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外患與變法(1)
2024-09-19 17:41:54
作者: 柳詒徵
清代之外患,雖自鴉片之戰始,然壬寅立約後,朝野上下,一切如故,初未因外患而有所變革也。因外患而有所變革,自咸豐庚申始,而其事尤極可笑。初則以禁洋人入廣東省城啟釁,而有《天津和約》,繼則以禁洋人入北京啟釁,而有《北京和約》,而增開口岸,
《咸豐八年中英續約》第十款:「長江一帶各口,英商船隻俱可通商。惟現在長江上下游均有賊匪,除鎮江一年後立口通商外,其餘俟地方平靖。大英欽差大臣與大清特派之大學士尚書會議,准將自漢口溯流至海各地,選擇不逾三口,准為英船出進貨物通商之區。」第十一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處,已有《江寧條約》舊准通商外,即在牛莊、登州、台灣、潮州、瓊州等府城口,嗣後皆準英商亦可任意與無論何人買賣,船貨隨時往來。至於聽便居住、賃房、買屋、租地、起造禮拜堂、醫院、墳塋等事,並另有取益防損諸節,悉照已通商五口無異。」
《中法條約》第六款:「中國多添數港,准令通商,屢試屢驗,實為近時切要。因此議定將廣東之瓊州、潮州,福建之台灣、淡水,山東之登州,江南之江寧六口,與通商之廣東、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口,准令通市無異。」
《咸豐十年中英續增條約》第四款:「大清大皇帝允以天津、郡城、海口作為通商之埠,凡有英國民人等至此居住貿易,均照經准各條所開各口章程比例畫一無別。」
又《中法續約》第七款:「從兩國大臣畫押蓋印之日起,直隸省之天津府克日通商,與別口無異。」
《江寧條約》,即1842年簽訂的《中英南京條約》。南京當時稱江寧,故名,今通稱《南京條約》。
協定稅率,
本書首發𝖇𝖆𝖓𝖝𝖎𝖆𝖇𝖆.𝖈𝖔𝖒,提供給你無錯章節,無亂序章節的閱讀體驗
《中英續約》第二十六款:「前在江寧立約第十條內,定進出口各貨稅。彼時欲綜算稅餉多寡,均以價值為率,每價百兩,徵稅五兩,大概核計,以為公當。旋因條內載列各貨種式,多有價值漸減而稅餉定額不改,以致原定公平稅則,今已較重。擬將舊則重修,允定此項立約,如有印信之後,奏明請派戶部大員,即日前赴上海,會同英員迅速商奪。俾俟本約奉到硃批,可即按照新章迅行措辦。」第二十七款:「此次新定稅則,並通商各款,日後彼此兩國再欲重修,以十年為限。期滿,須於六個月之前,先行知照,酌量更改。若彼此未曾先期聲明更改,稅則稅課仍照前章完納,復俟十年,再行更改。以後均照此限此式辦理,永行弗替。」
《中法條約》:「大法國人在通商各口貿易,凡入口出口,均照兩國欽差大臣所定印押而附章程之稅則,輸納鈔餉。但因兩國貨物或土產或工藝,一時不同,而價值有低昂之殊,其稅則有增減之別,每七年較訂一次,以資允協。七年之內,已定稅銀,將來並不得加增,亦不得有別項規費。」
《中國近時外交史》(劉彥):「獨立國家,由主權發動,有制定稅率之權,外國商人不可不服從之。以前俄、英商人不過哀求我國減稅,朝廷以澤及遠人之意,特從寬減。至此以外人之強制,由主客二國協定稅率,是獨立國大傷體面之事。且此協定稅率並非用互惠條款,彼可得之於我,我不能求償於彼,其損害及於我國財政上經濟上尤甚大。」
領事有裁判之權,
