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幼兒園的法律地位
2024-08-15 17:59:19
作者: 何杰等編著
第一節 幼兒園法律地位概述
一、幼兒園法律地位的含義
學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學校作為實施教育活動的社會組織,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依法成立後,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2016年1月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第二條規定:「幼兒園是對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幼兒園教育是基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制度的基礎階段。」由此,幼兒園的法律地位是指幼兒園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依法設立,從而獲得法律認可的主體資格,具備依法享有法定權利和法定承擔義務的能力。其含義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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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幼兒園的法律地位由法律賦予
1.幼兒園的民事法律地位
學前教育是基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制度的基礎階段,因而,幼兒園在性質上應當屬於《教育法》中所規定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准設立或者登記註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也就是說,幼兒園的依法設立可以讓其獲得「法人」這一主體資格,使其能夠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1)法人的概念和分類
2017年3月15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頒布的《民法總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也就是說,幼兒園通過依法設立行為,取得了民法上所認可的獨立的法律人格,具備了法律賦予其從事學前教育活動的相應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
我國通常將法人分為國家機關法人、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四類。我國現階段將公辦幼兒園法人明確地歸類為事業單位法人,而對民辦幼兒園法人的歸類則比較複雜。目前,大部分民辦幼兒園依據1998年施行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在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但我國並無「民辦非企業單位」這一法人類型,導致民辦幼兒園法人的分類不明確,在人事制度、社會保險、稅收等方面難以和公辦幼兒園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該文件明確了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與之配套制定的《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正式批准設立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到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為事業單位。」第九條規定:「正式批准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管轄權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這就說明,依據修訂後的法律法規,幼兒園法人將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分別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民辦非企業法人資格、企業法人資格。
(2)幼兒園的法人資格
幼兒園取得法人資格即成為民事權利主體,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人作為民事權利主體,享受民事權利並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作為民事權利主體,以自己的行為享有民事權利並承擔民事義務的實際能力。雖然法人會因取得法律人格而獲得與自然人一樣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但二者之間仍有不同,具體體現為三個方面:一是法人不能夠享有某些與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當然也就不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如生命權、健康權、肖像權、身體權、婚姻自主權、親屬權等;二是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受到法律法規、章程及其性質的限制,不具備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只能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依據法人設立時的章程、性質開展民事活動;三是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起止時間不同。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均始於法人成立,終於法人消滅。因此,幼兒園作為法人,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需要依據《民法總則》《教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幼兒園設立時所制定的章程及其性質、宗旨來加以確定。
2.幼兒園的行政法律地位
按照《教育法》的規定,幼兒園作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還需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因此,幼兒園與教育行政部門二者間存在著行政管理關係,即教育主管行政部門是行政管理人,幼兒園是行政管理相對人;教育主管行政部門對幼兒園實施管理行為體現為行使行政職權和職責的過程,兩者形成的是一種行政法律關係。
一是作為幼兒園主管機關的教育行政部門在性質上屬於國家行政機關,符合行政法律關係組成特徵中當事人一方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或國家機關授權的組織的要求。
二是教育行政部門在管理過程中,以國家的名義行使行政管理權,向幼兒園發布和下達各類行政決定、命令及採取行政措施;幼兒園作為行政管理關係中的相對人只能接受、履行,如認為教育行政部門的行為確有錯誤,也只能通過特定的行政程序解決,這一過程體現了雙方地位的不對等性。
三是教育行政部門與幼兒園的權利義務均由《教育法》等法律法規事先規定,雙方不能自由商定。
四是教育行政部門與幼兒園之間爭議的解決方式及程序的特殊性。一旦爭議發生,幼兒園只能通過申訴、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相應的行政程序來解決。
(二)幼兒園法律地位的內容體現了其任務、目標和條件
新頒布的《民法總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由此可以看出,申請舉辦幼兒園的社會組織應當取得法人資格,舉辦幼兒園的個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從事相應的民事活動。
《教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及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等都規定了幼兒園作為學前教育機構的具體權利和義務。2016年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第三條規定:「幼兒園的任務是: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按照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遵循幼兒身心發展特點和規律,實施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幼兒身心和諧發展。」該規程第五條規定:「幼兒園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標是:(一)促進幼兒身體正常發育和機能的協調發展,增強體質,促進心理健康,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衛生習慣和參加體育活動的興趣。(二)發展幼兒智力,培養正確運用感官和運用語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進對環境的認識,培養有益的興趣和求知慾望,培養初步的動手探究能力。(三)萌發幼兒愛祖國、愛家鄉、愛集體、愛勞動、愛科學的情感,培養誠實、自信、友愛、勇敢、勤學、好問、愛護公物、克服困難、講禮貌、守紀律等良好的品德行為和習慣,以及活潑開朗的性格。(四)培養幼兒初步感受美和表現美的情趣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