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庭結構的變化與
2024-08-15 17:55:05
作者: 王乃正 王冬蘭等
20世紀70年代後期,我國開始政府已經深刻地認識到,龐大的人口基數對於整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會造成嚴重的阻礙,因而較嚴格地實施了「一對夫妻只生一個孩子」的計劃生育國策。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深入人心,我國的出生率明顯下降,家庭的結構類型也日益從聯合家庭、主幹家庭向核心家庭轉化。而且,隨著家庭生產職能和贍養職能的日趨社會化、家庭生育職能的進一步弱化、社會流動的擴大以及社會交往的拓寬,人們不再像以往那樣對家庭有強烈的依賴感,動搖了家庭原有的地位和作用。在婚戀觀念方面,由於性觀念的更為開放和對家庭責任意識的逃避,以婚姻為紐帶的家庭一統天下的局面正在被打破,家庭結構正在發生著前所未有的變化,出現了不少單親家庭、再婚(重組)家庭和隔代撫養家庭。
(一)家庭結構變化的社會成因
伴隨著中國社會已經或正在發生的深刻變革,中國的家庭結構也在發生變化,不同類型家庭中成員的生存條件和相互間的關係亦產生了相應的變化。導致家庭結構發生變化的原因有很多,有每個家庭成員的性格、喜好、工作、收入以及某些特殊遭遇等原因,有家庭整體經濟狀況的原因,也有家庭所處社會、經濟、文化方面的原因,其中社會原因是影響我國整體家庭結構發生重大變動的主要原因。
1.人口生育政策產生的影響
當人口生育政策寬鬆時,家庭普遍生育子女較多,人口出生率高於人口死亡率時,社會人口必然會隨家庭生育子女數的增加而增加。而社會人口的增加以及子女長大婚嫁等,又會造成未來社會家庭數量的增加,影響當時社會家庭的數量,並造成家庭結構的重新分布。[5]舉例說明,如果一個核心家庭有一對夫妻和五個子女,當其子女全部結婚成立各自的家庭,並選擇自立門戶後,原來的一個核心家庭就會分解,成為一個空巢家庭和五個核心家庭,此時家庭結構發生了完全的變化。
20世紀70年代末,我國開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並將其作為我國的基本國策,使我國的家庭結構和家庭規模發生了轉折性的變化,使家庭結構不斷趨於核心化。計劃生育政策的主旨是減少我國的人口出生率,城市的漢族家庭只允許生一個孩子,只有當這個孩子出現重大疾病、將來不足以贍養父母時,才允許生第二個孩子,前提是這個孩子的疾病不是遺傳的;農村的漢族家庭,如果第一個是女孩,可以生第二個,但最多只能生兩個;但如果第一個就是男孩,則不允許再生。少數民族的公民,城市戶口的無論生男生女,都可以生兩個孩子;牧區的牧民可以生三個孩子。為了保證政策的執行,除了宣傳「生男生女一個樣,女兒也是傳家人」等提倡男女平等的觀念外,還會對超生的家庭進行行政罰款,致使一些農村家庭想生而不敢生或者是生不起。這樣的政策導致城市中出現大量的獨生子女,當這些獨生子女長大婚嫁後,不論他們選擇何種居住方式,只會出現核心家庭、主幹家庭和空巢家庭這三種家庭結構,而不會再出現聯合家庭。所以,人口生育政策控制著人口數目的增減,也影響著家庭結構的變化。
2.改革開放帶來的影響
