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幼兒園教師的義務
2024-08-15 18:01:04
作者: 何杰等編著
任何職業角色,在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僅就教師的特定義務而言,教師的義務是指依照《教育法》《教師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教師從事教育教學必須承擔的責任,表現為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必須做出一定行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為的約束。
(一)教育法律法規規定的教師的義務
《教師法》第八條規定:「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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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師既要享受法律賦予的權利,也要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相關的教育法律法規在規定了幼兒教師所享有的權利的同時,也規定了幼兒教師所應履行的義務,主要內容如下。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幼兒教師作為一名普通公民,必須遵守我國的憲法和法律,依法執教,做守法公民。此外,在教學活動中,教師應培養幼兒初步的法律意識,幫助幼兒建立法制觀念,引導幼兒成為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除了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教師還應該遵守相應的職業道德。「學為人師,行為世范」,教師作為人類靈魂的工程師要時刻牢記自己的使命,教師職業的特殊性使得教師的職業道德比其他任何職業的職業道德都更具示範性;為人師表是對教師的特定要求,因為教師作為幼兒接受教育的啟蒙者,其一言一行都會對幼兒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所以教師本人必須做出表率。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幼兒園的保教工作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保教工作任務
保教工作是幼兒教師最基本的職責之一。幼兒教師在工作中,必須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正如《教育法》第五條規定:「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同時,幼兒教師要遵守幼兒園各項規章制度並履行教師聘約中所規定的教育教學工作職責,順利完成每學期的工作任務,更好地對國家的教育事業履行責任,對學校、幼兒和家長負責。
3.對幼兒進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這是對幼兒教師所從事的教育教學工作內容的規範。這一義務要求教師激發幼兒的求知慾望,對幼兒進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育,培養幼兒愛集體、愛祖國的情感,激發幼兒參加有益活動的興趣,讓幼兒在學習活動中學會尊重、禮讓、協作與分享,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4.關心、愛護全體幼兒,尊重幼兒人格,促進幼兒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幼兒教師是一種高情感投入的職業,愛心是該職業最基本的道德品質。在教育教學中,幼兒教師必須平等地關心、愛護每一名幼兒,無論什麼時候,因何種原因,都不應忽視任何一個幼兒,更不能利用教師的權威體罰或者變相地體罰幼兒。幼兒是獨立的個體,教師要尊重其人格和尊嚴,要尊重幼兒的身心發展特點,尊重幼兒的個性特點,尊重幼兒的意願和想法,為其營造一個寬鬆、和諧的成長環境。總之,尊重幼兒意味著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將幼兒的利益最大化作為幼兒園工作的首要考慮。
5.制止有害於幼兒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幼兒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幼兒健康成長的現象
幼兒是祖國的未來,幼兒時期是一個人健康成長的關鍵時期。因此,維護幼兒的合法權益在幼兒園的保教工作中至關重要。要堅決批評、抵制有害於幼兒的行為,確保幼兒的健康成長。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第二十八條規定:「幼兒園應當為幼兒提供豐富多樣的教育活動……教育活動的組織應當靈活地運用集體、小組和個別活動等形式,為每個幼兒提供充分參與的機會,滿足幼兒多方面發展的需要,促進每個幼兒在不同水平上得到發展。」第三十一條規定:「幼兒園的品德教育應當以情感教育和培養良好行為習慣為主,注重潛移默化的影響,並貫穿於幼兒生活以及各項活動中。」第三十三條規定:「幼兒園不得提前教授小學教育內容,不得開展任何違背幼兒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
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作為履行幼兒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幼兒教師要確保自己有較高的思想政治覺悟,這就需要不斷地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論水平;同時,還要不斷地提高自己的專業素質和專業能力,並把這些貫徹到自己的工作實踐中去,以期更好地發展幼兒教育、提高國民素質。
此外,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從崗位職責的角度規定了幼兒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的工作職責。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第四十一條規定:「幼兒園教師對本班工作全面負責,其主要職責如下:(一)觀察了解幼兒,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班幼兒的發展水平和興趣需要,制訂和執行教育工作計劃,合理安排幼兒一日生活;(二)創設良好的教育環境,合理組織教育內容,提供豐富的玩具和遊戲材料,開展適宜的教育活動;(三)嚴格執行幼兒園安全、衛生保健制度,指導並配合保育員管理本班幼兒生活,做好衛生保健工作;(四)與家長保持經常聯繫,了解幼兒家庭的教育環境,商討符合幼兒特點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務;(五)參加業務學習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動;(六)定期總結評估保教工作實效,接受園長的指導和檢查。」
(二)教師不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
如前所述,只規定義務而不規定罰則的話,義務也就形同虛設。因此,相關法律對於教師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後果作了規定。
《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按法律規定履行義務的幼兒教師,輕則會受到行政處分,重則會受到行政處罰,若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