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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規則、裁判法與競賽組織工作

2024-08-14 19:58:14 作者: 高徐

  第一節 網球競賽規則

  第一條 場地設備

  球場是一個長方形,長23.77米(78英尺),寬8.23米(27英尺)。用球網將全場橫隔為二等區,球網懸掛在直徑不超過0.8厘米(1/3英寸)的繩或鋼絲繩上,球網兩端懸掛或越過在直徑不超過15厘米(6英寸)的圓形網柱或邊長不超過15厘米(6英寸)的正方形網柱頂上。網柱高不得超過網繩頂部2.5厘米(1英寸)。網柱中心距邊線外沿0.914米(3英尺)。網柱高度應使網繩或鋼絲繩的頂部距地面1.07米(3英尺6英寸)。當一兼有雙打和單打的場地(見規則第三十四條)掛著雙打球網用於單打時,球網必須用高度為1.07米(3英尺6英寸)的兩根支柱支撐,這兩根支柱稱為「單打支柱」。它的直徑或邊長不得超過7.5厘米(3英寸),單打支柱中心距單打場地邊線外沿0.914米(3英尺)。球網應充分展開,完全填滿兩柱間之空隙,網孔大小以不讓球穿過為準。球網中央高0.914米(3英尺),並用不超過5厘米(2英寸)寬的白色中心帶繃緊豎於地面。網頂的繩或鋼絲繩要用白色網邊布包縫,每邊寬不得少於5厘米(2英寸),也不得多於6.3厘米(2英寸)。在球網、中心帶、網邊白布或單打支柱上均不得有GG。球場兩端的界線叫端線;球場兩邊的界線叫邊線。在球網兩側6.40米(21英尺)處的場內各畫一條與球網平行的橫線叫做發球線。聯結兩發球線的中點畫一條與邊線平行的線,線寬5厘米(2英寸)叫做中線,中線與球網呈「十」字形,將發球線與邊線之間的地面分成四個相等的區域叫做發球區。在端線的中心,向場內畫一條10厘米(4英寸)長、5厘米(2英寸)寬的垂直於端線的短線叫做中點。全場除端線可寬至10厘米(4英寸)外,其他各線的寬度均不得超過5厘米(2英寸),也不得少於2.5厘米(1英寸)。全場各區的丈量,除中線外都從各線的外沿計算。所有的線應是同一顏色。如在球場後面放置GG或其他物品時,則不得使用白色、黃色。任何淺顏色,只有當其不妨礙運動員視線時,方可使用。如GG放置在位於球場後面的司線員的座椅上,這些GG也不得使用白色或黃色。任何淺顏色,只有當其不妨礙運動員視線時,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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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戴維斯杯,或國際網聯主辦的其他正式錦標賽規定,端線以外至少要有6.40米(21英尺)的空地,邊線以外至少要有3.66米(12英尺)的空地。司線員的座椅可安置在球場後面6.40米(21英尺)的空地內,或安置在球場旁邊3.66米(12英尺)的空地內,只要座椅凸出該區不超過0.914米(3英尺)即可。

  第二條 球場固定物

  球場固定物包括球網、網柱、單打支柱、繩或鋼絲繩、中心帶、網邊白布,還包括球場四周的擋網、看台、固定的或可移動的座位或座椅及其占有人;安置在場地周圍上空的設備,以及在各自位置上的裁判員、輔助裁判員、腳誤裁判員、司線員、拾球員等。