20世紀70年代末,鄧小平通過南方講話,確定將改革開放作為我國發展的新路線。從深圳開始,越來越多的經濟特區帶動了全國各地尤其是東部沿海地區經濟的快速發展。改革開放在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三個變化:第一個是勞動力轉移,農民工大量湧入城市;第二個是城鎮化進程加快;第三個是西方更為開放、獨立的現代思潮影響著年輕一代的觀念。這三個變化也都反映在家庭結構的變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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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勞動力轉移,農民工湧入城市。由此造成的人口流動是我國家庭結構變化的主要原因。改革開放促進了私有企業的發展,也放活了國企的體制,大中城市的經濟發展帶動了生活水平的提高,這些企業和城市缺乏的是廉價勞動力,並不需要高學歷的人才。因此,農民工得到「重用」,一批又一批的農民工湧入城市,剛開始是農民在農閒時走出農村進城務工,到後來是農民放棄種田到城市打工。他們分布在城鎮的各行各業,從一個城市到另一個城市,人口流動程度不斷提高,速度不斷加快,流動人口達到了空前的規模。而由於我國戶籍制度和用工制度的限制,這些農民工為了維持老家父母及孩子的生活開銷,雖然一年中大部分時間在城鎮打工,但卻無法真正在城鎮紮根。略顯殘酷的現實使小部分農村家庭解體,由此產生了一些單親家庭;大部分則是父母進城打工,將孩子留在老家,形成了大量留守兒童家庭和隔代撫養家庭。
其次,城鎮化進程加快。到2008年年底,我國城鎮人口為6.07億人,城市化水平由1949年的7.3%提高到2008年的45.68%;城市數量由新中國成立前的132個增加到2008年的655個。新城鎮從建設規劃到生活方式都在向城市學習,新城鎮的居民擺脫了農村戶口,擺脫了世代種地的命運,也正在遺忘世代相傳的大家族觀念。這些新城鎮居民住進了樓房,無論房子大小,也很快地接受了城市人的觀念,覺得年輕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更好,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各種矛盾,所以新城鎮家庭也大多是核心家庭,主幹家庭的比例明顯下降,基本上不存在聯合家庭類型。
最後,受到西方文化思潮、生活方式的影響。西方各種開放而多元的思想深刻影響著年輕一代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取向,猛烈衝擊著我國傳統的家庭觀念,婚姻不再神聖不可侵犯,婚姻不再是刻板不變的。婚前同居、試婚、包養情人以及獨身主義等,都在影響著我國家庭婚姻的穩定。「男女平等」不僅從根本上提高了我國婦女的地位,女性就業人數和就業比例大幅增加,婦女從業的領域也越來越廣泛,而且她們的社會地位和經濟地位也得到了空前的提高。經濟獨立使女性不再受婚姻家庭的牽絆,對婚姻的自主選擇權更大。受到這些因素的影響,未婚先孕及離婚現象呈連年增多的趨勢,導致單親家庭、重組家庭越來越多。
此外,經濟的發展使社會有能力承擔原本屬於家庭的某些功能,從而促進了家庭的經濟化、核心化。傳統的家庭有撫育、贍養、生產等功能,是各種功能的統一體,但到了現在,經濟發展的同時也促進了職業的分化、分工以及社會福利制度的改革與變化。一些社會機構應運而生,代替了家庭的某些功能,比如,養老院可以幫助家庭贍養老人;托幼機構、學校可以幫助父母撫養和教育未成年人;家政公司可以幫助做家務等,這使得家庭中的成年勞動力可以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去。
城鎮的老年人大部分有工作,退休後有退休金或養老金,不必依賴子女生活,因此他們一般寧願和子女分開居住,以避免兩代人之間可能出現的各種矛盾。因此,空巢家庭和核心家庭越來越成為現代社會主要的家庭結構形式。
