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入園幼兒易受侵犯的權利分析
2024-08-15 18:02:04
作者: 何杰等編著
入園幼兒在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由於生理、心理的弱小性等特點,加之幼兒園的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法律意識薄弱,幼兒園規章制度不健全,會發生入園幼兒的人身和財產權利被侵犯的現象。
(一)侵犯入園幼兒園學生的人身權利
1.體罰、變相體罰幼兒園學生
在探討這個問題之前,我們有必要先對體罰的概念進行界定。體罰,指教師以學生身體和心理作為處罰對象,以使受罰者感到痛苦為目的,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的非法懲處手段。教師作為教育管理的主體,其主要的工作職責與內容就是對學生進行科學知識的傳授、良好品德的示範,以及行為規範的引導。而對於認知能力及自我控制能力尚淺的幼兒園學生而言,他們在學習過程中反覆出現認知、態度或行為上的錯誤都是其學習成長的必經過程。因此,在教育過程中,教師不可避免的會對學生所犯的錯誤進行矯正。然而,這種矯正行為是有維度的,其目的應該是幫助學生認識錯誤、減少或避免重複犯錯,其實施的方法、原則或程度都應該以達到這一教育管理的目的為前提,而不應對學生的學習積極性、自尊心等產生不良作用,更不能對其人身健康產生實際損害,否則,這種矯正行為就極有可能演變為體罰或變相體罰。對於這一問題,許多法律法規中都有明確的禁止性要求,例如,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2.歧視幼兒園學生
禁止歧視幼兒是指不能因其國籍、種族、性別、宗教等因素而歧視任何一個兒童,應給予幼兒充分地尊重,其法理基礎是幼兒應該享有同成人一致的平等權。
關于禁止歧視幼兒,《兒童權利公約》規定:「締約國應遵守本公約所載列的權利,並確保其管轄範圍內的每一個兒童均享受此種權利,不因兒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觀點、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歧視。」「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得到保護。不應該基於兒童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庭成員的身份、活動、所表達的觀點或信仰而受到一切形式的歧視或懲罰。」這一規定作為保護兒童權利的四項基本原則之一被放到了公約的首要位置,並作為尊重和保護兒童的一項重要內容。對此,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也規定:「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
3.評價幼兒的評語偏激,對學生實施「軟暴力」
獲得公正而合理的評價不僅是幼兒的合法權益之一,也是幫助幼兒進步成長的重要輔助手段。幼兒教師應當公正、公平地對待幼兒,努力保證兒童不因年幼而受到成人的歧視、剝奪、虐待、侮辱和其他不平等的待遇,不因教師的個人喜好厚此薄彼,不應因為兒童年幼而使用諷刺、挖苦性的語言來侮辱幼兒,更不應因幼兒沒有抵抗還擊能力而將其作為發泄怨氣或打擊報復的對象,避免對幼兒的身心造成不良影響。
(二)侵犯入園幼兒園學生的財產權利
財產權是公民、法人對其所擁有的財產依法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侵犯他人的財產權。新修訂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教師侵犯入園幼兒園學生財產權的主要表現形式包括:非法向幼兒園學生收取相關費用,違規收取學生或家長的禮品,損壞或沒收學生財物,違規罰款等。幼兒園學生在園學習期間,幼兒園及教師應該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建立並完善園內財務制度,杜絕各種侵犯學生財產權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