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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確立一黨制

2024-10-09 04:42:56 作者: 鄭寅達,陳暘

  法西斯國家在權力結構上實行個人獨裁,但是法西斯政黨在實現和維護這種權力結構方面,起著特殊的作用。按納粹黨自己的說法,它是一個特殊的政黨,集合了整個民族的精華,代表著整個民族的利益,又是民族社會主義世界觀的載體,希特勒依靠這樣的黨,就能對整個民族實行有效的保護。而其他各種政黨只是分別代表一部分國民的意志和利益,它們的存在有礙於實現「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個領袖」的理想目標。希特勒在實施「一體化」的過程中,處心積慮地要取消其他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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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國共產黨是希特勒政府的重點打擊對象。希特勒上台之初,德國共產黨約有30萬名黨員,他們成立了2210個工廠支部,6000個街道支部和6500個地方小組。由於經濟大危機,德共在工廠企業中的影響有所下降。危機爆發前,48%的黨員在工廠工作,至1932年,比重降到11%。[73] 1933年1月30日希特勒擔任總理當天,德共中央號召在全國組織總罷工,然而由於社會民主黨領導機構持反對態度,而德共將近90%的成員不在企業中,因而全國統一總罷工的設想未能實現。儘管如此,當天下午和晚上,全國不少城市還是出現了聲勢浩大的工人群眾自發示威遊行。[74]在對待社會民主黨的態度上,德共繼續遵循共產國際「六大」的決議精神,譴責該黨為「褐色兇殺浪潮的幫凶」,其領袖們系「無產階級不共戴天的敵人」。[75]

  如前所述,在國會縱火案發生前後,政府已經採取了一系列措施鎮壓共產黨,在1933年3月9—14日,實際上已經取締了共產黨。同年3月31日,希特勒借壓縮各州權力的機會,進一步在地方層面打壓共產黨。他援引《授權法》,頒布《各州與國家一體化法令》(Vorl?ufiges Gesetz zur Gleichschaltung der L?nder mit dem Reich),以各級地方議會的組成要與國會保持一致為理由,規定「州、省和地方代表機構中的共產黨議員的席位無效」。5月26日,政府又頒布《關於沒收德國共產黨財產的法令》,確認沒收共產黨及其附屬組織財產的合法性。

  德國社會民主黨當時擁有約100萬名黨員,成了希特勒的第二打擊對象。該黨領導機構看到了希特勒政府是「封建的、大資本主義的和大農業的聯合」,是「反動的大資本主義和大農業的集中」[76],但是認為希特勒擔任總理並不意味著納粹黨奪取了政權,因為希特勒政府並不是納粹的一黨政府,而是民族人民黨和納粹黨的聯合政府,納粹黨在12名政府成員中只占了3名,其他9名是保守派成員。[77]他們認為,希特勒是通過合法途徑上台的,與此前的巴本政府和施萊歇爾政府沒有本質區別,是一個符合憲法的保守政府。而且,參加聯合政府的人分別來自不同的階級和階層,代表著不同階級和階層的利益,彼此存在著利益上的衝突,這種衝突使得該政府處於動盪之中,即使沒有外部打擊,也會由於內部矛盾的尖銳和激化而垮台。[78]他們還認為,納粹運動獲得巨大發展、贏得大批的追隨者,其原因是希特勒許諾給他們工作和麵包,將他們從經濟危機的困境中拯救出來,而事實上,政府不可能緩和經濟危機所造成的社會貧困,因而這些追隨者會因為失望而離開。他們根據這種假設進一步預測,認為3月5日的國會選舉將造成執政黨失敗,希特勒會由於贏不到國會多數席位而下台,興登堡總統會根據憲法解散政府,將軍們也會站在民主力量一邊,為保衛魏瑪共和國而積極參與政治鬥爭。他們認為,法西斯主義是反動勢力的「最後一張牌」,它「不會取勝」,然後工人階級的時機就會到來。1933年2月7日,社會民主黨機關報《前進報》甚至樂觀地宣布:「柏林不是羅馬。希特勒不等於墨索里尼。柏林決不會成為法西斯主義者帝國的首都。柏林永遠是紅色的!」[79]

