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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幼兒在園人身傷害事故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

2024-08-15 18:03:26 作者: 何杰等編著

  依據我國法學理論的基本原理,要解決幼兒在園人身傷害事故法律責任的認定問題,首先必須探討教育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問題。教育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依據我國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教育法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主觀、客觀方面要件的總和。按照我國法律責任構成要件的通說,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實施違法行為、產生損害結果、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法律責任主體、行為人主觀存在過錯五個方面。

  (一)實施違法行為

  實施違法行為是指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行為人所實施行為的違法性是構成教育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實施違法行為包括兩層含義:第一,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通常是作為和不作為。作為是指行為人主動而為的積極行為,例如,教師體罰、變相體罰幼兒,對兒童實施性侵害,盜竊幼兒園財產;不作為是指行為人應當履行、有條件履行某項義務卻不履行的消極行為,例如,幼兒園不及時維修危房,造成危房倒塌砸傷幼兒,幼兒園內道路沒有限速標誌,造成幼兒被電動車碰傷。第二,違法行為必須是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外化在實施了的具體的違法行為,若行為人內在的思想沒有通過違法行為表現出來,並不構成違法,自然也不能受到法律的追究。

  (二)產生損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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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損害結果是指由於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給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一方當事人所造成的直接或者間接的損害結果。損害結果一般包括對受損方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精神損害以及影響幼兒園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損害結果。物質性的損害結果具有直觀、有形、可以量化的特點;非物質性的損害結果對於受損方心理、精神的影響是長久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精神損害依法應當得到賠償。

  (三)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違法行為與產生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內在必然的因果關係。在幼兒在園人身傷害事故法律責任的認定中,查明某一損害結果與某一違法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是解決行為人是否對該損害結果承擔法律責任的客觀基礎,是解決學校安全事故糾紛的重要環節,同時也是家長和幼兒園極易發生糾紛的環節。

  案例

  兒童體育課動作失衡致骨折,教師是否承擔賠償責任[4]

  某幼兒園中班小朋友正在上體育課,在老師的組織下,確定進行「老狼老狼幾點鐘」的追逐遊戲。活動開始前,老師帶領小朋友仔細做好了相關的準備工作。活動中,幼兒亮亮被扮演老狼角色的小楓定為追逐目標。不料在一次轉身奔跑躲閃中,亮亮因身體失去平衡而摔倒在地,造成骨折。在場教師林曉立刻與幼兒園保健醫生為亮亮進行折肢固定,並及時送醫院治療。經治療,亮亮身體已經恢復了健康。但事後,亮亮的家長還是向幼兒園和小楓的家長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

  評析

  此案例中,幼兒園體育課上發生了亮亮身體失衡摔倒、造成骨折的損害結果。那麼造成亮亮骨折的原因是什麼呢?首先,幼兒園中班組織戶外角色扮演追逐遊戲符合教學大綱的要求。其次,遊戲開始前,教師帶領學生進行了符合要求的準備工作。再次,幼兒園體育課的場地符合幼兒園教學場地相關標準。最後,小楓追逐的行為並沒有違反該體育遊戲規則,也沒有故意傷害亮亮。故此,該案例中,亮亮骨折的損害結果與教師、幼兒園和同學的行為均無內在的必然因果關係,而是無法預見的意外事件。《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能夠證明已經盡到教育管理的職責,並且履行的職責並無不當之處,學校不承擔法律責任。該案例中,亮亮及其監護人所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損失應當由其自行承擔。

  (四)法律責任主體

  法律責任主體是指因違法行為或者法律規定的事由,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主體。法律責任的主體包括以下三種情況:第一,法律責任的主體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國際法中,法律關係的主體包括國家。第二,自然人主體中,由於受到侵害的法律關係的性質不同,承擔法律責任的年齡和責任能力的法律規定差異較大。第三,一般來說,實施違法行為的主體是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但在幼兒在園人身傷害事故法律責任的認定中,由於幼兒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其監護人依法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行為人主觀存在過錯

  主觀存在過錯是指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時的主觀故意或者主觀過失的心理態度。主觀過錯是行為人對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觀要素,也是行為人對自己的違法行為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制裁目的所在。

  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仍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至於發生了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

  主觀過錯在刑事法律責任中會直接影響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認定,同時會直接影響刑罰的適用。由於刑事法律責任嚴格實行「罪責自負」原則,因此,在幼兒園人身傷害事故中,幼兒致使他人人身傷害的事故,不存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幼兒的監護人依法承擔由幼兒的損害行為引起的民事損害賠償。民事法律責任中,通常並不明確區分主觀過錯是故意還是過失,因為這對於認定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影響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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