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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1 18:47:02
作者: [德]叔本華
所謂意志是自由的,這種看法來自下述事實:根據我們的觀點,意志是物自體,也是一切現象的內容的實質。一切現象也都是絕對服從充足理由原則的四種形式的。同時,必然性和特定理由的結果,完全相同,彼此通用,所以,一切屬於現象的東西,換句話說,成為個別認知主體對象的一方面是理由,另一方面也是結果;同時在性能方面,是由絕對必然性來決定的,所以在任何方面都不能和現在的情形有異。因此自然界的全部內容,一切自然現象完全是必然的,而每一部分、每一現象、每一事件的必然性都可以證明,我們一定可以找出產生它的理由。這一點沒有例外,因為充足理由原則具備無限有效的結果。
不過,另一方面,對我們來說,同一個世界中的一切現象都是意志的客觀表現。而意志不是現象,也不是表象或對象,而是物自體,因此不服從一切對象形式的充足理由原則。因此不是任何理由所決定的結果,也沒有必然性,換句話說,是自由的。正確地說,自由概念是個消極的概念,它的內容只是對必然的否定,對結果和理由之間根據充足理由原則產生的關係的否定。
現在,我們明顯地看到,解決自由和必然之間的矛盾的方法,近來常常有人討論這個問題,不過據我所知,他們的討論不清楚、不充分。就作為現象或對象來說,一切東西都是絕對必然的;本體是意志,而意志則是徹底自由的。現象、對象必然無法改變地取決於不容間斷的因果關係鏈條。但是這個對象的普遍存在和特殊本質就是對象中顯示的理念、對象的特性,是意志的直接的具體表現。
因此和意志的自由一致,對象可能根本不存在,從根本上看,對象可能是和實際情形完全不同的東西,不過在這種情形下,作為其中一環並為同一意志具體表現的整個關係鏈條也會完全不同。但是如果一旦存在,就一定會進入因果關係鏈條中並永遠取決於關係鏈條,既不能變為別的東西,不能改變自己,也不能脫離這個關係鏈條,更不能消滅;像自然界其他部分一樣,人也是意志的客觀表現;所以,我們所說的一切也可以用在人身上。
正如自然界一切東西都有其力量和性質,而當這些力量和性質受到外來因素的影響時就以一定方式發生反應並形成本身的特性一樣,人也有性格,種種動機必然導致種種行動。他的經驗性格表現在這個行為的方式中,他的理性讓意志也表現於這個行為方式中。人是意志最完全的表現,同時像我在本書第二卷中所解釋的,人需要較高程度的知識的幫助來保存自己,在這種知識中,我們可以看到在一種表象形式下,關於世界本質完全充分的摹本,這是對理念的了解,是世界的明鏡,像我們在本書第三卷所認識的。因此在人類身上,意志可以達到充分的自覺,也可以明確而徹底地了解自身的本質,就像在整個世界中反映出來的一樣。
在前卷中,我們知道,藝術產生於這種知識的實際顯現;而在全書最後結束時,我們更會看到,由於這種知識的關係,意志可能表現出徹底的自我否定的傾向。在其他情形下,決不能表現於現象中的自由,在這種情形下卻表現在現象中了,同時由於廢除現象基礎中的本質而後者卻仍然存在於時間中,這就產生了現象的自我矛盾並在這種方式下表現出神聖和自我犧牲的現象。
但是只有在本書結束時才能充分了解這一點。剛剛所說的只是從下述事實中粗略地表現人如何與意志的其他一切現象不同,這裡所謂的事實是指:自由只屬於物自體、意志,和現象相矛盾的那種獨立於充足理由原則的情形在人類身上也可能表現在現象中,不過它必然表現為現象的自我矛盾。在這個意義上說,不但意志可以稱為自由的,人也是自由的。