  社會民主黨領袖進而認為,由於希特勒政府是合法上台的,希特勒已經握著興登堡總統的手發誓忠於《魏瑪憲法》,因此社會民主黨也必須在憲法的框架內展開鬥爭,就如1933年1月30日《前進報》(晚刊)所說:「面對這個政府的政變威脅,社會民主黨和整個鋼鐵陣線的雙腳牢牢地站在憲法和法律的基礎上,它不會背離這個基礎。」[80]它這樣做的實際目的,就如該黨領袖之一魯道夫·布賴特沙伊德(Rudolf Breitscheid,1874—1944)所說的,「為憲法遭破壞的時刻做準備」,「準備好就是一切」,「適合於這一決定性時刻的是做好準備,適合於這一決定性時刻的是積聚力量,過早的行動只能延長威權思想的壽命」,做準備旨在迎接希特勒政府垮台後必然到來的「勞動人民政府」。

  在實際行動中,他們極力反對社會民主黨黨員和全德工會聯合會會員利用示威遊行、政治集會和總罷工等議會外措施反對希特勒政府。即使在反對通過《授權法》的投票活動中,韋爾斯主席在發表態度強硬的演說時,仍然暗示社會民主黨將以合法反對派的身份進行非暴力的、以法律為依據的抵抗,同時表示支持希特勒政府爭取讓德國獲得國際上「平等權利」的努力。[81]

  而希特勒政府仍然把打擊矛頭指向社會民主黨。早在2月4日緊急法令頒布後,政府便經常勒令該黨的主要報刊停刊,甚至其機關報《前進報》也由於發表該黨的競選號召而被迫停刊三天。該黨的集會,不是被禁止就是遭到衝鋒隊破壞。國會縱火案發生後,社會民主黨雖然還能在國會中進行有限的活動,但日益遭到政府的打壓。

  在國會表決通過《授權法》之後,該黨為了能夠合法地存在下去,進一步火燭小心,採取了容忍和退讓的政策。1933年3月17日和18日,「社會主義工人國際」(即第二國際)執行委員會在德國社會民主黨代表沒有在場的情況下,先後通過和發表題為《工人階級統一戰線》及《同法西斯主義作鬥爭》的決議。前一個決議針對共產國際的做法(反對與第二國際直接進行談判,但要求各國共產黨停止攻擊社會民主黨,可以考慮達成兩黨協議),提出反建議,即繼續要求共產國際考慮兩個國際組織舉行談判的建議,並要求第二國際所屬各政黨在兩個國際組織沒有舉行正式談判之前,不要參加任何單獨談判。[82]後一個決議闡述了第二國際對德國政治狀況的態度。文件強烈抗議德國法西斯政府採取恐怖措施迫害共產黨人和社會民主黨人,呼籲參加第二國際的工人政黨與德國工人階級團結起來,共同反對法西斯主義。德國社會民主黨為了防止希特勒政府藉機製造麻煩,就以自己不同意這兩項決議為由,於3月20日宣布退出第二國際。30日,該黨主席韋爾斯又宣布退出第二國際執行委員會。同時,該黨執行委員會還派代表就社會民主黨報刊復刊問題同戈林舉行談判。戈林提出,只有外國社會民主黨的報刊停止報導德國政府迫害反法西斯主義者的恐怖行為,社會民主黨的報刊才能復刊。為此,該黨領袖韋爾斯、弗里德里希·斯坦普菲爾(Friedrich Stampfer,1874—1957)等人分別前往捷克斯洛伐克、丹麥、英國、法國、荷蘭、奧地利和瑞士等國進行遊說,試圖說服這些國家的社會民主黨,對德國的法西斯恐怖活動作所謂實事求是的報導。[83]

  4月26日,德國社會民主黨在柏林召開全國代表會議,會上一致通過關於黨的政策的決議,執行委員會的大多數委員繼續當選。新選出的中央機構旋即作出規定,再次重申黨「繼續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開展活動」。與此同時,該黨開始作兩手準備,委派韋爾斯和其他五名執委會成員流亡境外,在當時尚屬法國管轄的薩爾布呂肯(Saarbrücken)組織流亡領導機構,以應付黨組織萬一被取締後的困難局面。

