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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日本石油儲備戰略的「再認識」

2024-10-13 11:37:22 作者: 吳廷璆

  石油儲備是平抑價格波動、應對供應短缺和稀釋地緣政治風險的重要方式。在經驗層面,學界對日本石油儲備戰略中的「第三方儲備模式」「委託—代理模式」以及「組合型儲備方式」等方面的研究仍有再挖掘的空間與必要。而且,僅在以「經驗借鑑」為單一的學術框架內進行分析,很難準確回答和系統闡釋曾被認為擁有強大石油儲備的日本緣何在「3·11」大地震中發生嚴重的石油危機,進而更難以厘定和挖掘其戰略儲備中存在的「功能定位矮窄」「觀念認識滯後」「儲備結構單一」和「體制障礙」等弊端與缺陷。對此,通過對日本石油儲備戰略的經驗與教訓進行再研究,由此獲得的經驗要義不僅能為石油儲備建設國家提供現實的參考和借鑑,而且更有利於石油儲備理論體系的完善與發展。

  一、日本能源儲備的現有研究

  能源是涉及國家安全與經濟發展的戰略物資,如何弱化、稀釋和規避能源風險業已成為世界主要能源消費國家亟須解決的重大命題。石油儲備是應對能源供應短缺、平抑油價波動、保障能源安全和穩定經濟發展的重要方式。日本作為擁有40多年石油儲備歷史的國家,在歷經石油危機、海灣戰爭、阪神地震、伊拉克戰爭和「3·11大地震」等事件後,積累了諸多可資借鑑的經驗與教訓。

  在現有研究中,國內學界從經驗借鑑的角度,對日本的石油儲備戰略的背景、過程和特點進行歸納和總結,並以儲備模式、儲備制度和儲備數量等方面為重點進行了考察和探討。其一,在儲備模式方面,現有研究[205]主要是從國家儲備與民間儲備相結合的角度,分析日本石油儲備戰略的「官民一體性」,解釋日本官民共同進行石油儲備模式的功能與效果。其二,在儲備制度方面,現有研究[206]從政策設計的角度,分析日本石油儲備方面的法律體系[207]、管理體系以及政府的扶植配套體系,指出日本石油儲備體系是在不斷總結經驗和教訓的過程中建立和完善的。其三,在儲備數量方面,現有研究[208]指出日本的石油儲備量從第一次石油危機後逐年增加,目前國家石油儲備和民間石油儲備二者之和的儲備量大體維持在半年以上。

  儘管國內學界立足中國實際,從經驗借鑑的角度剖析日本石油儲備

  戰略的體系建設,闡釋石油儲備戰略在稀釋、弱化、對沖和規避能源風險中的作用。但是,對日本石油儲備模式中的「第三方儲備」、管理方式上的「委託—代理」模式、儲備方式中「組合型儲備」等成功經驗仍有再挖掘的空間和必要。更為重要的是,若僅從經驗借鑑的學術路徑進行分析,很難回答以下兩個相互關聯的問題。其一,「3·11」大地震時,日本石油儲備量夠用170多天,但是為什麼在擁有大量原油的情況下竟然還發生「斷油」之「怪相」其二,為什麼日本亟須得到中國的能源補給?從失敗和教訓層面,國內學界對日本石油戰略儲備體系在應對「3·11」大地震中暴露出的問題的學術分析和理論研究尚顯不足。正因如此,上述問題很難在以「成功經驗」為單一視角的學術框架內進行準確分析和系統闡釋。

  事實上,如果全面研究和理解日本的石油儲備戰略,就應對影響石油儲備的成本增量、成本減量、收益增量、收益減量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換言之,將「成本減量和收益增量」方面的成功因素、「成本增量和收益減量」方面的問題因素分別「內化」到經驗層面與教訓層面,並通過對兩個層面進行再挖掘和再探討,由此獲得的經驗事實及其要義不僅能為我國提供現實的參考和借鑑,而且更有利於石油儲備理論體系的完善和發展。

  二、經驗的再挖掘:日本石油儲備的模式創新與管理體制

  

  石油是人類生存、經濟發展、文明進步不可或缺的重要資源,是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防安全的戰略物資。日本國內石油資源雖然極其匱乏、海外依存度高,但是並未給日本帶來事實上的高風險,其原因就在於日本通過政策設計和制度安排成功地弱化、稀釋和規避了諸多能源風險問題。其中,日本充足的石油儲備戰略體系,為日本應對第二次石油危機、海灣危機和伊拉克戰爭期間的石油風險因素,有效地起到了「緩衝閥」和「平衡器」的作用。儘管學界從經驗層面對日本石油儲備戰略進行了深入研究,但是在「成本減量、收益增量」方面的「第三方儲備」模式、「委託—代理」模式、「組合型儲備」方式的研究尚嫌薄弱。

  其一,在儲備模式方面,日本創造性地設計出了「第三方儲備」模式。從世界角度而言,石油儲備模式主要分為國家儲備、民間儲備和協會儲備三種形式,不同的國家根據本國國情,對這三種形式進行組合選擇。在現有成果研究中,主要是從「官民一體」的角度,分析了日本石油儲備模式的。但是,對日本創造性地所設計出的「第三方儲備」模式並沒有進行深入研究。

  「第三方儲備」是指日本與產油國共同儲備的模式。具體而言,日本政府出資、出地將國內的石油儲備罐租借給產油國的國營石油公司,作為其向東亞地區出口原油的中間儲備地。作為交換條件,當在出現石油風險或危機時,日本擁有優先購買權。日本提出「第三方儲備」模式的背景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21世紀初期的國際石油價格不斷飆升。每桶原油價格從30多美元一度突破158美元,漲幅達5倍多;二是獲取資源能源的競爭環境日趨激烈。新興經濟體的快速發展,客觀上加劇了石油資源的稀缺性,也改變了世界能源消費格局;三是資源民族主義日益高漲。伊朗、委內瑞拉、阿聯、俄羅斯、哈薩克斯坦、沙特等產油國的資源民族主義不斷膨脹,並相繼調整、修訂了本國國內的石油相關法律,以期限制石油進口國對本國石油的勘探和開採。為規避和弱化國際原油價格動盪、稀釋和降低資源民族主義的負面影響,如表2-8所示,2009年、2010年日本分別與沙烏地阿拉伯和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在達成協議的基礎上,開始向鹿兒島市的JX喜入石油基地和沖繩的石油儲油基地注入石油。[209]截至2015年4月兩個石油儲備基地的儲備量合計為111萬KL,相當於日本3天的使用量。[210]

  石油消費大國為石油生產國提供石油儲備基地,開拓「第三方儲備」模式的合作構想,在世界上當屬首創。與產油國進行跨國間的儲備合

  作,既能增加兩國合作關係,而且也能夠在危機發生時優先獲得購買權,從而可以有效規避和弱化影響能源傳統安全和非傳統風險因素。日本與產油國的合作進程參見表2-8。日本首選沙特、阿聯作為共同儲備的合作夥伴的原因是「一直以來從這兩個國家的原油進口量占其總進口量的50%以上」。[211]2014年4月,日本頒布的新能源基本計劃中把與產油國共同儲備定位為「第三方儲備」模式,在功能上相當於「准國家石油儲備」。[212]

  表2-8 「產油國共同儲備」的主要進程

  註:上述內容依據日本的外務省、經濟產業省以及石油聯盟的官方網站中的相關信息整理而成。

  其二,在儲備管理方面,日本從「國家直接」管理模式改為「委託—代理」。日本以第一次石油危機為契機,早在1974年就制定了以90天為目標的石油儲備計劃。然而,該計劃僅靠政府的行政指導和民間石油企

  業自我約束並沒有達到預期效果。[213]對此,日本於1975年制定了《石油儲備法》,該法的制定和實施標誌著石油儲備事業由行政指導轉向了法律管制。1978年,日本又頒布了將國家也納入能源儲備主體的範圍之內的《國家石油儲備法》[214],該法的頒布開闢了日本官民共同儲備能源的「新紀元」。隨著上述兩部法律的頒布和實施,到1999年,日本民間石油儲備達到85天消費量,10個國家石油儲備基地陸續建設完成並儲備了91天消費量[215],這標誌著即使日本所有進口能源渠道被切斷,其儲備量也能支撐半年。

  2004年以前,日本的國家石油儲備基地的管理方式是「國家直接」管理模式。在儲備相關的決策方面,主要是由經濟產業省下屬的資源能源廳負責,其主要職能是制定和完善儲備政策、協調政府部門間的工作關係、判斷石油儲備的放出和收儲、審定石油儲備費用及擔保等預算。在儲備相關的建設管理方面,根據1978年的「石油公團法」[216]規定則由石油公團負責。石油公團是日本的國有公司,具有特殊法人性質,其職能主要是負責監督和管理石油儲備基地建設、石油儲備量計劃、災害應對等內容。從運行機制而言,石油公團代表國家與國家石油儲備公司簽訂《原油寄託契約》,國家石油儲備公司負責基地的設備調試和操作、基地安全保障、原油存儲和放出等工作。從產權性質而言,每個國家石油儲備公司的70%資本來自石油公團,30%來自民間資本,儲備基地的土

