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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官辦企業處理的社會條件

2024-10-13 10:10:31 作者: 吳廷璆

  明治政府建立以後,便全面展開了資產階級性質的改革,為資本主義發展開闢道路。到官辦企業處理前後,國內各項改革已基本完成,私人資本主義成長的必要條件已經初步具備,具體表現為:(1)安定局面出現。自1877年平定西南士族叛亂以後,國內政局日趨穩定。(2)封建關係廢除。明治維新後的十餘年裡,「奉還版籍」與「廢藩置縣」,取消封建身份制度與士族俸祿、地稅改革等等,已經大體完成。(3)法律制度初步建立。近代經濟的發展,需要相應的法律保證。明治政府在破除封建制度的同時,先後多次派政府重臣出國學習、考察歐美法律制度。到1878年止,日本已建立起大審院(相當最高法院)及地方司法組織,陸續頒布了刑法、治罪法等法律。特別是允許土地自由買賣、自由種植,允許農民棄田從工經商、華士族從業,允許米麥輸出、棉織品免稅出口,借貸利率等一系列經濟立法的初步制定[15],為私人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提供了保證。不過,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日本憲法尚在籌議之中。(4)人才條件日見成熟。明治初年,選派政府官員出國學習考察,派遣大批留學生,高薪聘請外籍專家。在國內,除了通過官辦企業為民間培養輸送技術人員之外,開始全面推行小學義務教育,建立各類實業學校,啟迪國民知識,培訓專門人才,到1880年前後,情況已經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大批留學生學成回國,各種實業學校也已培養出一批建設骨幹,外籍專家已經明顯減少。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這批專業人才已開始吸取前一階段「殖產興業」中的教訓,糾正以往生硬模仿的錯誤做法,開始結合本國實際開展經濟建設。毫無疑問,這支人才隊伍雖然人數有限,但卻成為了近代經濟建設的中堅。(5)民間經濟有所發展。這一期間,在明治政府「殖產興業」政策的大力扶植下,私人經濟發展很快,到1880年前後,各種民營公司已達1803個,資金總額2775萬日元(1881年),職工6萬多人(1882年)。[16]其中民營礦產量與官營礦產量的比率是:金35.3:64.7,銀42.9:57.1,銅94.6:5.4,生鐵74.3:25.7,煤80.3:19.7(1880年)。[17]儘管這些民營企業規模很小,人數一般不超過幾十人,生產手段尚處在前機械生產階段,但卻為近代工業的發展打下了重要的基礎。與此同時,在明治政府的扶植保護下,政商資本發展極為迅速。以三菱為例,到1881年前後,明治政府已向三菱貸款341.9萬日元,發給補助金393.5萬日元,贈送、拍賣船隻折價為190.2萬日元,共計925.6萬日元。[18]由此,三菱的實力急劇增長,先後排擠了擁有雄厚實力的美國「太平洋郵政輪船公司」和英國「半島與東方航海公司」,壟斷了日本的海運業。尤其不可忽視的是,當時已出現一批庶民出身的企業家,他們採取合資入股的形式,準備籌建大型工廠,其代表人物為澀澤榮一。早自1879年始,他就已在為建立大阪紡織廠而奔忙。當時的輿論也已發出打破官府壟斷工業,要求自由放任主義的強烈呼聲。[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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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對形勢的變化,一些政府官員開始考慮官辦企業的前途。1879年,擔任勸農局長的松方正義便提出,官辦企業「應該放給(民間),使之自為地進步」。「倘民智民力業已開進,已不拘於政府之誘導,而政府依然執各般事業,或欲擴張之,或以企望之所在課之於人民,以促其成功……或以開人民蒙昧為政府已任,由政府著手各般民業,好事貪功」,這「反而挫傷人民獨立自為之氣勢,養成百事依賴政府之風習;或妨害民營之利,使國內生殖力大減,其弊害不可測」。[20]

  這表明,到1880年前後,民間資本主義發展的條件已日臻成熟。從這個意義上說,以「試驗誘導」為己任的官辦企業已基本完成了自己的歷史使命。

  除上述情況外,1880年前後的政府財政狀況恰好構成了官辦企業處理的契機;如所周知,初建時的明治政府,財政上可說是「一金無儲」,但卻肩負著百廢待興的艱巨任務。除了龐大的行政開支以外,興辦官營企業,發放勸業貸款,開發北海道、整理士族俸祿等,各項改革都需花費巨額資金。同時,為鎮壓各地叛亂和農民起義,侵略台灣、製造江華島事件等又支付了大量軍費。其中僅西南戰費一項就高達4170萬日元,占政府常年收入的9/10。[21]為解燃眉之急,明治政府只好大借內外債,濫發各種不兌換紙幣,結果債台高築,通貨膨脹。到1880年止,內外債總額高達3824.67萬日元[22],各種紙幣流通量達15936.8萬日元,而同期的國庫準備金僅有7166.8萬日元。[23]紙幣價格與銀幣價格之比,由1873年的1.036:1000,上漲到1881年的1.696:1000[24];米價由1873年每石4.80日元,上漲到1881年的每石10日元左右。[25]在對外貿易方面,幾乎連年逆差,到1880年止,累計逆差總額達7847.7萬日元[26],造成正幣大量外流。總之,到1880年11月5日明治政府宣布官辦企業處理止,政府財政出現了前所未有的危機。在這種情況下,明治政府不得不採取緊急措施,全面整頓財政。由於官辦企業耗資巨大,年支出占政府常年收入的5%,且經營不善,虧多盈少,連年依賴國家補貼,一直是政府財政的沉重負擔。這樣,官辦企業處理作為全面整頓財政的對策之一,被自然地提到政府的議事日程。在大隈、松方等人的極力倡導下,明治政府終於作出決定,除保留軍工、鐵道、通訊等企事業外,其他工礦企業一律向民間下放(附表)。[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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