  註:所謂「裁判員」,包括裁判員和那些在球場上有權獲得一席位,以及被指定協助裁判員臨場工作的所有人員。

  第三條 球的大小、重量和彈力

  球為白色或黃色,外表毛質均勻,接縫處沒有縫線。球的直徑是6.35~6.67厘米(2~2英寸),重量是56.7~58.5克(2~2盎司)。球的彈力為:從2.54米(100英寸)的高處自由落下時,能在混凝土地面上彈起1.35~1.47米(53~58英寸);氣溫在20℃(68)時,如果在球上加壓8.165千克(18磅)時,推進變形應大於0.56厘米(0.22英寸)、小於0.74厘米(0.29英寸),復原變形應大於0.89厘米(0.3英寸)、小於1.08厘米(0.425英寸)。此兩變形值為對球之三軸所施的各試驗讀數平均值,每兩讀數不得相差0.08厘米(0.03英寸)。在海拔1219米(4000英尺)以上地方比賽時,可以使用另外兩種球。第一種球落地後彈起的高度應大於121.92厘米(48英寸)、小於135厘米(53英寸),其他規格同上所述,其球內壓力應大於外界壓力。這種球通常稱之為「有壓球」。第二種球落地後彈起的高度應大於135厘米(53英寸)、小於147厘米(58英寸),其他規格也同上所述,其球內壓力幾乎和外界壓力相同,並且已置於特殊比賽的氣壓下有60天或更長時間。這種球通常稱之為「零壓球」或「無壓球」。

  第四條 球拍

  球拍如不符合下列規格,則不得在比賽中使用。

  (a)球拍的擊球面必須是平的,由弦線上下交替編織或聯結組成,其組成格式應完全一致。每條弦線必須與拍框聯結,特別是穿線後其中心密度不能小於其他任何區域密度。弦線不應有附屬物或突起物。如有附屬物,只限用以限制或防止弦線的磨損、振動或分散重力,其大小和布置均應合理。

  (b)拍框和拍柄的總長不得超過81.28厘米(32英寸),總寬不得超過31.75厘米(12英寸)。拍框內沿總長不得超過39.37厘米(15英寸),總寬不得超過29.21厘米(11英寸)。

  (c)拍框包括拍柄,不應有附屬物或設備。如有附屬物或設備,只限用以限制或防止拍框和拍柄的磨損、振動或分散重力。任何附屬物或設備,其大小和布置必須合理。

  (d)拍框包括拍柄和弦線,在每一分的比賽期間,不應有任何可使運動員應質上改變其球拍形狀或改變其重力分配的設備。

  國際網聯應裁決某一球拍或原形是否符合以上規格或能否批准它在比賽中使用。這樣的裁決或是國際網聯主動著手去做,或是根據某些當事人的申請。這些當事人包括運動員、器材製造商或國家的協會或它的會員。這些裁決與申請應根據國際網聯適用的「回顧與聽取程序」做出,其有關抄本可向秘書辦公室索取。

  例(1)球拍的擊球面能否有一盤以上的拍弦?

  答:不能。規則很清楚地提到,交叉的弦組成一個式樣,而不是幾個式樣。

  例(2)如果拍弦是在一個以上的平面上,是否可以認為拍弦式樣大體上是平整的?

  答:不可以。

  例(3)拍弦上能安置振動減弱設備嗎?如可以,設備安置在何處?

  答:可以。該設備只可安置在交叉的弦組成的式樣外邊。

  例(4)比賽進行中,當一名運動員拍弦突然斷裂,他能否用該拍繼續比賽?

  答:可以。

  第五條 發球員和接球員

  運動員應各自站在球網的一邊,先發球的運動員叫做發球員;另一邊的運動員叫做接球員。

  例(1)運動員在擊球前或擊球後超過了球網的假定延長線,是否判他失分?

  答:不判失分。只要他不進入對方場區內即可(根據規則第二十條(e)款處理)。若有礙擊球,對方可提請裁判員按規則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五條處理。

  例(2)發球員要求接球員必須站在場內接球,是否必要?

  答:沒有必要。接球員在自己球場一側可站在任何位置接球。

  第六條 選擇權

  第一局比賽用擲錢幣的方法來決定選擇場區或首先發球權、接發球權。得勝者,有權選擇或要求對方選擇。

  (a)選擇發球或接發球者,應讓對方選擇場區。

  (b)選擇場區者,應讓對方選擇發球或接發球。

  第七條 發球

  發球應按下列方法將球發送出去:

  發球員在發球前,應先站在端線後、中點和邊線的假定延長線之間的區域裡,然後用手將球向空中任何方向拋起,在球接觸地面以前用球拍擊球(僅能用一隻手的運動員,可用球拍將球拋起),球拍與球接觸,就算完成球的發送。

  例(1)單打比賽中,發球員可以站在端線後、單打邊線與雙打邊線的假定延長線之間發球嗎?

  答:不可以。

  例(2)發球時,發球員向上拋起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球,是否判失誤?