《中英續約》第十六款:「英國民人有犯事者,皆由英國懲辦;中國人欺凌害英民,皆由中國地方官自行懲辦。兩國交涉事件,彼此均須會同公平審斷,以昭允當。」第十七款:「凡英國民人控告中國民人事件,應先赴領事官衙門投稟,領事官即當查明根由,先行勸息,使不成訟。中國民人有赴領事官告英國民人者,領事官亦應一體勸息,間有不能勸息者,即由中國地方官與領事官會同審辦,公平訊斷。」
《中國近時外交史》:「凡國家對於領土內行使主權,雖外國人不可不服從之,即國家獨立權所在也。故外國人入領土內,必服從其法律,領事裁判權許與,則外人入我領土之內,不服從我國法律,即國際法上國家之獨立權受制限是也。」
利益有均沾之例,
利益均沾,列強與清政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中規定的條款之一,旨在保證各國列強在華利益的均衡。
《中英續約》第五十四條款:「上年立約,所有英國官民,理應取益防損各事,今仍存之勿失。倘若他國今後別有潤及之處,英國無不同獲其美。」
《咸豐八年中美條約》第三十款:「現經兩國議定,嗣後大清國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國或其商民,無論關涉船隻、海面、通商、貿易、政事交往等事情,為該國並其商民從來未沾,抑為此條約所無者,亦當立准大合眾國官民一體均沾。」
以及傳教遊歷、
《中英續約》第八款:「耶穌聖教暨天主教,原係為善之道,待人如己。自後凡有傳授習學者,一體保護,其安分無過,中國官毫不得刻待禁阻。」
《中法條約》第十三款:「天主教原以勸人行善為本,凡奉教之人,皆全獲保佑身家,其會同禮拜誦經等事,概聽其便。凡按第八款備有蓋印執照、安然入內地傳教之人,地方官務必厚待保護。凡中國人願信崇天主教而循規蹈矩者,毫無查禁,皆免懲治。向來所有或寫或刻奉禁天主教各明文,無論何處,概行寬免。」
《中美條約》:「耶穌基督聖教,又分天主教,原為勸人為善,凡欲人施諸己者,亦如是施於人。嗣後所有安分傳教習教之人,當一體矜恤保護,不可欺侮凌虐。凡有遵照教規、安分傳習者,他人毋得騷擾。」
《中英條約》第九款:「英國民人准聽持照前往內地各處遊歷通商,執照由領事官發給,由地方官蓋印。經過地方,如飭交出執照,應即隨時呈驗,無訛放行。僱人裝運行李貨物,不得攔阻。如其無照,其中或有訛誤,以及有不法情事,就近送交領事官懲辦,沿途止可拘禁,不可凌虐。如通商各口,有出外遊玩者,地在百里,期在三五日內,毋庸請照。惟水手船上人等不在此例,應由地方官會同領事官,另定章程,妥為彈壓。」
《中法條約》第八款:「凡大法國人慾至內地及船隻不准進之各埠頭遊行,皆準前往,然務必與本國欽差大臣或領事等官,預領中法合寫蓋印執照,其執照上仍應有中華地方官鈐印以為憑。如遇執照有遺失者,大法國人無以繳送,而地方官員無憑查驗,不肯存留,以便再與領事等官復領一件,聽憑中國官員護送進口,領事官收管,均不得毆打傷害虐待所獲大法國人。凡照舊約在通商各口地大法國人,或長住,或往來,聽其在附近處所散步動作,毋庸領照,一如內地民人無異,惟不得越領事官與地方官議定界址。其駐紮中國大法國官員,如給執照之時,惟不准前往暫有匪徒各省分,其執照惟准給予體面有身家之人為憑。」
售賣洋藥、
《中英通商章程》第五款:「向來洋藥、銅錢、米谷、豆石、硝磺、白鐵等物,例皆不准通商,現定稍寬其禁,聽商遵行納稅貿易。洋藥准其進口,議定每百斤納稅銀三十兩。惟該商只准在口銷賣,一經離口,即屬中國貨物,只准華商運入內地,外國商人不得護送,即《天津條約》第九條所載英民持照前往內地通商、並二十八條所載內地關稅之例,與洋藥無涉。其如何徵稅,聽憑中國辦理,嗣後遇修改稅則,仍不得按照別貨定稅。」
