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論政治社會的未來

2024-10-04 16:34:47 作者: [英]威廉·古德溫著 鄭博仁、錢亞旭,王惠譯

  基於立法和行政權力的問題,我們已經闡釋並確立了某些基本原理。但是仍然有一個有趣的問題有待探討:對於立法和行政權力,公共利益到底要求我們分別維持多大的比例呢?

  我們已經注意到[1]政治制度唯一合理的目標就是追求個人利益。凡是像國家財富、繁榮和榮譽這樣的不能帶回家的東西,都只能對那些冒名頂替的利己主義者有利。從最早的時候起,他們就已經具備了迷惑人們的能力,這樣他們就會更有把握,使人們墮入卑賤和災難之中。

  擴張領土、征服或威懾鄰國,在文化或軍事方面超過鄰國,這些欲望都是建立在偏見和錯誤之上的。靠篡奪而得來的權勢,絕不是獲得幸福的可靠手段。比起那些使全世界感到恐怖的國家的威名,我們更希望得到的是安全與和平。四海之內皆兄弟。我們在一定區域內聯合起來,是由於這種聯合對於我們內部的安定團結,或者抵禦共同敵人的侵犯是必要的。但是,國與國之間的競爭和對抗是想像的誕生物。如果發財是我們的目標,那麼,這個目標只能通過經商來實現。我們鄰國的購買力越強,我們出售商品的機會就越多。共同的繁榮對於所有人都是有利的。

  對自己的利益了解得越確切,我們就越不會想去擾亂鄰國的安寧。反過來,這條原則也適用於我們的鄰國。因此,我們應該希望鄰國是明智的。但是明智產生於平等和獨立,而不是傷害和壓制。如果通過壓制能使別人變得明智,那麼人類的進步將是無法估量的,因為數千年來人類一直處在被壓制當中。因此,我們應當希望鄰國是獨立自主的,我們應當希望鄰國是自由的。因為戰爭不是起源於國家間沒有偏見的傾向,而是來自政治上的陰謀和灌輸給普通民眾的傾向[2]。如果鄰國侵入我們的領土,我們所希望的只是把他們驅逐出去[3],為了達到這一目的,我們並不需要在威力上超越他們,因為在我們的國土上,他根本就不是我們對手[4]。更不必說,只要一個國家的行為是冷靜、公正和適度的,那麼這個國家會就不太可能會遭到另一個國家的攻擊[5]。當國與國之間沒有發展到公開敵對的狀態時,它們之間的一切互相忌妒都是令人不解的怪事。之所以我要居住在某一個地方,是因為此地方最能增進我的幸福或價值。我之所以關心我同類的政治正義和美德,是因為他們是人類,是能具備高度正義感和美德的。促使我去關心跟我一樣被同一個政府所統治的人們,也許還有其他的更多的原因,那是因為我更有優勢條件來了解他們的要求,也更有能力來盡力去幫助他們。但是,我肯定沒有理由去考慮如何傷害別人,除非他們明目張胆地從事非正義的活動。正確的政策和道德的目標,是為了使人們彼此相互接近,而不是要去分裂他們;也在於把他們的利益統一起來,而不是使他們的利益互相對立。

  毫無疑問,人與人之間應當發展一種比現有狀況更密切的、更互信的交往;但是人類的政治社會之間並沒有任何利益需要說明和調整,除非產生了過失和暴力。一些神秘的欺騙政策一直為各國政府所注意,但這個理由立刻使這種欺騙政策不再有任何重要目標。面對這個原則,一切陸海軍軍官、大使和談判代表,一切為了悄悄訪問他國、刺探他國機密、調查他果的計劃、建立同盟和反同盟等等而策劃的一系列陰謀詭計,都會變得一文不值。政府的開支可以被取消,而隨著開支的取消,隨即也就失去了它征服和破壞人民德行的手段[6]。

  政治學上的另一個巨大的壞名聲——按人口計算領土面積有多大——同時也被完全消失了,哲學家和倫理學者們曾交替爭論過領土廣大到底是最不適合於君主政體還是最不適合於民主政體。在未來進步的狀態下,將來的人類面貌將可能依據這樣一種政治,這種政治在不同的國家中將具有相似的形式,因為我們都有同樣的本領和同樣的需求。但是在這種政治中,各個獨立部門卻只在狹小的範圍內具有權威,因為鄰近的人對於彼此情況最清楚,對這些事情也能夠完美地勝任。除了在外部安全上具備有利條件外,我們想不出廣闊的領土比有限的領土好在哪裡。

  不論政權的抽象概念中包含什麼邪惡因素,它們都由於權限的擴大而變得極端嚴重,而在相反的情況下,則一定會變得緩和。在前一種情況下,野心的可怕程度也許不亞於瘟疫,而在後一種情況下,則沒有這樣的表現。民眾的騷亂就像洪水,如果流經的範圍很大,那麼就能產生最悲慘的後果,但是當它被限制在一個狹窄的範圍時,它就會變得溫和而沒有害處。理智和公正恰好是一個有限制的團體的明顯特徵。

  的確,有人可能會反對說:「偉大熱情產生偉大的才能;而在小國寡民的平穩環境裡,智力可能會衰退到停止發展。」如果這個觀點是真實的,那倒值得進行認真研究。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根據這裡所提出的假設,從某種意義上講,整個人類本來就是一個人口眾多的國家,而想要給廣大民眾造福的人,一定會有比過去更令人鼓舞的前途。在國家處於發展中的階段,而還沒有達到發達水平的時候,把我們所享受的幸福和鄰國所表現的不公正進行一下比較,這種比較也會成為刺激我們努力發揮的一個外來因素[7]。

