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民辦幼兒園的基本法律問題
2024-08-15 18:00:06
作者: 何杰等編著
一直以來,我國學前教育堅持公辦和民辦「雙管齊下」。要解決入園難、入園貴的問題,就要使不同辦學形式的幼兒園都發揮出各自的辦學優勢。隨著民辦幼兒園的迅速發展,民辦幼兒園已經成為促進我國學前教育發展的中堅力量。
2003年9月頒布實施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對民辦教育的概念進行了明確規定,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2004年4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各級各類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舉辦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的民辦學校。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所稱國家財政性經費,是指財政撥款、依法取得並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財政性資金。」上述法律條文從舉辦者、經費來源等方面對民辦教育進行了規定,其中理應包含民辦幼兒園。然而,在學前教育的辦學實踐中,由於我國經濟組織形式的多元化,學前教育領域出現了公辦私營、股份合作制等多種辦園模式,而這種政府舉辦和非政府舉辦的融合模式的出現使得民辦幼兒園的定義難上加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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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該決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