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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支持產生的背景及發展脈絡

2024-08-16 09:58:38 作者: 王乃正 王冬蘭等

  (一)社會支持產生的背景

  20世紀60年代,社會學家開始關注社會支持問題。1970年,第一次將社會支持(Social Support)這一概念運用於精神病學研究中。目前,「社會支持」這一概念已廣泛運用於社會科學研究領域,其定義益多,術語益繁,如「社會聯繫」「社會網絡」「社會紐帶」等。川·考伯在1976年從舒緩壓力的角度解釋社會支持,把社會支持界定為一種信息,這種信息能夠使獲得信息的人相信自己被關懷、熱愛、尊重與欣賞,或感到自己歸屬於某個互相交流、負責的網絡。朱智賢主編的《心理學大詞典》則從心理學角度解釋社會支持,把社會支持界定為:「來自家庭、親友和社會方面(同學、組織、團體和社區等)對個體的精神和物質上的慰藉、關懷、尊重和幫助。社會支持以及個體對它的感知影響該個體的心理適應性,尤其可緩和應激反應,幫助人穩定情緒,減少無助感,增強個體應對能力的信心。社會支持是幫助強烈心理應激狀態下的人擺脫困境的重要外部力量。能否獲得社會支持,一方面取決於社會風尚、文化傳統和社會支持網絡的有無;另一方面取決於個人的特點(如性格等)。」[2]上述研究主要立足精神病學、社會心理學、心理治療與諮詢、心理衛生等領域,或著眼於信息交流與傳遞,或著眼於人際關懷與群體心理效應等,強調了社會支持的某個方面的含義。

  關於學前兒童家庭教育與社會支持的研究內容比較零散,但仍為社會支持的專門研究提供了必要的理論基礎和方法借鑑。這些研究中,有的對比了單親與完整家庭、完整與父母離異家庭、母親就業與母親未就業家庭中兒童社會性發展的差異;有的分析了兒童在家庭中的地位,如出生順序對其社會性發展的影響;有的大量研究考察了特定支持者對兒童發展的影響作用。尤其是父母的作用,研究指出,從兒童早期直到青少年時期,母親都是教養和親密等支持行為的基本源泉,積極的母子關係常與較高的學業成就和個性適應相聯繫;能對母親產生較大信任感的兒童具有較高的自我價值感和更多的內控傾向。研究同樣發現,積極的父子關係也能對兒童產生以上積極的影響。若父母中至少一方與兒童建立起良好的關係,則父母精神疾患或婚姻失調對兒童的消極影響會得到有力緩解。同時,一些研究也指出,父母對兒童尋求支持行為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兒童的獨立性和責任感。部分研究還深入探討了父母支持行為的影響因素,如父母的情緒、心理狀態、父母的職業性質和工作壓力、家庭的完整性和社會經濟地位、家庭的種族特徵以及兒童自身的發展特徵等。結果顯示,單親家庭、令人不快的職業常導致父母對子女支持數量的減少和支持質量的降低。[3]

  (二)學前兒童家庭教育社會支持系統的發展脈絡

  構建學前兒童家庭教育的社會支持系統離不開國家、社區和個人,三者緊密相連、缺一不可。我們可根據歷史時間的演進對學前兒童家庭教育的社會支持系統進行梳理,主要從國家層面政策的支持引導、幼兒園和社區層面的參與支持機制以及個人層面的支持系統(專業層面支持)三方面來理清。[4]

  1.國家層面政策的支持引導

  我國歷來重視以制定政策、法規、綱領性文件等方式保證家庭的完滿,並指導家庭開展教育等活動,引導和促使學前兒童家庭教育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

  

  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的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家庭教育並未得到應有的重視,對家庭教育的指導沒有制定相關政策、法規,使家庭教育一度被置於教育領域的「邊緣」。直到1981年,中共中央書記處19號文件規定,由婦聯負責指導家庭教育,從此開闢了我國婦聯指導家庭教育工作的直接領導體制。

  但家庭教育的領導體制與學校教育體制的區別,導致國家政策、法規對家庭教育的「支持」往往滯於「混雜」,即在家庭教育方面,政策上的規定僅在涉及其他教育領域政策、法規時作為「附加部分」被提及。如1991年9月七屆人大討論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家長保護和教育兒童的義務和責任,明確了兒童保護的基本原則,體現出兒童保護首先是政府行為。對於家庭教育比較明確的指導規定僅僅有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條共三條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我國家庭教育相關政策、法規的表面化,即僅作為文字上的規定,而缺少實質性的操作要求。雖然第二年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九十年代中國兒童發展規劃綱要》,又在家庭教育若干方面作出了指導,但在實踐層面仍是不夠的。因為家庭教育的領導主體——婦聯是一個群眾團體,不能完全承擔家庭教育方面的系統指導工作。這必然導致我國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在實踐中無法真正實現「使90%兒童的家長不同程度地掌握保育、教育兒童的知識」的目標。