《中西紀事》(江上蹇叟):「壬寅約內,絕不提煙土一字。」「自通商議行,鴉片弛禁,於是利權操之於外洋,而煙土遂為各行之首業,此豈特漏卮之患而已哉!」「壬寅通商之後,鴉片之禁大開,直至咸豐八年,始定稅則,是法窮則變也。」
禁書「夷」字、
《中英續約》第五十一款:「嗣後各式公文,無論京外內,敘大英國官民,自不得提書『夷』字。」
自由建造等事,
《咸豐十年中法續約》第六款:「應如道光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五日上諭,即頒示天下黎民,任各處軍民人等傳習天主教,會合講道,建堂禮拜。且將濫行查拿者予以應得處分,又將前謀害奉天主教者之時所充之天主堂、學堂、塋墳、田土、房廊等件,應贖還,交法國駐紮京師之欽差大臣,轉交該處奉教之人。並任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自便。」
無往而不允其所請,正不獨賠款割地之為國恥也。(咸豐八年,賠英商損害銀二百萬兩、英國軍費二百萬兩,賠法國損害費與軍費共銀二百萬兩。咸豐十年,改賠英款為八百萬兩,法款亦八百萬兩。咸豐十年,中英續增條約第六款,允以廣東九龍司地方一區,付與大英君主。)
清廷受此巨創,始漸有改革政法之意。首建總理各國通商事務衙門,
《柔遠記》(王之春):「咸豐十年冬十月,建總理各國通商事務衙門。時各國交涉紛繁,軍機處難以兼理,因議建總理衙門。奉諭,恭親王等奏辦理通商善後章程一折,即照原議辦理,京師設立總理各國通商事務衙門。著即派恭親王奕[img alt="" class="inline" src="images/092720497403.jpeg"/]、大學士桂良、戶部左侍郎文祥管理,並著禮部頒給欽命總理各國通商事務關防。應設司員,即於內閣部院軍機處各司員內滿漢挑取八員,即作為定額,毋庸併兼軍機處行走,輪班辦理。侍郎銜候補京堂崇厚,著作為辦理三口通商大臣,駐紮天津,管理牛莊、天津、登州三口通商事務,會同各該將軍督撫府尹辦理,並頒給辦理三口通商大臣關防。其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及內江三口,潮州、瓊州、台灣、淡水各口通商事務,著江蘇巡撫薛煥辦理。新立口岸,惟牛莊一口,歸山海關監督經管。其餘登州各口,著該督撫會同崇厚、薛煥派員管理。所有各國照會,隨時奏報,並將原照一併呈覽,一面咨禮部,轉咨總理衙門,並著各該將軍、督撫互相知照。其吉林、黑龍江中外邊界事件,並著該將軍等據實奏報,不准稍有隱飾。」
《清會典》:「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親郡王貝勒大臣大臣上行走,掌各國盟約,昭布朝廷德信,凡水陸出入之賦,舟車互市之制,書幣聘饔之宜,中外疆域之限,文譯傳達之事,民教交涉之端,王大臣率屬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每日集公廨以治庶務,奏事日,則直朝房以待召見。」「凡各國使臣入覲,先奏請覲所定期,皇帝御殿閣,則導其使臣入。使臣行禮,如見其國君,使臣呈遞國書,代陳御案,使臣陳詞,皇帝宣慰畢,則帥以退。」「凡各國使臣以事期會,則入公廨,接以賓禮,紀問答,要事則錄備進呈,往會亦如之。」「凡使臣來賀元旦令節,於歲首約期。部院堂官咸集,接以賓禮,往賀也如之。凡有約之國十有六:曰俄羅斯,曰英吉利,曰瑞典、那威,曰米利堅,曰法蘭西,曰德意志,曰丹麻爾,曰荷蘭,曰日斯巴尼亞,曰比利時,曰義大利亞,曰奧斯馬加,曰日本,曰秘魯,曰巴西,曰葡萄牙。分五股以理各國交涉事務:曰俄國股,日本附焉;曰英國股,奧斯馬加附焉;曰美國股,德意志、秘魯、義大利亞、瑞典、那威、比利時、丹麻爾、葡萄牙附焉;曰法國股,荷蘭、日斯巴尼亞、巴西附焉;曰海防股。」