  地和儲備的石油產權都歸國家(石油公團)。[217]顯然,從上述的決策方式、基地建設、運行機制和產權性質等方面可看出,日本的石油儲備管理採用的是「國家直接」管理模式。

  然而,由於石油儲備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並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因此當缺乏專業知識性的行政部門採用「直接管理」方式對儲備基地進行長期管理時,出現了以下三個層面的問題,即:一是行政對石油儲備運行體制的直接介入,影響到石油公團的自主性決策;二是石油公團是國有企業,具有很強的行政性色彩,成本意識淡薄,資金虧損日益嚴重;三是來自社會輿論的批評日益高漲。對此,2001年12月,日本內閣會議上同意撤銷「石油公團」,並將石油儲備等相關職能委託由新成立的石油天然氣金屬礦產資源機構(簡稱JOGMEC)承擔。[218]由於JOGMCO不具有特殊法人性質,可以說既不屬於政府行政部門,也不具有企業性質,因此與以前的「石油公團」相比具有很強的靈活度和自主權。從與政府關係而言,JOGMEC在石油儲備方面具有獨立的管理權,不受政府干預和約束,政府只對其提出短期、中期和長期的目標和要求,並進行審查和監管。從與操作服務公司的關係而言,JOGMEC改變了以前「石油公團」與國家儲備公司之間的隸屬關係,國家從國家儲備公司中撤出了70%股份,並將原來的國家儲備公司轉變為100%民間資本的操作服務公司,在產權方面JOGMEC與操作服務公司沒有任何關係。換言之,日本對石油儲備的管理體制,形成了決策層(國家)、管理層(JOCMEC)和操作層(10個具有民間性質的操作服務公司)的「三層合一」體制,每個層級之間的管理方式是一種「委託—代理」模式(參見表2-9)。「委託—代理」模式的優勢在於:一是政企能分開,職責更明細;二是可統一監管;三是進行市場化運作機制,能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

  表2-9 日本石油儲備管理體制的比較

  註:依據獨立行政法人石油天然氣金屬礦物資源機構、石油聯盟、能源資源廳等官方網站中的相關資料信息整理而成。

  其三,在石油儲備方式方面,日本綜合採用了4種不同儲備方式。如表2-10所示,日本的國家石油儲備方式主要分為地上儲備(福井等4個國家石油儲備基地)、地下儲備(秋田國家石油儲備基地)和地下岩洞儲備(白鳥等2個國家石油儲備基地)、海上儲備(波方等4個國家石油儲備基地)等4種方式。雖然每一種儲備方式都有優缺點,但是從安全角度而言,岩洞儲備方式是最優的。此外,日本的波方國家石油天然氣儲備基地[219](目前是世界最大的水封式地下岩洞儲存基地)是在地下的岩石中挖掘了180米長的空洞,然後利用地下水的水壓,將石油、天然氣實施常溫保存。日本之所以不惜成本高昂的代價在岩洞中進行石油儲備,就是為了防範恐怖襲擊、飛彈打擊等人為風險因素。美國也出於對

  安全的擔憂,現今的戰略石油儲備在建設時就事先設計和考慮到了防範地震、海嘯和戰爭等風險因素。

  表2-10 日本國家石油儲備基地的主要方式 單位:千升(KL)

  註:行政法人石油天然氣金屬礦物資源機構官方網站中的信息整理製作。

  綜上,在「成本減量和收益增量」方面,「第三方儲備」模式的實現,夯實了日本石油安全的防火牆厚度,降低了石油儲備成本,起到了「平抑價格」作用。儲備方式的多元化組合,既能稀釋國外石油價格波動的風險,又能預防傳統地緣政治風險,進而強化了國家能源經濟安全。「委託—代理」模式的實施,促進了石油儲備基地的市場化管理,減低了石油儲備的管理成本。

  三、教訓的再探討:在應對國內風險因素中的石油儲備戰略

  在「成本減量和收益增量」方面的「正向效應」,並沒能遮蔽和抵消在「成本增量、收益減量」方面存在的問題缺陷及其帶來的「負面效應」,「3·11」大地震中日本石油儲備戰略本應具有的「安全閥效應」並未得到有效釋放的事實就是其最好的佐證。現有發達國家都擁有自己的石油戰略儲備,國際能源署(IEA)的儲量要求是相當於本國90天的進口量。日本早在1977年就達到了此要求,之後逐年增加,「3·11」大地震時的國家石油儲備量達到4994萬KL、民間儲備量3728萬KL,合計相當於201天的使用量。[220]這一儲量意味著即使日本不進口一滴油,也能用6個多月。但是,日本「3·11」大地震中為什麼在擁有如此之多的石油儲備下還發生了嚴重的「油荒」?另一個「奇怪」的事件是,地震後日本亟須得到海外石油供應,對中國贈送的2萬噸油視為雪中送炭。換言之,對於日本的石油儲備戰略體系在「3·11」大地震中並沒有發揮出其應有功效的深入探討和分析需要從兩個層面展開,即日本的石油儲備為什麼「沒有發揮」作用和為什麼「不能發揮」作用?

  其一,以「增量至上主義」為核心的石油儲備戰略,在功能定位上過於矮窄。導致上述問題發生的原因在於日本石油儲備戰略的功能定位是把「規避和防範來自海外的能源風險」作為核心目標的,而對於應對國內發生的諸如大地震、大海嘯等非傳統安全風險方面的考慮和設計存在嚴重「缺位」現象。日本石油戰略儲備體系的功能定位過於「矮窄」的原因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從歷史的路徑依賴而言,最初發達國家進行石油儲備的目的是為弱化和減少因中東地緣政治風險而帶來的石油安全問題而建設的。1971年6月,面對第三次中東戰爭造成的石油禁運的教訓和石油輸出國組織的攻勢,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OECD)就呼籲其成員國儘快完成「90天石油儲備計劃」。第一次石油危機後,日本增強了對石油儲備重要性的認識,1974年7月,確立了實施以90天為目標的石油儲備計劃。顯然,日本石油戰略儲備基地在功能上從一開始就是為了弱化、稀釋和規避海外的能源風險而建設的。從觀念認識角度而言,「3·11」大地震發生前,日本對石油儲備及其功能的認識尚顯滯後。由

  於日本的石油資源稟賦先天不足,因此對石油儲備的認識陷於「增加儲備就等於安全」的思維模式之中,「增量至上主義」成為日本石油儲備戰略的指導思想,石油儲備從最初的90天使用量,增加到現在的200多天使用量。應該說,日本大量進行石油儲備對於來自海外的石油價格動盪、海灣戰爭、阿富汗戰爭、伊拉克戰爭等石油政治風險及其影響起到了平抑油價、規避風險的作用。但是,從「3·11」大地震的教訓得到,日本對來自國內大地震、大海嘯等非傳統安全因素的應對能力尚顯不足,其原因就在於日本對石油儲備的功能認識沒有做到與時俱進。

  其二,日本國家石油儲備基地的油品儲備結構「單一化」。「3·11」大地震期間,受災地區向內閤府請求援助共計5046次,其中僅請求石油援助就高達1456次,[221]這表明日本的石油儲備戰略及其供應體系沒有充分發揮作用。那麼,是什麼原因造成這一現象呢?從成品油的儲備量角度而言,日本在「3·11」大地震時雖然國家石油的儲備量共計4994萬KL,但是由於原油不能直接使用需要提煉,而成品油(可直接使用)的儲備量卻僅為13萬KL,且分布在全國不同的國家儲備基地之中,顯然過度單一化的儲備結構,根本不能滿足災區的必要之需。從基地布局而言,日本將10個國家石油儲備基地都放置到了沿海周邊地區。採用沿海布局的方式主要出於節省成本、便於存儲等層面的考慮,而在從儲備基地向煉油廠和具體用戶之間的基礎設施、管道運輸、人員配置和制度體系等方面的建設設計時並沒有充分考慮國內非傳統安全因素的影響,以至於在應對「3·11」大地震出現明顯「短板」,進而造成無法及時、高效發揮石油儲備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在「3·11」大地震發生的3—5月期間,日本儘管動用了民間的成品油儲備,但是在災區仍然出現了長時間的「斷油」現象,顯然民間石油儲備並沒有滿足災區所需,同時也反

