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苛政猛於虎

2024-10-11 09:57:43 作者: 吳晗,孟森,呂思勉,張蔭麟,岑仲勉

  (一)

  農民的本分是納賦和力役,明太祖告訴他的百姓說:「為吾民者當知其分。田賦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安其分則保其父母妻子,家昌身裕,為仁義忠孝之民,刑罰何由及哉。」1賦役都以黃冊為準,冊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租曰夏稅,曰秋糧,凡二等。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役曰里甲,曰均徭,曰雜泛,凡三等。以戶計曰甲役,以丁計曰徭役,上命非時曰雜役,皆有力役,有雇役,田租大略以米麥為主,而絲絹與鈔次之。2

  要農民安於本分,使永遠不能離開其所耕種的土地,除有黃冊登記土地戶口外,並設路引制度,百里內許農民自由通行,百里外即須驗引:「凡軍民等往來但出百里者,即驗文引。」3天下要衝去處設立巡檢司,專一盤詰無引面生可疑之人。軍民無文引必須擒拿送官,仍許諸人首告,得實者賞,縱容者同罪。4此制在洪武初年(1368)即已施行:

  洪武六年(1373)七月癸亥,常州府呂城巡檢司盤獲民無路引者送法司論罪。問之,其人以祖母病篤,遠出求醫急,故無驗。上聞之曰:「此人情可矜,勿罪。」釋之。5

  於是農民永遠被禁鄉里,只好硬著頭皮為國家盡本分。

  

  田賦和力役只是農民負擔的一小部分。除了對國家以外,農民還要對地方官吏、豪紳、地主……盡種種義務,他們要受四重甚至五重的剝削。官吏則巧立名目,肆行科斂,即在開國時嚴刑重法,明太祖為此極為憤怒,他很生氣地訓斥一般地方官說:

  置造上中下三等黃冊,朝覲之時,明白開諭,毋得擾動鄉村。止將黃冊底冊就於各府州縣官備紙札,於底冊內挑選上中下三等以憑差役,庶不靠損小民,所諭甚明。及其歸也,仍前著落鄉村,巧立名色,團局置造,科斂害民。6

  科斂之害,甚於虎狼。如折收秋糧,府州縣官發放,每米一石官折鈔二貫,巧立名色,取要水腳錢一百文,車腳錢三百文,口食錢一百文。庫子又要辨驗錢一百文,蒲簍錢一百文,竹簍錢一百文,沿江神佛錢一百文。7政府之懲治雖嚴,而官吏之貪污如故,剝削如故,方震孺整飭吏治疏言:

  一邑設佐貳二三員,各有職掌。司捕者以捕為外府,收糧者以糧為外府,清軍者以軍為外府,其刑驅勢逼,雖綠林之豪,何以加焉。稍上而有長吏,則有科罰,有羨餘,曰吾以備朝京之需,吾以備考滿之用,上言之而不諱,下聞之而不驚,雖能自洗刷者固多,而拘於常例者不盡無也。又上之而為郡守方面,歲時則有獻,生辰則有賀,不謀而集,相摩而來,尋常之套數不足以獻芹,方外之奇珍始足以下點,雖能自洗刷者固多,而拘於常例者不盡無也。蕭然而來,捆載而去。夫此捆載者非其攜之於家,雨之於天,又非輸於神,運於鬼,總皆為百姓之脂膏,又窮百姓賣兒賣女而始得之耳。8

  其剝削之方法,多用濫刑誅求,英宗時江西按察司僉事夏時言:

  今之守令冒牧民之美名,乏循良之善政,往往貪泉一酌而邪念頓興,非深文以逞,即鈞距是求。或假公營私,或誅求百計。經年置人於犴獄,濫刑恆及於無辜。甚至不任法律而顛倒是非,高下其手者有之,刻薄相尚,而避己小嫌,入人大辟者有之。不貪則酷,不怠則奸,或通吏胥以賈禍,或縱主案以肥家,殃民蠹政,莫敢誰何。9