及同文館。
《柔遠記》:「同治六年春三月,設同文館於京師。」「時京師有洋館,乃議設同文館,並招集士子學習推算及泰西文字語言,而雇西人教習,廷臣諫疏皆留中。」
《清會典》:「同文館管理大臣,掌通五大洲之學,以佐朝廷一聲教。」「考選八旗子弟與民籍之俊秀者,記名入冊,以次傳館。」「設四國語言文字之館,曰英文前館,曰法文前館,曰俄文前館,曰德文前館,曰英文後館,曰法文後館,曰俄文後館,曰德文後館。」
其議蓋發於文祥。
《文文忠公別傳》(匡輔之):「咸豐十年,擬善後章程六條:(一)京師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一)分設南北口岸大臣。(一)新立稅關,派員專理。(一)各省辦理外國事件,將軍、督撫互相知照,以免歧誤。(一)廣東、上海各擇通外國語言文字者二人來京,仿俄羅斯館教習例,選八旗子弟年十三四以下者學。習兩年後,考其勤惰,有成者優獎。(一)各海口內外商情,並外國新聞紙,按月咨報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備核。」
而其時號為理學者,頗非之。
《倭文端公別傳》(匡輔之):「同治六年正月,同文館招考天文、算學,由滿、漢之正途出身五品以下京外各官考試錄取,延聘西人在館教習。公奏言:立國之道,尚禮義不尚權謀;根本之圖,在人心不在技藝。今求諸一藝之末,又奉夷人為師,無論所學未必果精,即使教者誠教,學者誠學,其所成就,不過術數之士,未聞有恃術數而能起衰振靡者也。自耶穌之教盛行,無識愚民,半為所惑,所恃讀書明理之儒,或可維持人心。今復舉聰明雋秀、國家所培養而儲以有用者,使之奉夷人為師,恐所習未必能精,而讀書人已為所惑。夫術為六藝之一,本儒者所當知,非歧途可比。然天文、算學,為益甚微,西人教習正途,所損甚大。伏望立罷前議,以維大局而弭隱患。事遂止。旋命公在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行走,公懇請收回成命。上不允,尋上疏固辭。」
比遣使出洋,稍識外情,
《柔遠記》:「同治七年六月,遣使出洋與美國增訂條約。……時外洋諸國公使領事等交錯來華,周知內地虛實,而中國於外洋情事,僅得傳聞,未親歷目睹。有以彼能來,我亦能往為言者,於是特派欽差為重任大臣,二品頂戴志剛、孫家谷均充辦理中外交涉事務大臣,赴大東洋,抵華盛頓,與美國總理各國事務大臣增訂條約八款。」
《初使泰西記》(滿洲宜厚):「大清同治六年丁卯十二月初二日,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以軍功花翎記名海關道總辦章京志剛篤實懇摯器識宏通保奏,奉旨派充使臣,與本衙門章京候選知府孫家谷並賞給二品頂戴,偕同美國欽使蒲安臣、英國協理柏卓安、法國協理德善等,恭齎國書,前往西洋有約各國,辦理中外交涉事件。」「初十日,使者與孫家谷詣乾清門,預備召見。衙前大臣帶領進養心殿,皇太后問由何路行走,奏對由陸路到上海,上火輪船,經日本,過大東洋,到米里堅。由米里堅渡大西洋,到英吉利,過海,到法蘭西。往北,順路到比利時、荷蘭、丹麻爾、瑞典、俄羅斯。往南,迴路到布路斯,再南,仍經法蘭西,到西班牙、義大利。由地中海,經大南洋,順廣東、福建、江、浙中國海面,自天津回京。諭:隨從人務須管束,不可被外國人笑話。奏對:謹當嚴加管束,不准其在外滋事。」