  映出了日本石油儲備的結構「單一化」。

  其三,在應對災害中,石油領域的混亂局面與體制障礙。「3·11」大地震的教訓表明,儘管日本的石油公司進行了緊急應對,但是在石油、天然氣供應方面仍然出現諸多混亂局面,具體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地震和海嘯使日本煉油廠的設備遭到破壞。截至2012年3月12日,全國27個煉油企業中有12個煉油廠停業,石油冶煉能力下降至大地震前的約7成[222];二是道路、港灣等物流基礎設施不能正常使用,運輸手段和儲備油庫之間難以有效銜接;三是由於災區不能及時得到必要的能源供應,災區無法正常生活,傷者不能及時轉運到醫院。另一方面,日本的石油儲備在經歷「3·11」大地震後,暴露出了諸多制度上的障礙,即:一是現有的《石油儲備法》中並沒有規定「在國內發生自然災害時,也可以動用石油儲備」;二是日本沒有制定石油企業之間的協同應對自然災害的體制;三是省、廳和地方自治體等政府部門之間缺乏合作機制。

  日本針對在「3·11」大地震中的上述教訓,從觀念認識、制度設計等角度,對石油儲備的「功能定位」「儲備結構」和「體制障礙」等方面,進行了積極調整和修改。日本認識到「增量至上主義」思想和「以應對海外能源風險的功能定位」存在明顯「短板」,需要轉變思維模式和觀念認識,以適應新形勢下的石油安全。對此,日本新制定的能源基本計劃中明確提出「今後的重點在於提升國內危機的機動能力」[223],具體措施是將國家儲備原油的種類替換成更加適合日本煉油廠設備的原油,增加成品油的儲量[224],加強與東亞地區的石油消費國家之間的合作等。顯然,日本觀念認識的改變,不僅拓展了日本石油儲備的功能定位,而且也摒棄了「增加供

  給就等於石油安全」的思維模式。

  在制度體制方面,日本對《石油儲備法》進行了如下修訂。[225]一是,在法律目的方面,新修訂的《石油儲備法》追加了「當發生自然災害時,保障石油的穩定供應至關重要」。此舉意味著,日本把應對自然災害納入石油儲備法的框架之內;二是在動用石油儲備方面,現行的石油儲備法規定動用石油儲備需要滿足的條件是「日本的石油供應出現短缺」,而修改後的動用條件為「當國內爆發自然災害後,導致特定地區石油供給短缺時」也可以動用石油儲備;三是在協同應對計劃方面,新修訂的法律規定煉油企業之間應該協同應對自然災害,並要求制定的「協同應對計劃」實施備案制[226];四是調整了與公平交易委員會的關係。新修訂的《石油儲備法》規定經濟產業大臣在收到「發生災害時石油供應合作計劃」「發生災害時石油天然氣供應合作計劃」之後將其副本郵寄給公平交易委員會,如果公平交易委員會認為會影響《反壟斷法》的話可提出意見。可見,為應對自然災害,石油企業之間進行的合作如果公平交易委員會不提出異議則意味著不違反《反壟斷法》;五是擴大了JOGMEC的職能範圍,以前的《石油儲備法》中規定JOGMEC主要職能是管理國家石油儲備和國家儲備設施。新修正的法案規定除了上述內容外,JOGMEC有權委託煉油企業生產其指定的石油產品。由於國家石油儲備的大部分是原油,而在發生自然災害時必須迅速向災區供應石油產品。因此,此舉能充分利用民營設施,增加國家石油產品儲備。

  四、日本的石油儲備對我國的借鑑

  石油儲備既是經濟問題,也是軍事問題,更是政治問題,它關係到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國民生活。我國石油戰略儲備一期工程四個基地(舟山、鎮海、大連和黃島)已經建成,第二、三期工程計劃將在2020年前陸續建成。然而,由於我國的戰略儲備起步晚、起點低、經驗少和人才缺等原因,在諸多方面尚存進一進提升與完善之處。對此,我國亟需在結合國情的基礎上,積極借鑑和吸收國外在「成本減量、收益增量」方面的成功經驗與「成本增量、收益減量」方面的失敗教訓,儘快建成一個完整的石油戰略儲備體系,以確保國家經濟安全。

  其一,在觀念認識方面,應該摒棄「增量至上主義」的思維模式,擺脫「能源安全就要增加供給」的傳統理念。基於日本的經驗事實,得到的啟示是:石油儲備戰略是一個系統、複雜的宏大工程,在任何一個環節若出現「缺位」或「失誤」,都將會給整體帶來巨大影響和損失,這也意味著並不是一味增加石油儲備的「量」就能夠簡約地等於安全。因此,我國應該從系統論和整體論的角度,認識和理解石油安全的內在邏輯,建設和完善石油儲備戰略體系(如:石油放出訓練體系[227]、管道流通體系、防災安全體系、基礎設施保障體系、協同合作體系等)。

  其二,在功能定位方面,應該把「既能規避海外石油風險又能應對國內非傳統安全風險」作為石油儲備戰略的主要功能。石油危機以來,源於國內非傳統安全風險因素所帶來的「危機」次數不斷增加,影響規模日益增強,破壞程度愈發嚴重。對此,我國在吸收日本的教訓基礎上,應重視以下三個方面。(1)我國正處於石油儲備基地的建設初期,基地的功能設計不能矮窄,必須把應對「海外能源風險」與應對「國內能源風險」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2)石油儲備基地在選址、設計和建設時,應該綜合考慮、統籌安排,做到沿海和內陸、東部和西部、經濟發達地區和經

  濟落後地區、城市和農村的合理化布局。(3)在石油基地相關的周邊環境、基礎設施、交通網絡、運輸方式、煉油廠等方面,應該從硬體系統和軟體系統兩個層面綜合考慮並制定應對地震、海嘯、戰爭和恐怖活動等風險的「事先」危機管控機制和「事後」危機治理機制。

  其三,在儲備模式方面,應該儘快推行「官民並舉」儲備模式和「第三方儲備」模式。參考日本的石油儲備模式,結合我國國情,建議儘快實施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1)制定《石油儲備法》。我國石油儲備建設已實施多年,但至今還沒有一部《國家石油儲備法》或者《國家石油儲備條例》,沒有法治保障,國家石油儲備很難順利建設和規範發展。(2)推進「民間儲備」模式。當能源危機發生時,政府的應對能力是有限的,應對危機的最優方法是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危機治理模式。因此,我國應該通過立法形式確立民間儲備的模式、數量和規模,進而形成官民共同儲備模式,以此共同應對石油風險因素。(3)開拓「第三方儲備」模式。與產油國進行跨國間的儲備合作,既能增加兩國合作關係,而且也能夠在危機發生時獲得優先購買權,從而可有效規避和弱化影響能源的海外風險和國內非傳統安全風險。在目前國際環境條件下,可考慮向俄羅斯提出「共同儲備石油」倡議。[228]

  其四,在石油種類方面,我國應該既要儲備原油,又要儲備成品油,避免石油儲備結構的「單一化」。在向建成一期四個國家儲備基地(包括未來的二期、三期)中進行儲備時,應該結合我國的能消費結構、消費數量、經濟結構和石油企業精煉能力的現狀,在吸收日本儲備結構「單一化」的教訓的基礎上,實施「成品油和原油並重」的儲備原則,以便應對和紓解海外、國內兩個風險源的影響。

  其五,在成本分擔機制方面,如果由國家獨立承擔,則將會加大財政

  負擔。如果讓企業承擔,不僅會加大企業經營成本從而降低市場競爭能力,也不利於國家有效調配和管理石油資源。因此,結合國情,我國應該制定允許民間資本、社會資本通過入股等方式參與石油儲備的相關制度,通過官民協同方式共同承擔和化解石油安全風險,從而穩定和確保國家經濟安全。

  其六,在管理體制方面,國家應該把「安全性」「效率性」和「經濟性」作為基地管理的主要目標。目前,我國儘管成立了「石油儲備中心」,但是儲備基地的管理體系(作業標準、規範)尚需進一步完善和提高。從政府戰略石油儲備的專項基金制度、市場化的戰略石油儲備委託代管制度、國家石油儲備動用制度到動態檢測及預警制度等關鍵制度基本處於空白狀態。基於此,在借鑑日本的經驗和教訓基礎上,我國應加強管理制度建設,在進行基地儲備建設的同時,制定和完善適合國情的管理規章和標準規範等。在管理運行機制方面,把「委託—代理」模式導入石油儲備基地的管理中,建設和完善決策層(國家)、管理層(石油儲備中心)和操作層(民營企業)的「三層一體」管理體制。

  注釋

  [1]熵定律是科學定律之最,這是愛因斯坦的觀點。能源與材料、信息一樣,是物質世界的三個基本要素之一,而在物理定律中,能量守恆定律是最重要的定律,它表明了各種形式的能量在相互轉換時,總是不生不滅、保持平衡的。在等勢面上,熵增原理反映了非熱能與熱能之間的轉換具有方向性,即非熱能轉變為熱能效率可以100%,而熱能轉變成非熱能時效率則小於100%(轉換效率與溫差成正比),這種規律制約著自然界能源的演變方向,對人類生產、生活影響巨大;在重力場中,熱流方向由體系的勢焓(勢能+焓)差決定,即熱量自動地從高勢焓區傳導至低勢焓區,當出現高勢焓區低溫和低勢焓區高溫時,熱量自動地從低溫區傳導至高溫區,且不需付出其他代價,即絕對熵減過程。參見百度百科:。

