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代的社會經濟

2024-10-09 12:06:59 作者: 顧誠

  經濟水平是社會發展的一個重要尺度。明代社會經濟的內涵相當廣泛,其中最引人關切的是明代商品經濟發展水平、耕地面積和土地所有制、賦役制度以及社會階層的演變。

  1.商品經濟在明中期以後取得了巨大的發展。從20世紀50年代起,學術界就中國資本主義萌芽問題展開了熱烈的研討,發表了大量的論文。僅論文選集就相繼出版了《中國資本主義萌芽問題討論集》(上、下兩冊,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57年版)、《中國資本主義萌芽問題討論集續編》(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60年版)、《明清資本主義萌芽研究論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中國資本主義萌芽研究論文集》(江蘇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1985年人民出版社出版了許滌新、吳承明主編的《中國資本主義發展史》第一卷《中國資本主義的萌芽》,系統地總結了此前史學界和經濟學界對明清商品經濟各方面的研究成果,論點頗有新意。近年來,對江南市鎮經濟、徽州商人等專題的探討,標誌著對明清商品經濟發展狀況的研究正在不斷深化。

  這些論著的作者發掘了大量資料論證明中期以後,在我國一部分地區從社會經濟到思想、文化各領域內都出現了許多令人矚目的現象,主要表現為:①商品經濟較之以往有了長足的發展,建立在男耕女織基礎上的封建自然經濟在地區間商品交換的衝擊下已經呈現初步瓦解的趨勢,江南和主要航道沿線湧現出一批因手工業、商業勃興而發展起來的市鎮,國內市場業已處於緩慢的形成過程中。②手工業逐步掙脫封建官府的直接控制,發展起一批私人經營的作坊和手工工場,在作坊之間或作坊內部工作程序的分工逐步推廣,在絲紡織業、棉布製品業、陶瓷業、冶鐵業、造紙印刷業等手工業部門出現了明顯的、在絕對數量上也相當可觀的近代僱傭關係以及按資本主義方式組織家庭勞動的包買商。③棉花、桑葉、甘蔗、水果等經濟作物的廣泛種植,包括糧食在內的農產品的商品化趨勢加速。④賦役制度的改變,既部分導源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又加速了農民和手工業者封建人身依附關係的削弱;輪班匠的輸納折班銀和一條鞭法的廣泛推行,標誌著封建勞役制的逐步解體。⑤隨著社會經濟的變革,商人地位的提高,他們對文化的追求和影響在明代後期日益明顯,突出地表現為啟蒙思想和市民通俗文學的繁興。⑥萬曆年間由於朝廷派出大批礦監稅使,各地掀起的「市民運動」,在不同程度上表達了工商業者以及同他們利益相關的官紳為維護自身利益不惜起而反抗(這些論點分見諸多論文)。明代已經發展得頗有勢頭的商品經濟和許多新因素為什麼沒有得到繼續發展而陷於長期停滯呢?傅衣凌認為主要原因為:封建土地所有制是阻礙明清社會前進的主要絆腳石;統治者頑固地推行傳統的「重本抑末」思想起了禁錮人心的作用,而鎖國政策又阻滯了中國經濟、文化的發展;歐洲或日本因為實行長子繼承制,其次男以下便必須從工商業部門尋找出路,而中國則實行遺產均分制,不易引起各家族內部的階級分化、職業分化與財富積累。[283]韓大成認為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所推行的抑商、海禁、戶籍等政策;二是中國的城市與西歐不同,其突出特點是「地主階級鎮壓人民的堡壘和據點」[284]。

  儘管在有關資本主義萌芽涉及的每一點上學術界都存在著種種分歧,然而,圍繞這一問題展開的探討,使我們對明代社會經濟狀況的研究大大深化了,較之40年前這一領域的近於空白,不能不承認已取得重大進展。近年來研究的特徵是:由一般性的舉例式討論轉入了具體領域、行業、地區的紮實研究;加強了中國與西歐經濟發展水平和影響經濟發展的諸因素的比較研究;注意各項數字的收集整理,並儘量採取可行性的數量分析。也許可以這樣說,自20世紀50年代興起的中國資本主義萌芽討論已不再局限於問題本身,人們的視野已經擴展到了明清社會經濟的各個領域,研究的重點已經轉移到明代以來中國社會經濟所經歷的曲折過程,要求人們回答中國近五個世紀發展緩慢的內部原因。

