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師資格制度
2024-08-15 18:01:11
作者: 何杰等編著
《教師法》第十條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對教師職業實行的一種法定的職業許可制度,它規定了從事教師職業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是國家依法治教的一項重要舉措。
(一)教師資格的分類
1995年國務院頒布的《教師資格條例》第四條規定:「教師資格分為:(一)幼兒園教師資格;(二)小學教師資格;(三)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四)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五)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七)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成人教育的教師資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依照上款規定確定類別。」由此可以看出,幼兒園教師同其他類型的教師一樣,只有在具備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後,才能被聘任並從事幼兒園教育教學工作。換句話說,沒有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的人,是不允許從事幼兒園教師工作的。
(二)教師資格條件
《教師法》第十條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這就是說,要取得教師資格需具有的條件包括:具有中國國籍,「中國公民」是取得教師資格的首要條件;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道德修養是取得教師資格的重要條件;具有教育教學能力,教育教學能力是取得教師資格、完成教學任務的必備要件;具備規定的學歷或者通過了國家教師資格考試。
《教師法》第十一條對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作了進一步規定:「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一)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二)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三)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四)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
(三)教師資格考試和教師資格認定
《教師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教師資格條例》第八條規定:「不具備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得教師資格,應當通過國家舉辦的或者認可的教師資格考試。」同時,該法第九條規定:「教師資格考試科目、標準和考試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提高教育質量、真正落實素質教育的關鍵在於教師。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是為了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對於學前教育來說,開展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能夠完善並更加嚴格地實施幼兒園教師職業准入制度,這有助於促進幼兒園教師的專業化,同時加強對幼兒園教師管理的科學化和規範化,有力地保障幼兒園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
《教師資格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教師資格考試試卷的編制、考務工作和考試成績證明的發放,屬於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屬於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高等學校組織實施。」同時,《教師資格條例》第十條規定:「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的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每年進行一次。參加前款所列教師資格考試,考試科目全部及格的,發給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當年考試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補考;經補考仍有一門或者一門以上科目不及格的,應當重新參加全部考試科目的考試。」由此可見,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一年舉行一次。考試科目全部及格的,發給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當年考試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補考;經補考仍有一門或者一門以上科目不及格的,應當重新參加全部考試科目的考試。
然而,考試合格者並不意味著當然地取得教師資格,要取得教師資格還必須遵守國家法定的程序,經過法定機構的認定。《教師法》第十三條規定:「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學校認定。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對此,《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三條也作了進一步規定:「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
可見,取得幼兒教師資格需要遵循國家規定的相關程序,必須經過法定機構的認定,具體程序如下。
1.申請人提出申請
教育行政部門和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於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規定,並以適當形式公布。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申請認定幼兒教師資格,需要提交相應的材料。《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提交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下列證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證明;(二)學歷證書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三)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證明;(四)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所畢業的學校對其思想品德、有無犯罪記錄等方面情況的鑑定及證明材料。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於受理期限終止前補齊。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
教育部2000年9月頒布的《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規定時間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一)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見附件一)一式兩份;(二)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三)學歷證書原件和複印件;(四)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明;(五)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複印件;(六)思想品德情況的鑑定或者證明材料。」
對於申請教師資格認定的人員的普通話水平,該辦法第八條作了明確規定,即「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少數方言複雜地區的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標準;使用漢語和當地民族語言教學的少數民族自治地區的普通話水平,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標準」。此外,該辦法在第十四條中規定:「普通話水平測試由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共同組織實施,對合格者頒發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2.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查受理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認定結論通知本人。非師範院校畢業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申請認定幼兒園、小學或者其他教師資格的,應當進行面試和試講,考察其教育教學能力;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託的高等學校可以要求申請人補修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
3.發放證書
申請人符合認定條件的,由受理申請的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向其頒發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幼兒教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適用。
(四)教師資格的喪失
雖然教師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適用並且終身有效,但這並不說明已經取得的教師資格不會喪失。
《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教師資格條例》第十八條進一步規定:「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同時,《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對應予撤銷教師資格的情形作了具體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