本章節來源於𝚋𝚊𝚗𝚡𝚒𝚊𝚋𝚊.𝚌𝚘𝚖
只有通過將要發生的一切才能明白應該如何去了解這一點,目前我們要完全離開這一點。因為,首先我們要認清一個錯誤的看法,即認為個人行動並沒有必然性,認為動機的力量不像原因的力量那樣確定,不像從前所提出的結論那樣確定。如果離開前面提到的特殊情形,意志的自由根本不會直接涉及現象,甚至在現象達到最明顯地步的情形中也是如此,因此也不會涉及具有個性的理性動物,更不會涉及人類身上。
雖然人是一種自由意志的現象,但是人決不自由;人是由意志決定的現象,同時由於人受對象形式即受充足理由原則的支配,人在許多行動中的確表現了意志的統一,但是由於意志活動本身超時間的統一,許多行動顯示出和某種自然力量的法則一致。
不過,可以在人身上及其所有行為中看到的就是自由意志活動,自由意志活動和人之間的關係就像概念和定義之間的關係,人的每一種個別行動應該歸因於自由意志並在意識中直接顯示。所以像本書第二卷中所說的,每個人都先天地認為自己的個別行動是自由的,每一次行動都是可能的,他只是從經驗和基於經驗的思想中了解到自己的行動絕對必然地產生於一致的性格動機。
我們發現,沒有受過教育的人由於只受感情的支配,所以在種種特殊的行動中顯然主張完全的自由,可是所有時代的偉大思想家和比較有深度的宗教教義卻都否定這一點。如果一個人明確地了解,人的整個本質是意志而人本身只是意志的現象,同時即使從主體來看,現象也是以充足理由原則為其必然形式,充足理由原則是以「動機法則」的方式出現的。當某一特定性格得到動機時,如果我們懷疑某一行動的必然性質,就顯得太荒謬,就像我們懷疑任何三角形的三角之和等於兩直角之和一樣。
從理智的態度來看意志,就會在意志的經驗的比較自由方面產生錯誤,也在意志特殊活動的自由方面產生錯誤,這與事實不符。事實上,作為物自體的意志,原始、獨立,並且當我們感覺到它的原始、絕對以後,隨之而來的必然是它的自覺活動,不過它們早就被決定了。理智只是從經驗中認識意志的最後決定;所以當遇到需做選擇的情形時,理智沒有任何數據也可以預知意志將做出何種決定。
因為理智只會通過意志的活動來認識經驗性格,卻不會認識理智的性格,根據理智性格,當遇到幾種刺激時只能有一個選擇,因此也必然只有一個選擇。所以,對理智來說,在某一特定情形下,意志似乎可以做兩種完全相反的決定。但是這種情形好像我們看到一具失去平衡兩邊上下起落不定的天平時,說「它可能落到右邊,也可能落到左邊」一樣。這一點只能具有主觀的意義,實際上也是指「就我們所知的數據而論」。從客觀立場看,一旦失去平衡,下落的方向必然確定。因此一個人意志的決定,只有在旁觀者看來是不確定的,只有從自己的理智來看是不確定的,對認知的主體來說卻是相對的和主觀的。
另一方面,客觀地來看,當認知的主體遇到任何需做選擇的情形時,其決心是確定而又必然的。但是只有通過決心才能認識這個決定。的確,當我們處在一種尚未到來而只是希望的情況下,面對任何困難和重要選擇時,我們就獲得一種經驗的證明,這個時候我們什麼也不能做,只能保持被動。
現在,我們想想,當某些情況中意志給我們自由活動和選擇的機會時,我們會怎樣做。一般地說,理性深思熟慮的遠見要我們做出某一決定,可是我們的直接意願卻傾向其他決定。只要我們保持被動,理性的一面似乎希望保持優勢;但是當行動的機會來臨時,直觀如何強烈地影響我們。到那時候,我們會很冷靜地思考正反兩面以便徹底看清兩方面的動機刺激,當時機來臨時每個動機都會儘量影響意志,如果一切動機都對意志有適當的影響力,理智方面的錯誤就不會使它做出不適當的決定。