3.社會現實問題帶來的影響
現代人的婚姻觀念越來越多元化,年輕人不再完全受傳統的家庭婚姻觀念的束縛,他們不僅在擇偶觀、擇偶方式上越來越自由,越來越開放,而且他們對婚姻,對婚後生活方式、居住方式更有自主性。特別是80後、90後,他們更希望成家後自立門戶,與父母分開生活。那麼,這些婚後自立門戶的小家庭,在有了孩子後就是標準的核心家庭;婚後因無房或其他原因暫時與父母同住,或希望一直與父母同住的年輕夫妻,孩子出生後就形成了主幹家庭。那種兄弟姐妹成家後都與父母同住的聯合家庭現在已經很少見了。可見,人們婚後居住方式的變化,不僅影響當時社會的家庭結構,而且對今後家庭結構的變化也會帶來一定的影響。
當然,年輕人選擇什麼樣的生活、居住方式,乃至能否實現自己希望的家庭生活類型,會受到諸多社會現實和生活問題的影響:一是這些當事人婚前是否與父母住在一起;二是當事人是否有獨立生活的能力,主要是經濟能力和操持家庭生活的能力;三是社會是否能為這些婚姻當事人提供必需的住房等物質條件;四是父母是否需要子女在生活上給予一定的照顧;五是婚姻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受到當時社會觀念和習俗的支持;六是婚後的家庭生活是否方便工作、學習以及對孩子的照料等。[6]總之,很多社會現實問題既影響人們對家庭結構的選擇,又關係到人們希望的選擇最終能否實現。所以說,社會現實和生活問題是通過對人們婚後居住地的影響,從而最終對家庭結構的變化產生影響的。
(二)家庭結構的變化對學前兒童家庭教育的影響
學前兒童的發展除了受自身發展規律的制約以外,更多地受其所處環境的影響,家庭環境就是其中之一。影響家庭環境的因素有很多,但是能夠全面改變家庭環境的就是家庭結構的變化。家庭結構的變化影響著家庭各成員之間的相互關係,進而影響著對學前兒童的家庭教育。
1.單親家庭影響孩子獲得完整的愛
在家庭結構的分類中,大多數家庭類型屬於完整的家庭結構,即孩子的父母雙全,在這樣的家庭中,子女能得到溫暖的家庭照顧和完整的家庭教育。單親家庭是指由父母一方獨自與孩子共同生活(因工作性質導致的夫妻分居兩地的情況不包括在內),離異家庭是其中的一種。據統計,我國的離婚率1980年為4.7%,1990年為8.4%,1995年為13%,2000年增至14.3%,2003年達到16.4%[7]。此外,單親家庭也可由其他原因造成,如配偶死亡、未婚生育等。本章僅對喪偶家庭、離異家庭兩類單親家庭對學前兒童家庭教育的影響進行討論。
(1)喪偶家庭。
生命是寶貴的,一個生命逝去,必然會給家庭帶來沉重的打擊。對於學前兒童來說,「死亡」是難以理解的,但生活中沒有了爸爸或者媽媽,少了一個關心、照顧他們的人,對他們的影響是巨大的。當夫妻一方失去配偶後,一方面他(她)可能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悲傷、難過,這樣的情緒會直接影響孩子,使他們心理沒有安全感,不知如何面對、安慰爸爸或媽媽;另一方面,健在的一方會覺得孩子太可憐、太不幸了,因此將更多的關心、更多的愛傾注在孩子身上,力圖彌補孩子缺失的父愛或母愛。這兩種表現,短期內是可以理解的,對孩子的影響也不會太大,但如果持續時間過長,必定影響孩子的心理健康。
首先,喪偶的父母要儘快調整自己的情緒。研究表明,兒童從兩歲起就能感受到家庭氛圍的變化,不同的家庭氛圍會使孩子的思維、行為表現不同。如果父親(母親)每天沉浸在喪偶的悲痛之中,家庭氛圍過於沉重,孩子自然也不會變得積極快樂。長此以往,孩子就會孤僻、內向、不合群甚至自閉。
