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幼兒在園人身傷害事故法律責任認定的適用原則
2024-08-15 18:03:30
作者: 何杰等編著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本條款專門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通過設定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原則,將舉證責任交由幼兒園等教育機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該條款規定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依然實行過錯推定原則。
(一)過錯推定原則的概念
過錯推定原則是指發生侵權損害結果後,受害人在訴訟中不需要證明侵權人存在過錯,而是從損害事實本身推定加害人有過錯,除非加害人舉證證明自身不存在過錯,若加害人舉證不能或者舉證不力,則必須承擔侵權責任。過錯推定原則實質上也屬於過錯責任原則,同樣要根據過錯責任原則的四個要件判斷和審視當事人的侵權責任。與過錯責任不同的是,過錯推定原則改變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分擔。在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情況下,認為自己權利被侵害的一方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侵權人存在過錯,而是根據法律的規定直接推定侵權人具有過錯。適用這種過錯推定原則的侵權人一般是特定服務的提供者、特定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等。被推定過錯侵權的當事人如果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已經採取避免損害發生的措施,已經盡到善良管理者的謹慎管理義務,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沒有過錯,即可以免除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是民事侵權領域最基本的歸責原則,其實質是按照過錯承擔侵權責任。在過錯責任原則下,受害人、被侵權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侵權人的加害行為、過錯以及自己的損害後果、損害後果與侵權人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如果不能證明上述條件成立,而侵權人又不願意自認,受害人、被侵權人則要承擔舉證不力引起的不利後果,難以獲得仲裁或者司法機關的支持。
(二)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要求
根據過錯推定原則,一旦入園幼兒在幼兒園或其他教育機構受到人身侵害,進入訴訟程序後,受損方無須證明幼兒園或其他教育機構存在過錯,只要幼兒園或其他教育機構無法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就應當對入園幼兒受到的傷害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從舉證責任理論來分析,舉證責任的確定必須考慮雙方當事人對行為的認知能力、距離證據的遠近、接近證據的難易程度、收集證據能力的強弱、是否有利於實體法的立法精神等。[5]但由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缺乏經驗與判斷能力,認知能力、收集證據的能力非常有限,假設由受損方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舉證證明學校存在過錯,實質上是非常不合理和無法實現的。我國1992年簽署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倡導「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即「關於兒童的一切行為,不論是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6]
《侵權責任法》將幼兒園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的職責,證明園方無過錯的舉證責任明確交由幼兒園自己承擔,對於法定舉證責任的分擔,當事人一方必須履行舉證責任,如果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舉證不能或者舉證不力,則應承受不利於自身的法律後果。這項原則的要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充分體現了我國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公平性和人道主義精神,要求幼兒園及其他學前教育機構高度重視學校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處理工作,政府和學校應當加強學校安全管理和監督機制的建設,建立學校安全工作評估指標體系,促進學校安全管理和監督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和常態化。2016年11月,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發布的《暫行辦法》,同時通過附件發布的《指標體系》,對新時期的校園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標準,為校園安全工作常態化、規範化和科學化運行提供了一套完善的體制機制和技術方面的有力支撐。
其次,根據過錯推定原則,幼兒園及其他學前教育機構必須認真履行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教育管理職責和安全保障義務,按照依法治園的基本要求,高度重視對教職員工的安全教育;定期邀請專業人士進園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建立健全幼兒園的內部管理體制;科學制定幼兒園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嚴格要求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履行崗位職責;加大園內安全工作檢查監督的力度,積極預防幼兒人身傷害事故的發生。
再次,正確理解幼兒園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立法意蘊,解析幼兒園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具體要求,需要幼兒園教職員工必須強化收集和保全證據的意識,依靠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堅信幼兒園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就能夠充分履行舉證責任,有效維護學校和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
最後,新時期在全面推進幼兒園依法治園的進程中,學校要建立安全風險檔案,由各校自行對涉及本校的安全風險進行分析預測,並確定符合實際的風險類別;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清單,由學校按照安全事故的基本類型,對涉及本校安全的部位進行全面排查梳理,並確立日、周、月、季排查內容;建立安全隱患治理台帳,由學校根據自行排查出的安全隱患,建立安全隱患治理台帳,明確隱患部位、存在問題、整改責任人、整改時限、整改結果等內容;建立和完善各種應急預案,明確應急處置的內容、程序和要求,並按規定組織好應急演練。在此基礎上,把學校的自查排查和督導部門的督查有機結合,在學校層面落實每日、周、月、季自查必檢內容,及時發現和解決隱患問題;在各級教育督導部門形成春秋兩季開學必須跟進督查、平時根據需要進行專項督查的良好氛圍,通過不間斷地加大督導力度,促進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和常態化,辦好孩子安心、家長放心、社會滿意的學前教育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