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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責任與教育法律責任

2024-08-15 17:58:07 作者: 何杰等編著

  法律責任一詞在社會生活中被廣泛應用,通常意義上的法律責任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廣義的法律責任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方面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法律關係的主體應當履行的各種應盡的義務,按照法律規範行為模式的內容劃分,包括命令性和禁止性規範,也可以合稱為義務性規範。例如,《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教育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經費預算、決算情況,接受監督。」另一方面是指法律關係的主體實施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的對其不利的制裁性後果。這種制裁性後果即是狹義的法律責任。因此,狹義的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契約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權力所產生的,由行為人承擔的不利後果。例如,《教育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育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剋扣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剋扣的經費,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教育法律責任主要採用狹義上的法律責任的概念。教育法律責任是指教育法律關係的主體在實施了違反教育法律規範的行為之後,依法應當承擔的不利後果。教育法律責任包括三層含義。

  第一,教育法律責任由我國法律規範事先明確規定,具有法定性。因此,教育法律關係的主體在實施行為之前,能夠預測自己的行為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即教育法律責任對教育法律關係的主體在履行法定義務方面起引導和警戒作用。教育法律責任的制定和執行,要求教育法律關係的主體能夠自覺依法治教、依法辦學和依法執教,保證教育活動依法有序地健康發展。

  第二,教育法律責任的追究,是由國家司法機關或者得到國家授權的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主動行使追究的權力。教育法律關係的主體一旦實施了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國家司法機關和得到授權的行政機關便可根據行為的違法程度和危害結果等,按照我國不同法律責任的適用條件依法予以嚴厲追究,使任何實施違反教育法律行為的違法者都不能逃避相應法律責任的追究,保障教育法律的順利實施。

  第三,教育法律責任的承擔者是教育法律關係主體,而教育法律關係主體既可以是教育行政機關,也可以是教育舉辦者、教育實施者、受教育者、學生家長,還可以是參與教育活動的其他相關組織和個人。可見,教育法律關係主體涉及範圍非常廣泛,只要是參與教育活動,依法應當履行教育法律規範所規定的義務的組織或個人,就應當成為教育法律關係的主體,否則,就不會導致教育法律責任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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