  地方官以下之糧長吏胥,則更變本加厲,橫徵暴斂,如《續誥》所記嘉定縣糧長金仲芳等額外斂錢之十八種名色:

  一定舡錢,一包納運頭米錢,一臨運錢,一造冊錢,一車腳錢,一使用錢,一絡麻錢,一鐵炭錢,一申明旌善亭錢,一修理倉廒錢,一點舡錢,一館驛房舍錢,一供狀戶口錢,一認役錢,一黃糧錢,一修墩錢,一鹽票錢,一出由子錢。10

  又如糧長邾阿乃起立名色,科擾糧戶,至超過正稅數倍:

  其擾民之計,立名曰舡水腳米,斛面米,裝糧飯米,車腳錢,脫夫米,造冊錢,糧局知房錢,看米樣中米,燈油錢,運黃糧脫夫米,均需錢,棕軟篾錢一十二色。通計斂米三萬七千石,鈔一萬一千一百貫。正米止該一萬,便做加五收受,尚餘二萬二千石,鈔一萬一千一百貫。民無可納者,以房屋准者有之,變賣牲口准者有之,衣服、段匹、布帛之類准者亦有之,其鍋灶、水車、農具盡皆準折。11

  隸快書役為害尤甚:「民之賦稅每郡小者不過數萬,大者不過數十萬,而所以供此輩者不啻倍之。」12

  地方豪紳不但享有優免賦役的特權(參看《大公報·史地周刊》:《明代仕宦階級的生活》《晚明之仕宦階級》二文),並且也創立種種苛稅,剝削農民。有徵收道路通行稅的:

  宣德八年(1432)十一月丙午,順天府尹李庸言:「比奉命修築橋道,而豪勢之家,占據要路,私搭小橋,邀阻行人,榷取其利,請行禁革。」上曰:「豪勢擅利至此,將何所不為。」命行在都察院揭榜禁約。13

  有私征商稅的:

  正統元年(1436)十二月甲申,駙馬都尉焦敬令其司副李?於文明門外五里建廣鯨店,集市井無賴,假牙行名,詐稅商販者,錢積數十千。又於武清縣馬駒橋遮截磁器魚棗數車,留店不遣。又令閽者馬進於張家灣溧陽閘河諸通商販處,詐收米八九十石,鈔以千計。14

  有擅據水利的:

  正統八年(1443)十二月戊戌,吏部聽選官胡秉賢言:「臣原籍江西弋陽,縣有官陂二所,民田三萬餘畝借其灌溉。近年被沿陂豪強之人,私創碓磨,走泄水利,稍有旱暵,民皆失望。」15

  葉盛《水東日記》卷十四亦記:

  杭州西湖傍近,編竹節水,可專菱芡之利,而惟時有勢力者可得之。故杭人有俗謠云:「十里湖光十里笆,編笆都是富豪家,待他十載功名盡,只見湖光不見笆。」

  鹽糧馬草之利亦盡為勢豪所占,《明英宗實錄》卷一一五記:

  九年四月壬辰,敕戶部曰:「朝廷令人易納馬草、開中鹽糧,本期資國便民。比聞各場納草之人,多系官豪勢要,及該管內外官貪圖重利,令子侄家人伴當假託軍民,出名承納。各處所中鹽糧,亦系官豪勢要之家占中居多,往往挾勢將雜糙米上倉,該管官司畏避權勢,輒與收受,以致給軍多不堪用。及至支鹽,又囑管鹽官攙越關支,倍取利息。致無勢客商,守支年久不能得者有之,喪貲失業,嗟怨莫伸,其弊不可勝言。」

  更有指使家人奴僕,私自抽分的。《明律條例》名例條:

  成化十五年(1479)十月二十二日節該,欽奉憲宗皇帝聖旨:管莊佃僕人等占守水陸關隘抽分,掯取財物,挾制把持害人的,都發邊衛永遠充軍,欽此!