《隨使日記》(張德彝):「中國既與海外諸國通商,於是各遣使臣來華駐紮,修和好,保商民,以期辦事確切,通信迅速。光緒元年,皇上以華民出洋日眾,非有重臣旬宣,不足以資鎮撫,特准齎詔前往各國,以通和好。適值英人馬嘉理在滇被戕一案,乃奉旨派花翎兵部右侍郎郭嵩燾為正使,花翎三品銜候補五品京堂劉錫鴻為副使,蒞英吉利國。」
張德彝(1847~1919),近代外交官。本名張德明,字在初,清漢軍鑲黃旗人。著有《航海述奇》、《隨使日記》、《八述奇》等。
始知西洋立國自有本末,
《使西記程》(郭嵩燾):「西洋立國自有本末,誠得其道,則相輔以致富強,由此而保國千年可也。不得其道,其禍亦反是。」
欲洗國中積弊而更張之。然其時國人猶蔽於故見,以不談洋務為高,即有倡議改革者,率為群議所阻。觀李鴻章答郭嵩燾書,可知其時之風氣矣。
《李文忠朋僚函稿》卷十七《光緒三年復郭筠仙星使書》:「西洋政教規模,弟雖未至其地,留心咨訪考究幾二十年,亦略聞梗概。自同治十三年海防議起,鴻章即瀝陳煤鐵礦必須開挖,電線鐵路必應仿設,各海口必應添設洋學格致書館,以造就人才。其時文相目笑存之,廷臣會議皆不置可否。是年冬,晤恭邸,極陳鐵路利益,請先試造清江至京,以便南北轉輸。邸意亦以為然,謂無人敢主持,復謂其乘間為兩宮言之。渠謂兩宮亦不能定此大計,從此遂絕口不談矣。……人才風氣之固結不解,積重難返。鄙論由於崇尚時文小楷誤之,世重科目,時文小楷即其根本,來示萬事皆無其本,即傾國考求西法,亦無裨益,洵破的之論。而中國上下,果真傾國考求,未必遂無轉機。但考求者僅執事與雨生、鴻章三數人,庸有濟耶!」
光緒初年,外患之來,相續不絕。日奪琉球,俄割伊犁,法奪安南,英取緬甸。清之國勢,已岌岌不可保,而清人猶泰然安之。雖時時仿效西法,以塗飾耳目,而根本實未嘗變。
《原強》(嚴復):「中國知西法之當師,不自甲午有事敗衄之後始也。海禁大開以還,所興發者亦不少矣:譯署一也,同文館二也,船政三也,出洋肄業四也,輪船招商五也,製造六也,海軍七也,海署八也,洋操九也,學堂十也,出使十一也,礦務十二也,電郵十三也,鐵路十四也,拉雜數之,蓋不止一二十事。此中大半皆西洋以富以強之基,而自吾人行之,則淮橘為枳,若存若亡,不能實收其效。」
及甲午之役,海軍幾盡,遼東幾亡,韓國獨立,台灣割讓,償金二億,開埠四處,內江自由通航,內地從事製造,皆為從前軍事所未有,交涉所未有。
《中國近時外交史》:「光緒二十一年,馬關媾和條約二十一款,其主要如左:(一)中國確認韓國為完全獨立自主國,所有該國向中國修貢獻典禮等,自後全行廢絕。(二)中國將左開之地域,及在該地域之城壘兵工廠及一切官有物,永遠割讓與日本國。(甲)奉天省南部,即自鴨綠江口溯江至安平河口,從該河口北線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所有北線以南地方及遼東灣、東海、黃海北岸屬於奉天省諸島嶼,概為割讓地。(乙)台灣全島及其附屬諸島嶼。(丙)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址東經百九十度起,至百二十度,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間之諸島嶼。右割讓地方之中國人民,願遷居割讓地方以外者,准於二年內任便變賣產業,遷居界外。但二年期滿後,尚未遷徙者,即認為日本臣民。