  [2]本書第一次石油危機的應急管理時間是1973年10月6日石油危機爆發到1974年9月1日。伴隨著OPAEC對日本供應限制,石油供求得到了緩解,1974年6月石油公司的石油庫存量超過了石油危機發生時的數量。故此,1974年8月30日,日本決定從法律限制轉為行政指導,9月1日以後解除了《緊急事態宣言》。

  [3]其主要應急對策主要有以下七項:1973年11月9日,制定了為在民間節約使用石油及電力的行政指導要領;1973年11月16日,制定了石油緊急對策綱要;1973年11月16日,制定了政府機關對石油、電力等節約使用的實施綱要;1973年12月22日,制定了「石油二法」; 1973年12月24日,制定了關於限制汽車使用的條例;1973年12月28日發布關於當前的緊急對策的說明;1974年1月11日頒布石油及電力的節減要領,等等。

  [4]內閣決議:《石油緊急對策要綱》,1973年11月16日, _0101.html#top。

  [5]石油聯盟:《戰後石油產業史》,石油聯盟,1985年,第239頁。

  [6]石油聯盟:《戰後石油產業史》,石油聯盟,1985年,第239頁。

  [7]通商產業政策史編纂委員會:《日本通商產業政策史》第13卷,通商產業調查會,1991年,第54頁。

  [8]石油聯盟:《戰後石油產業史》,石油聯盟,1985年,第242頁。

  [9]通商產業政策史編纂委員會:《日本通商產業政策史》第13卷,通商產業調查會,第63頁。

  [10]石油聯盟:《戰後石油產業史》,石油聯盟,1985年,第242頁。

  [11]通商產業政策史編纂委員會:《日本通商產業政策史》第13卷,通商產業調查會,第81頁。

  [12]1973年初日元開始漸次貶值,到石油危機爆發後的11月上旬,達到1美元兌換275日元左右。

  [13]共同石油公司:《共同石油20年史》,共同石油公司,1988年,第271頁。

  [14]《關於石油產品價格的指導》,引自《石油月報》,1974年3月號,第30頁。

  [15]通商產業政策史編纂委員會:《日本通商產業政策史》第13卷,通商產業調查會,第81頁。

  [16]《關於石油產品價格的指導》,引自《石油月報》,1974年3月號,第30頁。

  [17]《關於當前伴隨石油價格上漲的物價對策》,引自《石油月報》,1974年3月號,第28—29頁。

  [18]石油產業部門要求以1973年12月為標準,每千升上漲1.2萬日元左右,而通商產業省的意見最初是每千升上漲9146日元。之後,通產省又作修改,並提出三個方案,即每千升上漲9118日元、8946日元和8746日元。參見:《石油新價格體系的計算依據》,《日本經濟新聞》,1974年3月17日以及「石油產品價格上漲62%」,《石油文化》,1974年4月號,第6—9頁。

  [19]石油聯盟:《戰後石油產業史》,石油聯盟,1985年12月,第244頁。

  [20]通商產業政策史編纂委員會:《日本通商產業政策史》第13卷,通商產業調查會,第84頁。

  [21]垣水孝一:《「防止囤積法」的概要》,《法律廣場》第26卷,第8號,第18頁。

  [22]參見1973年7月6日日本法律第48號。該法分別在1999年7月16日、11月22日,2006年6月7日進行過修改。

  [23]1973年7月6日,日本法律第48號:《生活相關物資囤積以及惜買的緊急措施法律》中的第1條。

  [24]該法實施後,因日本國家行政組織、石油儲備法、行政訴訟法的變化,先後修訂過五次。時間:1983122、1999716、19991222、2001620、2004分別是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年6月9日。

  [25]產業學會:《戰後日本產業史》,東洋經濟新聞社,1995年,第1026頁。

  [26]《石油供求合理化法》,1973年12月22日法律第122號,第1條。

  [27]《國民生活安定緊急措施法》,1973年12月22日法律第122號,第1條。

  [28]植草益:《能源產業的變革》,NTT出版,2004年,第300頁。

  [29]《石油供求合理化法》,昭和48年12月22日法律第122號,第1—14條。

  [30]石油危機爆發後,政府有過兩次以行政指導為主的石油消費管制,第一次是1973年11月20日—1974年1月15日,行政指導依據是《石油緊急對策綱要》;第二次是1974年1月16日—1974年1月31日,行政指導依據是《關於當前節約使用石油及電力的對策》《石油及電力的節約使用要領》。

  [31]產業學會:《戰後日本產業史》,東洋經濟新聞社,1995年,第1026頁。

  [32]加納時男:《日本的能源戰略》,東洋經濟新報社,1981年,第200頁。

  [33]松井賢一:《戰後50年的能源檢證》,電力新報社,1995年,第259頁。

  [34]李凡:《戰後日本對中東政策研究》,天津人民從版社,2000年,第44頁。

  [35]近代日本研究會:《日本外交危機的認識》,山川出版社,1985年,第331頁。

  [36]財界首腦是指日本最大的經濟團體「經濟團體聯合會」的會長植村甲午、副會長土光敏夫,該組織能源對策委員會會長松根憲一、海外石油開發社社長今里廣海。他們的堅決態度,無疑為日本政府中止對阿拉伯國家的「觀望」、「徘徊」和「中立」態度產生了重要影響。

  [37]官房長官關於中東問題的談話:(1) 日本政府期望儘早而全面地實施安理會242 號決議,在中東確立公正、永久的和平,繼續要求有關各國及當事者做出努力,支持聯合國全體會議就巴勒斯坦人的自決權儘快做出決議。(2) 日本政府認為,為了解決中東糾紛,應遵守下列原則:不允許用武力獲得占領領土;以色列須從1967 年戰爭的全部占領地撤軍;地區內所有國家領土的完整與安全必須受到尊重,並應為此採取保障措施;在中東實現公正而永久和平,以聯合國憲章為基準,巴勒斯坦人的正當權利要得到承認和尊重。(3) 遵照上述各原則,為了實現公正而永久的和平,日本政府希望各方傾注一切可能的努力。日本政府對以色列繼續占領阿拉伯領土表示遺憾。強烈希望以色列遵守上述各原則,作為日本政府,在繼續密切關注中東形勢的同時,不得不根據今後各方面事態的發展,重新研究對以政策。參見寶利尚一:《日本的中東外交》,教育社,1980 年,第26 頁。李凡:《戰後日本對中東政策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 年,第54 頁。

  [38]《日本經濟新聞》,1973年12月11日。

  [39]通產省:《經濟合作的現狀和問題》,1974年,第35—36頁。

  [40]真正漲價後的石油是在11月底陸續到達日本的。

  [41]因「緊急石油對策推進本部」所推行的「削減石油使用量」「節能活動」等各項措施的深入開展,致使國民經濟、國民生活出現了混亂局面,為了既能開展緊急石油對策,又能確保社會穩定、有序,政府及時地設置了「國民生活安定緊急對策本部」,以替代「緊急石油對策推進本部」。

  [42]主要有:1973年11月9日制定《為在民間使用節減石油及電力的行政指導要領》、1973年11月16日制定《在政府機關對石油、電力等節約使用的實施綱要》、1973年11月16日制定《石油緊急對策綱要》、1973年11月30日制定《石油供求合理法案》、1973年11月30日制定《國民生活安定緊急措施法案》、1973年12月24日制定《關於限制汽車使用的條例》、1973年12月28日發布了《關於當前的緊急對策的說明》、1974年1月10日制定《石油及電力的節減要領》、1974年1月11日制定《關於當前石油及電力的節減要領》。

  [43]產業學會:《戰後日本產業史》,東洋經濟新聞社,1995年,第1026頁。

  [44]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53頁。

  [45]1973年11月16日設置的「緊急石油對策推進本部」中的第6條、同年12月18日設置的「國民生活安定緊急對策本部替代緊急石油對策推進本部」中的第7條均規定,作為本部長的內閣總理大臣有權決定與本部運營相關的各事項。1974年8月30日,設置的「以資源和能源為中心的運動本部」中的第8條規定,內閣官房長官有權決定與本部運營相關的各事項。

  [46]關於國際協調,在上文中有過詳細闡述,在此主要論述日本政府的國內協調。

  [47]參見:內閣決議,「緊急石油對策推進本部」中第2、3條,1973年11月16日;內閣決議,「國民生活安定緊急對策本部替代緊急石油對策推進本部」中的2、3條,1973年12月18日。

