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2024-10-03 22:07:20
作者: 何香久
乾隆十五年(1750)四月十六日,張太夫人一病不起,離開人世,享年五十五歲。
紀曉嵐是個大孝子,最疼惜母親。獻縣朱惠民先生搜集的紀曉嵐傳說中,曾記一事:張太夫人喜聽人讀《紅樓夢》,對林黛玉的悲劇十分同情,聽到傷心處,每每淚流沾襟,甚至不思飲食。紀曉嵐不忍母親不勝悲痛,遂於公餘續寫《紅樓夢》,數月書成,使有情人終成眷屬,林黛玉和賈寶玉還生了個寶貝兒子。張太夫人再讀,每為書中人物揚眉吐氣,精神也好多了。當然這是故事,真假無可稽考,卻可見紀曉嵐的性情。
由於母親病逝,紀曉嵐回故鄉守孝,也就放棄了本科會試。而且下一科也不能參考,因為居喪未滿,要等到參加甲戌科的大比,得須六年之後了。他打定主意,這一段時日,要把心沉到丹田以下,好好做學問。
乾隆十六年(1751),國家的政局發生了動盪。以孫嘉淦偽奏稿案為導火索,一場大規模的文字獄的高潮階段開始到來。
十五年(1750)夏,一份託名工部尚書孫嘉淦所作的奏稿在社會上不脛而走。該奏稿羅列了「五不解」「十大過」,對乾隆皇帝和他所奉行的政策進行了抨擊。一年以後,乾隆皇帝才知道這份奏稿在社會上所產生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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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年(1751)八月五日,雲貴總督碩色奏:乾隆十六年(1751)七月初一日,接貴州古州鎮總兵官宋愛釘封密奏,稱六月二十二日,據駐安順府提塘吳士周呈稟,內另有密稟一紙,詞殊不經,明系狂悖之徒平空捏造。傳播者系本月初八日赴滇過普之客人。查稟內所抄傳播之詞,系假託廷臣名目,膽肆謗訕,甚至捏造硃批。種種妄誕,不一而足。後經碩色等查明,滇黔傳播偽稿來自湖北等地。皇帝諭示:「著傳諭步軍統領舒赫德、直隸總督方觀承、河南巡撫鄂容安、山東巡撫準泰、山西巡撫阿思哈、湖北巡撫恆文、湖南巡撫楊錫紱、貴州巡撫開泰,令其選派賢員,密加緝訪,一有蹤跡,即行嚴拿。奏聞請旨,勿令黨羽得有漏網,務須密之又密,不可稍有張揚泄露[4]。」
這份奏稿的內容讓乾隆皇帝怒不可遏,而其傳播手段和範圍又使他大大吃驚。除了動用了全國的力量追查偽奏稿作者,並尋機對各級官員中的異己勢力嚴厲打擊之外,乾隆皇帝還大幅度地調整了文化政策,文化知識界在經過乾隆初年短暫的平定之後,又進入了一個新的動盪而又混亂的時期。
偽奏稿案理所當然地牽扯到了孫嘉淦。
孫嘉淦,山西人,早年家境寒苦,康熙五十二年(1713)中進士,點翰林。雍正帝初即位,他便上疏論「親骨肉」等敏感的政治問題,雍正皇帝大怒說:「翰林院還容得下這狂生嗎?」多虧了大學士朱軾替孫嘉淦說情,百般周旋,才沒炒了他的魷魚。可孫嘉淦並不識相,還是經常直言陳奏,弄得雍正皇帝很頭痛,終於抓了個把柄,革了孫嘉淦的職。
乾隆皇帝即位,孫嘉淦受到擢用。他又針對朝廷權力過分集中的弊端,上了「三習一弊疏」,再次震動朝野。雖然意見尖刻,但鋒芒畢竟收斂得多了。之後,他越發小心,雖一直在上疏建言,但所論皆是禁酒、治河之類與朝政無直接干係的事,並為自己搞了個「八約」。這「八約」的前四約是:「事君篤而不顯,與人共而不驕,勢避其所爭,功藏於無名。」他總結了前半生的教訓,出頭椽子先爛。平生應羨魚無舌,無憂無慮游江湖。伴君之道,就是永遠別站到燈光亮處去,一輩子躲在影子裡。他本來極重名節,做翰林時曾寫過一部《春秋義》,刊行後讓雍正皇帝訓斥了一通,說他沽名釣譽。而身旁發生的文字獄又使他杯弓蛇影,很快把這部書和書板全燒光了,就連以前寫的《詩刪》《南華通》兩部書也付之一炬。
沒想到,閉門家中坐,禍從天上來,又出了個假託孫嘉淦的奏稿案。
追查偽奏稿案的風聲一天比一天緊,孫嘉淦每天心驚肉跳,妻子兒女圍在他身邊,終日哭泣。
孫嘉淦悔恨交加,他說:「過去雍正皇帝屢誡我好名,這一份假託的奏稿縱然與我無關,但奸徒為何假託我的名字而不託張三李四?我真是無罪可辭。」
雖沒有因此獲咎,可這個事件的陰影一直在籠罩著孫嘉淦。兩年以後,他終於在這場政治風波中驚懼而死。
乾隆十八年(1753)三月十八日,歷時近兩年之偽撰孫嘉淦奏稿案始告完結。軍機大臣會同刑部奏:捏造偽稿者盧魯生業經先行正法,其通同捏造之劉時達應不分首從一律凌遲處死。盧魯生之子盧錫齡、盧錫榮均應斬立決,緣坐家屬及見稿不首之犯均按律分別定擬。得旨:「盧魯生、劉時達二犯撰偽奏稿肆行傳播,其誣謗朕躬,凡天下臣民,自所共曉,不足置論。而當此承平之世,乃敢作偽呈奸,搖惑眾聽,其貽害於人心風俗者甚巨,自應並置重典,以昭炯戒[5]。」
受文字獄影響,此一時期,學界考據之風正熾,紀曉嵐自謂:「三十以前,講考證之學,所坐之處,典籍環繞如獺祭。三十以後,以文章與天下相馳驟,抽黃對白,恆徹夜構思。至五十以後,纂修《四庫全書》,復折而講考證[6]。」
他三十歲以前的學術努力,為一生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1]見《高宗實錄》卷三一三,乾隆十三年四月己卯條。
[2]見《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百三十二。
[3]見《槐西雜誌》卷一。
[4]見《清代文字獄檔》補輯;《高宗實錄》卷三九六,乾隆十六年八月戊戌條。
[5]見《清代文字獄檔》卷一;《高宗實錄》卷三九七,乾隆十六年八月壬子條、癸亥條。
[6]見《姑妄聽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