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師職務制度
2024-08-15 18:01:16
作者: 何杰等編著
《教師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教師職務是根據學校教學、科研等實際工作需要設置的有明確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並需要具備專門的業務知識和相應的學術(技術)水平才能擔負的專業技術工作崗位。」[1]因此,教師職務制度是國家對教師崗位設置、各級崗位任職條件和取得該崗位職務的程序等方面內容的規定。
《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小學教師職務是根據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需要設置的工作崗位。小學教師職務設:小學高級教師、小學一級教師、小學二級教師、小學三級教師。各級教師職務應有定額。小學高級教師為高級職務,小學一級教師為中級職務,小學二級教師和小學三級教師為初級職務。」
幼兒園教師的職務制度沒有單獨的條例,但《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在附則中對其進行了明確規定。《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全國小學、幼兒園、盲聾啞學校小學部和弱智兒童學校(班)及省、地、縣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機構。原則上也適用於其他類型的初等學校,實施辦法另訂。幼兒園各級教師職務的任職條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條例,自行擬定。」可見,幼兒園教師的職務制度,即關於幼兒園教師的職務系列、任職條件及職務的評審,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