  答:不判失誤。重發球。若裁判員認為此舉純系故意而為,可按規則第二十一條處理。

  第八條 腳誤

  發球員在整個發球動作中:

  (a)不得通過行走或跑動改變原站的位置。發球員發球時如兩腳輕微移動而未變更原位,不算行走或跑動。

  (b)兩腳只准站在端線後、中點和邊線的假定延長線之間,不能觸及其他區域。

  腳是指踝關節以下部分。

  第九條 發球員的位置

  (a)每局開始發球時;發球員應先從右區端線後發球;得(失)一分後,應換到左區發球。這樣每得(失)一分就輪流交換發球位置。如發球位置錯誤而未察覺,比分仍然有效;一旦察覺,應立即糾正。

  (b)發出的球,在對方還擊前,應從網上越過,落到對角的對方發球區內或其周圍的線上。

  第十條 發球失誤

  發球時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均判失誤:

  (a)發球員違反規則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的各項規定。

  (b)未擊中球。

  (c)發出的球,在落地前觸及固定物(球網、中心帶、網邊白布除外)。

  例(1)發球員向上拋球準備發球時,又決定不擊球而將球接住,是否算失誤?

  答:不算失誤。

  例(2)單打比賽在雙打場地上進行,使用了單打支柱,發出的球觸及單打支柱後落入規定的發球區內,是應判失誤還是應判重發球?

  答:判失誤。因為單打支柱、雙打支柱以及其間的球網、網邊白布均系固定物(規則第二條、第十條及第二十四條的「注」)。

  第十一條 第二次發球

  發球員第一次發球失誤後,應在原發球位置進行第二次發球。如第一次發球失誤後,發覺發球位置錯誤時,應按規則第九條改在另區發球,但只能再發一次球。

  例(1)發球員錯區發球,失分後提出站位錯誤應判發球失誤,該如何處理?

  答:比分有效。下次發球應按比分站在正確的位置上進行。

  例(2)比分15∶15時,發球員站錯位置在左區發球,得了該分,然後到右區發球,第一次發球失誤後發覺發球位置有誤,先前所得的一分是否有效?應該站在何處進行第二次發球?

  答:原先得分有效,比分應是30∶15;該改站到左區發球,原先失誤有效,只能進行第二次發球。

  第十二條 發球時間

  發球員須待接球員準備好後,才能發球。接球員做還擊姿勢就算已做準備;如接球員表示尚未準備,即使所發的球沒有落到發球區內,他也不能要求判此球失誤。

  第十三條 重發球和重賽

  凡根據規則必須重發球或比賽受到干擾時,裁判員應呼叫「重發球」。對此可作下列解釋:

  (a)宣報發球無效時,僅該球不算,重發球。

  (b)其他情況下,該分重賽。

  例(1)發球受到規則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一些原因的妨礙,是否只有重發球?

  答:不。該分重賽。

  例(2)「活球」期間球破了,是否應判重賽?

  答:應該重賽。

  第十四條 發球無效

  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應判發球無效,並重發球:

  (a)合法的發球觸及球網、中心帶、網邊白布後,仍落到對方發球區內,或發球觸及球網、中心帶、網邊白布後,在落地前觸及接球員身體或其穿戴物件。

  (b)不論發出的球是成功還是失敗,接球員均未作準備(參閱規則第十二條)。如重發球,則那次發球不予計算,但原先的第一次發球失誤不予取消。

  第十五條 發球次序

  第一局比賽終了,接球員成為發球員,發球員成為接球員。以後每局終了,均依次互相交換直至比賽結束。如發球次序發生錯誤時,發覺後應立即糾正,由應輪及發球的球員發球。發覺錯誤前,雙方所得的分數都有效。如發覺前已有一次發球失誤,則不予計算。如一局終了才發覺次序錯誤,則以後的發球次序就以該局為準按規定輪換。

  第十六條 運動員何時交換場地

  雙方應在每盤的第一、第三、第五等單數局結束後,以及每盤結束雙方局數之和為單數時,交換場地。如一盤結束,雙方局數之和為雙數,則不交換場地,須等下一盤第一局結束後再進行交換。如發生差錯未按正常順序交換場地,一經發現,應立即糾正場區,按原來順序進行比賽。

  第十七條 「活球」期

  自球發出時起(除失誤或重發外),至該分勝負判定時止,為「活球」期。

  例:甲方運動員還擊失誤,裁判員未判,比賽繼續進行。乙方運動員可否在往返對打結束後聲稱他應得這一分?

