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際兒童權利保護公約解讀
2024-08-15 18:01:57
作者: 何杰等編著
進入20世紀以來,國際社會上保護兒童權利的運動逐漸拉開了序幕。1925年,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兒童幸福國際大會」,通過了《日內瓦保障兒童宣言》。這一宣言是近代人類歷史上對於兒童權利國際保護運動的起點。然而,這一宣言對於兒童權利的理解還較為局限,僅將使兒童免於貧困、飢餓、疾病以及剝削等作為保護的主要內容。在此基礎上,1959年,聯合國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的主要精神制定並通過了《兒童權利宣言》。這一文件首次將兒童權利與成年人的人權相等同,從更加宏觀的視角開始研究兒童權利的核心,並將兒童最大利益納入其中,成為國際社會保護兒童權利的重要進步,但這一文件卻最終沒能以公約的形式確定下來,因此在國際社會上並沒有明確的法律效力。隨著國家人權意識的發展與提高,聯合國歷經十年的醞釀,終於在1989年11月20日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迄今為止,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都已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我國政府也在1990年8月簽署了《兒童權利公約》。該公約也是簽署國家最多、接受程度最高、最為重要的關於兒童權利保護的國際文件。
公約將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尊重兒童生存發展權利的原則、無歧視原則以及尊重兒童觀點的原則確定為公約的四大原則,其中尤其強調,兒童最大利益原則不僅是四項原則之一,更是制定該公約的基本理念,其內容可以理解為關於兒童的一切行為,不論是公立或私立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
除此外,公約還概括總結出了兒童的四項基本權利。一是兒童的生存權,具體包括:兒童有獲得姓名、國籍的權利;兒童有知道誰是其父母並受父母照料的權利;兒童享有可達到最高標準的健康的權利;兒童享有足夠的食物和安定的住所的權利。二是兒童的受保護權,具體包括:兒童的隱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的權利;兒童的名譽或榮譽不受非法攻擊的權利;保護兒童免受父母或其他人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殘、凌辱、忽視、虐待或剝削,包括性侵犯;脫離家庭環境的兒童有權利得到特別的保護和協助,包括被安排寄養、監護、收養或安置在育兒機構;防止以任何目的或形式誘拐、買賣或販運兒童。三是兒童的發展權,具體包括:兒童享有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規和非正規教育)的權利;各國政府能夠保證給予兒童的身體、心理、精神、道德與社會交往得以發展的支持條件。四是兒童的參與權,具體包括:兒童有對影響兒童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的權利;兒童有自由發表言論的權利;兒童有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有參與社會、經濟、宗教、政治、文化及家庭生活的權利。
從上述內容不難看出,該公約之所以獲得了國際社會絕大部分國家的認可,與其對於兒童權利保護的科學性、全面性、前瞻性密不可分。從實際情況看來,儘管還有很多國家在切實執行該公約的過程中與公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但這並不影響我們確定兒童權利保護的方向和內容。我國作為締約國之一,雖在兒童權利保護方面取得了較為明顯的成績與進步,但在很多教育、經濟落後的地區,我國對於兒童權利的保護還有許多需要改進與完善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