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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國未成年學生的法律保護

2024-08-15 18:02:09 作者: 何杰等編著

  保障兒童的合法權益,不僅是國家的重要使命,是每個家庭、教育機構的法定責任,也是每個公民的基本義務。對於兒童權利的探索與保護,我國也先後經歷過萌芽、曲折發展及轉型確定的歷史發展過程。特別是1990年8月我國政府簽署了第44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至此,兒童作為權利主體的地位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下來。《兒童權利公約》明確指出:「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後均需要特殊的保護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適當保護。」據此,我國以《憲法》為核心,陸續制定並頒布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幼兒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義務教育法》等,專門用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各項法律權益,形成了較為完備的法律體系。

  (一)家庭保護

  家庭是社會生活的最小單位,是在婚姻或血緣關係基礎之上建立起來的社會生活的組織形式,它不僅承擔著繁衍後代的職責,還肩負有撫養、教育、保護後代的社會職責。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章明確規定了家庭對於未成年人應當提供的保護的具體內容: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菸、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

  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四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告知其本人,並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十五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六條 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長承擔著極為重要的責任;除了父母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員,同樣負有協助幼兒父母對未成年人行使保護的責任。因此,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不斷努力提高自身綜合素養,從而以積極的心態、健康的思想、文明的言行、科學的方法撫養和教育未成年人,保護幼兒的合法權利,使其沿著健康的方向成長。

  (二)教育機構保護

  對於未成年人而言,幼兒園、各級各類中小學是其學習發展的主要教育機構。這些教育機構在提供科學合理的教育教學活動的同時,也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充分尊重、保護未成年人的各項合法權益。為此,我國專門制定了《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將各教育機構應如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了細化。

  在學前教育階段,幼兒園是未成年人主要的教育機構。幼兒園作為專門從事幼兒教育工作的場所,是保護幼兒合法權益的主要部門;幼兒園教師作為幼兒園教育教學活動的主要組織、實施者,承擔著保護幼兒權利的更為直接的責任。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這兩類主體對於幼兒保護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

  第一,幼兒教師應為人師表,以自身良好的言行影響和教育學生,對調皮、不聽話的幼兒應當耐心教育,不得放任不管或任意剝奪其參加各項活動的權利。

  第二,幼兒園要為幼兒提供合格、衛生的教學和生活設施,要保證幼兒活動的安全、飲食的健康,保證幼兒充足的休息時間。

  第三,教師應尊重幼兒的合法權益,維護幼兒的合法權利,對於損害幼兒權利的行為,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來交涉處理。

  第四,幼兒園應與家長密切聯繫並對家長進行家庭教育方面的指導,共同探討教育幼兒的有效方法。

  第五,對於殘障幼兒,教師應採取保護性措施,幫助他們克服學習、生活、文體等方面的困難,教育其他幼兒要尊重他們、關心他們、愛護他們。

  幼兒工作者應當尊重幼兒的受教育權,關心愛護幼兒;應當尊重幼兒的人格尊嚴,不得實施體罰、變相體罰以及侮辱幼兒人格的行為;應為幼兒提供健康、安全的活動器材和教育設施。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對學校應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也進行了詳細規定: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注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發展。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對他們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鍊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

  第二十一條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採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 教育行政等部門和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並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並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對於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依法設置專門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專門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學校的管理和指導,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

  專門學校應當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專門學校的教職員工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三)社會保護

  社會作為一個有機整體,泛指由共同的物質條件而連接起來的有組織、有行為規範的人群,其整體政治、經濟、文化的傳承與發展都離不開一代又一代的接班人。未成年人成長學習的過程正是在不斷地積累科學文化知識和學習職業技能,為社會的發展提供後備力量,只有保護、教育好未成年人,為其成長、發展提供良好的條件、場所及環境,一個國家或社會才能不斷進步、不斷創新。因此,保障未成年人也是全社會的重要責任。

  第一,影視、文化、出版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要為幼兒創作、出版、發行、展出、演出、播放適合幼兒特點,並有利於其身心健康的影視、錄音、錄像、書籍、報刊、圖畫、文藝節目和其他精神產品。凡提供精神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都應對產品內容負責,有不適宜幼兒身心健康發展的,禁止提供。

  第二,兒童樂園、公園等公共娛樂場所中為幼兒提供的設施環境,應符合幼兒的特點,保證安全健康;一些需在父母陪同下才可進行的活動項目,應有明顯標誌,並禁止幼兒單獨參與。

  第三,社區內的企事業單位要與幼兒園配合,為幼兒園的教育工作提供人力或物質上的幫助,並儘可能地降低收費或免費。

  第四,各級工會、婦聯、體育協會應把保護幼兒的健康成長列為經常性的工作,經常會同教育部門建立家庭教育指導機構,提供幼兒教育的諮詢服務,提供家庭教育的各種指導。

  第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開展保護幼兒的活動,並利用寒暑假,舉辦有益於幼兒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