  地主則勾結官吏,靠損小民,《續誥》第四五:

  民間灑派包荒詭寄,移丘換段,這等都是奸頑豪富之家,將次沒福受用財賦田產,以自己科差灑派細民。境內本無積年民田,此等豪猾買囑貪官污吏及造冊書算人等,其貪官污吏受豪猾之財,當科糧之際,作包荒名色,征納小戶。書算手受財,將田灑派,移丘換段,做詭寄名色,以此靠損小民。

  或隱匿丁糧,避免徭役,一切負擔均歸小民:

  宣德六年(1431)六月庚午,浙江右參議彭璟言:「豪富人民每遇編充里役,多隱匿丁糧,規避徭役,質樸之民皆首實。有司貪賄,更不窮究。由是徭役不均,細民失業。」16

  或營充職事,使小民受累,《英宗實錄》卷八九記:

  正統七年(1442)二月丁酉應天府府尹李敏奏:「本府上元、江寧二縣富實丁多之家,往往營充欽天監太醫院陰陽醫生、各公主府墳戶、太常光祿二寺廚役及女戶者,一戶多至一二十丁,俱避差役,負累小民。」

  一面以其財力,兼併小農,例如:

  景泰元年(1450)六月丙申,巡撫直隸工部尚書周忱言:「江陰縣民周珪本戶原置田三百七十二頃,又兼併誘買小民田二百七頃五十餘畝,誅求私租,謀殺人命。」17

  因之,富者愈富,貧者愈貧。更加以苛捐雜稅之搜括,農民至無生路可走,甚至商稅派征,其負擔者亦為農民:

  榷稅一節,病民滋甚。山右僻在西隅,行商寥寥。所有額派稅銀四萬二千五百兩,鋪塾等銀五千七百餘兩,百分派於各州府持。於是斗粟半菽有稅,沽酒市脂有稅,尺布寸絲有稅,贏特蹇衛有稅,既非天降而地出,真是頭會而箕斂。18

  負擔過重,伶俐富厚點的也以一般地主為「榜樣」,詭謀圖免,大部分的農民無法可處,只得展轉溝壑,流為盜賊。侯朝宗曾痛論其弊云:

  明之百姓,稅加之,兵加之,刑加之,役加之,水旱災祲加之,官吏之食漁加之,豪強之吞併加之,是百姓一而所以加之者七也。於是百姓之富者爭出金錢而入學校,百姓之黠者爭營巢窟而充吏胥。是加者七而因而詭之者二也。即以賦役之一端言之,百姓方苦其積極而無告而學校則除矣,吏胥則除矣,舉天下以是為固然而莫之問也。百姓之爭入於學校而爭出於吏胥者,亦莫不利其固然而為之矣。約而計之,十人而除一人,則以一人所除更加之九人,百人而除十人,則以十人所除更加之九十人,展轉加焉而不可窮,爭詭焉而不可禁。天下之學校吏胥漸多而百姓漸少,是始猶以學校吏胥加百姓,而其後逐以百姓加百姓也。彼百姓之無可奈何者,不死於溝壑即相率而為盜賊耳,安得而不亂哉。19

  除此以外,農民還有兩條路可走。第一條大路是當僧道,不過如被發覺,反要吃苦。例如《太祖實錄》卷二二七所記:

  洪武二十六年(1393)五月乙丑,道士仲守純等一百二十五人請給度牒。禮部審實皆逃民避徭役者,詔隸錦衣衛習工匠。

  第二條路是拋棄土地,逃出做「流民」。

  注釋:

  1.《明太祖實錄》卷一五〇。

  2.《明史》卷七八,《食貨志》《賦役》。

  3.《弘治會典》卷一三〇。

  4.《弘治會典》卷一三〇。

  5.《明太祖實錄》卷八三。

  6.《大誥》第四四。

  7.《大誥》第四一。

  8.《方孩未集》卷一。

  9.《明英宗實錄》卷四〇。

  10.《續誥》第二一。

  11.《續誥》第四七。

  12.吳應箕:《樓山堂集》卷一二,江南汰胥役議。

  13.《明宣宗實錄》卷一一七。

  14.《明英宗實錄》卷二五。

  15.《明英宗實錄》卷一一一。

  16.《明宣宗實錄》卷七九。

  17.《明英宗實錄》卷一九三。

  18.《石隱園藏稿》卷五,《嵩祝陛辭疏》。

  19.《壯悔堂文集》《正百姓》。

  (二)

