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辦企業的初旨
2024-10-13 10:10:25
作者: 吳廷璆
19世紀六七十年代,資本主義體系已經在世界上取得了決定性勝利,它要求一切落後的國家和地區,服從資本主義的秩序。明治初年的日本,資本主義列強根據既有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仍在日本享有治外法權、協定關稅、最惠國待遇、居留地、駐軍權等種種特權;另一方面,列強將大量的商品輸入日本,侵蝕、瓦解著日本固有的封建經濟結構。日本尚未擺脫淪為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的危險。面對這一嚴酷的現實,明治政府業已深切感到,日本要想獨立生存,必須走資本主義道路,當務之急是「殖產興業」。
當時的日本,正處於歷史性轉變時期,封建的生產關係尚未破除,資本主義秩序尚未確立。正如大隈重信所說,在明治前十年裡,「人心惶惶,盛傳不日發生內亂之流言……佐賀江藤新平之亂,長州前原一誠之亂,大樂源太郎之亂,肥後神風連之亂,秋月之亂,最後爆發鹿兒島之亂,五六年間,幾無寧歲。其間各處之小動亂,性質雖有不同,但農民起義各處蜂起,小者不計其數,大者前後達十八次」[1]。當此動亂之秋,即便有志興辦資本主義產業者,一時也不敢動。
從資本積累情況看,當時的日本,還是個以自然經濟為主的落後國家。儘管在某些地區早已出現資本主義的萌芽,也因長期閉關鎖國和封建制度的束縛與摧殘,發展緩慢。在農村和城市中,存在著一定數量的寄生地主和商人,但就其擁有的財力而言,遠不能興辦巨大投資的近代企業。而像三井、鴻池、小野等名聲顯赫的少數巨商,雖然聚斂了大量資財,但那是在幕藩體制的長期庇護下,依靠壟斷江戶、大阪等城市批發行特權,用放高利貸等手段,攫取商業高利貸利潤的結果;並且主要用於謀求商業高利貸資本的增值,其本身並未進入資本主義再生產過程。因此,這種商業高利貸資本,只能是潛在的工業資本,尚有待向以資本增值為目的工業資本轉化。但是,地主、商人及特權巨商,頑固地信守傳統的價值觀,習慣於出租土地、商業投機、放高利貸等舊有的榨取方式,缺乏興辦新事業的冒險精神,因為近代工業生產對他們說來還完全是陌生的,他們既不懂技術,也不會管理。要使這些與封建生產關係有著千絲萬縷聯繫的財富所有者轉化為近代社會的資本家、企業家,需要一個過程。
資本主義生產活動的另一要求是僱傭勞動大軍的形成,在當時的日本,家庭手工業生產還處於從屬農業生產的位置,並受到封建關係的嚴重束縛。城市手工業者人數有限,技術落後,且受到行會的限制。由於地稅改革和士族制度改革剛剛開始,各種封建關係尚待破除,生產者與生產資料分離的條件尚不成熟,近代僱傭勞動大軍尚未形成。
上述情況表明,明治初年的日本,既沒有適應私人資本主義發展的社會環境,又缺乏資本主義發展的物質基礎。而現實又要求日本必須刻不容緩地走上資本主義道路,發展資本主義經濟。明治初年的官辦企業便是這一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
1874年,即岩倉使節團出訪歐美歸來的第二年,內務卿大久保利通向政府提交了《關於殖產興業的意見書》,全面闡述了「殖產興業」的政策思想。大久保認為:「大凡國之強弱,在於人民之貧富;人民之貧富,繫於物產之多寡;而物產之多寡,起源於是否勉勵人民之工業。然尋其源頭,未嘗不依賴於政府官員誘導獎勵之力。」「但維新以來,多系盲目慕外飾虛,治績至今止於表皮而已……至於殖產興業之事,效驗尚不多見,民產國用似日見減縮。此蓋因民智未開,不能通時勢之變而營有益之業;亦因政府官員不意於茲,提攜誘導不利所致……宜按國之風土民俗,民之性情知識,判定其方法,以此為今日行政之根軸,保護其已開成者,誘導其未就緒者。」[2]大久保是明治初期政府的鐵腕人物,他當政的時期曾被稱作「大久保時代」,因此,他的思想和言論,實際上代表著明治政府的觀點。
事實上,當時負責發展資本主義工業的兩大部門(不包括軍事工業)——內務省和工都省,正是在上述思想指導下開展活動的。《內務省沿革報告》載:「本局之事業,旨在勸獎百工,繁殖人民之事業……然皆系本邦未曾有之事業,作業不如意,年年資金虧損。若由此著意於理財,努力於盈利收入,則違背勸業之本旨。」[3]內務省《勸農局處務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得更為明確:「除本局業務外,興辦生產事業亦屬急務,但人民還沒有這種意願,所以暫且創辦官立事業,示以實利,以誘導人民,故稱之為臨時事業。」[4]該省所轄的各個企業,當時都稱為「模範」工廠,率先進行工業生產試驗。例如,1872年6月,政府在群馬縣建立富岡繅絲所,引進全套法國設備,聘請法國技師做教習,同時招聘女工入廠操作。政府在設所告諭中宣稱:「有志制絲者,許入廠參觀工業之操作,機器之運轉。……官府雇用女工,意欲傳習精妙之工業,移之充任各地制絲教師。人民宜去疑惑,速應其僱傭。總之官府捐巨款創此事業,決非與民爭利,意在造精良之蠶絲,以示利民之實證。」[5]直到明治政府宣布處理官辦企業之時,仍重申建立官辦企業的初旨在於「誘導工業。政府常設之諸工廠,隨其組織整備,最初計劃事業漸舉,解官廳所有歸之於人民經營」[6]。上述引語均援自官方文件,其中必不乏冠冕堂皇之辭。儘管如此,仍可得出這樣的結論,即:明治政府建立官辦企業的「本旨」和「最初計劃」,並非要政府壟斷工業,富實國庫,而是意在通過政府的示範,誘民以利,為民間發展工業培養技術、管理人才,摸索、積累「興業」經驗,實現民富國強。官辦企業的拍賣是這一政策思想的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