  2.明代的耕地和人口統計,歷來是學術界關心的課題。

  明代耕地數。依據《明實錄》等書的記載,洪武年間由於朱元璋十分重視清查地畝,編制黃冊、魚鱗圖冊,藉以核實賦役,一般學者認為洪武年間的統計數是最接近實際的。然而,《明太祖實錄》記載洪武二十四年天下田土數為387萬餘頃,洪武二十六年依據朱元璋指示修成的《諸司職掌》記載天下田土數卻為849萬餘頃,兩者相差一倍以上。由於洪武年間全國究竟有多少耕地直接牽涉到如何認識明清兩代農業經濟水平,國內外史學界對《諸司職掌》以及後來沿襲這一數字的《大明會典》《明史·食貨志》等記載的可信程度長期存在分歧。多數學者接受日本藤井宏的解釋,認為《諸司職掌》所記849萬餘頃的耕地數不可信,造成虛增的原因是統計錯誤和包括了實際未耕作的可耕地數在內。[285]吳晗認為洪武年間耕地數由不到400萬頃激增至近850萬頃是可信的,原因在於墾闢荒地和全面丈量。[286]梁方仲則認為洪武年間數字的差異主要原因是「各地畝法」不同。[287]這一問題仍在討論之中。

  明代土地的另一熱門課題是官田與民田。這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明代官田的範疇和官田在全國耕地中所占比例,江南重賦以及官田向民田的轉化。伍丹戈《明代的官田與民田》(《中華文史論叢》1979年第1輯)是一篇有代表性的著作,比較全面地闡述了明代官田的各種形態及其演變過程。作者依據《大明會典》列出「弘治十五年全國各地官民田土表」,計算出官田占全國田土總額的14.15%,其餘為民田;但他接著指出這「大概主要的是指各種沒入田土」,「並不包括當時所有的各種官田」。這無疑是正確的。可是,在後來的一些論著里卻簡單地以《大明會典》所引數字為根據,斷言明代官田地總數為全部耕地的14.15%,民田則占85.85%(如前引《中國資本主義發展史》第一卷第50頁)。這就表明,官民田問題還有必要繼續做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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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賦役制度方面,20世紀五六十年代有梁方仲《明代糧長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韋慶遠《明代黃冊制度》(中華書局1961年版)。此後的研究逐漸深入,但探討得比較多的是江南重賦和一條鞭法。關於江南重賦的原因,有的學者贊成傳統的說法,認為蘇松等地區賦額畸重來源於朱元璋平定該地後,遷怒當地百姓為張士誠「死守」故以重賦困之,或因將大批地主豪紳田地籍沒入官,按私租冊起科,因而構成江南重賦。另一部分學者則認為主要原因是江南蘇松等地農業比較發達,集約化程度較高,平均畝產量遠超過其他地區,加上元末以來種棉業、紡織業的發展,使蘇松等地成了著名的財賦之區。自明朝建立之始,江南賦稅一直是國家財政的重要支柱。換言之,重賦導源於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關於江南重賦的影響,一種意見認為江南重賦給當地人民帶來了深重的災難,使相當一部分農戶破產流亡或投靠仕宦之家,嚴重地阻礙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另一不良後果是農民因種田納租之餘難以餬口,不得不依賴家庭紡織,從而加強了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的緊密結合,延緩了封建自然經濟的解體。另一種意見認為,正因為江南重賦同這一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政府徵收的賦稅並沒有超過江南經濟的承受力,明代江南經濟無論是農業還是手工業都有所發展,而不是日趨萎縮;就農民生活而言,江南地區也比其他地區特別是北方的農民要好得多。持這一觀點的人還認為江南重賦從絕對數量上看固然加重了當地農民的負擔,但從宏觀上考察其積極作用不可忽視,主要表現在為維護帝國統一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並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江南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

  對一條鞭法研究的進展主要表現在:探討一條鞭法在各地推行的多樣性,即加強了微觀研究;一條鞭法產生的時代背景,即著重於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必然導致賦役制度的變革,加強了縱向分析。一般學者都肯定一條鞭法在我國賦役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由於這一制度的推廣,各種徭役折成銀兩,按糧、丁攤派,與田賦統一徵收,官府用徵得的銀錢雇用差役,不僅簡化了賦役制度,而且削弱了農民對封建官府的人身依附關係。賦役的折納銀兩,又擴大了貨幣流通的領域,有利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它為清代康熙年間的「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和雍正年間的「攤丁入地」開了先河。[288]有的學者在肯定一條鞭法的積極意義時,又指出不應估價過高。他們認為一條鞭法的推行固然反映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主要原因還是封建官府為了解決財政困難,目的在於重新穩定急劇沒落的封建統治。就其實行的效果而言也很值得懷疑,各種加派、私派紛至沓來,連「條鞭」本身也出現「鞭外有鞭」的現象,說明它並沒有達到籌劃者預期的目的。[289]