  洪武三年(1370)時曾有一次關於蘇州一府地主的統計:

  先是上問戶部天下民孰富,產孰優?戶部臣對曰:「以田稅之多寡較之,惟浙西多富民巨室。以蘇州一府計之,民歲輸糧一百石以上至四百石者四百九十戶,五百石至千石者五十六戶,千石至二千石者六戶,二千石至三千八百石者二戶。計五百五十四戶,歲輸糧十五萬一百八十四石。」1

  蘇州府在洪武二十六年(1393)時的戶口統計是四十九萬一千五百一十四戶。2二十年中戶口相差大致不會很遠,如以此數估計,則五十萬戶中有地主五百戶,地主占全戶口千分之一。不過這統計不能適用於別處,蘇松財賦占全國三分之一,以照此例和在全國所納的田賦比較,和其他各地至少要相差三十倍,即平均要三萬戶中才有一戶地主。

  地主有政治勢力的保障,即使有水旱、兵災,也和他們不相干。而且愈是碰到災荒,愈是他們發財的機會。第一是荒數都分配給地主,農民卻須照樣納稅。王鏊曾說:

  時值年豐,小民猶且不給,一遇水旱,則流離被道,餓殍塞川,甚可憫也。惟朝廷軫念民窮,亦嘗蠲免荒數,冀以寬之。而有司不奉德音,或因之為利,故有賣荒送荒之說。以是荒數多歸於豪右,而小民不獲沾惠。3

  而且貧農無田,所種多為佃田,即有恩恤,好處也只落在地主身上,如《明英宗實錄》卷五所記:

  宣德十年(1435)五月乙未,行在刑科給事中年富言:江南小民佃富人之田,歲輸其租。今詔免災傷稅糧,所蠲特及富室,而小民輸租如故。乞命被災之處,富人田租如例蠲免。從之。

  第二乘農民最睏乏時,地主便做高利貸加以剝削。法律所許可的利率是百分之三十,4遇到災荒時,地主便抬高利率,農民只能忍痛向其借貸,不能如期償還,家產人口便為地主所沒收,《明英宗實錄》卷一六七記:

  十三年六月甲申,浙江按察使軒輗言:「各處豪民私債,倍取利息,至有奴其男女,占其田產者,官府莫敢指叱,小民無由控訴。」

  政府雖明知有這種兼併情形,也只能通令私債須等豐收時償還,期前不得追索。可是結果地主因此索性不肯借貸,政府又不能救濟,貧農更是走投無路。只好取消了這禁令,讓地主得有自由兼併的機會:

  景泰二年(1451)八月癸巳,刑部員外郎陳金言:軍民私債,例不得迫索,俟豐稔歸其本息。以此貧民有急,偏叩富室,不能救濟。宜聽其理取。從之。5

  貧農向地主典產,產去而稅存:

  正統元年(1436)六月戊戌,湖廣辰州府沅陵縣奏:「本縣人民多因賠納稅糧,充軍為事貧乏,將本戶田產,典借富人錢帛,歲久不能贖,產去稅存,衣食艱難。」6

  抵押房屋,過期力不能償,即被沒收:

  正統六年(1441)五月甲寅,直隸淮安府知府楊理言:「本府貧民以供給繁重,將屋宅典與富民,期三年贖以原本,過期即立契永賣。以是貧民往往趁食在外,莫能招撫。」7

  或藉以銀而償則以米,取數倍之息,顧炎武記:

  日見鳳翔之民,舉債於權要,每銀一兩,償米四石。此尚能支持歲月乎?8

  於是小地主由加力剝削而成大地主,貧農則失產而為佃農,佃農不堪壓迫,又逃而為流民,《明宣宗實錄》卷九四宣德七年(1432)八月辛亥條:

