一種虛偽的造作。洪武十四年(1381)的戶口數,也許實際上經過調查,永樂元年(1403)的數字,則只是臣下故意假造,去博得皇帝高興的趨奉行為。以後流亡漸多,原額十去四五,冊籍只是具文,州縣官臆度造報,中央也就假裝不知道。以此忽升忽降,竟和實際情形毫不相干。在田土數目方面也是同樣的可怪,洪武二十六年(1393)時核天下水田,總八百五十萬七千六百二十三頃,到弘治十五年(1502)天下土田只剩四百二十三萬八千五十八頃,一百零九年間,天下額田已減半。12戶口和土田日漸消減,當然有其他種種原因,不過,農民的逃亡卻是一個最重要的因素。逃亡的情形因政治的腐敗而更加速發展,登記人口和土田的黃冊制度由之破壞,使農民和土地不相聯繫。這導致,一方面統治階級的基礎因之日益動搖;一方面治安不能維持,農民叛亂接踵而起。此外,逃民此往彼來,被拋棄的土地為地主所兼併,農民卻跑到另一地帶去和人爭地。土地分配因之愈加不均,地主和貧農的關係也愈趨惡化。在這情形下,從天順到正德爆發了幾次空前的農民叛亂。
作者附識:這原是我預備要寫的《明代的農民》一文中的一段札記,因為篇幅的限制,材料未及全盤整理,行文系統未能如意。凌亂破碎之譏,自知不免,閱者諒之。
十月三日
(原載天津《益世報·史學》第十二、十三期,
1935年10月1日、15日)
注釋:
1.《明史》卷七七,《食貨志》《戶口》。
2.《明英宗實錄》卷二七。
3.《明英宗實錄》卷六六。
4.《明英宗實錄》卷八二。
5.《明英宗實錄》卷六六。
6.《明英宗實錄》卷一三三。
7.《明英宗實錄》卷一三二。
8.《明英宗實錄》卷一三五。
9.《明英宗實錄》卷一三四。
10.《明英宗實錄》卷二一六。
11.《劉忠宣公遺集》卷一,《處置軍伍疏》。
12.《明史》卷七七,《食貨志》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