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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幼兒園法律地位的特點

2024-08-15 17:59:21 作者: 何杰等編著

  (一)教育事業的公共性

  幼兒園是我國《教育法》中所規定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其設立的目的是為了發展教育事業,而教育事業屬於國家公共事業服務的範疇,因而幼兒園所開展的教育活動具有公共性的特點。

  第一,幼兒園作為學前教育機構,其依法設立須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遵循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的國家教育方針。

  第二,幼兒園的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教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及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都要求幼兒園的保育教育活動應著重培養幼兒的德、智、體、美全方面發展,促進幼兒身心和諧發展;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活動中注重安全和衛生保健;不得出現違背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第三,學前教育活動的開展是對我國公民受教育權的保障。《憲法》第四十六條、《教育法》第九條都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幼兒園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幼兒園的設置應當與當地居民人口相適應。」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第二條規定:「幼兒園是對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幼兒園教育是基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制度的基礎階段。」以上規定充分說明,幼兒園作為學前教育的教育實施機構,其依法實施教育的行為充分保障了我國公民的受教育權。

  (二)機構性質的公益性

  

  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幼兒園都應當依法設立並取得法人資格。從幼兒園登記註冊的法人類型上看,所有公辦幼兒園都應當登記註冊為事業單位法人;民辦幼兒園則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可以登記註冊為事業單位法人、民辦非企業法人、企業法人。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事業單位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包括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非營利性的社會各項公益事業的各類法人;民辦非企業法人是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各類民辦學校、醫院、文藝團體、職業培訓中心、福利院等;企業法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從各類法人的定義中不難看出,登記註冊為事業單位法人和民辦非企業法人的幼兒園,其性質都是非營利性的,具有社會公益性的特點。

  雖然新修訂的《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以及新制定的《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均明確規定了可以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但同時《教育法》第二十六條也明確規定了「以財政性經費、捐贈資產舉辦或參與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組織」。所以,具有公益性特點的幼兒園仍將占較大比重。

  (三)主體資格的多重性

  作為學前教育機構,幼兒園需開展廣泛的各類活動,並因活動性質的不同,可以取得不同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

  當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時,幼兒園作為行政相對人從而取得行政法律關係主體資格,享有行政法上的權利並承擔行政法上的義務;當與其他平等主體的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個人之間發生民事行為時,幼兒園作為民事權利主體取得民事法律關係主體資格,享有民事權利並承擔民事義務。此外,幼兒園接受國家財政撥款,對登記註冊為企業法人的幼兒園依法徵收稅收等經濟法所調整的行為;幼兒園取得經濟法律關係主體資格,享有經濟法上的權利和承擔經濟法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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