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教師培訓培養制度
2024-08-15 18:01:27
作者: 何杰等編著
《教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通過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可見,教師培訓培養制度的實施旨在提高在職教師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教學科研等業務水平,以適應現代社會快速的發展和知識的更新,提高教師素質。
(一)教師培訓培養的主體
《教師法》第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辦好師範教育,並採取措施,鼓勵優秀青年進入各級師範學校學習。各級教師進修學校承擔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非師範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和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各級師範學校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由此可見,法律要求各級政府承擔組織教師培訓的責任。《教師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教師的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提供方便,給予協助。」結合之前對教師義務的規定,教師有「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的義務,可見,教師培養培訓的主體包括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社會相關組織及教師本人。
(二)教師培訓培養的內容
《教師法》第十九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由此可知,教師作為以傳授知識和技能為工作內容的專業人員,其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品質、知識結構和業務水平尤為重要,需要不斷更新和提高。因此,教師進修或培訓的內容包括:思想政治培訓、職業道德培訓以及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
學前教育是終身學習的開端,針對學前教育的師資培養問題,《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完善學前教育師資培養培訓體系。辦好中等幼兒師範學校。辦好高等師範院校學前教育專業。建設一批幼兒師範專科學校。加大面向農村的幼兒教師培養力度,擴大免費師範生學前教育專業招生規模。積極探索初中畢業起點五年制學前教育專科學歷教師培養模式。重視對幼兒特教師資的培養。建立幼兒園園長和教師培訓體系,滿足幼兒教師多樣化的學習和發展需求。創新培訓模式,為有志於從事學前教育的非師範專業畢業生提供培訓。三年內對1萬名幼兒園園長和骨幹教師進行國家級培訓。各地五年內對幼兒園園長和教師進行一輪全員專業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