  [48]內閣決議《石油緊急對策綱要》,1973 年11 月16 日,。

  [49]號召節能的主要內容有:推進開展以「各級機關要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石油的使用,產業界、一般國民等要讓室內溫度控制在20℃,停止使用GG牌用的裝飾照明燈,儘量不使用自家轎車,在高速公路上不要開快車,儘量不要外出旅遊,提倡一周兩休制」等全國性運動。另外,要求石油銷售業者、電氣事業者及其他團體,進行與具體節能方法有關的各種GG活動。參見:石油聯盟編發的《戰後石油產業史》。

  [50]具體措施有:(1) 為了緊急減少對石油和電力的使用,從本年11 月20 日開始,實施強制性的行政指導。一般企業的節約率從當前到12 月末,為了弱化對國民生活和經濟社會的影響決定節約10%。(2) 為了確保上述指導的實效性分別作了如下規定。通過對大量使用石油的產業及與之有關的產業、對用電超過3000kW 以上的用戶進行特殊管理、指導。要求縮短大規模店鋪、小零售商的營業時間,克制在深夜播放電視節目,減少觀光旅遊的運輸,加油站節假日休息等的行政指導,儘量減少抑制對石油需求增加。(3) 在實施上述行政指導的同時,為了防止石油價格的直線上升,採取了強有力的措施制止非法所得。盡力確保一般家庭、農林漁、鐵道等公共運輸機關、醫院等公共設施所需用的石油。

  [51]1973年10月16日日本政府內閣會議,在頒布《石油緊急對策綱要》的同時也制定了《政府部門實施石油、電力等節約對策綱要》,並從即日起開始貫徹實施。其目的旨在使政府部門在節約石油資源運動中能起到率先垂範的作用,並以此號召在產業界、一般國民中開展節約消費運動。具體要求是:政府用車減少20%、白天電燈照明減少30%、電梯運轉減少20%、克制開自家車上班、儘量不再晚上加班等等。之後,政府為了在民間能緊急實施節約用電用油,11月9日制定了《在民間節約使用石油、電力的行政指導綱要》,並決定20日起開始強力實施石油消費限制。主要內容,(1)大量需求戶——削減消費的10%,所謂減少10%,即「72年12月的消費量/72年10月的消費量×1973年的消費量×90%。其對象行業為,鋼鐵業、汽車製造業、石油化學工業、汽車輪胎製造業、水泥製造業等11個行業;(2)一般消費者等,假日不得在高速公路駕駛兜風,加油站假日停業,日常營業以至下午6時為止。上述參見:1.內閣決議:《政府部門實施石油、電力等節約對策綱要》,1973年11月16日。2.石油聯盟:《戰後石油產業史》,第239頁。

  [52]政府在石油危機初期,主要採取了抑制物價上漲率、延緩物價上漲時間的強有力的行政指導,政府以政令形式,要求在1973年下半年乘勢漲價並遭社會輿論譴責的石油行業交出搶先漲價所得收益;10月10日凍結了家庭用燈油的銷售價格,接著11月28日,向社會通報了「為穩定供應家庭用燈油的緊急對策」,家庭用燈油零售的指導上限價格為每罐(18L)380日元;又根據1973年12月末的原油價格基準,凍結了石油產品的批發銷售價格,暫時制止了將原有價格上漲部分向產品價格轉嫁。直到1974年2月,從石油穩定供應的角度,通產省才不得不開始了新價格體系的準備工作。3月16日經過內閣會議批准,政府決定了改定石油產品價格及與此相併行的有關穩定物價對策的新的行政指導方針。即決定以1973年12月的平均價格為準,許可每千升漲價8946日元,平均批發價格銷售價格定為每千升23303日元。各石油公司以此行政指導為依據自18日起並開始漲價。參見:通商產業政策史編纂委員會:《日本通商產業政策史》第13卷,通商產業調查會,第81頁。

  [53]日本法律第122號:《石油供求合理化法》第11條,1973年12月22日。

  [54]Mason Willrich: Energy and World Politics,New York: the Free Press,1975,pp.68-70.

  [55]徐小傑:《新世紀的油氣地緣政治》,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8年,第167頁。

  [56]從石油庫存量看,與1973年9月相比,日本的石油及石油製品的庫存量在10月、11月、12月,1974年的1月、2月、3月分別為59.6天、56.5天、53.6天、49.2天、46.6天。

  [57]石油聯盟:《關於中國原油的進口》,《石油資源月報》,1975年11月號。

  [58]:1.エネルギ センタ :「エネルギ のエネルギ 相關內容參見 省 ー ー 省 ー便覧―日本 ー有効利用を考える資料集(2009)」,省エネルギーセンター,2008年12月。2.王榮等:《日本節能經驗與啟示》,《中國能源》,2007年5月。

  [59]通商產業政策史編纂委員會:《日本通商產業政策史》第13卷,通商產業調查會,第66頁。

  [60]尹曉亮:《日本對能源危機的應急管理——以第一次石油危機為例》,《東北亞論壇》,2010年第1期。

  [61]「產品領跑者制度」是在同一類產品中把能耗效率最佳產品的值設定為目標標準值,要求其它產品在一定的時間內必須達到該標準值,當達到時,再根據產品技術情況不斷修訂提升標準值。

  [62]茅陽一:《能源的百科事典》,丸善株式會社,2001年,第364頁。

  [63]經濟產業省:《能源白皮書2007年版》,行政出版社,2007年,第14頁。

  [64]日本法律,1978:《石油公團法》,日本法律83號(1978年6月27日頒布)。

  [65]截至2009年日本的石油儲備量達到200天,其中民間儲量為86天,國家儲量為114天。天然氣儲備量達到79.8天,其中民間儲量為58.6天,國家儲量為21.2天。

  [66]第一是「經濟神話」。日本在戰後短短30多年間,神話般地發展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並開創了東方黃種人的世界經濟奇蹟。然而,正當世界為之驚嘆之時,1990年日本泡沫經濟的破滅,不但給日本帶來了「近乎失去20年」的經濟低迷,也打破了日本持續高速增長的「經濟神話」。

  [67]第二是「防震神話」。1995年1月17日清晨5時46分,以日本神戶市為中心的阪神地區發生芮氏7.3級地震。此次地震中,共死亡5400多人,受傷約2.7萬人,無家可歸的災民近30萬人,毀壞建築物約10.8萬幢,經濟損失約1000億美元(總損失達國民生產總值的1%—1.5%)。國際社會普遍認為日本在防震抗災方面處於世界各國前列。然而,阪神大地震的震害徹底打破了日本是世界「防災強國」的神話。

  [68]第三是「治安神話」。日本良好的社會治安一向被世界各國感佩和羨慕。但是,這一認識,隨著1995年3月20日上午7時50分,發生在東京地鐵內的一起震驚全世界的投毒事件也漸行漸遠。事發當天,日本政府所在地及國會周圍的幾條地鐵主幹線被迫關閉,26個地鐵站受到影響,東京交通陷入一片混亂。事件造成12人死亡,約5500人中毒,1036人住院治療。這是日本歷史上嚴重的恐怖事件,它打破了日本社會治安的「安全神話」。

  [69]資源能源廳長官官房綜合政策課:《綜合能源統計》,通商產業研究社,2006年,第193頁。

  [70]有馬哲夫:「原発·正力·CIA―機密文書で読む昭和裏面史」,新潮社,2011年4月,第10頁。

  [71]山岡淳一郎:「原発と権力:戦後から辿る支配者の系譜」,築摩書房,2011 年10 月,第1-125 頁。

  [72]不包括正在修建(3座)和計劃修建(12座)的核電機組。

  [73]即,在2011年3月11日前。

  [74]到2009年,已達到30%,詳見:經濟產業省:《能源白皮書2009年》,能源論壇,2009年,第71頁。

  [75]經濟產業省:《能源白皮書2006年》,2006年7月,第65—66頁。

  [76]21世紀以來,隨著能源地緣形勢的急劇變化,全球能源安全問題越發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無論是能源輸出國還是能源進口國,都在選擇、調整應對能源新形勢的發展戰略。然而,各國能源戰略的調整不僅催生了新的國際地緣政治關係,也悄然改變著國際能源格局。日本為謀求能源安全與世界政治關係之間的平衡,對本國的能源戰略也進行了重新審視,並於2006年5月29日,頒布了《新國家能源戰略》。

  [77]根據原子能安全基礎機構編發的年度《原子能設施運轉管理年報》中的相關數據計算得出的數據。

  [78]2011年3月11日前的數據。

  [79]該法是日本1964年制定的法律(第170號),後經多次修改,受福島核危機的影響,2011年8月30日又進行了重新修訂。

  [80],。詳細內容可參見日本原子力委員會官方網站上的相關信息

  [81]NHK NEWS WEB: 日本 網站t10014887771000.html。

  [82]三菱東京UFJ 銀行報告:《日本經濟與電力問題》,NO.2011.6,2011 年7 月19 日,第2 頁。

  [83]SankeiBiz:。網站

  [84]「原発を停止の年間コストは1 兆1387 億円」,參見,。

  [85]一次性能源可以進一步分為再生能源和非再生能源兩大類。再生能源包括太陽能、水力、風力、生物質能、波浪能、潮汐能、海洋溫差能等,這些在自然界可以循環再生。非再生能源包括:煤、原油、天然氣、油頁岩、核能等,這些是不能再生的。

