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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幼兒園與學生

2024-08-15 18:01:34 作者: 何杰等編著

  第一節 幼兒園學生的法律地位

  一、幼兒園學生的含義

  學生作為教育法律關係的主體,不僅是教師教育的主要對象,也是各項教學活動的參與者和接受者。在學前教育階段,幼兒園學生的法律地位及其與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所形成的法律關係相較於成年人而言更為複雜。因此,在探討幼兒園學生的法律地位之前,我們有必要在新形勢下重新界定幼兒園學生的含義。

  《後漢書·靈帝紀》記載:「光和元年……始置鴻都門學生。」後李賢註解為:「鴻都,門名也,於內置學,時其中諸生……至千人焉。」唐代詩人韓愈在《請復國子監生徒狀》中也提到「國子館學生三百人」。在現代漢語詞典中,學生是指所有在校學習的人。2015年12月27日新修訂的《教育法》第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機會。」

  綜上所述,幼兒園學生應當包括三層含義:第一,幼兒園學生與所有成年公民一樣享有一國公民的同等法律地位;第二,幼兒園學生是各類學前教育機構中已經註冊並接受教育管理的受教育主體;第三,幼兒園的任務是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按照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遵循幼兒身心發展的特點和規律,實施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幼兒身心和諧發展。由此分析,幼兒園學生是指在我國各級各類幼兒園及其他學前教育機構中接受保育和教育的適齡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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