  3.明代各階級、階層、社會集團的研究。大致來說,在統治集團方面,對宗室、勛貴、宦官、縉紳以及非身份性地主的研究都有顯著的進展。對前人注意不夠的明代宗室、勛貴、宦官在社會經濟領域中所占地位及其影響發表了多種論著,如王毓銓《明代的王府莊田》《黔國公沐氏莊田考》(均收入《萊蕪集》,中華書局1983年版),王春瑜、杜婉言編著《明代宦官與經濟史料初探》(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6年版)等。學者們一般認為,在明代前期,宗室、勛貴在統治集團中占主導地位;中期以後,縉紳地主勢力迅速膨脹,不僅在地方上把持一切,而且成了左右朝政的龐大勢力。[290]庶民地主的研究實際上很難同縉紳地主截然分開,正如李文治論述中國地主經濟制特點時所說:「少數貴族雖然可以世襲,廣大宦室則變動無常,宦室可淪為庶民,庶民也可通過科舉變成宦室。」[291]儘管宦海有沉浮,田地可轉移,但作為一個階層來講,享有政治、經濟特權的縉紳同一般庶民地主畢竟不能等而視之。伍丹戈還曾指出,明代對官戶徭役實行優免制度,促進了身份性地主的發展和奴僕階層的形成。[292]

  以農民為對象的研究正在逐步深入。這首先是因為農民占人口的絕大多數,他們的生活狀況直接影響著王朝的穩定;而且在明代由農民派生出來的「流民」「礦民」以及佃仆制的演變等都引起了人們廣泛的注意。不少學者認為,在一場大規模的農民戰爭以後,原先的土地占有者特別是貴族官宦等世家大族遭到猛烈的掃蕩,加以兵燹之餘,出現大量無主之地,新王朝的統治者為了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增加賦稅,必然採取鼓勵墾荒、推遲起科等政策,使流離的勞動人手同土地重新結合起來。這種政策的直接結果是一個新興王朝的前期自耕農在戶數和占有土地數的比例上較之前代末葉大量增加。自耕農除負擔國家賦役外,不受地主的沉重地租剝削,生產積極性較高,這就是王朝前期(初期尚處於恢復階段)大抵出現所謂「盛世」的主要原因。研究自耕農在農戶總數中所占比例的大小,對於解釋社會經濟發展和政局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流民」自永樂時期已大批出現,英宗以後脫離原居州縣流往他鄉的農民成了嚴重的社會問題。在流民問題上研究的主要分歧在於:有的學者認為流民同普通農民已經有了質的差異,甚至把大量流民的出現說成類似英國的「圈地運動」,是「一場來勢兇猛的原始積累過程」[293]。多數學者則持不同看法,他們認為明代的流民固然有一小部分進入城市謀生、潛入山區開礦,沿海農民也有違禁出海參與貿易或海盜等活動,但其中的絕大多數不過是因天災或逃避不堪忍受的壓榨而離鄉背井的農民。如張海瀛所說:「明代的流民問題是由殘酷的封建剝削和壓迫引起的。它的出現,是封建統治走向危機的徵兆,而不是資本主義來臨的曙光。」[294]因此,他們認為就總體而言流民並不構成一種社會階層,也不具有與一般農民不同的思想。

  探討明代農民社會地位變化的論著有不少,學者們從不同角度分析了明代農民的社會地位、生活狀況,特別是內部分化,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學者們大抵同意由於明代已經進入封建社會晚期,農民社會地位的變化無疑是個事實。然而,歷史的演進是曲折的,一方面農民對官府和地主的封建依附關係有所減弱,這不僅在明初立法上有所體現,而且在中期以後出現的一條鞭法和永佃制的擴展等,也可以得到反映。另一方面明代蓄奴之風在許多地區越來越盛,打破了明初士庶人家不准收養奴婢的法令,終於導致明末清初某些地方規模頗大的「奴變」。韓大成《明代的佃戶》《明代的奴婢》(均收入《明代社會經濟初探》,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劉重日《火田新探》(載《歷史研究》1982年第2期)都是這方面的力作。楊國楨依據大量明清土地契約的研究對明中期以后土地轉移、租佃典當做了深入探討。他明確指出,「傳統說法用永佃制概括永佃權和『一田兩主』,是不盡符合歷史實際的」,「永佃權和田面權不是同一概念,前者反映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的分離,屬於租佃制度的變化;後者反映土地所有權的分割,屬於所有權制度的變化」[295]。至於「一田兩主」制的產生,作者認為它「是從田主層和佃戶層兩個方向同時展開的田主層分化為『一田兩主』,是和明代的賦役制度緊密相關的。而佃戶層分化為『一田兩主』,則是在永佃權的基礎上發展來的」[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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