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幼兒園安全事故的概念和內容
2024-08-15 18:03:03
作者: 何杰等編著
(一)幼兒園安全事故的概念
幼兒園安全事故是指在幼兒園安全管理職責及負責幼兒園安全工作相關部門的安全管理職責範圍內所發生的,造成幼兒園、幼兒和教職員工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以及影響幼兒園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秩序的安全責任事故。我國沒有專門的規章對幼兒園安全工作加以規定,通常是將幼兒園安全工作與中小學安全工作統一進行規定,只是在條文中專門加以說明。例如,2002年3月26日由教育部發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現階段,幼兒園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監督職責完全適用《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暫行辦法》和《指標體系》,這些法規是指導和做好幼兒園安全工作的法定依據。
(二)幼兒園安全事故的內容
幼兒園安全事故這一概念所包括的內容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界定在幼兒園安全管理職責及負責幼兒園安全工作相關部門的安全管理職責範圍內。幼兒園安全管理職責的範圍究竟如何界定,主要應當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由此可見,幼兒園安全管理職責的範圍並不限於校內,還包括學校組織、參與的校外活動,以及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學校安全責任的範圍不是僅以地域、時間、空間為劃分依據,還要取決於學校是否對某一對象負有管理職責。對於負責幼兒園安全工作的相關行政部門安全管理職責範圍的界定,以各個行政部門的法定職責和《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暫行辦法》《指標體系》以及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相關規定為依據。
二是界定在幼兒園、學生和全體教職員工的受損主體範圍內。學生和教職員工因安全事故遭受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理應受到高度關注。需要強調的是,近年來,特別是在學前教育領域,幼兒園一旦發生安全事故,甚至是損害結果較輕的安全事故,幼兒家長及近親屬便常常實施過激的非理性行為,包括侮辱、威脅、恐嚇和故意傷害學生、教職工、事故處理人員,或非法限制上述人員的人身自由;侵占、破壞學校校舍、場地、設施設備;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或管制器具進入學校;圍堵學校或在學校及周邊喧鬧、拉條幅、散發傳單、張貼大字報、設靈堂、焚香燒紙、擺花圈;在學校停放遺體等行為,嚴重影響幼兒園開展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幼兒園作為依法成立的辦學組織,其自身的人格權和財產權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危害幼兒園人格權和財產權,嚴重影響幼兒園正常教育教學活動開展的行為,同樣應當被包含在幼兒園安全事故的範疇內,幼兒家長應理性、合法地保護幼兒及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是界定幼兒園安全事故的危害結果包括入園幼兒和教職員工遭受到人身損害、財產損失及影響幼兒園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開展。幼兒園發生的安全事故中最常見的是:入園幼兒的人身權利受到損害,主要發生在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監護權等方面;幼兒園教職員工人身權利受到損害,主要發生在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方面;幼兒園作為合法辦學機構自身人格權利受到侵害,主要集中在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辦學自主權等方面。除此之外,幼兒園安全事故的危害結果還應當包括由安全事故帶來的直接財產損失和間接產生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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