  答:不可以。甲方還擊失誤,但比賽繼續,只要乙方未受妨礙,乙方就不得有此要求。

  第十八條 發球員得分

  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判發球員得分:

  (a)發出的球(發球無效除外,參閱規則第十四條)在著地前觸及接球員或他穿戴的任何物件時。

  (b)接球員違反規則第二十條的規定而失分時。

  第十九條 接球員得分

  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判接球員得分:

  (a)發球員連續兩次發球失誤時。

  (b)發球員違反規則第二十條的規定而失分時。

  第二十條 失分

  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均判失分:

  (a)在球第二次著地前未能還擊過網(規則第二十四條(a)款和(c)款除外)。

  (b)還擊的球觸及對方場區界線以外的地面、固定物或其他物件(規則第二十四條(a)款和(c)款除外)。

  (c)還擊空中球失敗(站在場外擊空中球失敗也算失分)。

  (d)在比賽進行中,運動員故意用球拍拖帶或接住球,或故意用球拍觸球超過一次。

  (e)「活球」期間運動員的身體、球拍(不論是否握在手中)或穿戴的其他物件觸及球網、網柱、單打支柱、繩或鋼絲繩、中心帶、網邊白布或對方場區以內的地面。

  (f)來球尚未過網即在空中還擊(過網擊球)。

  (g)除握在手中(不論單手或雙手)的球拍外,運動員的身體或穿戴的物件觸球。

  (h)拋拍擊球。

  (i)比賽進行中,運動員故意改變其球拍形狀。

  例(1)發球時,球拍從發球員手中飛出,在球觸地面前觸網,這是一次發球失誤還是發球員失分?

  答:發球員失分。因為是在「活球」期間球拍觸網(見規則第二十條(e)款)。

  例(2)發球時,球拍從發球員手中飛出,在球接觸發球區以外地面後觸網,這是一次發球失誤還是發球員失分?

  答:這是一次發球失誤。因為當球拍觸網時,已成「死球」。

  例(3)甲與乙和丙與丁比賽,甲發球給丁,丙在球著地前觸網,然後由於球落在發球區外,判甲發球失誤。試問丙、丁是否應失此分?

  答:判「發球失誤」是錯誤的。在宣判「發球失誤」前,丙、丁已經失分。因為在「活球」期間,丙觸網。

  例(4)運動員可否在「活球」期間跳過球網到對方場區而不被判罰?

  答:不可以。應判該運動員失分(見規則第二十條(c)款)。

  例(5)甲削球剛過網,球又反彈至甲場區,乙夠不著球,拋拍擊球,拍與球一起落入甲方場區內,甲這時回球出界,乙失分還是得分?

  答:乙方失分(見規則第二十條(e)款和(h)款)。

  例(6)站在發球區外的運動員,在對方發來的球落地前被擊中,他是得分還是失分?

  答:被擊中的球員失分(見規則第二十條(g)款。規則第十四條(a)款除外)。

  例(7)運動員站在場區外還擊空中球或用手接住球,聲稱他應得此分,因該球明顯出界,可以嗎?

  答:在任何情況下,他都不應得分。

  (i)如他用手接住球,他失分(見規則第二十條(g)款)。

  (ii)如他還擊空中球失誤,他也失分(見規則第二十條(c)款)。

  (iii)如他還擊空中球為有效還擊,則比賽繼續進行。

  第二十一條 阻礙擊球

  甲方的舉動妨礙乙方擊球時,該舉動若屬故意,判甲方失分;若系無意則判該分重賽。

  例(1)一方在擊球過程中觸碰了對方,是否應判罰?

  答:不。除非裁判員認為根據規則第二十一條有應罰之處。

  例(2)當球反彈後回過網去,追擊該球的一方過網擊球,但受到對方阻礙未能擊球,應如何判決?

  答:按照規則第二十一條,裁判員可判受阻方得分或指令該分重賽(見規則第二十五條)。

  例(3)屬於規則第二十一條之內的無意連擊,是否構成影響對方擊球的動作?

