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兒童的權利與家長的責任和義務
2024-08-15 17:54:47
作者: 王乃正 王冬蘭等
兒童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的未來和希望,也是全人類的未來和希望。但由於他們的身體和心智尚未發育完全,一般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而且,兒童的權利能否實現,大多依賴於家庭、學校、社會的作為或者不作為。而父母、老師、監護人及社會其他群體均有自己的利益訴求,在與兒童的利益衝突時,往往犧牲兒童的利益,因而造成兒童權利的極大損害。在國際範圍內,兒童的權利保護現狀也十分令人憂慮。家長作為學前兒童的監護人,亦有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來維護兒童的健康發展。
(一)兒童的權利
權利是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所確認的公民實現某種行為的可能性。兒童的基本權利則是指兒童應享有的最主要的、最起碼的權利。[5]對兒童的普遍尊重,就要求我們成人要一視同仁,對兒童權利主體平等對待,排除一切個性差別的平等保護,因此對兒童的保護首先是在法律上確認平等的權利,只要兒童是一個社會意義上的人,就應享有人所應有的基本權利,與成年人一樣都平等地享有這些權利,國家、政府應採取平等的保護政策努力保障所有兒童不受歧視,不僅如此,還應積極採取特別的保護措施,使兒童的權利得以完全實現。
保護兒童的權益,是整個人權事業的重要一環。縱觀保護兒童權益的法制進程,都是伴隨著人權法制的發展而發展的。經過將近一個世紀的發展,以198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頒布為標誌的一批國際兒童立法的誕生,將兒童權利保護問題在世界範圍掀起了一個高潮。各國簽署、加入、批准上述有關兒童的國際法律文件,並以此為參照,不斷修改和完善本國兒童立法。那麼,兒童擁有的權利到底有哪些呢?《兒童權利公約》中提到的兒童權利多達幾十種,諸如姓名權、國際權、受教育權、健康權、醫療保健權、受父母照料權、娛樂權、閒暇權、隱私權、表達權等,但最基本的權利可以概括為以下四種。
1.生存權
每個兒童都有生命權和健康權,包括有權接受可達到的最高標準的醫療保健服務。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權利的基礎。生命健康權包括生命權和健康權兩部分,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對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為,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有權向有關機關控告,直至訴諸法律。
2.受保護權
受保護權是指兒童不受危害自身發展影響的、被保護的權利。包括保護兒童免受歧視、剝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對失去家庭的兒童和難民兒童的基本保證。
3.發展權
發展權是指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和智能的權利。兒童有權接受正規和非正規的教育,以及兒童有權享有促進其身體、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的生活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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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參與權
參與權是指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兒童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有權對影響他們的一切事項發表自己的意見,也即表達權。
權利意味著一種利益、一種獲得;義務意味著一種責任,甚至是一種付出、一種犧牲。國家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規定了其享有的廣泛權利並為其權利的行使創造了充分的條件,同時也要教育他們明確地意識到自己肩上所擔負的責任。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副主席漢姆柏格先生對體現《兒童權利公約》基本精神的四個原則作了說明:
