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辦幼兒園的性質
2024-08-15 18:00:08
作者: 何杰等編著
關於民辦幼兒園的性質,一直以來都不太明確。《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同時,該法第五條規定:「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國家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國家保障民辦學校舉辦者、校長、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從上述法律規範的適用對象來看,民辦幼兒園應包括在其中,但在實際操作中,法人、合夥或者個人舉辦民辦幼兒園進行登記註冊時,卻是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即「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業務範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法律、行政法規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依此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舉辦民辦幼兒園並不是到教育行政機關進行登記。從此意義上來說,民辦幼兒園的法律地位是「民辦非企業單位」,但這一定性是否準確反映了民辦幼兒園的法律屬性呢?值得商榷。
首先,「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否具備法人資格呢?依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同時,該法將法人按其財產來源和成立目的的不同,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通常我們把公立學校、幼兒園歸為事業單位法人,即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民辦幼兒園,因其資金來源的不同,無法以事業單位法人來進行登記,而「民辦非企業單位」則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本條例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由此可見,「民辦非企業單位」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主要從事社會服務活動。所以,按照我國民法現有的法人分類,民辦幼兒園既不能成為事業單位法人,也不能成為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因為其法人性質的不明確,導致其民事法律行為的合法性依據不足,同時導致一些民辦幼兒園借「民辦非企業單位」之名,大行企業之實,使得民辦幼兒園作為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一部分與公益性這一初衷漸行漸遠。
其次,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的幼兒園實則與《民辦教育促進法》相牴觸。修訂後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條明確規定:「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條還規定:「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舉辦民辦學校。」《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准予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辦資金、業務主管單位,並根據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頒發《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個人和合夥舉辦的民辦幼兒園不得登記為法人團體,不具有法人資格。這樣一來,個人和合夥舉辦的民辦幼兒園怎樣才能擁有與公立幼兒園同樣的法律地位?我們不難發現,「民辦非企業單位」因其法人屬性的不明確,處於非常尷尬的境地,極有可能從成立之初就具有了非法性,而這一非法性產生的根源,是法律規定之間的衝突。
那麼,如何來釐清和界定民辦幼兒園的性質呢?2016年11月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解決了多年來困擾民辦學校的非驢非馬的尷尬境地。如上文所述,在現行《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框架下,絕大多數民辦學校都登記為民辦非企業法人,從法理上講都是非營利性質的。但民辦非企業法人的制度設計不配套,導致民辦學校在社保、稅收、財政扶持、收費、土地、貸款等方面的政策不完整、不匹配,有些方面執行事業單位法人的政策,有些方面執行企業法人的政策,從而使得民辦學校在辦學過程中,常常無所適從,出現政策相互矛盾的問題。而本次修改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對民辦教育實行分類管理,將民辦學校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兩類。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九條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後,進行法人登記,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辦理。」這一規定明確開放了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設立。這樣一來,根據民辦學校舉辦者的選擇,民辦學校可以登記為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法人,也可以登記為營利性的企業法人。國家對民辦學校實施分類管理,首先,可以使民辦學校的法人屬性、產權歸屬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矛盾,在法律層面得以澄清和解決;其次,有利於按照民辦學校的法人屬性,分類落實財政、稅收、土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再次,有利於拓展民辦教育發展空間,增加民辦教育舉辦者的政策選擇範圍。
總之,明晰民辦學校的法人屬性,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可以獲得政府更多扶持,提高辦學質量,培育一批高水平的民辦學校;營利性民辦學校則利用市場機制,創新教育產品,增加教育供給,共同促進教育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