  答:不構成。

  第二十二條 壓線球

  落在線上的球都算界內球。

  第二十三條 球觸固定物

  擊出的球,落到對方場區地面後再觸及固定物(球網、網柱、單打支柱、繩或鋼絲繩、中心帶、網邊白布除外)時,判擊球者得分;球在落地前觸及固定物,判對方得分。

  例:一方運動員還擊,球觸及裁判員或裁判椅,他聲稱該球正向場內飛入,應如何判決?

  答:判擊球者失分。

  第二十四條 有效還擊

  下列任何一種情況,都是有效還擊:

  (a)球觸球網、網柱、單打支柱、繩或鋼絲繩、中心帶或網邊白布後,從網上越過落入對方場區內。

  (b)對方發出或還擊的球,落到本方有效場區內又反彈回去或被風吹回對方場區上空時,本方運動員揮拍過網擊球,球落到對方場區內,其身體、衣服或球拍並未觸及球網、網柱、單打支柱、或鋼絲繩、中心帶、網邊白布或對方場區的地面。

  (c)球從網柱或單打支柱以外還擊至對方場區(不論還擊的球是高於還是低於球網或是觸及網柱或單打支柱)。

  (d)合法擊球後,球拍隨球過網。

  (e)對方發出或擊出的球,碰到本方場區內的另一球,而還擊的運動員仍能回球到對方場區內。註:單打比賽時,為了方便起見,可在雙打場上另裝單打支柱。單打支柱以外的球網、雙打網柱、繩或鋼絲繩及網邊白布等都算固定物,不算單打網柱或球網的一部分。還擊的球,如果從單打支柱和雙打網柱中間鋼絲繩下穿過,並且沒有觸及鋼絲繩、球網或雙打網柱而落到有效場區以內,算有效還擊。

  例(1)一個向場外飛出的球,觸及網柱或單打支柱而落入對方場區內,是否屬於有效還擊?

  答:如果是發球,不屬於有效還擊(見規則第十條(c)款);如果是回擊來球,則屬於有效還擊(見規則第二十四條(a)款)。

  例(2)運動員雙手握拍擊球,是否為有效還擊?

  答:是有效還擊。

  例(3)發球或來回擊球過程中,球觸及停留在場內的另一球,是否就此判得分或失分?

  答:不應就此作出判決,比賽應繼續進行。如果裁判員未能判別而繼續比賽的球是否系原來所用的球時,應指令該分重賽。

  例(4)運動員可否在球賽中使用一把以上的球拍?

  答:不可以。規則的全部含義是一把。

  例(5)運動員可否要求將停留在對方場區內的球取走?

  答:可以。但不得在「活球」期間進行。

  第二十五條 意外阻礙

  運動員遇到不能控制的意外阻礙(球場固定物及規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除外),妨礙其擊球時該分應重賽。

  例(1)一位觀眾進入場內妨礙了運動員擊球,運動員可否要求該分重賽?

  答:如果裁判員認為運動員擊球時受到他不能控制的情況妨礙,可判重賽;如果是場上固定物或場中安置的物件影響擊球,則不判重賽。

  例(2)運動員如遇例(1)情況受到意外阻礙,裁判員判重賽,發球方已發球失誤一次,他還有兩次發球機會嗎?

  答:有兩次發球機會。因為規則說明在「活球」期間受到干擾,該分(而不單是該次擊球)應該重賽。

  例(3)依據規則第二十五條,甲方認為乙方受到意外阻礙,可否聲稱該分應重賽,而不還擊對方來球?

  答:不可以。

  例(4)當球擊中在空中的另一球,是否算好球?

  答:應判該分重賽。但若空小球是本場一名運動員所造成的,裁判員可按規則第二十一條進行處理。

  例(5)如果裁判員或司線員錯報失誤或出界,繼而又予以糾正,兩項判定何者有效?

  答:應判重賽,並給兩次發球機會。如果裁判員認為雙方運動員在擊球中均未受到影響,則糾正的判決有效。

  例(6)若第一次發球失誤,球反彈回來阻礙接球員接第二次發球,接球員能否請求重發球?

  答:可以。除非他有機會將場中的球取走但卻任其停留,則不得要求重發球。

  例(7)當球觸及場內靜止的或移動的物體時,是否算好球?