  [86]經濟產業省:《能源白皮書2007年版》,第14頁。

  [87]日本核電發電力量占總發電量中的比例受諸多因素影響每年都有所變化,但從2004年後基本維持在30%左右。可參見:經濟產業省:《能源白皮書2009年》,能源論壇,2009年,第71頁。

  [88]原子力委員會:《原子力政策大綱》,2005年10月11日,第3頁。

  [89]日本能源研究所,《能源經濟統計要覽》,第178—188頁。

  [90]經濟產業省:《能源白皮書2007年版》,行政出版社,2007年,第13—15頁。

  [91]該數據是依據2008年日本財務省的統計數據算結果。隨著進口價格的變動,每年都有所不同。

  [92]BP「Statistical Review of World Energy 2010」,BP:參見 官方網站com/。

  [93]藤山光雄:「日本総研リサーチアイ」,2011 年8 月25 日,No.2011-053。

  [94]日本能源經濟研究所:《關於原子能2012年度是否再運轉發電的電力供需分析》,《2011年特別快報》,2011年6月,第1—6頁。

  [95]這裡採用的是日本經濟研究研究2011年6月計算的數據。事實上,日本許多機構都對電力成本進行了計算,其計算數值都有所不同。如:富士通總研經濟研究所的研究結果是,2012年的電費將上升19.4%。總務省的調查結果是平均每個家庭的年電費支出為22778日元(1898日元/月),比2008年的117410日元將近多一倍。

  [96]気候ネットワーク:「全ての原発が停止する場合の影響について」,2011年7月,第1-11頁。

  [97]「全原発停止なら家庭の電気代1千円アップと試算」,「読売新聞」,2011年6月13日。參:。見

  [98]濱崎博:「原子力発電所稼動停止によるわが國経済への影響」,富士総合研究網站:。

  [99]本節主要論述了福島和危機對日本國內的影響,並未詳細論述對海外核電產業建設投資等方面的影響。

  [100]有關地震後日本能源供需的官方統計數據,可參見日本經濟產業省2011年4以來公布的總需求電力量速報中的相關數據(經濟產業官方網站已公布);持有與該觀點相同的資料、論文很多,如:週刊東洋経済編集:「日本「原発大國化」への全道程」,「週刊東洋経済」,2011年6月11日,第49頁。

  [101]有關日本在內政和外交上的政策設計不是本書主要論述的內容,可另闢文章予以探討和研究。

  [102]「商品性」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化石能源能作為產品,在市場上進行貿易、流通和交易。在對外貿易中,儘管能源具有商品性的特點,但是又有別於普通貨物貿易。相關內容可參見薩布海斯·C.巴塔查亞:《能源經濟學:概念、觀點、市場與治理》,馮永晟等譯,經濟管理出版社,2015年。

  [103]「稀缺性」是指由於煤炭、天然氣、石油等不可再生能源的埋藏量與可開採量難以永遠滿足人類的無限需求和消耗。相關內容可參見白泉:《能源節約的經濟學》,光明日報出版社,2009年。

  [104]「污染性」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化石能源在消耗中會產生破壞環境的廢氣、廢物和廢水。相關內容可參見李世祥:《能源安全與煤炭清潔化利用》,科學出版社,2016年。

  [105]「戰略性」是指資源民族主義的語境下,能源消費國與能源宗主國將石油、天然氣、煤炭等能源的生產、消費、進口、出口、安全等環節提升至國家戰略水平。相關內容可參見杜祥琬:《中國能源戰略研究》,科學出版社,2016年。

  [106]「朝日新聞」,2014年5月15日。

  [107]2016年3月11日,是日本「福島核事故」的5周年。

  [108]武田邦彥:「原発の「安全神話」が間違いだった理由」,一般社団法人NPJ,。

  [109]「原子力村」及其產生的「權力與金錢結構」等相關內容,可參見朝日新聞特別報道部:「原発利権を追う」,「朝日新聞」,2014年。

  [110]進入21世紀,由於國際石油價格的波動、能源地緣政治的動盪、資源民族主義的高漲和世界能源格局的變化等原因,世界各國都選擇、調整和制定適合本國的能源戰略。在此背景下,日本於2006年,頒布了《新國家能源戰略》。

  [111]エネルギ:「エネルギ2016」,資源 ー庁 ー白書whitepaper/2016pdf/。

  [112]資源能源廳綜合政策課:《綜合能源統計》,通商產業研究社,2006年,第193頁。

  [113]有馬哲夫:「原発·正力·CIA―機密文書で読む昭和裏面史」,新潮社,2011年,第10頁。

  [114]山岡淳一郎:「原発と権力:戦後から辿る支配者の系譜」,築摩書房,2011年,第1—125頁。

  [115]未包含正在修建(3座)和計劃修建(12座)的核電機組。

  [116]資源エネルギー庁:「エネルギー白書2009年」,エネルギーフォーラム,2009年,第71頁。

  [117]ホ ムペ ジ:。東京電力 ー ー

  [118]其餘九大公司為:北海道電力、東北電力、北陸電力、中部電力、關西電力、中國電力、四國電力、九州電力、沖繩電力。

  [119]具體數量為:核電站3個、水電站160個、火電站26個、風電站1個、地熱站1個,具體參見東京電力ホームページ:http:/ / www. tepco. co. jp/ index-j. html。。

  [120]東通核電建設所於2011年1月開始建設,但是受「3·11」大地震影響,至今仍未復工。

  [121]正在建設中7、8號和電站機組,由於2011年3月11日發生大地震,目前已經停止施工。

  [122]原子力総合年表編集委員會:「原子力総合年表」,すいれん舎,2014年,第358頁。

  [123]日本原子力産業協會:「原子力年鑑」,日刊工業新聞社,2013年,第435頁。

  [124]佐佐淳行:「「安全神話」は國を滅ぼす」,。

  [125]非傳統安全因素主要是指除軍事因素以外的對主權國家及生存發展構成危害的因素。

  [126]日本在與自然災害抗爭中,制定、頒布了諸多應對措施,並逐漸形成了完整的「防災體系」。1961年頒布的《災害對策基本法》是日本應對災害的根本大法。此後,日本以該法為基礎,先後制定了《應對重大災害特別財政援助法》《防災基本計劃》《關於支付災害撫恤金的法律》《活動火山對策特別措置法》《石油等災害防止法》《大規模地震對策特別措置法》《城市公園實施令》《地震防災特別措施法》《大規模地震對策特別措施法》《災民生活重建援助法》《核災害對策特別措施法》等。

  [127]日本民眾在千年不遇的大災面前,表現出的淡定自若、秩序井然、沉著冷靜、有條不紊的「公序良俗」,被世界各國所關注與讚嘆。

  [128]「の り えられる」,ホ ムペ ジ:戦後最大危機乗越 東洋新聞ー ーjp/article/feature/tohokujisin/list/CK2011031402100011.html。

  [129](Murphy's Law)「Anything that can go wrong will go wrong」。墨菲 認為墨菲定律的ア サ ブロック:「マ フィ の アメリカの 」,相關內容可參見ーー ー ー法則―現代 知性 倉骨彰譯,アスキー,1993年。

  [130]田中知:「原子力はどこまで貢獻できるか」,東京大學サステイナビリティ學連攜研究機,。

  [131]該數據是根據原子能安全基礎機構編發的「原子能設施運轉管理(年刊)」中的相關數據計算得出的。

  [132]該數據是依據日本原子力施設情報公開ライブラリー的NUCIA資料庫()。中相關資料進行計算的數值

  [133]有關日本篡改、隱瞞核事故的相關論述可參見1.西尾漠編:「原発をすすめる危険なウソーー事故隠し·虛偽報告·データ改ざん」,創史社,1999 年11 月。2.反原発運動全國連絡會編:「原発事故隠しの本質」,七つ森書館,2002 年。