(三)中國賠償日本軍費庫平銀二萬萬兩,內一萬萬兩,自本條約批准後十二個月內,分二期交還,餘一萬萬兩,自本條約批准後七年內,分六次交還。未納銀每年付五厘利息。(四)兩國從前之條約,一概作廢。中國以與歐洲各國現行約章為基礎,速與日本結通商航海及陸路交通貿易新條約,又遵行以下諸項:中國現今已通商口岸之外,為日本國臣民新開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通商口岸,日本得置領事官,且享有中國已開市場之特典與便宜;自宜昌至重慶,自上海入吳淞江入運河至蘇州、杭州間之航路,准日本汽船自由通航;日本臣民在中國內地購置貨品及生產物,又向中國內地輸入之運送品,皆有租棧房存貨之權,免除稅鈔及一切派征諸費;日本臣民在中國各通商口岸,得自由從事各種製造業,又各種機器,僅納進口稅,便得自由裝運進口;日本臣民在中國內地製造之貨物,其一切稅課及租借棧房之利益,均照日本臣民輸入貨物之例辦理,並享受一切之優例豁免。」
清之朝野上下,始覺感受非常之痛苦,而病舊制之不適矣。未幾而英、俄、德、法諸國踵起,強迫立約,割我土地,定彼範圍。
《中國近時外交史》:「光緒二十四年,列國對中國形勢一變,英結揚子江不割讓與他國之約,德結租借膠州灣之約,俄租旅順、大連,日本約福建不割讓與他國,法亦租借廣州。」
《中國近時外交史》,近代外交史著。又名《帝國主義壓迫中國史》、《中國外交史》,初版於1910年,後多次再版。敘事上起1516年葡萄牙人東來,下迄1927年革命軍收復漢口、九江租界。近代學者劉彥(生平不詳)著。
於是康有為等上書德宗,力請變法。
《上皇帝第一書》:「所欲言者三:曰變成法、通下情、慎左右而已。」
《第三書》:「乞及時變法,富國養民,教士治兵,求人才而慎左右,通下情而圖自強。」「富國之法有六:曰鈔法,曰鐵路,曰機器,曰輪舟,曰開礦,曰鑄銀,曰郵政。」「養民之法,一曰務農,二曰勸工,三曰惠商,四曰恤眾。」「教有及於士,有逮於民;有明其理,有廣其智。」「治兵之法,一曰汰冗兵而合營勇,二曰起民兵而立團練,三曰練旗兵而振滿蒙,四曰募新制以精器械,五曰廣學堂而練將才,六曰厚海軍以威海外。」「凡此富國養民、教士練兵之策,所以審端致力者,則在於求人才而擢不次,慎左右而廣其選,通下情而合其力而已。」
《第四書》:「今當以開創治天下,不當以守成治天下;當以列國並爭治天下,不當以一統無為治天下。」
《請開制度局疏》:「立制度局以總其綱,十二局以分其事:一曰法律局,二曰度支局,三曰學校局,四曰農局,五曰工局,六曰商局,七曰鐵路局,八曰郵政局,九曰礦務局,十曰游會局,十一曰陸軍局,十二曰海軍局。」
德宗遂詔定國是,廢八股取士舊制,諭立學堂,譯新書,奮然欲大革積弊,
《光緒政要》:「光緒二十四年四月,詔定國是。」「數年以來,中外臣工,講求時務,多主變法自強。邇者詔書數下,如開特科、裁冗兵、改武科、創立大小學堂,皆經再三審度,籌之至熟,始定議施行。惟是風氣尚未大開,論說莫衷一是,或狃於老成憂國,以為舊章應行墨守,新法必當擯除,眾喙嘵嘵,空言無補,至今日時局如此。若仍以不練之兵,有限之餉,士無實學,工無良師,強弱相形,貧富懸絕,豈真能制梃以撻堅甲利兵乎?朕惟國是不定,則號令不行,極其流弊,必至門戶紛爭,互相水火,徒蹈宋、明積習,於實政毫無裨益。即以中國大經大法而論,五帝三王,不相沿襲,譬之冬裘夏葛,勢不兩存。用是明白宣示,爾中外大小諸臣,自王公以及士庶,各宜努力向上,忿然為雄。佩聖賢義理之學,植其根本,又須博採西學之切於時務者,實力講求,以救空疏迂謬之弊。」「五月,詔改八股取士舊制。」「總理衙門會同軍機處奏籌辦京師大學堂事宜。」「諭各省府廳州縣設立學校。」「六月,諭派康有為督辦官報,飭各衙門刪改則例。」「派梁啓超辦理譯書局。」「七月,宣示變法之意,並准藩臬道府專摺奏事。」
