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評價主體多樣性原則
2024-08-14 20:08:46
作者: 蘇婧
當前,在世界課程評價領域中,評價主體的多元化和對自我評價的重視已經成為現在教育評價的重要標誌之一。作為評價主體的評價者,從理論上來說應該包括不同類型的人員,如課程專家、管理人員、幼兒及家長等,特別是第一線的教師。因為評價的功能不僅是對課程實施結果的考察,還有對課程進行診斷、比較、修訂等多項功能。作為課程實施主體的教師,如果能通過參與評價,了解課程發展過程的全貌,深入理解課程的性質與目標,進而採取有效的方法完成課程規定的各項任務,這是十分有益的。[1]因此,一定要賦予教師參與和進行課程評價的權力,發揮課程評價的自我管理、自我評價、自我診斷、自我改進的功能。
但反觀我國幼兒園課程評價的現狀,評價主體單一,多重主體參與的評價並沒有實現,尤其是對教師的「單向性評價」仍然是評價的主要形式,被評價對象的自我評價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教師不僅接受管理者的評價,同時也可以進行自我評價,以及對管理者進行評價。而他人評價也不僅僅是相對意義上的他人,家長以及專家、領導者、社區工作人員等其他人士都可以是評價的主體,都可以參與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