其次,喪偶的父母要多引導孩子進行正常的生活學習及社交活動,讓各種有益的活動、良好的知識刺激和熱情的小夥伴圍繞著孩子,使孩子沒有時間想念過世的父親(母親),也就容易從悲痛中走出來,逐漸形成開朗的性格。
最後,喪偶的父母要幫助孩子正視父親(母親)過世的事實。不能因為孩子小,喪失父愛或母愛,就嬌慣孩子,滿足他們的不合理要求。要讓孩子了解當前的家庭狀況,鼓勵他們承擔力所能及的事情,培養他們的獨立性。
當然,並不是所有喪偶的家庭都對孩子的發展不利,如果家長能儘快地調整好自己的情緒,使家庭生活儘量回歸正常,有意識地對孩子進行適當的教育,那麼喪偶家庭的孩子就有可能在獨立性、責任感、生活自理能力等方面發展得更好。因此,能否將不利因素轉化為有利因素,責任就在家長身上,在於他(她)對孩子的教育是否得當。
(2)離異家庭。
婚姻破裂、夫妻離異,很難用「對」與「錯」來判定,或許分開對於已經完全沒有情感的夫妻來說是一種解脫。但無論是怎樣的離婚,打鬧的也罷,和平的也罷,都會對兒童特別是對學前兒童造成傷害是無疑的。能否儘可能地減少對孩子的傷害,使負面的影響降低到最低程度,才是離異家庭面臨的主要問題。當然,如果父母在孩子的撫養問題上、在財產分割問題上能夠較為理性地進行處理,用孩子能夠聽懂的話與孩子溝通,爭取得到孩子的理解,也許離婚是一種相對較好的選擇,因為這樣總比讓孩子天天生活在父母的打鬧、冷戰的環境中要好得多。所以,關鍵是看父母如何將不好的事情用較好的方式處理。
在父母離異之後,孩子的思想狀況及心理特徵是什麼樣的?作為父母,只有深入、全面地了解了孩子才能做到對症下藥。因此,了解父母離異以後孩子的心理有何變化是非常重要的。
兒童間的情況千差萬別,面對家庭發生的重大變化,他們的表現也不盡相同。但許多調查研究的結果都表明,在父母離婚期間及其離婚之後,離異家庭的孩子心理和行為上都會產生一系列反應和變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方面,與完整家庭的兒童相比,離異家庭的少年兒童(包括學前兒童)往往在行為上放蕩不羈,個性心理特徵表現為容易激怒、闖禍甚至自殺。他們常出現破壞性行為,對學校和社會生活不感興趣,對父母容易產生憤恨,有怪毛病或不良行為甚至暴力行動,如偷東西、罵人、鬥毆等。在我國初步統計的違法犯罪青少年中,有10%~30%的人來自離異家庭。但幼兒階段此類表現並不明顯。另一方面,與完整家庭的孩子相比,離異家庭的兒童表現出一些顯著特徵,即自卑感強、孤獨、悲傷、抑鬱、情緒低沉、膽小、精神緊張,有些少年兒童甚至出現一些幼年期的行為表現,如尿床、吮吸手指等。
離婚後經濟狀況的變化對孩子的影響也是不能忽略的。夫妻離婚的直接後果,就是撫養孩子的一方生活質量立刻下降。有些離異後的單親家庭,由於經濟上的困難,無法滿足孩子生長發育的營養需要,因而造成了孩子身體發育不良。夫妻雙方離異後,不撫養孩子的一方付給孩子的撫養費,比起孩子的實際生活花銷來說,是微不足道的。由此造成撫養孩子一方的單親家庭生活困難,這也容易給孩子造成一定的心理壓力,有的孩子可能產生較強的自卑感。
2.重組家庭使孩子面臨新的挑戰
單親家庭可能只是某些家庭短期內的生活狀態,有部分單親家庭出於多重考慮會重組家庭。重組家庭的情況比較複雜,有的是離異後的重組,有的是喪偶後的重組;有的對方沒有孩子,有的對方自己也有孩子。無論是哪種情況,重組家庭都面臨著諸多挑戰,如何處理好重組夫妻間的關係以及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關係,使重組家庭成員儘快走上正常的生活軌道,需要每個家庭成員尤其是再婚夫妻付出極大的努力。