《光緒政要》,記載光緒朝史事的編年體著作。內容包括光緒朝的諭旨、奏疏、官書、報章等。清末學者沈桐生(生平不詳)輯。
為孝欽後及諸守舊者所沮,不久咸復其舊,而維新者多誅竄焉。
孝欽後,即慈禧太后。慈禧的徽號有十六字之多,為「慈禧端佑康頤昭豫莊誠壽恭欽獻崇熙」。
《光緒政要》:「光緒二十四年八月,御史楊深秀、軍機章京譚嗣同、林旭、楊銳、劉光第、康廣仁正法,並宣示康有為罪狀。」「諭復一切舊制。」
由戊戌變法之反動,而有庚子義和團之事。
《中國近時外交史》:「光緒二十四年春,帝與師傅翁同龢謀,決計變法。適恭王以四月十日薨,帝遂於四月二十三日下更新國是之詔。五日後,召見康有為於頤和園仁壽殿,諮詢革新政略。五月五日,廢八股取士制,天下耳目一新。先是康有為於召見之前,開保國會於北京,士大夫熱心集合者數百人。其時御史潘慶瀾、黃桂鋆、李盛鐸等屢加彈劾。召見之後,彈者益多,帝不為動,且擢康有為同志楊銳、林旭、劉光第、譚嗣同四人為四品京卿,參與新政。凡奏章皆經四人閱覽,上諭皆依四人起稿。維新詔敕,日如雨下。又許天下士民皆得上封奏,維新政論,日益增勢。而各省督撫熱心改革者,以湖南巡撫陳寶箴為首,一時治績,大有可觀。且帝欲效康熙、乾隆之例,御懋勤殿,選英才,聘外國人,共議興革制度。先草一詔,求太后諭允,乃事變莫測,未幾遂有太后垂簾窮治黨人之事。蓋改革過急,其主意與利益皆相反對之守舊派王大臣等,厭帝之所為,竭全力妨礙之,勸皇太后訓政。先以榮祿易王文韶為直隸總督,次黜翁同龢職。八月七日,太后垂簾聽政。十三日,捕楊銳、林旭、劉光第、譚嗣同、楊深秀、康廣仁六人,戮於市。政府實權,全歸守舊派之手,詔天下萬事皆復舊。康有為、梁啓超逃海外,自是守舊派以帝在位恐與己不利益,陰有所謀。八月十一日,詔天下名醫診帝疾。」「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忽下謹遵慈訓立端郡王載漪之子溥儁為穆宗毅皇帝之子以繼皇緒之諭。」「斯時端郡王以皇太子生父之故,勢力增大。且性剛愎,有膽略,素富排外精神,而軍機大臣剛毅、徐桐、榮祿等皆與之深相結托,端郡王遂隱然為北京排外派之大首領。適義和團起自山東,東撫毓賢,極言義和團忠君愛國,有驅逐洋人能力。端王與剛毅等迷信之,奏請保護,於是政府有與義和團一體之勢。」
至八國聯軍入京,清皇室遁之陝西,賴李鴻章與各國訂辛丑年和約,賠款四百五十兆兩。
《中國近時外交史》:「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北京和議成。」「其條約第六項,中國皇帝允付諸國償款海關銀四百五十兆兩。」
而守舊者奪氣,不敢反對新政。於是劉坤一、張之洞等上變法之折,其言多見於施行。二十年來舊制之日趨消滅,新法之日有增益基於此也。
劉坤一(1830~1902),清末湘軍宿將,字峴莊,湖南新寧人。歷任廣西布政史、江西巡撫、兩江總督兼南洋通商大臣等職。1901年與張之洞連上三疏,史稱「江楚三折」,多為清廷採納。有《劉坤一集》傳世。
張之洞(1837-1909),清末洋務派代表人物之一。字孝達,號香濤、香岩等。直隸南皮(今河北南皮)人。歷任山西巡撫、湖廣總督等職。反對戊戌變法和義和團運動,注重教育。有《張文襄公全集》傳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