  答:應算好球。如果該靜止物是在「活球」期間進入場內,應判重賽;如果「活球」期間球觸及在場上滾動的或在球場上空運行的物體,則必須判重賽。

  例(8)第一次發球失誤,第二次發球有效,因出現規則第二十五條所述的情況,或因裁判員未能作出判定而需重賽時,應如何處理?

  答:第一次發球失誤不予計算,應判該分重賽。

  第二十六條 勝一局

  運動員每勝一球得一分,勝第一分記分15,勝第二分記分30,勝第三分記分40,先得四分者勝一局。但遇雙方各得三分時,則為「平分」。「平分」後,一方先得一分時,為「該運動員占先」。「占先」後再得一分,才算勝一局;如一方「占先」後,對方又得一分,則仍為「平分」。依此類推,直到一方在「平分」後淨勝兩分結束該局。

  第二十七條 勝一盤

  (a)一方先勝六局為勝一盤。但遇雙方各得五局時,一方必須淨勝兩局才算勝一盤。

  (b)決勝局計分制可作為本條規則(a)款平局時長盤制的變通辦法,但要在比賽前宣布這一決定。決勝局計分制規則:決勝局計分制可應用於每盤的局數為六平時,但三盤兩勝制的第三盤和五盤三勝制的第五盤不得使用此制度,應使用本條(a)款的長盤制,除非另有規定並在比賽前宣布。

  決勝局計分制如下:

  單打

  (i)先得七分者為勝該局及該盤。若分數成六平時,比賽需延長到某方淨勝兩分時止。決勝局應全部採用數字計分制。

  (ii)該輪及的發球員發第一分球,然後由對方發第二分及第三分球;此後輪流交替發球,每人連發兩分球,直至決出該局與該盤的勝負為止。

  (iii)該輪及的發球員在右區發第一分球後,即改由對方依次在左區和右區發第二、第三分球;此後輪流交替發球,每人連發兩分球,其中第一分球均應在左區發球。如果出現從錯誤的半區發球,在發覺前已得的分數均有效,但在發覺後應立即糾正錯誤的站位。

  (iv)運動員應在每六分及決勝局結束時交換場地。

  (v)更換新球時,決勝局作為一局計算。如逢該局更換新球,應暫緩更換,待下一盤第二局開始時,再行更換。

  雙打

  單打比賽的規定都適用於雙打比賽。輪到發球的運動員發第一分球,此後發球次序仍按該盤比賽中原先的發球次序排定,每人輪流交替發兩分球,直到決出該局與該盤的勝負為止。

  輪換發球

  運動員(或雙打時一對運動員)在決勝局首先發球者,在下一盤第一局中為接球方。

  例(1)雖然在比賽前已決定並宣布採用長盤制,但是在局數六平時用決勝局計分制比賽,試問已得分數是否有效?

  答:如果在第二分球尚未開始比賽前發現此錯誤,則第一分有效,但應立即糾正錯誤。如果在第二分球已開始比賽後才發現此錯誤,則繼續按決勝局計分制比賽。

  例(2)雖然在比賽前已決定並宣布採用決勝局計分制,但是在局數六平時用長盤制比賽,試問已得分數是否有效?

  答:如果在第二分球尚未開始比賽前發現此錯誤,則第一分有效,但應立即糾正錯誤。如果在第二分球已開始比賽後才發現此錯誤,則繼續按長盤制比賽。如果此後局數到八平或更高的雙數(即十平、十二平…)時,應採用決勝局計分制。

  例(3)單打或雙打比賽在決勝局時,某方運動員的發球次序錯誤,是否在發覺後仍按錯誤的發球次序輪流交替進行,直至該局結束時止?

  答:如運動員已發完該輪次球,則按錯誤的發球次序輪流交替進行下去。如該運動員尚未發完該輪次球時,發現錯誤後應立即糾正發球次序,原先比分有效。

  第二十八條 最多盤數

  一場比賽最多盤數是五盤,女子參加時最多盤數是三盤。

  第二十九條 臨場官員的任務

  比賽時如沒有裁判員,裁判員的判定就是最後的判定。

  比賽大會設有裁判長時,如運動員對裁判員涉及有關規則問題的判定有異議,可提請裁判長解決,裁判長的判定就是最後的判定。

  比賽中設有司線員、司網和腳誤裁判員等輔助人員時,對於具體發生的事例,他們的判定就是最後的判定。如果裁判員認為是明顯誤判,他有權糾正輔助人員的判定或指令該分重賽。當輔助人員不能作出判定時,應立即向裁判員示意,由裁判員作出判定。如裁判員對於具體發生的事例不能作出判定時,可指令該分重賽。

