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教師考核、獎勵制度
2024-08-15 18:01:32
作者: 何杰等編著
(一)教師的考核制度
《教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根據這一規定,教師考核的具體內容包括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工作成績,也即德、能、勤、績四個方面。
第一,政治思想。政治思想主要考核教師的思想、政治表現和職業道德,考核內容包括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黨的方針和政策、依法執教、愛崗敬業、為人師表等。
第二,業務水平。業務水平主要考核教師的專業知識水平和業務技術水平兩方面,考核內容包括教師的文化知識、教育知識、專業知識、教育教學能力、組織輔導能力和科研能力等。
第三,工作態度。工作態度主要考核教師的勤奮敬業精神、工作積極性、責任感和遵守勞動紀律情況,考核內容主要在教師履行教育教學任務中體現。
第四,工作成績。工作成績主要考核教師的工作實績,考核內容包括教師在履行崗位工作職責過程中取得的成績,即教育教學和科研活動中取得的成果和做出的貢獻。
《教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考核應當客觀、公正、準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這一規定明確了教師考核要遵循一定的考核原則,即需要堅持客觀性原則、公正性原則和準確性原則,同時還要廣泛聽取意見,保證考核的民主程序。
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重要依據。
(二)教師的獎勵制度
教師的獎勵制度是一種激勵機制,旨在鼓勵我國教師長期從事教育事業,提升教育教學質量。我國通過一系列法律法規的頒布施行,確立了教師獎勵制度。
《教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向依法成立的獎勵教師的基金組織捐助資金,對教師進行獎勵。」
《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第三條規定:「各級各類學校、學術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教師及其他個人,均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教學成果獎。」第十三條規定:「教學成果獎的獎金,歸項目獲獎者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第十四條規定:「獲得教學成果獎,應當記入本人考績檔案,作為評定職稱、晉級增薪的一項重要依據。」
《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第二條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對長期從事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管理、服務工作並取得顯著成績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分別授予『全國優秀教師』和『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榮譽稱號,頒發相應的獎章和證書;對其中作出貢獻者,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部門授予『全國模範教師』和『全國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頒發相應的獎章和證書。」同時,該規定還對教師獎勵的內容、條件和形式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例如,「教師獎勵工作應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1] 孫葆森:《教育法學基礎》,86頁,長春,吉林教育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