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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夏商國王與祭司

2024-10-02 07:33:36 作者: 田兆元

  夏商王朝採用的是一種神權與王權相合一的統治方式。國王既是一國的政治統治者,也是該族的宗教祭司,是天神在人間的代表,因而是神權的壟斷者。

  應該看到,這種統治方式還是氏族統治的孑遺,然而性質也有很大變化。首先,氏族時代的神權是為著氏族群體的利益,而奴隸時代卻是為了一姓家天下;其次,氏族時代的神權統治依憑全族的共同信仰,而奴隸時代的神權則靠國家機器支撐。因此,夏商時代國王與祭司的合一背靠著堅實的政權基礎,以維護著一姓的天下。

  禹被夏人奉為社神祖神,為大神。其子啟也出入天地間,曾三次上天,把《九辯》與《九歌》弄到人間來,這一神話使他跟一般帝王不倫。首先,他的形貌怪異,「珥兩青蛇,乘兩龍」,反映出崇龍的特徵;其次,他可上下於天地,顯然是天地間的使者,是神巫。他掌管著天人的通道,因而啟是一大巫師。

  夏人的統治憑依神力。除啟外,孔甲信鬼崇龍,也為祭司。而啟臣孟塗被封管一方,也裝神弄鬼,成一代祭司。《山海經·海內南經》:

  夏後啟之臣曰孟塗,司神於巴。人請訟於孟塗之所,其衣有血者執之,是請生。居山上,在丹山西。

  孟塗之斷獄,是行神判,在他面前犯罪者衣服將顯露血痕。「司神於巴」即巴地之神主,而又斷是非曲直,則為人間治主,是夏臣也人主兼神主。在夏代,好鬼神的帝王非一二數,他們是王而兼神巫,壟斷神權以行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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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商文化多同。王國維《殷商制度論》:「以地理言之,則虞夏商皆居東土,周獨起於西方,故夏商二者文化略同。《洪範》九疇,帝之所以錫禹者,而箕子傳之矣;夏之季世,若胤甲,若孔甲,若履癸,始以日為名,而殷人承之矣。」[9]而相承最突出的是國王而身兼神巫一項。

  湯是很懂祭神禮儀的,《尚書》之《夏社》篇傳為湯作,說明湯深通夏祭神制度。惜《夏社》已佚,不知其具體內容,孔安國稱《夏社》「言夏社不可遷之義」,夏社之不可遷,必有道理,非通神理者不得明之。

  殷社承夏社沒有變更,社主還是禹,祭祀還是由國王主持。史傳湯以身禱於桑林是典型的商王為祭司神王的例證。

  《呂氏春秋·順民》:「天大旱,五年不收,湯乃以身禱於桑林。」《帝王世紀》詳言之曰:

  湯自伐桀後,大旱七年。……殷史卜曰:當以人禱。湯曰:吾所為請雨者,民也。若必以人禱,吾請自當。遂齋戒,剪髮斷爪,以己為牲,禱於桑林之社。……言未已,而大雨至,方數千里。

  古俗以發爪為生命象徵,剪髮斷爪便象徵性地將生命獻於桑林之社。湯以身禱社據於如下原因:天下為一人之天下,天降禍,唯王一人擔之,這也就是《湯誥》所說的:「罪在朕躬,弗敢自赦,惟簡在上帝之心。其爾萬方有罪,在予一人;予一人有罪,無以爾萬方。」所以天下大旱,王自以為牲獻於社主。商王想以對神的崇仰來換取國家安定,以維持一姓天下。

  湯不僅以身禱社以為己祈福去禍,而且祈神降禍於人。《湯誥》有這樣的闡述:

  肆台小子,將天命明威,不敢赦。敢用玄牡,敢昭告於上天神後,請罪有夏。聿求元聖,與之勠力,以與爾有眾請命。上天孚佑下民,罪人黜伏,天命弗僭,賁若草木,兆民允殖。俾予一人輯寧爾邦家,茲朕未知獲戾於上下,慄慄危懼,若將隕於深淵。

  這段自白,宣稱自己是受天命征服有夏和統治國家的,並且說自己用了黑色的公牛祭告上天,上天才降罪有夏的。「予一人」受上天的差使主管人間的命運,是君權神所授,不得侵犯。湯作為祭司在他告天神降罪於夏一事上得到充分的體現。湯是國王而兼神巫,只有神巫才可祈神降罪於夏。

  國王不再完全祭司化,也在武丁以後。武丁曾主祭成湯,因有飛雉之雊,但祖巳勸以勤於民事,遏制了國王繼續充當祭司的角色,至武乙敢射天,本身也就不信神了。當政權力量日趨強大,神權降為輔翼,國王便不再兼有神巫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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