  蘇州田賦素重,其力耕者皆貧民。每歲輸納,糧長里胥率厚取之,不免貸於富家,富家又數倍取利,而農益貧。

  《明英宗實錄》卷一九三景泰元年(1450)六月庚辰條:

  處州地瘠人貧,其中小民,或因充軍當匠而廢其世業,或因官吏橫征而克其資財,或因豪右兼併而侵漁其地,或因艱苦借貸而倍出其償。恆產無存,饑寒不免。況富民豪橫,無所不至,既奪其產,或不與收糧而征科如舊,或詭寄他戶而避其糧差,激民為盜,職此之由。

  在京都附近的農民,則田產更有無故被奪的危險。例如弘治時外戚王源占奪民產至二千二百餘頃,《明史·王鎮傳》:

  外威王源賜田,初止二十七頃,乃令其家奴別立四至,占奪民產至二千二百餘頃。及貧民赴告,御史劉喬徇情曲奏,致源無忌憚,家奴益橫。

  正統時諸王所奪人民莊宅田地至三千餘頃。9南京中官外戚所占田地六萬三千三百五十畝,房屋一千二百二十八間。10邊將史昭、丁信廣置莊田,各有二十餘所,霸占魚池,侵奪水利。11景泰初順天、河間等府縣地土,多被宦豪朦朧奏討及私自占據,或為草場,或立莊所,動計數十百頃。間接小民納糧地畝,多被占奪,歲賠糧草。12夏言奉敕勘報皇莊及功臣國戚田土疏曾極言其弊:

  近年以來,皇親侯伯憑藉寵昵,奏討無厭,而朝廷眷顧優隆,賜予無節。其所賜地土多是受人投獻,將民間產業奪而有之。如慶陽伯受奸民李政等投獻,奏討慶都、清苑、清河三縣地五千四百餘頃。如長寧伯受奸民魏忠等投獻,奏討景州、東光等縣地一千九百餘頃。如指揮僉事沈傅、吳讓受奸民馬仲名等投獻,奏討滄州靜海縣地六千五百餘頃。以致被害之民,構訟經年,流離失所,甚傷國體,大失群心。13

  從天順以來,又紛紛設立皇莊,至嘉靖初年有皇莊數十所,占地至三萬七千五百九十五頃四十六畝,擾害農民,不可記極,夏言云:

  皇莊既立,則有管理之太監,有奏帶之旗校,有跟隨之名下,每處動至三四十人……擅作威福,肆行武斷。其甚不靖者則起蓋房屋,則架搭橋樑,則擅立關隘,則出給票帖,則私刻關防。凡民間撐架舟車,牧放牛馬,采捕魚蝦螺蚌莞蒲之利,靡不括取。而鄰近土地則展轉移築封堆,包打界至,見畝征銀。本土豪猾之民,投為莊頭,撥置生事,幫助為惡,多方掊克,獲利不貲。輸之宮闈者曾無什之一二,而私入囊橐者蓋不啻什八九矣。是以小民脂膏,吮剝無餘,繇是人民逃竄而戶口消耗,里分減並而糧差愈難。卒致輦轂之下,生理寡遂,閭閻之間,貧苦到骨。14

  結果是:「公私莊田,逾鄉跨邑,小民恆產,歲朘月削。產業既失,稅糧猶存,徭役苦於並充,糧草困於重出,饑寒愁苦,日益無聊,展轉流亡,靡所底止。以致強梁者起而為盜賊,柔善者轉死於溝壑。其巧黠者或投充勢家莊頭家人名目,資其勢以轉為良善之害,或匿入海戶、陵戶、勇士、校尉等籍,脫免徭役,以重困敦本之人。凡所以蹙民命脈,竭民膏血者,百孔千瘡,不能枚舉。」15這情形是由中央特派調查莊田的官吏所發表,當時的統治階級也已深知此種舉動之不合理,足以引起變亂。然而當這報告書發表以後,外戚陳萬言又向皇帝乞得莊田,

  這莊田的來源還是「奪民田產」:

