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評價

2024-08-14 20:29:50 作者: 張燕 邢利婭

  (一)評價是調查的一種手段

  調查中的評價方法,是指研究者根據調查對象所具有的特徵,確定調查的項目和標準,調查時按照標準逐項作出判斷。評價一般採用填表的形式進行,預先確定評分標準或等級,評定者依要求在表上填寫符號或數字。評價法比較適用於具有明確特徵和客觀標準的事物。例如,對於教育設備設施的調查,採用評價法比較便利,可以取得較統一的規格,進行詳細、具體的調查。例如,園舍結構布局是否合理,場地面積如何,玩具器械是否充實,件數與比例如何,新舊程度、安全係數如何,以及使用情況等。

  在「兩省一縣農村幼兒教育的調查」中,研究者依農村實際,將村辦園或班的設備情況分為三類:

  Ⅰ.房舍的窗戶是玻璃的,每個幼兒占地0.65平方米以上,有適合幼兒的桌椅,有戶外場地。即條件基本符合農村幼兒園的要求。

  Ⅱ.基本符合Ⅰ類條件,有一條不具備,主要是桌椅不適合於幼兒。

  Ⅲ.缺桌子或椅子,或是桌椅由幼兒自帶,房屋條件過差,如危房,室內光線陰暗或是空間窄小過於擁擠。這類園的條件不符合辦園要求。

  對於玩具、教具等條件也分為四等,即凡是有圖書、掛圖、小玩具(數量不限)為Ⅱ等;除此之外,還有風琴或大型玩具的為Ⅰ等;不足Ⅱ等或基本沒有玩具的為Ⅲ等;一無所有的為Ⅳ等。這是按調查研究當時(1989)的實際情況,把Ⅱ等作為最起碼的條件來考慮的。

  近年來,隨著教育改革的深入和幼教管理的加強,一些地方幼教行政實行對所轄托幼園所的分級分類管理,確定了級與類的指標。有關「級」的標準主要是指一些客觀方面的條件,如環境設備、園所規模、人員文化與受專業培訓情況等,屬硬體指標;「類」的標準則為主觀努力情況,涉及有關教養工作、衛生保健、行政管理手段方法等,屬軟體指標。

  (二)評價法的特點和運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評價法的特點在於簡便易行,便於比較和統計。調查時只要按照所列項目和預先確定的標準進行評定記錄,就可以獲得比較系統的結果。

  運用評價法作調查要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評價法比較適用於具有明確特徵和客觀標準的事物。如果所評定的事物較難精確量化,或是需要輔之以主觀印象作判斷的,應考慮使用模糊數學的方法進行評判和對結果作處理,以便得到較準確的評定與分析。

  第二,要根據調查對象所固有的特徵,擬定項目和標準;同時評定項目和標準一定要符合研究目的和任務。

  第三,擬訂的項目和標準要明確,要規定出統一的評價標準或項目等級,為此往往需要確定明晰的定義或是訂出統一的標準說明。例如,活動室面積與班級人數相比是寬裕的,評為「5」;比較適當的定為「4」;勉強能容納的則為「3」;較擁擠的為「2」;擁擠不堪,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活動的定為「1」。

  第四,每次調查由2~3人同時進行,評定後,相互核對結果。一般地,如能達到較高評定信度——評定一致性程度,結果就是比較準確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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