  在戴維斯杯和其他團體賽中,球場上的裁判長有權更改任何判決,他還可以指示裁判員判該分重賽。

  裁判長認為天色黑暗或因場地、氣候等條件不能繼續比賽時,可令比賽停止。補賽時雙方運動員原有比分和原站方位仍然有效;經裁判長與雙方運動員一致同意後,也可重賽。

  例(1)裁判員判重賽,但某運動員聲稱該分不該重賽,可否請裁判長作出判定?

  答;可以。有關網球規則的問題,即涉及特殊事例運用規則的問題,首先應由裁判員判定。但是如果裁判員不肯定或運動員對裁判員的判定有異議時,則可請裁判長作出判定,他的判定是最後的判定。

  例(2)裁判員判球出界,但某運動員聲稱該球是好球,可否請裁判長作出判定?

  答:不可以。這是具體發生的事例,即是在特殊事例中實際發生的情況,因此臨場裁判人員的判定是最後的判定。

  例(3)如果裁判員認為往返擊球過程中有一明顯錯誤,可否在這一往返擊球結束時,改判司線員的判定?

  答:不可以。除非他認為對方擊球受阻礙。否則,裁判員只能在發現錯誤後,立即改判司線員的判決。

  例(4)司線員判球出界,裁判員未能看清楚,雖然他認為這是界內球。他可否改判司線員的判決?

  答:不可以。裁判員只能在他毫不懷疑地認為司線員的判定是錯誤時,或在司線員判定為好球而他已看清球和界線之間確有距離時,或在司線員判定為出界或失誤而他已看清是壓線球或界內球時才能改判。

  例(5)裁判員已報分,司線員可否改變他原來的判定?

  答:可以。如果司線員發現自己判錯,只要他是立即呼報「更正」就可以。

  例(6)司線員判球出界後,運動員聲稱他的回擊球是好球,裁判員可否改變司線員的判定?

  答:不可以。裁判員絕不能因為運動員的抗議或申訴而進行改判。

  第三十條 連續比賽和休息時間

  從第一次發球開始,到全場結束,比賽應按下列規定連續進行。

  (a)如第一次發球是失誤,發球員必須毫不延誤地開始第二次發球。接球員必須按發球員合理的速度進行比賽,當發球員準備發球時,接球員必須準備去接球。交換場地時,從前一局結束至下一局第一分發球球拍擊球時,最多有一分三十秒的間歇。當有外界干擾使比賽無法連續進行時,裁判員可酌情處理。由國際網聯承認的國際巡迴賽和團體賽的組織者,可以決定分與分之間允許間歇的時間,在任何時候,間歇的時間都不得超過二十五秒。

  (b)絕不應該為了使運動員能夠恢復力量、呼吸或身體素質而暫停、延誤或干擾比賽。雖然如此,但是如因事故而受傷,裁判員可允許一次暫停(三分鐘)。由國際網聯承認的國際巡迴賽和團體賽的組織者,可以延長這一次暫停時間,從三分鐘到五分鐘。

  (c)若某些情況非運動員所能控制,如運動員的服裝、鞋或器材(不包括球拍),因料理不當而不能或難以繼續比賽時,裁判員可暫停比賽,直到料理好。

  (d)當需要和適宜時,裁判員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暫停或延緩比賽。

  (e)男子比賽在第三盤打完之後,女子比賽在第二盤打完之後,雙方球員可以有不超過十分鐘的休息時間。如果地處北緯15°及南緯15°之間的國家,則以不超過四十五分鐘為限。此外,當出現球員無法控制的特殊情況時,裁判員有權暫停適當的時間。如果比賽被暫停至第二天才能恢復,則在第二天打完第三盤之後(女子第二盤之後)才有休息權。第一天未打完的一盤作一盤計算。如果在同一天內,比賽被暫停超過十分鐘,在沒有間斷的情況下,要再連續打完三盤後(女子比賽打完兩盤後)才有休息權。上一段沒有打完的一盤作一盤計算。任何國家和(或)委員會在組織錦標賽、一般比賽時,有權從競賽規程中變更或取消這一條款,只要在比賽開始前宣布即可。但國際網球錦標賽(戴維斯杯賽和聯合會杯賽)除外。