  1996年9月,全國婦聯、國家教委在針對《九十年代中國兒童發展規劃綱要》頒布的《全國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計劃》中指出:「到2000年,使90%兒童(十四歲以下)的家長不同程度地掌握保育、教育兒童的知識。引導家長樹立正確的教子觀念,掌握科學的教育方法,提高家長素質,使家庭、學校、社會協調配合,面向新世紀,共同促進兒童身心健康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雖然文件中具體化了按「劃三片,分兩步走」的原則,以省為單位確定了階段性目標,但沒有相關的監督體系和評價標準,難以評估家庭教育的質量。1997年3月,國家教委、全國婦聯又針對以上兩個文件頒發了《家長教育行為規範》,其中提到:「教育行為是對家長最基本的要求,其主要內容包括家長教育觀念、教育態度、教育方法等方面。」但是這些文件具體內容相對含糊,在操作上必然不盡如人意。

  2000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達了《關於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意見》,對於家庭教育的領導體製作出了規定,明確由教育部門承擔指導家庭教育的責任。在教育部門的領導下,有助於家庭教育指導、支持等方面的實踐工作得以全面實行。由於家庭教育政策、法規的貫徹實施明確了領導機構,對於家庭教育的支持不再僅僅是群眾團體的事,在開展相關支持工作中,才能利用所有可運用的資源、人力,給予家庭教育以有力的支持,也才能實現如《2001~2010年中國兒童發展綱要》確定的「建立多元化的家長學校辦學體制,增加各類家長學校的數量」「發揮學校、家庭、社會各自的教育優勢,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形成教育合力,促進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的一體化」的目標。目前,我國家長學校已有20多萬所,在為家長開展多類型的教育培訓和諮詢等活動、普及家教知識、提高家長素質方面獲得了社會的普遍肯定。

  2.托幼機構層面的參與支持機制

  托幼機構是集體教養幼兒的社會教養機構,是在學前家庭教養基礎上的延伸、擴展和提高,是學校教育制度的基礎。[5]幼兒園是現階段我國托幼機構存在的主要形式,幼兒園和家庭無疑是幼兒生活中兩個最重要的環境。2013年,教育部在《幼兒園工作規程(修訂稿)》(徵求意見稿)中第五十二條提出:「幼兒園應當主動與幼兒家庭配合,向家長宣傳科學保育、教育幼兒的知識,幫助家長創設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共同擔負教育幼兒的任務。」第五十五條提出:「幼兒園應當加強與社區的聯繫與合作,面向社區宣傳科學育兒知識,開展靈活多樣的早期教育服務,支持社區開展公益性文化教育活動;爭取社區對幼兒園工作的多方面支持。」托幼機構對家庭教育的支持可以說響應了國家政策。托幼機構教育是由托幼機構組織的、由專職幼教人員根據社會的要求實施的、以促進幼兒身心全面健康發展為目的的教育實踐活動。[6]可見,幼兒園是專業化的幼兒教育機構,擁有專職幼教人員和專業育兒知識。由幼兒園的教師來為家長提供育兒指導,更加方便、科學,並促進了家園合作。

  3.社區層面的參與支持機制

  從20世紀80年代初期在北京創辦的第一所家長學校起,社區參與教育特別是參與家庭教育便逐漸受到關注,近幾年更成燎原之勢。從家長學校的發展可見,社區在參與家庭教育指導實踐中已經取得了一定成績。

  我國城市社區服務及建設始於20世紀80年代中期,由中央政府倡導和推動。1991年民政部為推進社區建設的全面化,規劃了與社區服務融合的社區建設的介入領域,其中即包括社區教育內容。可見,社區參與教育已經不再是實踐方面單一層次的探索。在社區建設中,家庭教育尋求指導、支持已獲得「自上而下」的政策指導和規劃,這也為建立社區參與機制提供了基礎。

  4.專業及個人層面的支持系統

  學前兒童教育除了需要政策支持以外,還必須依靠學前兒童教育這門學科的專業支持。學前兒童家庭教育雖受教育部門領導,但仍需要建立隸屬於教育部門的專業機構與單位,專門開展學前兒童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直接給予家庭專業化的指導,這樣才能在幫助家長的前提下,提供給兒童最好的家庭環境與教育。同時,開展符合學前兒童家庭教育實際的相關研究,既要有為學前兒童家庭教育學科建設服務的基礎理論研究,又要有為行政部門服務的決策研究,還要有為基層單位開展指導工作服務、為家長提高學前兒童家庭教育質量服務的應用研究。由此,建立學前兒童家庭教育專業支持機制必然會被提上議事日程。

  我國側重於理論研究的家庭教育研究所隸屬於教育科學研究所,雖然聯合各級各類學術機構、學術團體積極開展家庭教育問題的研究,並獲得了比較顯著的研究成果,但在化研究成果為具體的家教指導行動方面仍不夠。相反,以高校為背景的主要研究成果則體現出了一定的實踐指導意義。如20世紀90年代,北京師範大學等高校在國家教委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資助下,合作完成了「貧困地區社區、家庭、教育機構共同促進學前兒童發展」項目,其成果已在廣西、安徽等地推廣並取得了較好的實際效果。

  從廣泛的社會背景來看,全國許多地區的學術機構、學術單位在學前兒童家庭教育方面進行了豐富的研究,不少研究人員就有關成果著書立說,編寫家長學校培訓教材和家教科普讀物,對學前兒童家庭教育實踐進行理性指導,為家庭兒童教育的社會支持系統增添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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