  第六,公民有義務幫助有困難的幼兒,對於家庭暴力、虐待幼兒的行為,任何公民、組織均有義務向有關部門反映,以保護幼兒的合法權益。

  (四)立法保護

  對未成年人的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都需要通過法律的形式使其得以落實、實施。我國自正式簽署《兒童權利公約》以來,先後於1991年9月4日通過了《未成年人保護法》;於1995年3月頒布了《教育法》;於1996年3月9日頒布了《幼兒園工作規程》,並且歷經多次修訂形成現在的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除此外,還出台了《幼兒教師日常行為規範》《幼兒園教師專業標準(試行)》等規範教師行為的規章制度。這些法律法規中,都有大量條款對如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了詳盡地解釋,也表現出了國家對於保護未成年人的決心與信心。從實際情況來看,雖然我們還經常會聽到、看到有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事例在國家立法的層面、法律監督與法律責任追究的過程中存在很多不足之處,但時代的進步不斷在提醒我們更加自覺地保護自己及他人的合法權益,無論是未成年人或成年人,而在此過程中不僅僅是以法律法規為準繩,而是向著一種更加人性、更加民主的方向去保護未成年人的成長與發展。

  資料連結

  《幼兒園家長安全責任書》[1]

  尊敬的各位家長:

  幼兒是祖國的未來,家長的希望。幼兒安全不僅是全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也是幼兒健康發展、快樂成長的基礎。感謝您將孩子送到我園就讀,並給予我們充分的信任!為使您的孩子能在我園安全、健康、快樂地全面發展,我們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此安全責任書,具體內容如下。

  一、幼兒園安全責任

  1.幼兒園要加強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安全規章制度,建立安全工作機制,健全安全工作標準,落實安全目標責任,加強對園舍、幼兒活動場地、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並在可預見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2.幼兒園應採取多種形式對幼兒加強思想品德教育、遵紀守法教育、衛生保健教育和交通安全教育等,並要求各班主任根據本班的實際情況,採取各項安全措施,確保幼兒在園安全。

  3.各班主任、任課教師要認真組織幼兒學習幼兒園的安全工作規章制度;經常注意查找、識別班級教育教學、日常管理、體育運動、校外活動中的不安全因素;切實加強安全意識,及時排查安全隱患,做好安全預警防範工作。

  4.各班主任、任課教師要嚴格要求幼兒遵守幼兒園的安全規章制度和條款;培養幼兒安全意識、自我防範和自救自護能力;在幼兒園統一指揮下,定期組織開展地震、火災、洪水等應急疏散演練,力求保證幼兒在園的人身安全。

  二、家長安全責任

  1.家長接送幼兒入園、離園,請自覺遵守幼兒園的作息時間表,及時接送幼兒入園、離園。

  無特殊情況,家長不能隨意接幼兒離園;如有特殊情況必須中途早接,家長應向班主任書面說明情況,履行書面請假手續,必要時,需要上報園長批准。

  2.家長須親自接送幼兒到園或離園,並親自與班主任在班級「面對面」完成幼兒的交接工作,如有特殊情況請其他家庭成員代為接送的,必須事先明確告知班主任,經班主任確認後方可由其他家庭成員代為接送。

  3.禁止幼兒攜帶刀具、鐵釘、火柴、煙花爆竹、玻璃等危險物品入園。家長在送孩子入園前,應對孩子的書包、口袋進行檢查,及時阻止幼兒將危險物品帶入園內。

  4.家長接幼兒離開教室後,幼兒停留在園內玩耍的,家長負有監護責任,如發生意外事件,其責任自負。

  5.家長有義務將幼兒的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異常心理狀況等情況明確告訴幼兒園,以便幼兒園針對個別幼兒的特殊情況採取適當的安全防護措施。

  6.為安全起見,幼兒著裝應儘量簡潔舒適、便於運動。幼兒在園期間最好不穿戴過於複雜的裝飾性物品或貴重首飾等,以防丟失或吞食造成意外。

  7.家長應注意幼兒的飲食衛生安全,並配合幼兒園老師教育幼兒不帶零食入園、不吃小攤小販售賣的食品,若幼兒離園後在流動攤販購買零食食用導致安全事故發生,幼兒園不承擔任何責任。

  8.家長在接送幼兒途中應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規則,教育幼兒不在路上追逐、打鬧、嬉戲,若在接送途中出現安全問題,幼兒園不承擔任何責任。

  9.家長應配合幼兒園做好幼兒的安全教育工作,加強對幼兒安全意識的培養,教育幼兒不得動手打人,不做危險或者攻擊性動作,不做不安全的遊戲。

  10.家長通信聯繫方式和家庭住址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班主任老師。

  三、給家長的建議

  家長的言行是幼兒成長的示範與榜樣。在日常生活中,家長應引導和監督幼兒早睡早起、尊師重教、言行舉止文明、養成良好的行為生活習慣;在學習過程中,家長應引導幼兒養成專注認真、持之以恆的學習習慣。總之,家長應支持、配合幼兒園的學習管理要求,切實保障幼兒身心的健康、全面發展。

  申明:

  教育部已於2002年6月25日頒布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該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幼兒在正常活動中出現較大意外事故的,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處理。

  各位家長,幼兒的安全是幼兒園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構建和諧有序的教育教學環境的必要條件,希望家長積極配合我園的工作,高度重視幼兒安全,自覺遵守以上規定。謝謝您的合作與支持!

  幼兒家長簽名:    班主任簽名:

  家長聯繫電話:    幼兒園:(蓋章)

  [1] 《幼兒園家長安全責任書》是作者在長期教學與實踐過程中總結提鍊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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