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育民事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2024-08-15 17:58:15
作者: 何杰等編著
教育民事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確定和劃分教育民事法律責任所依據的基本原則和基本標準。它是確定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基本準則和指導思想。正確理解和運用我國教育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助於釐清教育關係的主體各自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嚴厲制裁教育違法行為,依法保護學校、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在教育實踐活動中,教育領域產生的法律責任除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外,多為學校、學生、監護人之間發生的侵權損害事實,以及由此引起的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我國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包括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將行為人主觀方面的過錯作為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歸責條件的準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民事侵權領域最基本的歸責原則,其實質是按照過錯承擔侵權責任。
在過錯責任原則中,是否產生過錯是確定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核心要件,也是法院審判、調解侵權案件的主要考慮因素。過錯一般分故意和過失兩種。在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中,不僅要考慮行為人的過錯,往往也會考慮受害人的過錯或者第三人的過錯。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過錯的話,則要根據過錯程度來分擔損失,因此可能減輕甚至抵消行為人承擔的責任。由此可知,過錯程度決定責任範圍。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第四十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以上法律規定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指發生侵權損害結果後,受害人在訴訟中不需要證明侵權人存在過錯,而是從損害事實本身推定加害人有過錯,除非加害人舉證證明自身不存在過錯,若加害人舉證不能或者舉證不力,則必須承擔侵權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侵權人一般是特定服務的提供者、特定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等。被推定過錯侵權的當事人如果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已經採取避免損害發生的措施,已經盡到善良管理者的謹慎管理義務,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沒有過錯,即可以免除責任。
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依法從損害事實中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從而減輕和免除了受害人的舉證責任,使受害人在確定和劃分責任時處於有利的地位,行為人則因依法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而加重了責任。如若行為人認為自己在主觀上無過錯,則必須自己舉證證明,證明成立則推翻過錯推定,無須承擔侵權責任,反之,行為人必須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這是我國法律第一次明文規定幼兒在園人身損害侵權責任的認定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法律意義在於使受害人處於較為有利的地位,切實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加重特殊領域從業者的責任,有效地制裁違法行為,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本書第八章會對該原則具體加以闡述。
(三)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損害事實所涉及的雙方當事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都沒有過錯,但如果在受害人的損失得不到補償又有失公平的情況下,則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本著客觀公平的標準,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結果帶來的損失。《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可見,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必須符合的條件是:第一,當事人既無過錯,又不能推定其過錯責任,同時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但凡符合可以適用過錯責任、法定無過錯責任或者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條件,就不能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第二,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確定當事人如何分擔責任,要求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考量,公平確定責任的分擔結果。
(四)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當行為人的行為或者相關的事件對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雖然行為人無過錯,但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法律原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不是根據行為人的過錯,而是根據行為人的活動性質及所管理的人或者物的危險性質,基於危險行為或者危險物造成的損害結果,由法律明確規定的特別加重責任。英美法稱之為「嚴格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行為人「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依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相關條款之規定,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是針對損害事實的發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規定由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特殊歸責原則;它是一種基於法定特殊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其目的在於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應有的補充,從而有效彌補受害人因特殊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1] 張文顯:《法學概論》,6頁,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 黃崴:《教育法學》,6~7頁,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 李曉燕、譚細龍:《教育法學》(第2版),35頁,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4] 黃崴:《教育法學》,56頁,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5] 張煥庭:《教育辭典》,763頁,南京,江蘇教育出版社,1989。
[6] 呂鶴雲、黃新民:《法學概論》(第三版),15~16頁,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
[7] 勞凱聲:《高等教育法規概論》,104頁,北京,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