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師聘任制度
2024-08-15 18:01:22
作者: 何杰等編著
教師資格是從事教師工作的必備條件,但這並不意味著有了教師資格就一定能夠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教師資格證的持有人只有被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聘任後,才能成為教師。《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實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驟、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一)教師聘任制度的含義
教師聘任制度是以簽訂聘任合同的方式確定學校與教師基本人事關係的一種制度。教師聘任制是指學校和教師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育教學需要設置工作崗位,以簽訂聘任合同的方式聘請具有教師資格的公民擔任教師職務的一項制度。教師聘任制的實施,打破了長久以來存在的崗位職務終身制,有利於促進教師隊伍的公平競爭和優勝劣汰,使少數不適合教學的工作人員產生緊迫感,同時讓在崗教師也提高對自己的要求,進而使教師隊伍得到優化。教師聘任制度的含義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聘任應當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前提下進行。學校和教師雙方法律地位平等,在平等協商的條件下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學校自主選擇能勝任教育教學工作崗位的專業人才,教師同樣有權選擇適合自己專業發展和業務能力提高的學校。
第二,聘任是一種確立學校與教師之間的法律關係的法律行為。聘任合同一旦簽訂,便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均可享有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並受法律保護;同時雙方都應該履行合同所約定的義務,按照合同的約定來進行續聘、解聘和辭聘等。
第三,聘任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公立幼兒園屬於事業單位,2002年人事部在發布的《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中指出,聘用合同由聘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人與受聘人員以書面形式訂立。聘用合同必須具備下列條款:聘用合同期限;崗位及其職責要求;崗位紀律;崗位工作條件;工資待遇;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培訓和繼續教育、智慧財產權保護、解聘提前通知時限等條款。
(二)教師聘任的形式
教師聘任制依其聘任主體所實施的行為可分為以下幾種形式。
其一,招聘。即學校面向社會公開、擇優選拔具有教師資格的專業人員。
其二,續聘。即在聘任合同期滿後,學校與教師繼續簽訂聘任合同。
其三,解聘。即學校因某種原因不適宜繼續聘任教師,雙方解除聘任合同關係。
其四,辭聘。即教師主動請求學校解除聘任關係的一種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