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幼兒園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2024-08-15 18:00:57
作者: 何杰等編著
一、幼兒園教師的權利
《教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人民教育事業。」可見,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立統一的,是基於教師這一職業的性質,由法律和相關教育法規所設定的。
(一)教育法律法規賦予教師的權利
一般而言,權利與自由相關。從通常的角度看,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認定及保障,因此也稱為權益,即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故又稱「法益」。《教師法》第七條規定:「教師享有下列權利:(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基於以上對權利的理解,幼兒教師的權利是指幼兒教師依法享有的自由與權益。一般而言,幼兒教師的權利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教師作為普通公民享有的《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如政治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會經濟權利、社會文化權利及獲得權利救濟的權利等;另一類是基於教師這一職業身份,即教師作為公民應享有的權利之外的職業特殊權利,這類特殊權利是與其作為教師的職業特點相關的,是從事其他職業的人員所不享有的。根據《教育法》和《教師法》,我國幼兒教師具有以下基本權利。
1.教師有權進行保育教育活動、開展保育教育改革和實驗
這項權利簡稱教育教學權,是幼兒教師最重要的一項權利。幼兒教師要珍惜這一權利。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幼兒教師可以依據國家有關幼兒教育的政策、幼兒園課程的計劃、教學大綱等具體要求,結合幼兒自身的特點進行改革和實驗,因地制宜地開展教育活動;可以從實際情況出發,整合教育內容和調整教學進度,通過教學改革和實驗去嘗試新的教學手段和方式,有計劃地組織課堂教學,從而提高教學質量。幼兒教師的教育教學權不得被侵犯和非法剝奪。並且,為了保證教師能實際行使這一權利,《教師法》第九條規定:「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二)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三)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四)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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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教師只有在教師資格有效期間才能享有這一權利,也即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不得行使該項權利,或者原來具有教師資格,但尚未受聘或已辭聘的,也不得行使該項權利。
2.教師有權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這項權利簡稱學術研究權。學術研究權是教師作為專業技術人員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這項權利能夠促進幼兒園教師自我提升,提高自己的專業水平。通過科學研究,教師能對工作實踐進行總結,促進教學內容的優化和整合,能及時對教學方法進行更新,從而提高自身的理論水平和教學效果。因此,教師在完成保教工作任務的前提下,有權從事科學研究、論文撰寫、著書立說等創造性活動。同時,為了更好地和同行進行知識、經驗的交流,教師有參加相關的學術交流以及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並在其中兼任工作的權利,有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自己的學術觀點和意見的權利。
3.教師有權指導幼兒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幼兒的成長發展
這項權利簡稱管理幼兒權。幼兒教師作為幼兒園組織教育教學活動的主體,在保教過程中,有權因材施教,依據幼兒的身心發展特點提供適宜的教育和幫助,促進其身心和諧發展;有權依據幼兒的行為表現對幼兒的身心發展水平進行科學的、客觀公正的評價,而不是用單一的標準評價不同的幼兒。
4.教師有權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這項權利簡稱獲取報酬待遇權。這是教師應當享有的一項維持自身和家庭生存與發展的物質權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勞動報酬權及休息權的具體化。這項權利具體表現為:幼兒教師有權要求所在幼兒園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和教師聘用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地支付工資報酬,即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課時津貼、教齡津貼、班主任津貼和獎金在內的工資收入;幼兒園不得非法拖欠、剋扣幼兒教師的工資;幼兒教師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醫療、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種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5.教師有權對幼兒園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這項權利簡稱民主管理權。幼兒教師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幼兒園的民主管理,這是幼兒教師行使民主權利的重要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幼兒教師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幼兒園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幼兒園管理體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幼兒教師可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幼兒園的民主管理,討論幼兒園發展中的重大事項,促進幼兒園的民主建設。
6.教師有權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這項權利簡稱進修培訓權。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及幼兒園必須結合社會和幼兒園的發展需要,不斷改善和提升幼兒教師隊伍的素質,提高幼兒教師的專業水平。幼兒教師有權參加進修和接受其他多種形式的培訓,以提高自身的教育理念和專業素養,從而保障教育教學的質量。
(二)教師權利的法律保障
任何法律法規,在賦予公民權利的同時,如果不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那麼這些權利就形同虛設,無法真正實現。為了切實保障教師權利,相關法律明確了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行為主體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教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此規定可以看出,法律保障教師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教師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是對教師的民主管理權的保障。《教師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是對幼兒教師的報酬待遇權的保障。上述行為中,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