  野心和騷亂是以一種間接的方式,從政權中產生出來的弊端,其原因是,政權把一致和聯合的習慣推廣給了大多數的人民。另外還有許多其他跟政權有千絲萬縷的聯繫的弊端,政權的目的是鎮壓這些來自外部和內部的暴力,因為這些暴力可能危及甚至破壞社會及其成員的福利;而它所使用的手段則是一種更為正規的強制和暴力。為了實現這個目標,有必要把個人的力量集中起來,而要集中個人力量的方法通常仍然是強制。前面已經討論過強制的弊端[8],即便是對違法者或被控行為不良的人實行強制也無法做到不會產生傷害。在某些公共利益問題上,社會的多數可能會對跟他們有不同意見的少數採取強制措施,至少第一眼看起來,會引起更大的非難。

  本章節來源於𝒃𝒂𝒏𝒙𝒊𝒂𝒃𝒂.𝒄𝒐𝒎

  的確,這兩種做法看來都是建立在同樣的原則之上。在第一種情況中,惡行無疑也只不過是判斷的錯誤,除非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企圖用暴力來糾正惡行是絕對不對的[9]。少數人如果是錯誤的,也完全屬於同一普通種類,雖然他們錯誤的大小也許跟前者不同,但是人們很難同樣認可這種情形也必須受到強制的糾正。例如,如果人類對脫離分裂的思想比較熟悉,那麼少數人由於意見分歧而分裂出去,從這種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的傾向上看,無論如何也比不上罪犯所違犯的最明顯的社會正義原則的行為。這種情形同侵略戰爭或自衛戰爭相類似。對於少數實施強制的時候,我們屈從於多疑的情緒,它使我們覺得反對黨今後可能會以某種方式反過來傷害我們,所以我們必須先傷害他。而在對一個罪犯實施強制的時候,我們就好像是在驅逐一個侵入我們的國土而又不肯退出的敵人。

  政權只有兩個合法的目的,即在社會內部鎮壓個人的非正義行為和防禦外敵的侵略。可以不斷地對我們提出要求的,只有第一個目的。只要我們的組織達到一定的程度,使我們有餘力成立陪審團來審理社會中個別成員的違法案件,並解決在財產方面可能發生的糾紛,那麼第一個目標就完全可以實現。當然,違法分子可以很容易地逃出這種小範圍的司法管轄權。因此,乍一看,似乎鄰近的區域[10]或管轄機關必須採取同樣的管理辦法,或者至少不論他們採取的是什麼統治形式,只要他們願意同我們合作,以共同排除或改造一個罪犯,因為這個罪犯的行為對我們和他們都是一種威脅。但是要達到這個目的,不必簽定任何明確的合同,也不必成立任何共同的中央機關。普遍正義和共同利益比簽字蓋章更能對人們形成拘束力。同時,追捕罪犯為了使其受到懲罰而進行的一切必要性,如果曾經存在過,至少也將停止。犯罪的動機將變得稀少,加重罪行的可能性更將幾乎沒有,這樣,嚴酷的刑罰也將成為一種多餘。懲罰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制止社會中的危險成員,而在一個有限範圍內的團體中,成員之間彼此對行為實行一般的檢查,以及由去掉神秘主義和經驗主義的人進行嚴肅而正確的批評,就可以達到這種強制懲罰的目的。在幹壞事方面,能夠頑固到蔑視周圍的人而依然能表現出一致的冷靜判斷,任何人都做不到這一點。這種一致會使他感到絕望,乃至使他心服口服。他會被一種跟鞭子和鐐銬具有的同樣不可抵抗的力量,逼迫著改正自己的行為。

  這段敘述中包括了政治統治的大概輪廓。教區之間的紛爭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合理的,比如邊界問題,因為在發生爭執時,顯而易見,便利原則一定會告訴我們,某一塊土地應該屬於哪一個教區。理性的人所結成的組織都不會故意想擴張領土。如果我們想使自己的人熱愛自己所在的組織,最好的方法就是按照公平緩和的原則來處理事務。如果這種方法對他不起作用,那這個人不論在哪個社會裡肯定都不夠格。對於如何懲治違法者的義務,任何社會都不是根據嫌犯的假定的同意,而是根據保衛這個社會的義務。

  這種社會狀態下,教區之間的爭執雖然不合理,但卻不見得就不可能發生。因此應該作出一定的安排,來應付這種特殊的意外情況。從性質上來說,這些情況跟外來侵略相似。只有幾個區域合作起來,宣布並在必要時嚴格執行正義原則,這才是防止意外的唯一做法。

  對於地區之間的爭執和為了全體利益而必須共同擊退的外來侵略這兩種情況,一種最明顯的看法是:它們都是偶然的,所以嚴格說來,就此所作的安排也不必經常使用。換句話說,在和平時期,像法國以前實行的常設國民議會制度是不必要的,或者甚至可能是有害的。為了更準確地判斷這一問題,我們不妨來看一看國民議會制度的主要特點。

  [1]參見本篇第十六章、二十章。

  [2]參見本篇第十六章。

  [3]參見本篇第十七章。

  [4]參見本篇第十八章。

  [5]參見本篇第十六章。

  [6]參見《休謨論文集》第一集第五篇。

  [7]這種反對意見將在本書的第八篇中詳加討論。

  [8]參見本書第二篇第六章。

  [9]參見本書第二篇第六章,第四篇第八章。

  [10]這裡所用的「教區」一詞,並沒有考慮到它的來源,只是考慮到這個詞是代表某一個無論在人口或面積上,習慣已經使我們熟悉了的不大一塊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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