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幼兒在園人身傷害事故概述
2024-08-15 18:03:11
作者: 何杰等編著
一、幼兒在園人身傷害事故相關概念的界定
(一)關於「幼兒在園人身傷害事故」概念的界定
對於「幼兒在園人身傷害事故」概念的界定,應當主要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由此,「幼兒在園人身傷害事故」是指在幼兒園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幼兒園組織的園外活動中,以及在幼兒園負有管理責任的園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園幼兒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
此處的「幼兒」是指正在各級各類幼兒園、托幼機構、早教機構等學前教育機構就讀的幼兒。《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招收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第四條規定:「幼兒園適齡幼兒為3周歲至6周歲。幼兒園一般為三年制。」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確定的學前教育的發展目標,到2009年,學前教育三年毛入園率達到50.9%,幼兒在園人數達到2658萬人;到2015年,學前教育三年毛入園率達到60%,幼兒在園人數達到3400萬人;到2020年,學前教育三年毛入園率達到70%,幼兒在園人數達到4000萬人。值得一提的是,制定《規劃綱要》時,我國尚未出台放寬計劃生育的政策和全面放開生育二胎的政策。預計未來幾年,出生的幼兒人數會有一定數量的上升,入園幼兒的人數亦會有相應數量的增長。
(二)幼兒在園人身傷害事故的時間、空間範圍的界定
在學前教育涉法糾紛的法律實務工作中,幼兒「在園」的時間、空間範圍的界定,對正確理解和判斷幼兒在園人身傷害事故的責任範圍有著至關重要的證據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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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幼兒「在園」時間範圍的界定
(1)幼兒「在園」時間範圍的界定
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第二條規定,幼兒「在園」時間主要包括兩種時間段:一種是幼兒園實施的常規教育教學活動的時間,即根據幼兒園的作息制度安排,幼兒園工作日每天正常上課、生活所需時間,具體包括上課時間、戶外活動時間、課間休息時間、吃飯時間、午睡時間等完成幼兒一日教學、生活規定活動內容所需的時間;另一種是幼兒園組織的園外活動時間,即由幼兒園組織實施的,帶領幼兒離開幼兒園的校區範圍從事相關活動的時間。實踐中,幼兒園組織的園外活動既包括由幼兒園出面組織實施的離園活動,也包括由帶班教師參加或者教師親自安排的離園活動,例如,教師託交某幼兒家長順路帶回同班幼兒放學回家的行為。
(2)幼兒「在園」時間範圍界定的法律實務問題
第一,與幼兒園相關的園外活動有兩種情況不涉及園方責任。一種是幼兒在家長護送下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的路途中;另一種是放學後、法定節假日、暑假、寒假等幼兒園非正常工作期間幼兒自行滯留在幼兒園或者自行到幼兒園等,在幼兒園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幼兒人身傷害事故。
第二,如何判斷幼兒「入園」和「離園」時間範圍。根據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的精神和幼兒園的管理規律,應當採取「點對點」的原則判斷幼兒「入園」和「離園」時間範圍,即幼兒從由其家長當面交給教師的時間點到幼兒由教師當面交給家長的時間點,入園時間點和離園時間點所涵蓋的時間範圍。例如,幼兒在本班級門口由帶班教師當面交給家長,來到幼兒園內大型戶外玩具區域玩耍,由於自己爬上滑梯不慎摔倒,造成輕微傷害,就不屬於幼兒在園人身傷害事故的範疇。
2.關於幼兒「在園」空間範圍的界定
(1)幼兒「在園」空間範圍的界定
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第二條規定,幼兒「在園」空間主要包括兩種空間範圍:一種是在幼兒園內部的空間範圍,包括幼兒園開展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全程涉及的地點和空間,以及幼兒園負有管理職責的園舍、場地、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所發生的與教育教學相關的活動地點和空間;另一種是幼兒園為配合教育教學的需要,組織幼兒到園外參觀動物園、文藝演出、社會公益以及社會實踐活動所發生的安全事故。
(2)幼兒「在園」空間範圍界定的法律實務問題
第一,幼兒園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的空間範圍,既包括幼兒園組織實施的課堂教學活動,還包括幼兒戶外活動、課間休息、吃飯、午睡等完成幼兒一日教學、生活規定的所有活動涉及的空間範圍。例如,幼兒在課間休息時打鬧、追逐造成傷害、幼兒爭搶玩具造成傷害、幼兒吃飯不慎燙傷、幼兒上體育課摔傷、幼兒在園內上下樓梯不慎摔傷等,均屬於幼兒在園人身傷害事故。同時,除教育教學活動以外,幼兒園在園內開展的親子活動、一日生活開放日活動、文藝演出活動、體育課外活動等,均屬於園內教育教學活動的範疇。
第二,如何判斷幼兒「入園」和「離園」空間範圍。根據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的相關規定和幼兒園管理的規律,應當採取「面對面交接」的原則,即從家長將幼兒當面交給幼兒園教師完成入園到放學時家長在徵得幼兒園教師同意的前提下當面接幼兒放學完成離園。從幼兒由其家長當面交給教師到幼兒由教師當面交給家長來確定對幼兒管理責任的交接空間範圍。例如,到了放學時間某幼兒家長仍然沒有接幼兒,帶班教師託付同路的家長幫忙一同帶該幼兒回家,不料,在回家途中發生輕微交通事故,該幼兒被自行車碰傷,該事件屬於幼兒園負有管理責任的安全事故。
(三)關於幼兒在園「人身傷害」的界定
從對幼兒園安全事故概念的含義分析中可以看到,幼兒園安全事故的危害結果既包括幼兒、教職工和幼兒園自身受到的損害,也包括由此帶來的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還包括影響幼兒園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秩序的危害後果。此處研究的幼兒在園「人身傷害」必須是行為人已經對幼兒的人身造成的實際的傷害後果,以及由人身傷害產生的醫療費等相關費用,並不包括直接造成的財產損害。
「人身傷害」的損害後果是對幼兒的人身權利造成了損害。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人身權利主要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等。在幼兒在園人身傷害事故實踐中,人身權利主要體現在幼兒生命權和健康權受到侵害。
幼兒在園人身傷害事故,既包括入園幼兒本人遭受的人身傷害(健康權)事故和死亡(生命權)事故,也包括入園幼兒造成的他人的人身傷害(健康權)事故和死亡(生命權)事故。
幼兒在園人身傷害,既包括身體受到的傷害,也包括由此產生的精神損害。身體受到的傷害主要包括死亡、重傷害、輕傷害、輕微傷害等,但不包括財物被損壞、丟失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