  嘉靖三年(1524),泰和伯陳萬言乞武清、東安地各千頃為莊田,詔戶部勘閒田給之。給事中張漢卿疏諫,帝竟以八百頃給之。巡撫劉麟、御史任洛復言不宜奪民地。弗聽。16

  景泰王於嘉靖四十年(1561)之國,多請莊田,其他土田湖陂侵入者數萬頃。17潞王居京邸時,王店、王莊遍畿內。居藩多請贍田、食鹽無不應,田多至四萬頃。18福王之國時,詔賜莊田四萬頃,中州腴土不足,取山東、湖廣田益之。尺寸皆奪之民間,伴讀、承奉諸官假履畝為名,乘傳出入,河南北、齊、楚間,所至騷動。19

  皇室、中官、外戚、勛臣、地方官吏、豪紳、地主、胥役……這一串統治者對農民重重壓迫,重重剝削,他們的財富,他們所享受的驕奢淫逸的生活,不但是搜刮盡農民身上的血汗得來的,並且也不知犧牲了多少農民的性命,才能換得他們一夕的狂歡。「尺寸皆奪之民間」,農民之血汗盡,性命過於不值錢,只好另謀他路。

  注釋:

  1.《明太祖實錄》卷四九。

  2.《明史》卷四〇,《地理志》。

  3.《王文恪公集》卷三六,《吳中賦稅書與巡撫李司空》。

  4.《明律》九,《戶》六。

  5.《明英宗實錄》卷二七〇。

  6.《明英宗實錄》卷一八。

  7.《明英宗實錄》卷七九。

  8.《亭林文集》卷三,《病起與薊門當事書》。

  9.《明英宗實錄》卷七二。

  10.《明英宗實錄》卷二九。

  11.《明英宗實錄》卷一〇三。

  12.《明英宗實錄》卷二〇一。

  13.《桂洲文集》卷一三。

  14.《桂洲文集》卷一三。

  15.《桂洲文集》卷一三。

  16.《明史》卷三〇〇,《陳萬言傳》。

  17.《明史》卷一二〇,《景王傳》。

  18.《明史》卷一二〇,《潞王傳》。

  19.《明史》卷一二〇,《福王傳》《潞王傳》。

  (三)

  在平時,對政府的負擔也使農民喘不過氣來。因為在立法時並不曾考慮到地主和貧農的差別懸殊,使他們一律出同樣的力役,結果是地主行無所事,而貧農則破家蕩產。此弊自元末以來即有之。王禕說:

  今州縣之地,區別其疆界謂之都,而富民有田往往遍布諸都。稅之所入以千百計者,類皆一戶一役而止。其斗升之稅不能出其都者,亦例與富民同受役。而又富民之田不肯自名其稅,假立戶名,托稱兄弟所分,與子女所受,及在城異鄉人之業,飛寄詭竄,以避差徭。故富者三歲一役曾不以為多,貧者一日受役,而家已立破,民之所病,莫斯為甚。1

  至正十年(1350)婺州路始行魚鱗類姓鼠尾之籍,稅之所在,役即隨之,甚多田者兼受他都之役而不可辭,少者稱其所助而無倖免。2洪武元年(1368)行均工夫之法,田一頃出丁夫一人,不及頃者以他田足之。黃冊成後,行里甲法,以上中下三戶三等五歲均役。一歲中諸色雜目應役者,編第均之,銀力從所便。後法稍弛,編徭役里甲者以戶為斷,放大戶而勾單小,富商大賈免役而土著困,官吏里胥輕重其手而小民益窮蹙。又改行鼠尾冊法,論丁糧多少,編次先後,市民商賈家殷足而無田產者聽自占以佐銀差。可是官府公私所需,仍責坊里長營辦,給不能一二,供者或什百。甚至無所給,惟計值年裡甲只應夫馬飲食,而里甲病。一被僉為上供解戶,往往為中官所留難,貢品被挑剔好壞,故意不收,只能就地改買進奉,率至破家傾產。3斗庫糧長之役亦使民不聊生,王鏊曾痛陳其弊,他說:

  田之稅既重,又加以重役,今之所謂均徭者大率以田為定,田多為上戶,上戶則重,田少則輕,無田又輕,亦不計其資力之如何也。故民惟務逐末而不務力田,避重役也。所謂重役者大約有三:曰解戶,解軍需顏料納之內庫者也。曰斗庫,供應往來使客及有司之營辦者也。曰糧長,督一區之稅輸之官者也。顏料之入內府亦不為多,而出納之際,百方難阻,以百作十,以十作一,折閱之數,不免出倍稱之息,稱貸於京以歸,則賣產以償,此民之重困者一也,使客往來,廚傳不絕,其久留地方者日有薪炭菜膏油之供,加以饋送之資,游宴之費,罔不取給,此民之重困者二也。太祖患有司之刻民也,使推殷實有行義之家,以民管民,最為良法,昔之為是役者未見其患。頃者朝廷之徵求既多,有司之侵牟滋甚,舊惟督糧而已,近又使之運於京,糧長不能自行,奸民代之行,多有侵牟,京倉艱阻,亦且百方,又不免稱貸以歸。不特此也,貪官又從而侵牟之,公務有急則取之,私家有需則取之,往來應借則取之。而又常例之輸,公堂之刻,火耗之刻,官之百需多取於長,長能安不多取於民。及逋租積負,官吏督責如火,則拆屋伐木,鬻田鬻子女,竟不免死於榜掠之下,此民之重困者三也。三役之重,皆起于田,一家當之則一家破,百家當之則百家破,故貧者皆棄其田以轉徙,富者盡賣其田以避其役。4

  在原則上,都應「僉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戶。究之所僉非富民,中人之產,輒為之傾。」5地主、富民和官吏勾結,受另一集團的保障,中農以下的平民,便只能忍受著破產傾家的苦痛,為國家服務。斗庫之害,霍與瑕說得更為明白:

  慈谿每年於均徭內額編紹興府餘姚縣常豐四五倉斗級,每倉四名,每名役銀五兩,凡遭此役,無不破家,本縣徭差內實為上等苦役。據原編常豐四倉斗級某等連名開稱,俱為官攢等役剝削科取,每遇斗級上役,倉官先取分例銀二十四兩,家人取分例銀三兩,攢典書手各二兩,及年燭開倉開印封印豬酒做福豬胙歲造文冊歇家包辦府縣差人飯食,每月買辦紙札,迎送新舊官盤費,收糧放糧官並過往官員下程禮物買辦家火等項,皆出斗級,每年用百數余兩。後浥爛貼補米石,年納二三百石。6

  外夷入貢,例於指定地方駐紮,一切支給,俱出里甲。《明英宗實錄》卷五十八琉球館臣是其一例:

  正統四年(1439)八月庚寅,巡按福建監察御史成規言:琉球國往來使臣俱於福州停住,館穀之需,所費不貲。此者通事林惠、鄭長所帶番梢人從二百餘人,除日給廩米之外,其茶鹽醯醬等物出於里甲,相沿已有常例。乃故行刁蹬,勒折銅錢,及今未半年,已用銅錢七十九萬六千九百有餘,按數取足,稍或稽緩,輒肆詈毆。

  政府有特別需要,便行科差,最為貧農之害。凡朝廷科買一物,輒差數人促辦。所差之人又各有無賴十數人為之鷹犬,百倍科斂,民被箠楚,不勝其毒,百分之一歸官,余皆入於私室。7給價則十不及一,輾轉克減,上下靡費,至於物主所得無幾,名稱買辦,無異白取。8有時中間又需經過里長的一道剝削,土產或忍痛奉獻,非土產則便要破家為朝廷徵求:

  永樂五年(1407)五月甲子,開平衛卒蔣文霆言:今有歲辦各色物料,里長所領官錢悉入己,名為和買,其實強取於民,若其土產,尚可措辦,非土地所有,須多方徵求,以致傾財破產者有之。凡若此者,非止一端。9

