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國現行法律對學生法律地位的界定
2024-08-15 18:01:38
作者: 何杰等編著
(一)法律主體的法律地位概述
法律主體的法律地位,可以理解為法律主體在法律上的人格或者權利能力的範圍,具體是指法律關係中的主體享受權利與承擔義務的資格,也意含法律主體在法律關係中所處的位置,常用來反映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相適應的狀態和程度。在我國,各種法律關係中主體的法律地位最終應當通過國家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而加以定型化。同一法律主體由於同時參與不同的法律關係而獲得不同的法律地位,因此,在不同的法律關係中,同一法律主體具備的權利能力或主體資格也會有所差異。
(二)幼兒園學生參與教育活動形成的法律關係
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第四條規定:「幼兒園適齡幼兒一般為3周歲至6周歲。」這些幼兒園學生既是國家的普通公民,又是家庭中未成年成員,更是幼兒園教育機構中接受教育的主體,因此,這一群體的法律地位也因其身份的重疊性、年齡的特殊性而具有更加複雜的一面,對於其法律地位的理解,也需要先了解幼兒園學生因社會角色的不同所形成的各種法律關係,從而在不同的法律關係中理解與定位該群體的法律地位。概括起來,幼兒園學生參與教育活動所形成的主要法律關係包括三個方面:作為普通公民與社會形成的基本法律關係;作為未成年人,特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形成的特殊群體法律關係;作為幼兒園教育管理的主要對象與幼兒園所形成的教育管理法律關係。
第一,在作為普通公民與社會所形成的法律關係中,幼兒園學生尚屬未成年人,因此我國憲法和法律中凡是未對年齡進行限制的權利幼兒園學生均應享有。例如,《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從上述權利可看出,幼兒園學生作為社會的普通公民,與其他成年公民享有同樣的法律地位。
第二,在作為未成年人所形成的特殊群體法律關係中,幼兒園學生不僅是國家發展的希望,更是每個家庭重要的情感紐帶。這一階段的學生正處於身體快速成長、開始初步認識社會的發展階段,但由於年幼,其身心又很容易遭受侵害,所以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在《憲法》《刑法》《教育法》等多項法律法規中都詳細規定了家庭、學校、社會應該如何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也專門制定頒布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儘管如此,在現實生活中,幼兒園學生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例仍然大量存在。
早在20世紀80年代,國際社會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運動就拉開了序幕。特別是1989年11月召開的聯合國第四十四屆大會,制定並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該公約第1條規定「兒童系指18周歲以下的任何人」,這一條款將兒童的範圍進行了限定。接下來,公約還將兒童的各項基本權利進行了歸納,包括姓名權、國籍權、生存權、受教育權、不受剝削和虐待等,並且提出,這些應該與生俱來的權利不應受到來自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信仰、政治主張等的影響。除此之外,該公約最為人稱道的是用發展的眼光提出並確立了兒童權利保護的四項基本原則,即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尊重兒童生存發展權利的原則、無歧視原則、尊重兒童觀點的原則,以及兒童的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參與權四項基本權利。這些原則和基本權利的確定都為各國在開展保護兒童活動中提供了具體方向與重要指導。
迄今為止,該公約已獲得一百九十餘個國家的簽署和批准,是國際社會規範兒童權利內容最全面、最為國際社會認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為各國政府保護兒童權利確立了最低標準和基本行為準則。我國政府於1990年8月29日正式簽署這一公約,成為該公約的第105個簽約國,同時聲明我國將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確保兒童的權利得到保障,並嚴格按照公約規定履行各項法律義務。這一行動也標誌著我國首次將兒童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確定下來,並按照國際慣例來確認和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在作為幼兒園教育管理的主要對象與幼兒園所形成的教育管理法律關係中,幼兒園學生與幼兒園、教師之間分別構成了教育管理法律關係。其中,幼兒園負責提供開展正常教學活動所需要的軟體、硬體設施,是開展學前教育的主要教學機構;幼兒園教師按照教學計劃及進度對幼兒園學生開展日常教學活動,是學前教育活動實施的主體;幼兒園學生則需要按照幼兒園及教師的要求參與各項教育教學活動,並服從園方及教師的管理。在教育管理的各項活動中,幼兒園學生的法律地位及具體的權利義務都在我國《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中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第六條規定:「幼兒園教職工應當尊重、愛護幼兒,嚴禁虐待、歧視、體罰和變相體罰、侮辱幼兒人格等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