組成新家庭之初,由於家庭成員相處時間較短,相互間的了解不夠,以及各自在生活習慣、處事方式和信仰等方面的不同,重組家庭的每一個成員都難以擺脫以前生活的痕跡,需要較長時間的磨合。與重組家庭中的夫妻相比,重組家庭孩子的生活更加艱難,因為再婚夫妻間可能還是有愛情的,但孩子不同,他們面對的是陌生的父(母)和陌生的兄弟姐妹,至少短時間內還談不上有感情。這些孩子更有可能還會夾在離異的親生父母之間備受折磨,或者還沉浸在喪父(母)的悲痛中,不適應新的家庭生活方式,帶來心理和學習上的劇烈變動。
對於重組家庭來說,不論是親生父母還是繼父母,都必須認識到學前兒童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應該懂得家庭教育的連續性、統一性對學前兒童成長的重要影響。因此,繼父母不僅要在生活上關心和照顧好孩子,而且要特別重視對孩子的教育,尤其是對孩子心理的疏導和安慰,要想辦法儘快地讓孩子接受自己,或者是使孩子儘快地融入新的家庭,只有這樣,孩子才能較快地適應新家庭、新生活,他們的發展才不會受到過大的影響。
一般情況下,重組家庭中的孩子可能會出現一些問題,如性格發生變化,原來不愛說話的,現在突然愛說話了或是原來很活潑,現在不愛言語了;把握不了對或錯的標準;封閉自己,不與人交往;不愛與父母說話;公開表示不喜歡父母或繼父母;脾氣暴躁,注意力不集中,容易分心等。
但只要重組家庭的父母重視孩子的問題,願意花心思、時間和精力在孩子身上,大多數重組家庭都可以正常地生活,並且也能形成新的家庭傳統,建立和諧的家庭關係,使孩子順利度過心理調整期,勇敢地面對未來生活的挑戰。如果繼父母能主動地與幼兒園老師溝通,多給孩子表現的機會,幫助孩子樹立自信和對生活的信心。當孩子對新的家庭反應過於強烈難以控制時,可暫時送到祖輩家中生活,給孩子一段緩衝的時間,但與孩子分開的時間不宜太長,即使是分開的時候,繼父(母)也要用其他方式與孩子交流、溝通,必要時帶孩子外出遊戲、旅遊等,這都是增進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感情的好方式。如果孩子出現較嚴重的心理問題,要儘快帶孩子尋求專業的心理輔導治療。
3.隔代撫養家庭的利與弊
隔代撫養是指孩子的父母由於各種原因沒有與孩子一起生活,而是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撫養、教育。我國在改革開放後,出國留學、工作的人數連年增加,有的已婚夫妻並不帶著孩子,而是將孩子留在國內由爺爺奶奶或姥姥姥爺撫養、教育;農村或者一些小城鎮的年輕夫妻,跟隨著打工大軍到了外地工作,孩子也留給老家的父母,由他們幫助帶孩子,形成了隔代撫養家庭模式。
在隔代撫養家庭中,大多數孩子並不是沒有父母,只是由於種種主客觀原因造成父母不能親自撫養、教育孩子,轉而由祖父母代替父母的撫養、教育職責。隔代撫養和教育對學前兒童的發展有利也有弊,是利大還是弊大,主要要看祖輩的基本素質、受教育程度及教育能力。
隔代撫養家庭在學前兒童成長中的優勢:
第一,祖輩大多有充裕的時間和精力,而且願意和孩子在一起。他們除了能夠細心地照顧孩子的生活以外,還能耐心地傾聽孩子的童言童語,能夠與孩子建立融洽的關係。
第二,祖輩經驗豐富,照顧孫輩細緻周到,尤其是對學前兒童,知道哪些是他們正常的生長狀況、哪些是需要提前預防的問題,可保證兒童的健康成長。
第三,祖輩經歷多,閱歷豐富,能夠理智地做到言傳身教,有效處理學前兒童出現的各種問題。
第四,老年人的心理出現「返老還童」,有一顆「童心」,即人們常說的「老小孩」。「老小孩」與「小小孩」在一起有一些共同的想法和行為,他們會自然地交流、溝通,相互理解,對祖孫的身心健康大有裨益。
隔代撫養家庭在兒童成長中的弊端:
第一,祖輩容易溺愛孩子,縱容護短,易養成孩子「自我中心」的不良個性。祖輩總想彌補自己年輕時沒有給予子女的良好生活和教育,所以把更多的愛傾注到孫輩身上,尤其是對待學齡前的孩子,認為他們還沒有上學,不必對他們要求過嚴,處處遷就、容忍,所以易造成孩子從小任性、嬌生慣養,無法正確認識自己的弱點。
第二,祖輩因教育意識缺乏,教育方法不當,容易錯失隨機教育的良機。由于思想觀念、文化背景的差異,祖輩對孫輩常常是物質關心多、精神關注少,較少意識到應在活動中培養孩子的良好品德和優良個性品質。比如,當孩子想參與家務勞動時,祖輩往往以礙手礙腳或怕孩子累為由加以阻止,無形中打擊了孩子的勞動熱情,扼殺了孩子的勞動意識。
同時,祖輩由於身體條件的限制,不可能經常帶孩子到各處遊玩。無論是城鎮還是農村,總是存在著一些不安全的因素,老人出於安全考慮,可能會大大限制兒童愛活動的天性,從小封閉兒童,導致兒童性格孤僻、內向。
第三,祖輩容易使孩子與其父母產生感情隔閡。祖輩對孫輩的溺愛以及學前兒童與父母的長期分離,使孩子很難接受父母的另外一套教育方式,造成與父母的感情隔閡甚至情緒對立。
第四,祖輩過分的包辦代替,扼制了孩子的獨立性和自主性的發展。祖輩對孩子的一切都考慮得很周到,使得孩子的手腳得不到充分的運動,大腦也失去了獨立思考的機會,致使孩子動作發展緩慢、獨立生活能力差,增加了對家長的依賴心理。
要改正隔代撫養家庭教育的弊端,關鍵還是要靠父母連接起被隔斷的兩代。父母一定要明白,自己才是學前兒童家庭教育的主要實施者,隔代教育代替不了親子教育。不管再怎麼忙,也要多抽時間與孩子在一起,不能把孩子的教育權、撫養權完全交給祖輩。要經常與祖輩進行交流,了解他們的教育方式,表達自己的教育觀點,使孩子既能得到良好的生活照顧,也能接受到科學的家庭教育。如利用下班時間同孩子做遊戲、給孩子講故事,周末帶孩子出遊;同時,要尊重老人,經常和老人聊天,虛心接受老人的育兒經驗,與老人交流科學育兒的新觀念、新知識,幫助老人接受新事物;對老人溺愛孩子、護短等做法,要耐心與老人商量,表明自己的立場,儘量減少正面衝突,與老人達成協調一致。
對於確實不存在父母這一代的隔代撫養家庭,祖輩要給自己定位準確,提高溝通的層次,使自己與孫輩的關係更親密無間。祖輩要善於傾聽孩子的看法,讓孩子感到被賞識、受尊重,不要老端長輩的架子;祖輩要多關注孩子的進步,及時褒獎,增強其上進心,而不是認為進步理所應當,將訓誡天天掛在嘴上;祖輩不要因為面子而忽視自己的錯誤,以年紀大了偶爾犯錯作為藉口,而是要勇於承認自己的錯誤,給孩子做好榜樣;祖輩不要因為過分關注孩子就剝奪孩子的私人空間,生活照顧和家庭教育應有松有弛。
4.留守家庭兒童缺乏安全感
留守家庭特指我國農村、山區、牧區等家庭,父母雙方或一方到外地打工,將孩子留在老家的一種家庭結構。其情況較為複雜,有的只是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與孩子共同生活;有些家長雙雙外出,將未成年孩子託付給親戚;有的則是孩子自己留在家裡,由年齡稍長的大孩子照顧年幼的孩子;還有的是將孩子送入寄宿制學校或者由專業的教師照看等。它是我國社會轉型時期農村、山區、牧區等出現的獨特家庭結構類型。據全國婦聯發布的《全國農村留守兒童研究報告》顯示,目前全國農村留守兒童的總數約5800萬人,其中14周歲以下的農村留守兒童約4000多萬。近三成留守兒童家長外出務工年限在5年以上。留守兒童就特指這些被父母留在老家的、14歲以下的兒童。根據2000年第5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統計,全國留守家庭占家庭總量的18.87%。[8]