兩種相反動機刺激明顯表現出來是理智唯一有益的選擇。理智被動地並且帶著好奇心等待實際的決定,好像是外來的似的。從它的觀點來看,兩種決定似乎都是可能的,這就是意志在經驗自由方面的錯誤。當然,從經驗上看,這個決定完全是理智範圍之內的事情,是意志在經驗方面運用的最後結果;它是個人意志與種種特定的動機相衝突因而也與必然性衝突,是其內在本質、理智性格所產生的。除了徹底顯現這些刺激動機的本質以外,理智更無別的事情可做,它無法確定意志本身;意志很難從理智的角度接近因而也就無法研究。
肯定意志的經驗自由、絕對自由正符合那種把人類內在本質置於「心靈」中的說法,心靈本是一種認知活動,一種抽象思維能力,也正因為如此才是一種意志的能力。這種說法把意志看作次要的性質,其實,知識才是次要的。過去有人把意志看成思想活動,認為意志和判斷相同,尤其是笛卡兒和斯賓諾莎都主張這種說法。根據這個說法,每個人只需通過自己的認識成為什麼樣的人;他必然來到這個世界,像一個在道德上沒有價值的人,去認識這世上的事物並由此決定成為這樣的人或那樣的人,做這樣或那樣的事,他也可以通過新知識而獲得新的行動路線,從而變成另外一個人。不過,他先要知道某個東西好,然後才欲求它,而不是先欲求它,然後才說它好。
根據我的看法,這種說法真是把關係顛倒了。意志是最先的、最根本的,知識只是附加在意志之上的,是意志的工具。所以每個人成為什麼樣的人,取決於他的意志,而他的性格是最先的,欲求活動是他本性的基礎。通過加在意志上的知識,他可以在經驗過程中漸漸認識自己是什麼樣的人並了解自己的性格。正是因為他意志的本質以及根據意志的本質,他才認識了自己,而不是因為他的認知活動以及根據他的認知活動來從事意志活動。
根據後一種看法,只要他想一想自己喜歡成為什麼樣的人就會成為什麼樣的人,這就是所謂意志自由的說法。這種看法的實際意義是:人是自己根據知識而創造的產物。
相反,我卻認為,人在一切知識之前已經由自己創造出來了,人的知識只是後來加上去以便引導人們認識創造結果。所以,人不能決定自己成為這樣的人還是那樣的人,也不能變為另外一種人;他一旦成為什麼樣的人就是什麼樣的人,而人是在經驗過程中才認識自己是什麼樣的人。根據前一種說法,人慾求自己所知的東西;根據後一種說法,人認識自己所欲求的東西。確定性格或行為具體表現的刺激活動,通過知識的媒介影響性格或行為的表現。但知識是可以改變的,而且常常在真理和錯誤兩方面游移不定,可是通常會在生活過程中不斷矯正,雖然矯正的程度有很大的差別。所以一個人的行為可能有明顯的改變,然而卻不能說他的性格改變了。
人實際上所欲求的以及他內在本質的奮鬥以及根據這種奮鬥而追求的目的是我們永遠無法用教育方式以外的影響力來使它發生變化的,否則,就可以改變人了。塞涅卡說得好,意志活動是不能教導的;所以,他寧願要真理也不要他的斯多亞派哲學家,這些哲學家向人說教:美德可以接受。意志只能受外來刺激的影響。但是這些決不能改變意志本身;因為外來刺激只在意志願意接受的情況下方能影響意志。
這些動機刺激唯一能做的就是改變意志的活動方向。換句話說,就是使意志覺得應該用另一種方式來追求它不斷追求的東西。所以,進步的教育知識和外來的影響,的確能讓意志知道所用的方法有錯,因此也能使意志知道,根據自身內在的本質堅決追求的目的應該在另一條與過去完全不同的道路上去追求,也應該在與過去完全不同的某種對象上去追求。但是卻永遠無法使意志欲求與一向欲求之物完全不同的東西,這一點仍然無法改變,因為意志只是欲求活動本身。
不過,前者即知識可能會改變,因知識而來的行為也可能改變,而這種改變所能達到的程度以意志所能達到的目的為限,例如追求穆罕默德的天堂,有時在現實世界中用這種方法,有時在想像世界中又用那種方法。因此,在第一種情形中運用智慮、勢力和欺騙的方法;在第二種情形中則運用禁戒、正義、施捨和麥加朝聖等方法。但是它的活動並沒有因此而有所改變,意志本身更不會改變。儘管它的活動在不同時間有不同的表現,然而意志活動永遠是一樣的。