①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任何事情凡是涉及兒童,必須以兒童利益為重。②尊重兒童尊嚴的原則。這條原則與兒童的發展和生存權利有關,但其意義不僅僅局限於兒童「不被殺」,它指向於兒童生存與發展的質量問題。③尊重兒童的觀點和意見的原則。任何事情如果涉及兒童本人,必須認真聽取兒童自己的觀點和意見。④無歧視原則。不管兒童的社會背景如何,兒童的出身、貧富狀況怎樣,不論是男孩還是女孩、是正常兒童還是殘疾兒童,都應當得到平等對待,而不應受到任何歧視或忽視。
(二)父母的責任和義務
什麼是義務呢?所謂義務,指人們一旦具備一定的社會關係,處於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中,必須要承擔的使命、職責或任務。義務是由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反映,它表明個人對社會和他人承擔的責任,也表明社會和他人對個人行為的要求。在階級社會中,義務反映不同的階級利益。[6]義務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政治法律上的義務;二是倫理道德上的義務。兩種含義的義務既有區別又有聯繫。政治法律上的義務是指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個人必須對社會和他人所應承擔的使命、職責和義務。這種義務有一個顯著的特點,是它同權利相聯繫、相對應。
誰想在政治法律上享有一定的權利,就必須盡到相應的義務;相應地,誰盡到自己的義務,就可以享受一定的權利。倫理道德上的義務則與此不同,它是指人們作為一定社會的成員,在社會生活中,不論是個人意識到還是沒有意識到,在客觀上必須要對社會和他人負有一定的道德使命、職責和任務。
這種任務有兩個顯著的特點:第一,它不是以獲得某種權利為前提,而是以或多或少地犧牲個人利益為前提。當然,在實現自己的道德義務以及完成自己的使命、職責和任務時,可以獲得社會輿論的讚賞。第二,它是一種自覺履行的義務,是行為自由的表現。
義務是一種責任,就是應該做的,不是被強制的。從它的客觀要求和內容來說,是一種使命、職責、本分或任務,具有不依人們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約束力。履行這種義務是自由的。這兩種義務,儘管有所不同,但有一個共同點:義務是由社會提出的,人們必須去履行。我國憲法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中,明確規定「父母有撫養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我國《婚姻法》也作了相同的規定。撫養和教育子女是每個有子女的公民必須承擔的義務,這種義務是光榮的、神聖的。撫養教育子女不僅僅是對子女的義務,也是每個做父母的對社會必須盡的義務。父母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既是政治法律上的義務,又是倫理道德上的義務,具有雙重意義。
1.撫養和教育子女是父母的社會義務
撫養和教育子女的義務雖是法定的,但也絕不能缺少父母的責任。責任的存在是上天留給世人的一種考驗,或許責任是苦澀的,是沉重的,但它也是一種愛,甚至是一種最為崇高的愛。如歷代名人給後人留下的「家書」「家訓」「治家格言」甚至是孟母三遷之類的教育經驗,其中就飽含著父母對子女深厚的愛。隨著獨生子女家庭的增多,獨生子女成了家裡唯一的寶,撫養和教育子女成了當前父母最大的難題,「不能讓孩子輸在起跑線上」的心態使獨生子女教育成為一次性教育,迫使家長不能不考慮將教育的失誤儘可能降低到最低程度。
撫養孩子是一個艱辛的過程,尤其是從出生到入小學之前這段時間,父母也逐漸體會到「養兒才知父母恩」的道理。人並非生而知之,而是學而知之。孩子出生後除具備一些生理上的本能以外,其他所有關於生存能力的知識都來自成人的教授。孩子最早接觸的是父母,因此,父母成了孩子的第一位老師,家庭成了孩子的第一所學校,父母的言行舉止等都會潛移默化地影響到孩子。故而,父母要端正自己的行為,做孩子生活和學習的榜樣。
2.創造和諧美滿的家庭是父母的責任
創造和諧、美滿的家庭離不開父母,也離不開充滿民主的家庭氛圍。
首先,孩子的健康成長離不開和諧的家庭氛圍。和諧的家庭不在於房子有多大,也不在於家庭收入有多高,而是在於家庭成員之間是否能和諧相處。良好的夫妻關係在和諧的家庭中更是不能缺少,只有夫妻關係融洽了,才能給孩子創造一個充滿愛的家庭環境。列夫·托爾斯泰曾說:「夫妻間的和睦是成功地教育子女的首要條件。」[7]夫妻間關係融洽,他們在家庭中必定默契配合、分工合作,以不同的角色、不同的方式給予孩子關愛。
其次,良好的親子關係離不開一個開明的家庭環境。宋慶齡的父親在教育子女方面很有一套,他堅持三個最基本的思想:一是「不計毀譽、務必古先」;二是男女一樣;三是與孩子們做朋友。他在自己家庭中首先開闢沒有封建主義樊籬的樂園,使孩子們有幸在民主、平等和先進的生活環境中健康成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