  洪熙元年(1425)行在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弋謙告訴皇帝說:「一夫耕作,上農不過百畝,中下之農,僅有其半。除夏秋二稅,所存無幾,苟再分外侵耗,使民不貧而困者寡矣。」10可是警告雖然提出,科買卻依舊舉行,三年後宣宗也警告他的臣下說:

  比者所司每緣公務,急於科差,貧富困於買辦,丁中之民,服役連年,公家所用,十不二三,民間耗費,常十數倍。加以郡邑官鮮得人,吏肆為奸,徵收不時,科斂無度,假公營私,弊不勝紀。以致吾民衣食不足,轉徙逃亡。凡百應輸,年年逋欠。國家倉庾,月計不足。11

  他們也明知「竭澤而漁」,不是一個辦法。可還是要圖享用,還是要科買,結果導致「百姓逃亡,倉廩不足」。

  在農民方面,土地分配不均和賦稅的過重是當時最嚴重的問題。例如北直隸的富農與貧農的比較:

  正統五年(1440)四月庚子,大理寺右少卿李畛奏:北直隸洪武永樂時人稀,富家隱藏逃戶,闢地多而納糧少,故積有餘財而愈富,貧家地少而差役繁重,故典賣田宅,產去稅存而愈貧。12

  稅糧的分配也極不公道,例如歸有光所記:

  江右田地不相懸,而稅入多寡殊絕。如南昌新建二縣僅百里,多山湖,稅糧十六萬。廣信縣六,贛州縣十,皆六萬。南安四縣糧二萬。三郡二十縣之糧不及兩縣,蓋國初以次削平僭偽,田賦往往因其舊貫。論者謂蘇州田不及淮安半,而吳賦十倍淮陰,松、江二縣糧與畿內八府百二十七縣埒,其不均如此。13

  又有官糧、民糧之別,政府希望減輕農民的負擔,減輕或免除民糧,結果卻適得其反,又予地主以兼併的機會:

  舊例應天、鎮江、太平、寧國、廣德四府一州官糧減半徵收,民糧全免以致富家多民糧,下戶多官糧,富者愈富,貧者愈貧。14

  官田糧重,民田糧輕,官田價輕,民田價重,地主利糧輕,貧民利價重,故民田多歸地主,官田糧重,貧民不能負擔,只能逃稅,出做流民,王鏊說:

  吳中有官田,有民田。官田之稅一畝有五斗、六斗至七斗者。其外又有加耗,主者不免多收,蓋幾於一石矣。民田五升以上,似不為重,而加耗愈多,又有多收之弊也。田之肥瘠不甚相遠,而一丘之內,咫尺之間,或為官,或為民,輕重懸絕。細民轉賣,官田價輕,民田價重,貧者利價之重,偽以官為民,富者利糧之輕,甘受其偽而不疑。久之,民田多歸於豪右,官田多留於貧窮。貧者不能供,則散之四方,以逃其稅。稅無所出,則攤之里甲。故貧窮多流,里甲坐困,去住相牽,同入於困。15

  於是有「逃民」,有「流民」。

  注釋:

  1.《王忠文公集》卷六,《婺州路均役記》。

  2.《王忠文公集》卷六,《婺州路均役記》。

  3.《明史》卷七八,《食貨志》二。

  4.《王文恪公文集》卷三六,《吳中賦稅書與巡撫李司空》。

  5.《明史》卷七八,《食貨志》二。

  6.霍勉齋集》卷一八,《為乞恩痛革倉弊以蘇民困事申察院》。

  7.《明宣宗實錄》卷五四。

  8.《明宣宗實錄》卷四下。

  9.《明成祖實錄》卷六七。

  10.《明宣宗實錄》卷四下。

  11.《明宣宗實錄》卷三九。

  12.《明英宗實錄》卷六六。

  13.《震川集》卷二五,《李公行狀》。

  14.王恕:《王端毅公文集》卷六,《石渠老人履歷略》。

  15.《王文恪公文集》卷三六,《吳中賦稅書與巡撫李司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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