對那些引起行動的動機刺激來說,它們不但應該表現出來也應該為人所知:根據經院派哲學家的一句名言,即終極原因並不依據它的真正「存在」發揮影響力,所依照的只是被認知的「存在」。例如,要使某人身上自私與同情之間的關係表現出來,光是擁有財富並看到別人的貧乏是不夠的,還要他知道能用自己的財富為自己和他人做些什麼事;不但要讓他看到別人的痛苦,還要讓他知道所謂痛苦和快樂到底是怎麼回事。
也許,他對這種情形的了解,第一次不如第二次清楚;如果在同樣情形下,他的行為有不同的表現,那只是來自下述事實的結果,即他所認知的那部分環境,雖然表面看來一樣,實際上卻是大不相同的。正如忽略實際存在的種種情況會使其失去影響力一樣,另一方面,想像的情況,也可能表現得像真實情況一樣,不但在特定的欺騙情形下如此,而且在一般情況下也如此。例如,如果一個人相信一個良善行動會使他在來生獲得百倍的報償,這種信心對他的影響就正如遠期票據一樣,可能是基於自私心理來布施的。
一個人不曾改變自己,因為意志活動是不能教導的。在意志仍然不能改變的時候,就是由於知識對行動的這種巨大影響力而使性格發展的,也使性格的不同特徵一點一滴地表現出來。所以,生活時期不同,它的表現就各不相同,同時,在衝動、放蕩的少年時期以後,接著來的可能是沉著、冷靜的壯年時期。尤其是性格中惡劣的部分往往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表現得更強烈,然而有時候,少年時期支配著人的情緒,在以後反而會自動地受到約束限制,只有這時才能認識與此相反的刺激動機。
我們都知道,每個人最初都是純潔的,而這只是表示人都不知道自己本性的邪惡;本性的邪惡只有通過動機才表現出來,而動機也只在時間中才於知識中出現。最後,我們所認識的自己和當初想像的完全不同,因此時常對自己產生一種憤恨之感。
作為動機刺激的媒介物的知識,對意志在行動上的表現而非對意志本身所發揮的影響,是人類行動和動物行動之間主要差異的原因,人類和動物的認知方法因而不同。動物只有感覺式的認知,而人類有理性,所以才有抽象觀念即概念。
雖然人類和動物都同樣必然地受各自的動機刺激所決定,然而人與動物不同,人有完全的自由選擇,這種完全的選擇儘管只是在幾個可能有對立衝突的動機之間,但其中最強烈的動機必然會決定這種選擇,但這種最強烈的動機卻時常被看作特殊行動中的意志自由。
因此,動機必須採取抽象思想的形式,只有通過這些採取抽象思想形式的動機才能產生深思熟慮即權衡行動的相互對立的兩個理由。動物只能在自己面對的知覺的動機刺激中加以選擇,因此選擇的範圍有限,只限於當前的感官知覺。
所以,像原因決定結果那樣,動機決定意志這一點只能在動物身上體現出來,在這裡,旁觀者也直接面對與其結果完全相同的動機刺激;而在人類身上則不同,動機幾乎都是抽象觀念,這些抽象觀念沒有傳達給旁觀者,甚至對行動者本人來說其結果的必然性也隱藏在矛盾衝突背後。因為只有在抽象方式中,幾個觀念諸如判斷和一連串結論才能同時存在於意識中,因此不受時間的決定,彼此對立,直到較強烈的觀念壓倒其餘觀念而決定意志為止。
這是人與動物的不同,且特別具有的完全選擇或深思熟慮的能力,由於這種能力,人類才被認為具有意志自由,相信他的意志活動只是理智作用的結果,並不當作基礎的確定傾向,可是,事實上動機只有在基礎上以及假設他具有確定傾向的情形下才發生作用,在人類身上,這個基礎是性格。