  (f)錦標賽的委員會有權決定給運動員做準備活動的時間,但不可超過五分鐘,並且必須在比賽開始前宣布。

  (g)當使用批准的罰分制(指三級罰分制)和不積累的罰分制(指每次罰一分制)時,裁判員應在上述罰分制條款的範圍內作出裁決。

  (h)根據運動員違反了比賽應連續進行的原則,裁判員在發出警告後,有權取消犯規運動員的比賽資格。

  第三十一條 指導

  團體賽中,在交換場地時,可由坐在場內的隊長給予指導,但在決勝局換邊時不得進行指導。在其他比賽時,運動員不能接受指導。應嚴格地遵守這些條款。在裁判員發出警告後,他有權取消犯規運動員的比賽資格。當使用批准的罰分制(指三級罰分制)時,裁判員應按照罰分制處罰。

  例(1)如果以一種不妨礙別人的方法,用信號指導運動員,這時裁判員應警告運動員,還是應取消他的比賽資格?

  答:裁判員一旦發現有人給予語言或手勢的指導,必須立即採取行動。如果裁判員未發現有人指導,運動員可以提請裁判員注意有人在進行指導。

  例(2)五盤三勝制比賽時,中間休息十分鐘,或比賽中斷運動員離開球場,他能否接受指導?

  答:可以。如上所述,當運動員不在球場時,可任意進行指導。註:「指導」包括任何建議與指示。

  第三十二條 更換新球

  假如在規定的局數以後應換新球,但在正確的次序未換新球,則此錯誤應等到該輪及發新球的運動員或在雙打時該對運動員,在其下一輪發球局到來時予以糾正,更換新球。此後,應按原先規定的兩次換球間的局數來更換新球。

  雙打競賽規則

  第一條 雙打規則:除以下各條規定外,上述規則均適用於雙打。

  第二條 球場和球網

  雙打球場應為10.97米(36英尺)寬,比單打球場每邊多1.37米(4英尺)。兩發球線間的單打球場邊線為發球區的邊線。其餘各項均和規則第一條相同。發球線與端線之間的單打邊線,如認為需要,可以取消。

  第三條 發球次序

  應在每盤開始之前,決定發球次序如下:每盤第一局開始時,由發球方決定由何人首先發球,對方則同樣地在第二局開始時決定由何人首先發球。第三局由第一局發球方的另一球員發球。第四局由第二局發球方的另一球員發球。此盤以下各局均按此次序發球。

  例:雙打比賽時,一方有一運動員未能及時報到。其同伴可否要求允許他一人與對方進行比賽?

  答:不可以。

  第四條 接球次序

  應在每盤開始之前,決定接球次序如下:先接球的一方,應在第一局開始時,決定何人先接發球,並在這盤單數局繼續先接發球。對方同樣應在第二局開始時,決定何人先接發球,並在這盤雙數局繼續先接發球。他們的同伴應在每局中輪流接發球。

  例:雙打比賽,發球員的同伴或接球員的同伴,是否允許站在妨礙接球員視線的位置上?

  答:可以。發球員的同伴或接球員的同伴可以按其願望站在自己一側球場內或外的任何位置。

  第五條 發球次序錯誤

  發球次序錯誤,應在發覺時立即糾正。但已得的分數或已成的失誤都有效。如發覺時全局已經終了,此後發球次序就以該局為準輪流發球。

  第六條 接球次序錯誤

  接球次序錯誤,發覺後仍按已錯誤的次序進行,等到下一接球局再行糾正。

  第七條 發球失誤或得分

  發出的球,如違反第十條規定,或觸及同隊隊員或他穿戴的物件時,都算失誤。發出的球,在著地前觸及接球員的同伴或他穿戴的物件時(規則第十四條(a)款除外),應判發球方得分。

  第八條 還擊

  接發球後,雙方應輪流由其中任何一名隊員還擊。如運動員在其同隊隊員擊球後,再以球拍觸球,則判對方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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