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幼兒園的基本權利
2024-08-15 17:59:57
作者: 何杰等編著
《教育法》第二十九條對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權利做了具體規定,賦予了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在法律上享有實現其辦學宗旨、獨立自主進行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活動的資格和能力,通常也稱之為辦學自主權。《教育法》中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享有的權利共有九項,結合幼兒園作為學前教育機構的特殊性,本書將幼兒園的基本權利概括為八項。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權利
舉辦幼兒園必須依法制定章程。幼兒園一經登記註冊後,章程作為規定幼兒園的性質和辦學宗旨、培養目標、辦園特色、內部管理體制及資金、資產使用和內部管理等基本問題的基礎性文件,便成為幼兒園依法按照章程實施自主管理活動的重要依據。幼兒園的依法設立使其取得了法律上的獨立人格,有權按照章程制定具體的管理規章制度和發展規劃,建立規範有序的運行機制,不受他人非法干涉,自主組織實施管理活動。
(二)組織實施教育保育活動的權利
幼兒園是對學齡前幼兒進行保育和教育的機構,有權依照國家的教育方針,結合本園章程規定的辦學宗旨和主要任務制訂保育教育計劃,決定具體的教學方法和課程標準以及教材的選用等,依法行使幼兒園從事教育活動的權利,自主地組織、實施本園的教育保育活動。
(三)招收學生的權利
幼兒園通過對幼兒實施教育保育活動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向社會公眾提供教育服務。要完成這一任務,幼兒園必須依據本園的辦學條件和能力制定具體的招生辦法,確定招生的範圍和數量,發布招生GG等確保招收到足夠數量的學生。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對於幼兒園招收學生的時間和方式作了具體的規定:「幼兒園每年秋季招生。平時如有缺額,可隨時補招。」
(四)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的權利
幼兒園既是教育保育活動的實施者,同時也是學生的管理者,有權利對招收的學生進行相應的管理活動。根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學前教育機構有權制定幼兒入園與報名註冊的管理辦法,建立包括幼兒名冊、幼兒登記表、幼兒健康檔案等在內的幼兒學籍管理檔案,依法對在本園接受學前教育的幼兒進行教育和管理,實現幼兒園教育機構的管理職能。
(五)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的權利
幼兒園開展保育教育和管理活動,需要有教師和其他職工負責組織實施。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規定:「幼兒園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園長、副園長、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炊事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等崗位,配足配齊教職工。」「對認真履行職責、成績優良的幼兒園教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不履行職責的幼兒園教職工,應當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分。」幼兒園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教師及其他職工管理的法律規定和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依據本園的章程,制定本園教師和其他職工的聘任和管理辦法,決定對教師及其他職工的聘任或者解聘;根據教師和其他職工的工作情況,決定給予獎勵或者處分。
(六)管理、使用本單位設施和經費的權利
幼兒園對其活動室、衛生間、保健室、廚房、辦公室等園舍用房,戶外活動場地以及相應配備的遊戲和體育設施,桌椅、盥洗衛生用具、玩教具、圖書和樂器等設備,依法籌措、依法依規收費所得的辦園經費享有管理和使用權,但在對本園的設施和經費進行管理和使用時必須符合規定的使用範圍,不得挪作他用。
(七)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保育活動非法干涉的權利
幼兒園要維護正常的教育保育活動,必須有效地拒絕任何來自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對幼兒園工作的非法干涉行為。對幼兒園的非法干涉行為主要指行為人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做出的不利於幼兒園開展教育保育活動的行為,包括侵占幼兒活動用房和場地,干擾幼兒園教育保育活動的開展,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行為。幼兒園有權拒絕任何非法干涉行為,必要時可要求相關部門及時查處和制止非法干涉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除上述權利外,幼兒園享有的權利還應包括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這是對其他合法權利的概括性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幼兒園的法律主體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