  [134]其中,包括造成福島核事故的堆芯冷卻系統失靈等問題。

  [135]小澤紀夫:「設計壽命「40年」が60年に延長」,日刊ゲンダイネット,。

  [136]「首相官邸(災害·危機管理情報)」,。

  [137]主要報告內容參見東京電力株式會社福島原子力事故調査委員會:「福島原子力事故調査報告書」,東京電力株式會社,2012年6月,第59頁。

  [138]木村英昭:「検証福島事故 官邸の一百時間」,岩波書店,2012年,第130頁。

  [139]福島原発事故獨立検証委員會:「調査·検証報告書」,ディスカヴァー·トゥエンティワン,2012年,第82頁。

  [140]福島原発事故獨立検証委員會:「調査·検証報告書」,ディスカヴァー·トゥエンティワン,2012年,第79頁。

  [141]首相官邸:「官邸長官記者発表」,。

  [142]「毎日新聞」,2012年3月1日。

  [143]福島原発事故獨立検証委員會:「調査·検証報告書」,ディスカヴァー·トゥエンティワン,2012年,第80頁。

  [144]伊藤守:「テレビは原発事故をどう伝えたのか」,平凡社,2012年,第50頁。

  [145]東京電力福島原子力発電所事故調査委員會:「國會事故調報告書」,徳間書店,2012年,第295、305頁。

  [146]「福島第一の損傷部分と原発が抱えるリスク」,「ニューズウィーク」,3月26日號,第31頁。

  [147]「朝日新聞」,2011年3月15日。

  [148]日本経済産業省:「日本のエネルギーのいま:抱える課題」, policy/energy_environment/energy_policy/index.html。

  [149]エネルギ:「エネルギ2006」,資源 ー庁 ー白書 版whitepaper/2016pdf/whitepaper2016pdf_2_1.pdf。

  [150]該數據是日本經濟研究研究2011年6月計算的數值。事實上,日本諸多機構都對電力成本進行了計算,在結果上亦不盡相同。

  [151]「朝日新聞」,2014年6月27日。

  [152]共通通信ホームページ, jp/CN/201303/CN2013032801001846.html。

  [153]該報告主要內容參見東京電力福島原子力発電所における事故調査·検証委員會:「政府事故調中間·最終報告書」,メディアランド,2012年。

  [154]該報告主要內容參見東京電力福島原子力発電所事故調査委員會:「國會事故調 報告書」, 徳間書店,2012年。

  [155]該報告主要內容參見福島原発事故獨立検証委員會:「調査·検証報告書」,ディスカヴァー·トゥエンティワン,2012年。

  [156]該報告主要內容參見東京電力株式會社福島原子力事故調査委員會:「福島原子力事故調査報告書」,東京電力株式會社,2012年。

  [157]資源エネルギー庁:「エネルギー白書2009」,東京:エネルギーフォーラム,2009年,第73頁。

  [158]反對者認為,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基本原則是控制人類對於能源的需求量,而這一點卻被。:「の な 」,日本長期忽視 相關內容參見井田徹治 原発 不都合 真実47topics/e/218274.php。

  [159]以綜合能源調查會為代表的官方認為每1kWh的成本是5—6日元左右。與之相對,以大島堅一等學者認為,每1kWh為10.68日元(未包括事故處置相關費用)。相關內容參見週刊東洋経済編集:「強弁と楽観で作り上げた原発安価神話のウソ」,「週刊東洋経済」,2011年6月11日,第46-47頁。

  [160]週刊東洋経済編集:「原発を中心にしたエネルギー政策の崩壊」,「週刊東洋経済」,2011年6月11日,第42-43頁。

  [161]週刊東洋経済編集:「日本エネルギーの失敗は産業政策の失敗」,「週刊東洋経済」,2011年6月11日,第48頁。

  [162]2005年,日本將《原子能長期計劃》改稱為「原子能政策大綱」,其目的是將發展核電上升為國家戰略。

  [163]日本核電發展史的相關內容參見吉岡斉:「原子力の社會史」,朝日新聞,2011年。

  [164]「電源三法」(「電源開発促進稅法」、「特別會計に関する法律」、「発電用施設周辺地域整備法」)是在日本政府強力推動下制定實施的。相關內容詳見朝日新聞青森総局:「核燃マネー」,岩波書店,2005年。

  [165]有關日本核電管理體制的詳細內容可參見資源エネルギー庁:「能源白書2012」,。

  [166]中野洋一:「世界の原発産業と日本の原発輸出」,明石書店,2015年,第216-221頁。

  [167]劉亞斌:《日本核電站在黑箱裡運行 監督管理竟是一家》,中國網: cn/international/txt/2011-03/23/content_22202555.htm。

  [168]福島原子力事故調査委員會:「福島原子力事故最終調査報告」,東京電力株式會社,2012年,第119頁。

  [169]福島原発事故獨立検証委員會:「獨立検証委員會報告書」,ディスカヴァー·トゥエンティワン,2012年,第27-28頁。

  [170]「臨界」是指核裂變產生的新中子數量恰好滿足反應堆繼續裂變的需要。

  [171]東京電力福島原子力発電所事故調査委員會「國會事故調査報告書」,徳間書店,2012年,第311頁。

  [172]2011年5月28日,國際原子能機構在視察福島第一核電站現場後,認為吉田所長沒有「中斷海水注入」的做法防止了更大事故的爆發。

  [173]門田隆將:「死の淵を見た男吉田昌郎と福島第一原発の五〇〇日」,PHP研究所,2012年,第6-10頁。

  [174]「擁核派」中既有官界亦有學者和媒體,如海江田萬里、班目春樹等。

  [175]「脫核派」不僅包括民間團體、地方自治民眾,也有部分官員、學者和媒體,如広瀬隆、室田武、槌田敦、孫正毅、竹內一晴等。

  [176]持該論點者主要多出自經濟產業省、核電產業界、部分媒體和核電學者之中。這是東京電力公司的清水社長、原子能安全·保安院等在事故發生後反覆對外界強調的「重點」。

  [177]長谷川慶太朗、日下公人:「東日本大事震災——大局を読む」、フォレスト出版,2011年5月22日,第110頁。

  [178]畑村洋太郎:「「失敗學」から見た原発事故」,「中央公論」,2011年7月號,第99-100頁。

  [179]畑村洋太郎:「「失敗學」から見た原発事故」,《中央公論》,2011年7月號,第98頁。

  [180]2011419の「」,:年 月 日 福島民友新聞 參見php。

  [181]東京大教授ロバート·ゲラー(地震學):「地震予知、即刻中止を」,2011年14付の英科學誌ネイチャー電子版に掲載された(2011年4月14日,共同通信)。

  [182]福島第一核電站的1號機組是日本在1960年代首期建設的發電站之一。到2011年3月25日,該機組壽命已有40年的時間,屬於「高齡」機組,本應該淘汰退役。但是,2010年3月,「東電」以設備良好、能正常運轉為由,向日本政府提出申請,要求福島第一核電站1號機組繼續運營。對此,本原子能安全保安院在2011年2月竟然批准了這一請求。另外,2011年2月7日,「東電」對已經使用40年的福島第一核電站1號機組進行過分析評估,其結論也認為該電站的部分設備嚴重老化。但是,主管領導對此項分析報告視若無睹,仍然堅持讓一號機組繼續運行。遺憾的是,就是被延期服役的一號機組,成為在此次事故中最早發生核泄漏的機組。

  [183]2004年印度洋大海嘯之後,素有具有強烈敏感意識的日本,也組建專家團分析了福島第一核電站的安全標準、防災性能。當時,技術人員主要從概率角度,分析了海嘯來襲的高度以及福島第一核電站遭遇海嘯襲擊的可能性,結論認為福島第一核電站存在遭遇海嘯破壞的風險,提出有必要採取充分準備的建議,但「東電」對此未給予予充分重視。2007年7月,日本共產黨福島縣議團齊藤泰認為「女川核電站比較放心,福島第一核電站不行」,強烈提出讓「東電」進行防震安全性總檢查,但是得到「東電」的回答卻是「沒必要」。

  [184]「東電」在處置核泄漏問題上的應急措施屢屢貽誤戰機,不斷遭到外界質疑。3月11日,福島第一核電站1號機組受到地震和海嘯衝擊之後,由於緊急製冷系統的電源、柴油機和備用蓄電池都已失效,首先冒出白煙。這時,「東電」應該認識到事態的嚴重性,需要果斷出手,對發電機組進行海水冷卻。然而,直到3月12日上午,東京電力公司也未實施從附近海岸取水冷卻。直到3月13日,「東京」才被迫不得已開始進行海水冷卻。其結果是貽誤了用最小的代價解決最大危機的最好時機。

  [185]核事故出現初期,除最了解核電站內部構造的核電機組製造商提出援助外,美、俄、法等國家也像日本伸出了「橄欖枝」,但一直未被「東電」接納。直到當危機失控、事態嚴重後,「東電」才開始與美、法等國外的技術專家進行交流和溝通。「東電」之所以沒有在最初時接納外援,是擔心外來專家可能會馬上建議用海水冷卻反應堆,而「東電」最擔心的就是發電機組設備在被海水灌入後將徹底報廢,其損失會相當慘重。然而,當「東電」後來被迫接受海水冷卻時,危機已無法控制。