留守家庭結構從本質上來說仍然是核心家庭,但是由於家庭中父母雙方或一方長期離開,子女監護出現空缺或不完整。留守家庭雖然表現為核心家庭的完整形式,但實質上家庭結構並不完整,因此留守家庭的兒童教育通常是處於缺失的狀態,孩子們經常處於強烈的無安全感狀態,尤以父母都不在身邊的孩子不安全感更加明顯。
由於目前我國農村學前教育機構還不是很發達,留守學前兒童大部分需要在家庭中接受教育,因此學前兒童家庭教育在兒童的啟蒙階段起著重要的作用。留守兒童的家庭教育與非留守兒童相比,普遍存在一些問題。比如,留守兒童普遍健康水平較低;知識技能的學習因缺少成人指導而較為貧乏;存在更多的行為和情緒問題,出現更多的心理障礙。學前期是良好心理素質形成的關鍵時期,而留守學前兒童的實際監管者大多只顧及了他們的溫飽問題,兒童從小缺乏親子間的感情交流,感情慰藉不夠,導致早期社會經驗出現不同程度的缺乏。這些學前兒童有的缺乏社會主動性和積極性,內向、孤僻、自卑、感情淡漠;有的則過度表現自己,衝動、任性、脾氣暴躁,渴望得到別人的關注。留守兒童的家長無法通過自己的言傳身教使孩子懂得什麼事可以做、什麼事不可以做,無法促使孩子更好地社會化。
出現這種問題的主要原因是外出務工家長收入不高,難以將子女帶在身邊;平時與子女缺少溝通,造成親情淡漠,孩子缺乏安全感;教育方法不當,一味用錢彌補感情的缺失,事實上對孩子的身心發展、學習袖手旁觀;託付給他人照看的,多以照顧生活為主,其知識水平和時間精力等十分有限,難以承擔起品德培養、學習輔導之職,家庭教育基本上處於真空狀態;農村的學前教育機構、設施投入不足,造成學前教育普及不夠,毛入園率不足30%,幼兒園更缺乏同外出務工父母及照顧者的交流,無法有效彌補留守學前兒童家庭教育的不足。
在當前情況下,要解決留守學前家庭教育問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做一些努力:
第一,實行代理家長制。這是重慶市探索的經驗。代理家長雖然不如爺爺奶奶或叔叔姑姑關係親近,但代理家長與留守家庭的父母年紀相當,經驗、閱歷、觀念相近,能夠更好地給予孩子關愛,起到言傳身教的作用。當然,代理家長自身也會存在一些問題,如管教的輕重等也是值得注意的問題。
第二,加大對農村地區的學前教育事業投入。提高農村地區的學前兒童入園率,使更多的留守兒童在寶貴的學前期學習到更多經驗,更好地發展其社會性,以彌補家庭教育的缺失。
第三,加大對農村留守家庭的家庭教育觀念宣傳。讓留守的父母一方或照顧者認識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學習到科學、有效的家庭教育方法,承擔起家庭教育之職。
第四,在城市中建立收費低的農民工子弟幼兒園。即效仿農民工子弟學校的做法,通過建立低收費農民工子弟幼兒園,解決農民工子女的學前教育問題。北京師範大學的張燕教授在北京創辦了四環遊戲小組,做了大量這方面的實際工作,使得一些跟隨父母外出打工的學前兒童既能與父母一起生活,接受必要的家庭教育,同時也能接受一定的機構教育,對身心發展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
我國是個人口大國,2010年國家統計局統計的數字表明,我國農村與城鎮居民的數量基本持平,這實際上意味著越來越多的農民工離開農村,進入到城鎮定居。此外,還有許許多多沒有取得城鎮戶口的打工者在城鎮居無定所,只能將孩子留在老家,成為留守兒童。留守兒童也是國家未來的建設者和接班人,但如果他們從小接受不到完整的家庭教育,又缺乏其他教育方式來彌補,不僅會阻礙他們個人未來的發展,而且會弱化我國未來國民的整體素質。因此,留守兒童的教育問題值得我們更深入地進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