  希特勒政府一如既往實施打擊,進入4月份後力度不斷加強。政府不僅查封了該黨的大部分報刊,還接管了其屬下的全部印刷廠。5月2日,政府取締全部工會組織,衝鋒隊員占領了工會大廈。5月10日,戈林指派警察占領社會民主黨辦公大樓,沒收了它和國旗社的全部財產並封閉其新聞機構。此時,社會民主黨領導機構內出現意見分歧。流亡國外的社會民主黨人放棄了幻想,要求開展反法西斯抵抗鬥爭,以免進一步喪失威信,並失去其他國家工人政黨的支持。留在國內的領袖們則延續原有的政策和措施。

  5月17日,國會舉行會議,希特勒在會上發表對外政策聲明。他聲稱衝鋒隊和黨衛隊沒有軍事性質,要求修改《凡爾賽條約》,「爭取德國人民在世界上的平等權利」[84]。最後,他提出一項名為《和平決議》的文件要求國會批准。社會民主黨原擁有119個議席,但只有65人出席會議,其他人或者已被關押在集中營或監獄(18人),或者流亡國外,或者沒有出席。文件未經辯論便付諸表決,社會民主黨人投了贊成票。該黨國會黨團在聲明中為自己的行為辯解說:「社會民主黨議員同意5月17日的國會決議,並不意味著對希特勒政府投信任票,而是同意德國的和平外交政策。」然而實際上,社會民主黨議員的這一舉動給了國內外輿論界一種假象,似乎全體德國民眾都一致擁護希特勒的外交政策,同時也為希特勒宣傳其外交政策提供了依據。[85]

  流亡的領袖們力主議員們投反對票,但未能奏效,於是,流亡派與國內派之間的分歧加大。5月21日,流亡執委會在與來自柏林的兩名執委會成員商議後,決定轉移到布拉格,在那裡出版《新前進報》(Neuer Vorw?rts),並鼓勵國內組織展開非法活動。以尤利烏斯·勒伯爾為首的留守領袖斷然拒絕該決定,並於6月19日在柏林召開全國代表會議,參加者包括境內執委會成員、國會黨團領袖、州議會黨團領袖、部分區委書記。會議選舉了以勒伯爾為首的新的執委會。為了向希特勒政府表示自己的「善意」,猶太裔成員全部被剔出中央委員會。會議決議聲明:「在柏林新選出的黨的執委會獨自負責黨的領導工作,那些流亡國外的黨員同志不能為黨發表任何聲明。對於他們所發表的一切言論,黨明確聲明不負任何責任。」[86]社會民主黨領導集團的分裂進一步削弱了該黨的抵抗能力。

  就在勒伯爾等人力圖同抵抗派撇清關係、向政府表示妥協之意時,政府卻繼續發動進攻。1933年6月22日,內政部長弗里克正式發布命令,宣布社會民主黨是一個危害國家和人民的政黨,「不能要求得到與人們給予共產黨所不同的待遇」,要求「各州政府根據總統1933年2月28日簽署的《關於保護人民和國家的命令》,採取反對社會民主黨的必要措施,特別應立即禁止所有今天仍為國會和地方代表機構成員的德國社會民主黨黨員繼續行使其代表權」。[87]根據這項命令,德國境內的社會民主黨及其輔助組織和後備組織全部被取締,報刊被查封,全部財產(含自由工會的財產)被沒收。由此,德國社會民主黨短暫的分裂狀態也告結束。同年7月7日,該黨在國會、州議會、市政廳和各種代表機構中的代表資格全部被廢除。在短短的幾個月內,近3000名社會民主黨幹部遭逮捕。

  納粹黨緊接著把矛頭指向資產階級政黨,德意志民族人民黨(Deutschnationale Volkspartei)是希特勒聯合政府中的盟友,沒有該黨的支持,希特勒不可能迅速組成政府並獲得國會批准。儘管如此,它也逃脫不了解散的下場。4月底開始,納粹黨對它的攻擊日益激烈,並脅迫其黨員加入納粹黨。5月3日,胡根貝格將黨名改為「德意志民族陣線」(Deutschnationale Front),也無濟於事。6月21日,它在全國各地的辦事處被警察和衝鋒隊占領。6月29日,胡根貝格被迫退出政府,其擔任的經濟部長職務由無黨派人士庫特·施密特(Kurt Schmitt,1886—1950)接任,糧食部長職務由納粹黨人瓦爾特·達雷(Walter Darré,1895—1953)接任。同一天,希特勒強迫胡根貝格簽署關於「德意志民族陣線」自行解散的決議。之後,其議員進入納粹黨國會黨團。

