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件取樣觀察法
2024-08-14 20:29:06
作者: 張燕 邢利婭
(一)事件取樣觀察法的定義
事件取樣觀察法也需要預先選取行為或事件作為觀察樣本,但它與時間取樣法不同,它的測量單位是行為事件本身,而不是行為所發生的時間間隔。運用事件取樣觀察法,研究者須等待所選行為、事件的發生,然後做記錄,側重事件的性質、過程及起因如何等,可以是敘述式的觀察記錄,也可以做編碼記錄。時間取樣法與事件取樣法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時間取樣法獲取的資料重在事件行為的存在;而事件取樣法則著重於行為事件的特點、性質,以此作為觀察者注意的中心,而時間在這裡僅僅是說明事件持續性等特點的一個因素。事件取樣觀察法不受時間的限制,因而可以研究的範圍更廣泛。
達維(Helen C.Dawe)對學前兒童的200例爭執事件的研究分析,是在自然情境中運用事件取樣技術的早期經典性研究。這項研究是在保育學校,在自由遊戲時間裡,對兒童自發發生的爭執事件做了觀察描述。時間自1931年10月19日至1932年2月19日。觀察對象為40名2~5歲的幼兒,其中19個女孩、21個男孩。
運用事件取樣觀察法,也需要預先確定目標行為,如觀察研究「爭執」行為,要對它下操作定義。研究者還要預先考慮觀察記錄所需的內容。例如,觀察「爭執」事件,需要記錄這樣一些內容:爭執發生前的情景,各種爭執的行為類型包括攻擊者、捲入者、攻擊性行為、報復性行為等身體的與言語的活動,爭執持續時間,行為結果及其之後的反應等。要求儘可能記錄幼兒之間的真實談話。觀察者在觀察現場等待著爭執事件的發生。當它發生時,秒表立即開始計時。
這是達維的研究報告中的一部分內容:
「在40名幼兒中間,每小時要發生3~4次爭執。這些爭執都很短暫,平均不超過24秒鐘。在200次爭執中,只有13次超過了1分鐘。室內的爭執持續時間比室外的要短,而且都被教師及時地制止了。與男孩子相比,女孩子很少捲入爭執,攻擊性水平也較低。爭執常常發生在不同年齡、相同性別的幼兒之間。然而,一旦男女幼兒之間發生爭執,卻只有三分之一能夠像相同性別幼兒間爭執那樣得到和平解決。隨著年齡的增長,爭執行為的出現有所降低,而攻擊性行為的程度和報復傾向都有所增長。在大多數的爭執中都有為了占有某種物品而發生的爭執,幾乎所有的爭執都伴有動作,諸如衝擊、推、拉等。儘管有時在爭執中也會出現哭泣和阻止等有聲的情況,但無聲的爭執占主要地位。大部分爭執是由參與者自行解決的,往往是年幼的幼兒被迫服從年長的幼兒,或是年長些的幼兒自願退出爭執。在四分之三以上的情況下,幼兒在爭執發生之後,能夠迅速復原,很快就顯得很興奮,而不是不滿。」
這段報告,對幼兒爭執發生的頻次和持續時間,特別是年齡差異,爭執的行為類型,爭執的解決及其後果進行了分析。
(二)事件取樣觀察法的使用原則
第一,確定所要研究的行為或事件,確定其操作定義。
第二,了解這類行為或事件的一般狀況,以便在最有利和適當的時機和場合進行觀察。如欲考察有關兒童的交往行為或遊戲等,就須在非集體活動的時間,如自由分散活動時間進行;研究兒童的語言通常需選擇有成人或其他兒童在場的情景下進行觀察。通常,研究者需要通過預先進行預備性觀察選擇所要研究的行為,確定其操作定義,並了解這類行為發生的一般狀況。
第三,確定所需記錄的資料種類與記錄形式。事件取樣觀察法的記錄較靈活,可以採用提前編碼記錄法,也可運用敘述性記錄法。例如,前述達維對幼兒爭執的研究,就是採用後一種形式記錄所需要的4個方面資料。有時,研究者還需編制簡便、適用的記錄表格。
例如,李少偉對兒童任性行為的研究就是運用事件取樣觀察法進行的。研究者首先需要對「任性」下定義,進而使之操作化。通過查閱資料和了解教師、家長對任性的描述,在分析研究的基礎上,對任性的定義作出了這樣的概括:任性是指幼兒經常表現出的以自我為中心,不顧客觀條件、社會行為規範和周圍人的正當要求,非要達到自己目的的不加約束的行為。
通過預備性觀察,研究者了解到,在幼兒園中幼兒的任性行為主要有這樣幾方面表現——不服從老師或其他小朋友的正當要求,犯了錯誤不承認,搶別的幼兒的玩具,玩時爭先,爭座位,以及破壞性行為和支配別人等,從而確認了任性行為類型。
由於任性有時與攻擊性行為很難區分,研究者在取樣過程中作了人為的規定:以搶玩具為例,甲搶乙的玩具,如甲一搶便到手,乙沒有爭執,不算任性;如甲一下沒搶到,遇到乙的反抗,甲接著還搶,那麼便算是任性行為。
在為期兩周的預備性觀察中,研究者考察了幼兒在園生活中任性行為的多發時間,發現在上課、用餐、自由活動這三大部分活動中,幼兒的任性行為表現主要集中在自由活動這一段時間中。通過初步觀察和分析記錄得到的資料,發現幼兒的任性行為大多數是針對同伴的,針對老師的任性行為則很少,因而決定把注意力放在考察幼兒園自由活動時間幼兒針對同伴的任性行為上。
觀察的內容和記錄的要求:①任性者與任性行為的對象。②任性行為的起因。③任性行為的表現形式(雙方的語言、動作及表情等)。④行為結果,即任性者是否達到目的等。⑤持續時間。
又如,有人運用事件取樣法研究兒童的專斷行為。在確定觀察的目標行為及其操作定義的基礎上,建立了行為類型系統並加以編碼,決定採用描述記錄並與編碼記錄結合的方式,以便儘可能多地保留原始資料和作出深入分析。研究者設計了以下記錄表格(見表4-2)。
表4-2 專斷事件記錄表
(三)事件取樣觀察法的評價
事件取樣法的特點或優點主要有這樣幾點:
首先,保留了事件發生的背景。「觀察是建築在自然情景之中的」,而不是僅關注孤立的行為,因此不僅可以獲得有關行為或事件「是什麼」的資料,還可以了解其背景、起因,得到有關「為什麼」的線索,有助於分析可能存在的因果關係。
其次,收集資料所用的時間比較經濟。事件取樣法是對特定的行為事件做觀察,研究者要在預先了解其易發生場合的基礎上進行,而不是持續記錄,在觀察現場隨時等待特定事件的發生,觀察記錄之。例如,前面談到的達維對200例爭執事件的觀察總計觀察時間為58.95個小時。如果運用預先編碼的記錄方式,還有助於集中觀察和組織壓縮資料。
最後,可用於研究比較廣泛的行為事件。事件取樣觀察法沒有特別限制的條件,因而適用性較廣。
事件取樣觀察法的缺點在於,這種觀察法較之時間取樣觀察法,主要注重收集定性資料,不太容易進行定量化統計分析;事件取樣法集中觀察特定事件本身,注重行為的當時狀況,對導致其發生的條件和情境等有關行為事件全貌的信息不能充分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