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育法律責任的分類
2024-08-15 17:58:10
作者: 何杰等編著
教育法律責任的分類與我國法律體系中法律責任的分類內容一致。根據教育違法行為的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的不同,將教育違法主體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分為三種主要方式,即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和行政法律責任。
(一)刑事法律責任
刑事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了我國刑事法律所規定的犯罪行為後,依法應當承擔的受到刑罰處罰的法律責任,簡稱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我國法律責任體系中懲罰最為嚴厲的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具有如下特點:第一,承擔刑事責任的依據是行為人實施了我國刑事法律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且犯罪行為是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一般的違法行為,不觸犯刑事法律,就不承擔刑事責任。第二,認定和追究刑事責任的職權只能嚴格由法定司法機關按照刑事法律的規定和刑事訴訟程序加以確定,其他機關和組織無權確定刑事責任。
違反教育法的刑事責任在《教育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七條中,分別對挪用、剋扣教育經費的;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招生中徇私舞弊的行為,明確做出了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教師法》的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對侮辱、毆打教師的;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教師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的;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行為,也明確做出了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九條,分別對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等行為,做出了依法給予處分、追究刑事責任等規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章「法律責任」中,對民辦學校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GG,騙取錢財的;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等行為,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民事法律責任
民事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實施了違反民事法律規範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或者民事賠償、補償的法律責任,簡稱民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具有如下特點:第一,民事責任是基於民事違法行為產生的。民事違法行為主要分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和侵權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的執行有助於民事行為的過錯方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相應的處罰責任,督促民事行為主體遵循誠實守信原則。侵權責任的承擔主要是保證民事行為的繼續履行或者財產性的懲罰責任。第二,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功能在於賠償或者補償受害方的財產損失,對於由民事違法行為帶來的精神損害,同樣依法可以得到財產性賠償,也可以得到如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等形式的精神損害賠償。第三,民事責任的確定和履行,通常是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無須司法機關介入。在雙方當事人圍繞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糾紛時,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藉助司法機關的權威解決糾紛,從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
《教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依據《教育法》的相關規定,實施民事違法行為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主要包括:侵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侮辱、毆打教師、學生的;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將學校校舍、場地出租、出讓或者挪作他用的,妨礙教育教學工作的行為等。我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三)行政法律責任
行政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被認定構成行政違法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懲罰性法律後果,簡稱行政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具有以下特點:第一,承擔行政責任是基於行為人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國家行政機關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權限的過程中,對於濫用行政職權和不履行管理職責的行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同時,由於是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公職行為,所以公職人員、受委託的組織和個人、行政相對人均可以成為行政責任的違法責任承擔者。第二,行政責任的認定和執行依法由相應的國家機關依照行政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予以追究。行政訴訟中行政責任的認定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行政責任的認定依法由擁有追究行政責任的國家行政機關行使。第三,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的程序,根據行政違法行為追究所適用的程序而加以確定。該程序既可以是行政訴訟程序,也可以適用法定行政程序,如教育行政複議制度、學生申訴制度、教師申訴制度等。
違反教育法的行政責任的處罰種類主要有兩類: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行政處罰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處罰職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對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政相對人所實施的處罰措施。依據教育法的相關規定,我國教育領域內,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有:警告;沒收違法頒發、印製的學歷、學位證書及其他證書;撤銷違法舉辦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取消頒發學歷、學位和其他學業證書的資格;撤銷教師資格證;責令停止招生;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辦學許可證;教育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教育行政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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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權限而給予的一種懲戒。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由行政主體基於行政隸屬關係依法做出。它具有強烈的約束力,若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可以強制執行,但因其不受司法審查,故被處分人不服行政處分,只能通過行政複議和行政申訴途徑解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我國行政處分的適用範圍較廣,主要包括國家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國家和集體單位的工作人員,以及全民和集體企業的職工。行政處分的種類由不同法規列舉,例如,《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把行政處分規定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