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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幼兒在園人身傷害事故的新特點

2024-08-15 18:03:13 作者: 何杰等編著

  當前,隨著我國學前教育事業的迅猛發展,各級各類幼兒園、托幼機構、早教機構數量龐大,層次規模各有不同,管理水平參差不齊,教師、保育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從業素質差異很大,特別是農村地區的幼兒園,教育教學條件簡陋,保教人員素質堪憂,由此引發的幼兒在園人身傷害事故頻發,並且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對此,政府主管部門、學前教育辦學機構和幼兒家長必須足夠重視,並採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一)幼兒在園人身傷害事故呈現多發態勢

  根據教育部對全國幼兒園發生安全事故的不完全統計,導致幼兒人身傷害事故呈現多發態勢的原因有多種。近年來,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有兩個明顯的特徵:一是發生在農村學校的安全事故較多,這說明農村學校、幼兒園的辦學條件和安全教育、政府對學校、幼兒園的監管以及家長對孩子的管教仍然是各地辦學中的薄弱環節;二是溺水和交通事故,是造成學生非正常死亡的兩大主因,此兩項事故導致的學生死亡人數占到總數的50%以上。面對一個個因幼兒園安全事故而過早離世的鮮活生命,黨和政府以及全社會都應當予以高度重視,加大預防和控制學校安全事故的工作力度,不斷健全學校安全工作法治建設體系,遏制學校安全事故多發的態勢。

  (二)幼兒園保教人員體罰、變相體罰幼兒的事件不斷發生

  如何杜絕幼兒園保教人員體罰、變相體罰幼兒行為已經是學前教育領域的一大難題。雖然社會輿論、新聞媒體不斷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曝光力度,但由於學前教育關係中,幼兒年齡過小,遭受體罰不敢告訴家長;在學前教育管理中,幼兒園教師占據絕對優勢,幼兒更多的是服從;部分幼兒園、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對保教人員疏於管理,甚至包庇個別教師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這種學前教育師生關係的特殊性,加之政府、幼兒園對違規教師監管、懲罰力度不夠,致使一些職業道德素養較差的保教人員屢教不改,頻頻對幼兒實施體罰、變相體罰、虐待、辱罵、歧視等行為,損害到幼兒的身心健康,甚至會對幼兒心理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因此,大力加強學前教育保教人員中教師的職業道德教育,啟發教師的仁愛善心,培養保教人員的法治意識和守法行為是新時期學前教育領域工作面臨的十分迫切的任務。

  (三)幼兒遭受性侵害的事件呈現高發趨勢

  近幾年,在幼兒園內以及校外,女性兒童遭遇性侵害的案件數量不斷上升,特別是農村留守兒童,在學校內、校外不安全的場所、家庭內部遭受性侵害的安全事故不容忽視。例如,某縣一私立幼兒園,園長的丈夫利用給幼兒園幫忙的機會,多次對幾名女童實施猥褻和性侵害,直到被女童的家長發現此事件才被揭露。此類事件,必須引起家長、幼兒園和政府的高度重視,還學生一個健康、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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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幼兒在園人身傷害事故處理機制不健全導致糾紛久拖不決

  幼兒園人身傷害事故一旦發生後,緊接著會產生一系列的後續問題,例如,事故現場如何處置、證據的收集和保全、如何選擇糾紛處理途徑、賠償責任如何認定、賠償項目和金額的計算、幼兒監護人向法院起訴後如何應對、如何聘請律師、學生傷殘如何進行鑑定、傷殘鑑定產生爭議如何處理、如何有效地利用證據、法院判決如何執行、對有過錯的保教人員如何處理、如何避免安全事故再次發生等。這是由幼兒園安全事故所引發的,困擾絕大多數幼兒園管理人員的、專業性很強的涉法實務問題。全國各地因幼兒園安全事故引發的涉法實務操作程序不統一,糾紛處理機制不健全,導致此類事故糾紛久拖不決,或者法院判決後無法執行。建議應當借鑑部分省、市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引入人民調解委員會參與處理學校安全事故糾紛。例如,2017年1月12日,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公布的《昆明市學校安全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發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當事人可以選擇協商、調解、訴訟等途徑解決;經雙方自願,可以書面申請教育主管行政部門調解,也可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有關人民調解委員會建立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糾紛調處中心,依法開展調解工作。」從而將學校安全事故糾紛納入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範圍,完善全社會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有效發揮基層社會調解組織「調處矛盾、定紛止息」的作用,為學校安全事故糾紛的解決探索一種有效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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