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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幼兒園與教師的關係

2024-08-15 18:00:53 作者: 何杰等編著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幼兒園的教師、醫師、保健員、保育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由幼兒園園長聘任,也可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這一規定賦予了幼兒園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自主聘任管理教職工的權利。因此,對於本園教師的聘任、獎勵和處分等具體的管理活動,幼兒園可依據自身的辦學條件、能力和實際編制情況,自主制定本園的教職工聘任辦法。

  同時,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第四十條規定:幼兒園園長負責按照有關規定聘任、調配教職工,指導、檢查和評估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並給予獎懲;負責教職工的思想工作,組織業務學習,並為他們的學習、進修、教育研究創造必要的條件;關心教職工的身心健康,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改善他們的工作條件。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除了有對教師進行聘任和管理的權利之外,幼兒園還有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並為教師的職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的義務,這包括幼兒園自身不能侵犯教師權益,例如,不得剋扣、拖欠教師工資。同時,當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益時,幼兒園作為聘任方,應以合法方式,積極協助有關部門查處違法行為人,以維護受聘教師的合法權益。而幼兒園教師應該認真履行受聘人的職責,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幼兒園的保教工作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保教工作任務;不斷地提升自己的專業知識、專業能力、師德師風和教育教學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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