  6月28日,德意志國家黨(Deutsche Staatspartei,1930年由民主黨更名而來)的國會領袖在很不情願的情況下,發表一項僅有三行字的聲明,宣布該黨「自行解散」。

  7月4日,德意志人民黨(Deutsche Volkspartei)自行解散,其領導人愛德華·丁格爾戴(Eduard Dingeldey,1886—1942)向當局寫了一封獻媚信,保證其黨員將在新國家中守法效勞。

  天主教政黨方面,首先遭殃的是巴伐利亞人民黨(Bayerische Volkspartei)。6月22日,當局藉口該黨與奧地利基督教社會黨合作,從事密謀活動,對其採取行動,占領了辦公處,逮捕其領袖。7月4日,該黨宣布解散。中央黨內部的年輕一代強烈要求其領袖們奮起反抗,布呂寧也不願意讓黨「自行解散」[88],但眼看大勢所趨,為了保住黨員們在政府中的工作崗位,被迫於7月5日宣布解散政黨。該黨議員被允許列席納粹黨國會黨團的會議。從1933年7月8日起,巴本作為希特勒政府的代表,與梵蒂岡國務大臣巴西利主教(Eugenio Maria Giuseppe Giovanni Pacelli,1876—1958,以後升任羅馬教皇庇護十二世)進行談判,雙方於7月20日簽訂《國家宗教協議》(Unterzeichnung des Konkordats zwischen Vatikan und Reich)。在協議中,梵蒂岡表示注意到民族社會主義是非基督教的和抵制教會的,同意不讓天主教神職人員參政,解散政黨和諸如基督教工會等團體,德國政府則同意保證天主教的自由,保證教會自我管理的權利。[89]

  取締政黨的工作還延伸到相關團體。內閣勞動部長弗蘭茨·澤爾德特是鋼盔團團長,希特勒利用自己的總理職位不斷向其施壓,1933年4月27日,澤爾德特加入納粹黨並解除其副手特奧多爾·杜斯特堡(Theodor Duesterberg,1875—1950)的職務。同年底,鋼盔團併入衝鋒隊,但在其中保留原有建制。1935年11月,該組織正式被解散。當時還殘存著的「志願兵團」則借1933年11月9日紀念「啤酒館政變」十周年的機會,正式予以解散。那天在慕尼黑舉行了紀念儀式,希特勒親自向納粹運動的烈士墓敬獻花圈,輓聯上寫著「藐視一切,你們獲得了勝利」。儀式上一一呼喊各「志願兵團」的名稱,其中包括波羅的海志願兵團、西里西亞志願兵團、埃爾哈特旅、希特勒突擊隊、羅斯巴赫突擊隊等。各「志願兵團」高聲回答「有」,同時交出自己污跡斑斑、破破爛爛的旗幟。這些旗幟莊嚴地存放在由衝鋒隊儀仗隊守衛的褐色大廈的門廳內,被供奉在祭壇上。

  1933年7月14日,希特勒政府憑藉《授權法》,頒布《禁止組織新政黨法》(Gesetz gegen die Neubildung von Parteien),規定:

  1.民族社會主義德意志工人黨是德國的唯一政黨;

  2.凡維持另一政黨的組織機構或組織新政黨者,如其罪行不觸犯其他規定而須受更大的懲罰外,將處以三年以下的徒刑,或六個月至三年的勞役。[90]

  同年12月1日,希特勒政府又頒布《黨和國家統一法》(Gesetz zur Sicherung der Einheit von Partei und Staat),進一步確立了納粹黨在國家中的地位。該法規定:

  1.在民族社會主義革命勝利之後,民族社會主義德意志工人黨是德意志國家理念的體現者,與國家不可分割地聯繫著。

  它是公法意義上的社團。

  2.元首代表和衝鋒隊參謀長將成為內閣成員,以保證黨和衝鋒隊的辦公室與公權力緊密合作。

  3.民族社會主義德意志工人黨與衝鋒隊(包括它們的下屬組織)成員作為民族社會主義國家的領導和推動力量,將對元首、人民和國家承擔更大的責任。

  如果他們損害了所負責任,將由黨和國家實施特別審判。

  元首將擴充相關規則,以便適用於其他組織的成員。[91]

  上述兩項法令,以法律形式確立了一黨制,保證了納粹黨凌駕於國家政府機關之上並不受國家法律制約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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