  [186]資源能源廳長官官房綜合政治課:《綜合能源統計》,通商產業研究社,2006年,第193頁。

  [187]週刊東洋経済編集:「日本「原発大國化」への全道程」、「週刊東洋経済」,2011年6月11日,第54頁。

  [188]經濟產業省:《能源白書2009》,能源論壇,2009年9月,第170-199頁。

  [189]週刊東洋経済編集:「原発を中心にしたエネルギー政策の崩壊」,「週刊東洋経済」,2011年6月11日,第42-43頁。

  [190]井田徹治:「原発は溫暖化対策に役立たない-この世界には、はるかに有効な二酸化炭素のがたくさんある」,「の な 」,:排出削減政策 原発不都合真実 參見47topics/e/218274.php。

  [191]井田徹治:《原発の不都合な真実》原発は溫暖化対策に役立たない-この世界には、はるかに な の がたくさんある。有効 二酸化炭素 排出削減政策e/218274.php。

  [192]比如:為扶持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三個國家都導入了固定自然能源發電價格的制度,其包括大規模水電的自然能發電量占發電總量的比率都相當高,德國是18%,丹麥是29%,瑞典是56%。

  [193]經濟產業省:《能源白書2009》,能源論壇,2009年9月,第73頁。

  [194]「擁核派」認為核電技術在日本已經比較成熟,如果加上核電產量日本的能源自給率就可以達到將近20%的水平。

  [195]例如,供給的穩定問題、難以擴大規模的問題、成本高的問題、發電質量問題等。

  [196]日本経済研究センター理事長岩田一:「電力不足が日本経済に與える影響」,政経済情勢検討會合資料(內部資料),2011年8月3日,第1-14頁。

  [197]井田徹治:《原発の不都合な真実》原発は溫暖化対策に役立たない-この世界には、はるかに な の がたくさんある。有効 二酸化炭素 排出削減政策e/218274.php。

  [198]週刊東洋経済編集:「日本エネルギーの失敗は産業政策の失敗」,「週刊東洋経済」,2011年6月11日,第48頁。

  [199]值得注意的是,在核電發電成本的計算結果上,有許多版本,如:東京大學崗芳明教授認為原子能、太陽光、風力、水利、火力(天然氣)等能源中每1kWh的發電成本分別為5—6日元、49日元、10—14日元、8—13日元、7—8日元。參見早稻田大學2011年7月13日召開的「能源問題短中長期展望」研討會論文集資料,第10頁。

  [200]但是,同樣具有政府性質的地球環境產業技術研究所機構的秋元圭吾計算數值為8—12.4日元。參見:秋元圭吾於2011年6月22日參加在上智大學召開的「用對話開拓低碳社會」研討會時提供的會議論文資料。秋元認為核電成本約為9.1—12.4日元/kWh,其具體計算明細為:每1kWh的發電成本6.1—7.4日元、建設費3.1—4.4日元、燃料費1日元、人工費維護費2日元、其他成本3—5日元、發電設施處理費和環境對策費0.01—0.02日元、送配電費2—4日元、再處理費用1日元。上述計算明細中不包括由核電事故引發的相關費。

  [201]現為立命館法學國際關係學學部教授,主要研究環境經濟學、環境政策學等。

  [202]週刊東洋経済編集:「強弁と楽観で作り上げた原発安価神話のウソ」,「週刊東洋経済」,2011年6月11日,第46-47頁。

  [203]エネルギー·環境會議:「エネルギー·環境戦略に関する選択肢の提示に向けて」,2012年12月21日,資料第2-2-1號。

  [204]日経エコロジ-中西清隆對大島堅一的採訪內容「実は誰も分かっていない原発のコスト」,ECOJAPAN: .jp/article/report/20110608/具體參見 網站106639/。

  [205]相關研究成果參見:1.馮春萍:《日本石油儲備模式研究》,《現代日本經濟》,2004年第1期,第55—59頁。2.安豐全等:《官民結合的日本石油儲備》,《中國石油石化》,2003年第3期,第74—77頁。

  [206]相關研究成果參見:1.井志忠:《日本石油儲備的現狀、措施及啟示》,《外國問題研究》,2009年第1 期,第47-53 頁;2.全國日本經濟學會:《日本經濟藍皮書》,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5 年,第146—147 頁。

  [207]日本在石油儲備方面的突出特點是「立法先行」,1975年、1977年分別制定了《石油儲備法》和《石油共團法》,之後隨著實際情況的變化進行了調整和修訂。

  [208]相關研究成果可詳見:1.羅承先:《日本石油儲備未雨綢繆》,《中國石化報》,2002年8月1日。2.馮丹等:《從美日兩國戰略石油儲備體系看我國石油儲備發展》,《能源技術與管理》,2009年第2期,第127-129頁。

  [209]石油連盟:「今日の石油産業」,石油連盟,2015年,第23頁。

  [210]石油連盟:「石油備蓄日數」,

  [211]経済産業省:「エネルギー白書2012年版」,株式會社エネルギーフォーラム,2012年,第107頁。

  [212]內閣決定:「エネルギー基本計畫」, =′%E3%82%A8% E3%83%8D%E3%83%AB%E3%82%AE%E3%83%BC%E5%9F%BA%E6%9C%AC%E8%A8%88%E7%94%BB′。

  [213]但是,在該計劃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三個難點。首先,儲備石油是非營利性活動,民間石油企業如果大量儲備,將占用過多資金,成本上升,經營壓力變大,故此強烈反對。其次,石油儲備過程中的選地及其建設需要付出大量資金,政府要制定有效的財政、金融方面的措施。最後,因為石油儲備基地需占用大片土地且無經濟收益,加之儲備基地的周圍居民擔心石油儲備的安全性,引起了當地居民的不滿。

  [214]経済産業省:「エネルギー白書2011年版」,新高速印刷株式會社,2012年,第167—170頁。

  [215]経済産業省:「エネルギー白書2007年版」,行政出版社,2007年,第73頁。

  [216]橘川武郎:「通商産業政策史資源エネルギー政策」,経済産業調査會,2011年,第140—152頁。

  [217]石油天然ガス·金屬鉱物資源機構:「石油の備蓄」,石油天然ガス·金屬鉱物資源機構,2006年第18頁。

  [218]ガス·:「について」,石油天然 金屬鉱物資源機構 組織 index.html。

  [219]石油天然ガス·金屬鉱物資源機構:「波方國家石油ガス備蓄基地」,��04.html。

  [220]石油精製備蓄課:「石油備蓄の現況」, and_lpgas/pl001/pdf/2011/stptrpl001_2011003.pdf。

  [221]経済産業省;「災害時の石油供給について」, wg/7/pdf/3.pdf#search =′%E7%81%BD%E5%AE%B3%E6%99%82%E3%81%AE%E7% 9F%B3%E6%B2%B9%E4%BE%9B%E7%B5%A6%E3%81%AB%E3%81%A4%E3%81% 84%E3%81%A6。

  [222]縄田康光:「災害時における石油·石油ガス等の安定供給確保」,立法と調査,2012年第4期,52頁。

  [223]內閣決定:「エネルギー基本計畫」, plan/pdf/140411.pdf#search =′%E3%82%A8%E3%83%8D%E3%83%AB%E3%82%AE% E3%83%BC%E5%9F%BA%E6%9C%AC%E8%A8%88%E7%94%BB′。

  [224]「3·11」大地震前,日本的國家儲備的石油大部分是原油。但是,發生自然災害時災民需要的成品油。因此,日本正在制定增加成品油儲備量的計劃。

  [225]日本法庫:「石油の備蓄の確保等に関する法律」,。

  [226]經濟產業大臣將符合一定條件的石油儲藏設施指定為「特定煉油企業」。被指定的「特定煉油企業」應保障該地區的石油穩定供應,有義務制定「特定煉油企業」之間的合作計劃書(即「發生災害時石油供應合作計劃」),並將計劃書在經產省備案。石油供應合作計劃中規定:A.;B.;C.。特定煉油企業之間相互聯繫 共同使用石油儲藏設施 在運輸石油方面相互合作經濟產業大臣有權規勸特定煉油企業提交、變更「發生災害時的石油供應合作計劃」。「特定煉油企業」如果無正當理由不服從規勸或指導,將公布其名單並進行處罰。上述內容參見:経済産業省.災害時における石油の供給不足への対処等のための石油の備蓄の確保等に関する法律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の一部の施行に伴う経済産業省関係省令の整備に関する省令,。

  [227]「石油放出訓練」是指在緊急需要情況下,為了能快速放出石油儲備而進行的模擬訓練。

  [228]兩國在能源領域具有很強的互補性。俄羅斯是油氣資源大國,然而近年來受烏克蘭危機、美歐制裁等因素的影響,能源輸出日益下降,經濟發展凸顯乏力。與此相對,中國是能源消費大國,經濟發展需要安全、穩定的能源供應作為支撐。因此,現在應該是中俄進行能源儲備合作的「機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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