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幼兒園安全事故概述
2024-08-15 18:03:00
作者: 何杰等編著
一、學校安全事故的概念
關於學校安全事故的法定概念在我國教育法律法規以及地方性立法中均沒有明確規定,多採用「學生安全事故」「學生傷害事故」「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學生意外傷害事故」等用語。「安全」一詞在《現代漢語詞典》(第6版)中被解釋為「沒有危險;平安」。根據我國有關學校安全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以及現實中發生的學校安全事故情況,必須明確學校安全事故的概念及其內涵。
學校安全事故是指在學校安全管理職責及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相關部門的安全管理職責範圍內所發生的,造成學校、學生和教職員工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以及影響學校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秩序的安全責任事故。此處對學校安全事故概念的這一界定是符合我國已頒布的有關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部門規章的基本內容的規定要求的。
2006年6月教育部等部門聯合發布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學校安全工作,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同時《辦法》將制度建設的內容分為「校內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校園周邊安全管理」。
2016年11月30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發布的《暫行辦法》和《指標體系》,更加明確了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工作組織管理體系,督促市、縣級人民政府落實學校安全工作管理與監督責任。《指標體系》明確了教育部門、公安機關、公安消防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住建部門、環保部門、衛生計生部門、工商、文化、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質量監督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等均應當承擔相應的學校安全工作管理和監督責任。參考我國部分省市關於學校安全地方性法規的相關規定,例如,2017年1月12日,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公布的《昆明市學校安全條例》中,在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相關部門這部分又增加了水務行政部門、國土資源部門、防震減災部門、司法部門、規劃部門等,可見,學校安全工作屬於國家公共安全領域,是學校管理和政府監管的重要工作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