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幼兒園的基本義務
2024-08-15 18:00:01
作者: 何杰等編著
權利和義務相互依存,《教育法》規定了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權利,同時也規定了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履行的義務。與權利相對應,《教育法》第三十條所規定的六個方面的義務,是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在實現其辦學宗旨、獨立自主進行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活動中所必須履行的,但並非其全部義務。本書結合幼兒園的特殊性,將其六方面的義務概括如下。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首先,這項義務是我國憲法的要求。《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幼兒園作為實施學前教育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履行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
其次,這項義務是我國《教育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規的要求。幼兒園除了遵守憲法外,還要嚴格遵守國家教育法律法規以及規章中針對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規定的法定義務,以保障其辦學宗旨的實現和教育保育活動的實施。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保育標準,保證教育保育質量
首先,這項義務要求幼兒園在實施教育保育活動過程中,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即《教育法》的第五條規定:「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並結合幼兒身心發展的特點和規律,實施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幼兒的身心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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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這項義務要求幼兒園不斷改善物質條件,為幼兒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安全且衛生的園舍和活動場所;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加強教職工隊伍建設,保障教育保育活動質量的提升;按照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中確立的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標,嚴格執行促進幼兒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教育保育標準。
(三)維護幼兒、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幼兒園作為開展學前教育活動的社會組織,有責任維護本園的幼兒、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一方面,幼兒園自身不得侵害幼兒、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例如,不得拒絕符合入學條件的幼兒入園,不得單方面解聘正在休產假的教師等;另一方面,當幼兒、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到幼兒園以外的組織或個人侵犯時,幼兒園有義務積極協助有關部門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幼兒的監護人了解幼兒的身心發展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幼兒的監護人通常是指幼兒的父母,父母死亡或者喪失監護能力的,應當基於血緣關係由關係密切的成年親屬擔任,或者由幼兒父母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幼兒園應當通過建立家長聯繫制度、召開家長會議、接待家長來訪、設立家長開放日、成立家長委員會等適當的方式,為幼兒的監護人了解幼兒的在園表現及身心發展等情況提供便利,不得阻礙幼兒監護人行使其知情權。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幼兒園應當嚴格按照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辦園成本等實際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並依法實行收費公示制度,把收費項目和標準向家長公示;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不得以培養幼兒專項技能、組織或參與競賽等為由,另行收取費用;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幼兒表演、競賽等活動。
(六)依法接受監督
幼兒園作為獨立的法人和行政管理相對人,應當依法接受來自行政部門、司法部門、社會組織和個人的監督。不同的監督手段,可以有效地督促幼兒園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法律法規,依法使用經費和資產,依法、依規建立安全、衛生責任制度,依法組織開展教育保育活動,使幼兒園能夠達到國家規定的教育保育目標,順利完成辦園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